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2023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檢察機關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2020年)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12月21日

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宏覺寺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藏傳佛教寺廟保護 搶救性修復 協同履職

【要旨】

針對使用人不履行修繕義務導致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重點保護文物出現損毀甚至面臨滅失風險的情況,檢察機關可通過公開聽證、檢察建議、協同治理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保護修繕職責,確保文物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宏覺寺始建於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歷史上屬甘肅拉卜楞寺。1929年青海建省後,班禪駐青辦事處、蒙藏招待所設於宏覺寺。1951年,時任中共中央西北局書記、西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習仲勛同志代表黨中央在宏覺寺為首次入藏的十世班禪送行,當年習仲勛同志與十世班禪會面的房間依然保留原貌。1967年西寧某印刷廠遷入宏覺寺並經批准在宏覺寺原地修建車間、職工住宅樓一棟及辦公樓兩棟。1998年,青海省將該寺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06年,西寧某印刷廠將後院車間及一座大殿清騰後交由青海省佛協進行修繕,但前殿香廳等文物主體未得到妥善管理和修繕,面臨損毀和滅失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6月,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城中區院」)在開展文物保護公益訴訟檢察專項行動中發現本案線索。2021年1月7日,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城中區院立案進行調查,通過調取文物檔案,詢問相關人員等,查明宏覺寺過廳、大殿除梁架結構保持原狀外,山牆、門窗等部分均已毀損,存在屋面塌陷、個別立柱下沉傾斜等問題,且前殿香廳被印刷廠用於存放印刷物資及印刷設備,未能得到妥善保護和修繕。文物保護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

2021年1月13日,城中區院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文物專家等擔任聽證員,對文物修復必要性等問題召開聽證會,得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一致支持。會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城中區院向城中區文體旅遊科技局(以下簡稱「區文體局」)公開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宏覺寺得到妥善保護和利用。1月28日,某印刷廠與區文體局舉行宏覺寺交接儀式,宏覺寺正式移交區文體局管理。3月2日,區文體局對檢察建議進行書面回復,已制定修繕方案,正向省、市文物局申請資金進行保護性修復。

城中區院持續開展跟進監督,針對文物保護中最棘手的印刷廠搬遷問題,城中區院會同區文體局主動向區政府報告情況,推動區政府撥付1100萬餘元資金用於企業安置補償及車間、辦公樓拆除工作。文體局申請400萬餘元資金對周邊街景進行整治,79.8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文物主體修繕。目前,所有修繕項目已全部竣工,並經青海省民族宗教委員會批准掛牌成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體驗館」。

【典型意義】

宏覺寺是歷代漢藏文化交流互動的橋梁紐帶,是民族團結的重要歷史見證。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及時開展宏覺寺搶救性修復工作,使見證民族團結的珍貴歷史文化遺產得到充分保護和利用,展現了檢察公益訴訟保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的制度價值。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損害吳傑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編輯]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民事公益訴訟 海防遺址遺存點保護 修繕費用 比例原則

【要旨】

針對文物遭到破壞但行政機關窮盡手段仍不能有效保護文物的情形,檢察機關探索「先行政後民事」兩種辦案方式的融合運用,分階段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違法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剛性的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實現對文物的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口海防遺址是目前國內保存最為完好的海防體系和海防紀念遺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吳傑故居是鎮海口海防遺址14個遺存點之一。徐宅是鎮海區文物保護單位,是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2019年2月26日,寧波市軌道交通2號線二期工程某地鐵站基坑開挖(以下簡稱「2號線二期工程」),挖掘作業直接導致位於工地附近的吳傑故居、徐宅地基沉降、牆體開裂,並間接加劇了原有自然損壞,對文物造成不可逆的破壞。

【調查和訴訟】

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鎮海區院」)立案調查。通過實地踏勘、諮詢專家等方式,認定2號線二期工程軌道基坑挖掘作業導致文物損壞,影響具有海防紀念遺產價值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鎮海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以下簡稱「區文廣局」)應履行文物保護職責。

鎮海區院召集區文廣局、建設單位某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軌道集團」)及施工單位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隧道工程公司」)進行磋商,形成「先加固,後修繕」整改思路,並明確工程竣工後軌道集團、隧道工程公司及時啟動文物修繕工程。2020年8月20日,鎮海區院向區文廣局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案涉文物採取必要保護措施。10月20日,區文廣局書面回復,隧道工程公司暫停工程施工,對文物進行搶救性加固,並由專業技術單位在文物周邊設置觀測點實時監測地基沉降情況。2021年5月,文物搶救性加固工程驗收合格,軌道工程恢復施工。2022年12月1日,2號線二期工程某地鐵站正式投入運營。

2023年5月,鎮海區院「回頭看」發現,因隧道工程公司並未啟動修繕工程,且地鐵2號線二期工程位於吳傑故居、徐宅兩處文物建設控制地帶之外並經合法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區文廣局沒有進一步履職依據。

2023年5月29日,鎮海區院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程序,並於同日進行訴前公告。6月30日,鎮海區院將案件移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波市院」)審查起訴。經多次實地勘查、走訪調查,寧波市院查明兩處文物均為國有產權,2號線二期工程對兩處文物建築本體及圍牆影響程度超過現行規範限值要求,隧道工程公司應為本案的侵權責任主體,軌道集團作為建設單位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列為第三人。經評估,兩處文物修繕工程總費用為939.87萬元。鑑於文物損壞是自然損壞與工程施工共同作用的結果,寧波市院結合古建築修復專家與區文廣局意見,認定隧道工程公司按比例應承擔511.39萬元,其餘修繕費用由文保經費、文物管理單位承擔。2023年7月3日,寧波市院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隧道工程公司承擔吳傑故居、徐宅文物修繕工程費用共計人民幣511.39萬元。

2023年7月11日,寧波市中院受理本案。8月21日,寧波市中院組織庭前會議,確認事實及證據、釐清雙方爭議焦點。在寧波市中院主持下,寧波市院綜合古建築修復專家意見和修繕工程進度計劃,與被告隧道工程公司達成調解協議。隧道工程公司承擔兩處文物修繕工程費用共計人民幣511.39萬元,於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6個月、1年時分三期支付全部修繕費用,第三人軌道集團配合協助隧道工程公司履行調解協議。

2023年8月22日,寧波市中院在浙江法治報公告調解協議,9月25日作出(2023)浙02民初49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調解協議。10月27日,隧道工程公司將第一期300萬元修繕費支付至寧波市院公益損害賠償資金專戶,文物修繕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高效督促行政機關落實文物損毀搶救性保護責任,在行政機關已全面依法履職但執法效能明顯不足,文物仍處於受損害的狀態下,及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以「訴」的確認補位行政公益訴訟形成公益保護閉環,凸顯了檢察公益訴訟獨特的制度價值和功能。在文物損害原因力混同的情況下,充分權衡各原因力及影響程度,結合專家意見綜合認定各方責任比例,體現了精準化、規範化的辦案要求,具有較強的指引和借鑑意義。

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馬二元帥府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歷史文化建築保護 改變文物原貌 終結訴訟

【要旨】

針對文物修繕過程中違規添加新建築設施導致文物原貌被破壞的情形,檢察機關製發檢察建議督促整改未果的,應依法提起訴訟,在訴訟請求全部實現後,可建議人民法院終結訴訟。

【基本案情】

貴州省貞豐縣馬二元帥府始建於清朝雍正年間(1731年),是貞豐古城歷史文化中的重要象徵性建築,1982年被列為貴州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16年,貞豐古城進行舊城改造,相關單位在對馬二元帥府修繕過程中,違規添建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築設施,導致文物原貌被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貞豐縣院)在開展文物保護專項工作中發現該線索,初查後於2021年8月16日立案。貞豐縣院通過無人機航拍取證,調取文物檔案,詢問相關證人,查明,2013年5月,貞豐縣文體廣電旅遊局(以下簡稱貞豐縣文廣局)按要求委託第三方設計《貞豐馬二元帥府修繕過程設計方案》,並獲貴州省文物局批准同意,但未按方案要求進行修繕。2016年貞豐古城進行舊城改造,在對馬二元帥府修繕過程中,違規修建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築設施,破壞文物原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對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貞豐縣文廣局對本轄區文物保護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2021年8月19日,貞豐縣院向貞豐縣文廣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拆除違規建築,恢復文物原貌。貞豐縣文廣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兩個月後,未向貞豐縣院回復,貞豐縣院跟進監督發現,馬二元帥府內違規建築未拆除,文物風貌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21年11月18日,貞豐縣院按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相關規定,向安龍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責令貞豐縣文廣局督促拆除馬二元帥府內違規建築,確保該文物保護單位得到有效修復。在法院審理期間,貞豐縣文廣局嚴格按照《貞豐縣馬二元帥府修繕工程設計方案》,對違規修建的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築設施進行拆除,對破損的設施進行了修復,恢復了文物原貌;申請整改資金17萬元,對馬二元帥府內地面雜草、雜物進行深度清理,並安裝消防設施。

2022年4月22日,貞豐縣院經委託4名專家到現場進行評估確認,馬二元帥府內違規增設的玻璃房、假山及水池已全部拆除,文物得到有效修復,文物風貌得到恢復,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2022年5月9日,貞豐縣院向安龍縣人民法院提交終結訴訟建議書,建議安龍縣人民法院終結訴訟。5月20日,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終結訴訟的裁定。

【典型意義】

馬二元帥府是貴州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擁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承載着地方歷史文化積澱。檢察機關針對在馬二元帥府違規添加新建築設施,嚴重破壞文物風貌的情形,依法提起訴訟促進整改,推動將文物納入重點旅遊項目,實現「文商旅」融合發展。

安徽省歙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灘培村等中國傳統村落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傳統村落保護 大數據模型 訴源治理

【要旨】

針對傳統村落保護監管難題,檢察機關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全面排查線索,通過公開聽證、製發訴前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落實監管職責,並依託「府檢聯動」機制協調多部門建立長效機制,促進地方納入立法規劃,助力破解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困境。

【基本案情】

安徽省歙縣是徽文化的主要發祥地、重要承載地和集中展示地,具有中國傳統村落167個,縣級占有量位居全國第一,以儒韻典雅的徽派建築聞名世界。歙縣杞梓里鎮灘培村是第四批中國傳統村落,近年來出現部分古民居瀕臨倒塌、新建房屋破壞村落整體風貌等問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安徽省歙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歙縣院)在「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該案線索,經初步調查後於2023年8月29日立案,通過運用無人機航拍、聯合「益心為公」志願者實地調查等形式查明,灘培村內存在瀕臨倒塌的古民居23處、破壞村落整體風貌的新建房屋3處、構築物5處,以及消防設施不足、衛生環境不佳等問題。在此基礎上對46個傳統村落開展實地調查,發現上述問題普遍存在,其中古民居倒塌和整體風貌破壞嚴重的村落分別占比調查總量的69.57%和78.26%,部分傳統村落還存在新房建設審批不嚴、塗污亂刻等問題。因歙縣傳統村落眾多,歙縣院通過對比不同時期村落衛星遙感圖片,藉助數字算法篩查出徽派建築屋頂的顏色變化情況,形成傳統村落整體風貌受破壞的案件線索,進一步對縣域內167個傳統村落建立了數字檢察監督模型。 2023年9月8日,歙縣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願者等,圍繞各相關部門監管職責、監管必要性等方面進行公開聽證。結合聽證評議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八條、《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等規定,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對傳統村落的環境風貌保護和消防設施完善等方面負有監管職責。2023年9月11日、13日,歙縣院分別向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歙縣杞梓里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杞梓里鎮政府)製發檢察建議,建議縣住建局履行對灘培村等傳統村落風貌統一的整改監管職責,加強古民居危房修繕工作;建議杞梓里鎮政府對傳統村落風貌保護、危房修繕與警示、衛生整治、消防安全等問題及時監管。

2023年11月9日,縣住建局回復稱,已爭取傳統村落保護專項資金1.45億元,對包括灘培村在內的全縣120餘棟傳統村落古民居進行了修繕和風貌整治,向住建部報送159個傳統村落的修繕提升項目;出台規定加強對傳統村落內部新建、改建房屋風貌統一性的審批管控;修訂完善送審中的《歙縣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近中期綱要(2023-2035)》,科學規劃了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工作。同年11月10日,杞梓里鎮政府回復稱,已向該村補充了消防器材、監控設備,設立了古民居危房警示標誌,並將該村納入環境衛生整治項目長期監管。歙縣院於11月13日開展「回頭看」,發現除3棟古民居因產權問題還在商談修繕細節外,其他問題均已整改到位。

以此為契機,歙縣院通過大數據檢察監督模型對全縣傳統村落的風貌變化、固體廢棄物排放、土地違規占用情況進行對比監測,形成《歙縣傳統村落疑似風貌變化等線索報告》,推送縣住建局和27個鄉鎮政府進行「清單+閉環式」監管。2023年11月7日,歙縣院牽頭與縣住建局、縣文旅體局等7家單位簽訂《歙縣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工作協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長效機制;同時,該院以「檢察建議+調研報告」形式,向歙縣縣委、縣政府提交專題調研報告,助推解決傳統村落保護「資金來源難」、「產權複雜」等問題,推動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向黃山市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制定〈黃山市傳統村落保護利用條例〉的立法建議》,已被納入2024年度市人大立法計劃。

【典型意義】

傳統村落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遺產物質載體之一,對於傳承民族文化、助力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運用現代化檢察技術和大數據監督檢察模型,精準查找本地傳統村落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公開聽證、檢察建議、提供線索清單等方式,推動多部門凝聚共識、協同共治。在促成個案問題解決的同時,注重挖掘傳統村落保護中存在的根本性、源頭性問題,通過「檢察建議+調研報告」、提交立法建議等形式,加強對傳統村落總體保護,為當地走出一條符合本地實際的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之路貢獻檢察智慧。

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上堡梯田農業文化和灌溉工程遺產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業文化遺產保護 灌溉工程遺產保護 長效保護

【要旨】

針對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保護中存在的主體職責交叉、保護標準不明確等問題,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職能,推動多部門釐清職責、協同治理、健全機制,促進文化遺產整體和長效保護。

【基本案情】

上堡梯田位於江西省贛州市崇義縣,是國內三大梯田奇觀之一,2018年4月被聯合國糧農組織授予「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併入選2022年10月(第九批)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名錄。梯田核心區位於上堡鄉水南村、赤水村等地,在上堡梯田水利系統中形成了大量的歷史文化遺址遺存,既包括工程遺存,也包括與工程有直接關係的非工程遺存。水南幹渠是上堡灌溉工程遺產中最具典型代表性的灌排渠系工程遺存,但由於自然荒蕪、管理不善等原因,水渠內雜草叢生、部分水渠泥沙淤積。赤水村的盤瓠遺存是梯田悠久歷史的直接證據,是與灌溉工程和農業文化有直接關係的非工程遺存,因未設置保護設施長期暴露在外、風化嚴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9月,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義縣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部署,組織開展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以下簡稱「雙遺產」)保護線索摸排,發現案涉問題後於9月25日立案調查。經查,水南幹渠嚴重堵塞導致水流不暢、污染水質,影響梯田灌溉系統灌溉、防洪、排澇、生態涵養等功能作用。而盤瓠遺存因未被評定文物等級導致保護標準不明,行政機關未採取保護措施,已嚴重風化,存在滅失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農田水利條例》以及參照縣政府關於「雙遺產」保護相關文件等規定,農業文化遺產由崇義縣農業農村局牽頭保護,灌溉工程遺產由崇義縣水利局(以下簡稱縣水利局)牽頭負責。水南幹渠為使用中的農田水利工程,縣水利局對灌溉水渠農田水利工程負有主要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參考「三定方案」等規定,崇義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以下簡稱縣文廣新旅局)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古文化遺址負有監管職責。

2023年10月7日,崇義縣院向縣水利局製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案涉水渠進行集中清理,同時開展全面核查與整改,建立常態化管護機制。10月13日,崇義縣院向縣文廣新旅局製發檢察建議,建議其立即對盤瓠遺存通過搭建圍欄、設置保護標誌等,積極推動將盤瓠申報納入文物保護單位。

發出檢察建議後,縣水利局認為崇義縣農業農村局對灌溉水渠保護也負有相應職責,縣文廣新旅局在起草保護標誌文字說明時,與縣水利局對盤瓠遺存的起源等問題產生分歧,導致保護標誌說明遲遲未能定稿。2023年10月24日,崇義縣院組織水利、農業、文化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釐清了各方法定職責,並就整改方式與整改時限達成一致意見。

2023年11月3日、11月8日,縣水利局、縣文廣新旅局分別書面回復。縣水利局對案涉水渠進行了集中清理,對規劃區內灌溉水渠開展全面檢查,清理水渠10餘公里,並安排人員定期巡查、清理。縣文廣新旅局對盤瓠遺存採取搭建圍欄、設置保護標誌等搶救性保護措施,啟動申報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程序並獲縣政府批准,制定了長期保護計劃。縣政府出台《崇義縣關於對上堡梯田建立行政與司法保護協作機制的方案》,成立由縣領導任組長的保護協作領導小組。針對縣文廣新旅局因缺乏資金導致整改工作陷入停滯的情況,崇義縣院主動與縣財政局協調溝通,爭取項目資金。目前,案涉問題已得到有效整改。

【典型意義】

上堡梯田作為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世界灌溉工程遺產,是中國歷史文化遺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古代農業生產生活、自然環境、文化傳承等研究具有重要的歷史人文價值。檢察機關針對「雙遺產」重點保護區內的灌排渠系淤塞、「非工程」遺存保護不力、保護標準不明等問題,督促水利、文旅部門依法全面履職,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協作機制,推動將「雙遺產」納入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明確保護標準,強化日常管護,有效促進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祿米倉胡同73號文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歷史文化建築保護 軍地協作 協同多部門履職 活化利用

【要旨】

檢察機關主動服務首都核心區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依託軍地檢察機關協作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協同履職,促成文物使用單位依法履行修繕職責,推動軍隊營區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持續跟進監督,確保文物活化利用取得實效。

【基本案情】

「祿米倉」系明、清兩代儲存京官俸米的糧倉,為北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是研究古代倉儲制度和倉房建築的寶貴實物資料,位於東城區祿米倉胡同71、73號。其中,73號院內現存3個倉廒,占地面積約為1045㎡,因年久失修,文物外觀嚴重破損,存在危害文物安全和損壞文物歷史風貌的問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7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城區院)接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北京市院)交辦的軍隊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東城區院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事檢察院(以下簡稱北京軍檢院)聯合開展線索初步調查工作,經北京市院同意,於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

東城區院通過實地勘查、詢問相關人員、走訪有關單位發現:倉廒堆放雜物,倉內後期增設隔牆及吊頂,地面改為瓷磚及水泥地面;屋面、瓦件、木構件、牆體等破損嚴重,牆體被掩埋,亟需進行修繕與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六條,《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五條、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文物保護工作。2022年10月8日,東城區院與北京軍檢院聯合向北京市東城區文化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區文旅局)和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建國門街道辦)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兩家單位儘快啟動對涉案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2022年11月23日、12月7日,建國門街道辦、區文旅局分別進行了書面回復,兩家單位均表示積極整改,區文旅局向上級單位申請文物修繕專項資金,組織人員配合市文物局、建國門街道辦開展現場考察、修繕工程籌備等工作;建國門街道辦組織開展文物調研,委託具有文物修繕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完成修繕工程設計等。同時提出了開展文物保護中遇到的現實困難,如進出營區不便,文物使用單位沒有專項資金修繕文物等。

為了確保後續整改效果,東城區院依法能動履職,協調北京軍事院負責與軍隊營區進行溝通,保障行政機關暢通進入營區,開展保護工作,並協調區文旅局、屬地街道辦協同向上級文物保護部門申請文物修繕專項資金。促成文物使用單位將修繕後的2個倉廒交由地方政府作為博物館使用,保障文物的活化利用。

2023年2月,東城區院組織召開工作推進會,由各單位共同簽署《工作備忘錄》和《保護協議書》,建立軍地協同合作長效工作機制,並正式啟動文物修繕工作。截至目前,1040餘萬元專項資金撥付到位,倉廒已完成騰退,拆除增設的隔牆及吊頂,剔除現代地面,更換糟朽嚴重的望板、椽子,更換破損、缺失嚴重的合瓦屋面等;並對風化酥鹼嚴重的磚進行局部剔補、對牆身的孔洞進行補砌、對木構件進行嵌補修整和更換、對重點部位進行加固等,其他後續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東城區是首都文物古蹟最為集中的區域,檢察機關發揮軍地協作機製作用,開展協同保護,為行政機關開展涉軍文物保護提供法治保障。辦案中檢察機關積極協調地方行政機關多方履職,推動解決修繕資金問題,促進文物的活化利用,有效促進了核心區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協調發展。

雲南省普洱市檢察機關督促保護景邁山世界文化遺產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一體化辦案 綜合治理

【要旨】

針對景邁山古茶林保護存在的監管部門多、協調難度大、層級不統一等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以訴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單位依法履職,促進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助力景邁山古茶林文化景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普洱景邁山古茶園成功入選《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2013年5月,景邁古茶園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申遺核心區存在違法建築影響傳統民居整體風貌,傳統民居建築風格、特色風貌日漸喪失,缺乏文物保護保護措施,人居環境整治不到位,消防設施配備不齊全等問題,影響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10月,普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普洱市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本線索,成立由普洱市院、瀾滄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瀾滄縣院)兩級檢察長、公益訴訟檢察官組成的「普洱景邁山綜合整治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辦案組」(以下簡稱辦案組)。辦案組對傳統村落整體建築風貌管控、消防安全、人居環境整治、古茶樹古茶林遭受病蟲害等情況進行現場調查、走訪,並於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對景邁山管理局等7家行政單位分別立案調查。查明景邁山古茶林存在以下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一是民族建築風貌改變。部分傳統干欄式建築被現代磚混洋房取代,影響整體風貌,布朗族、傣族民居建築風格、特色風貌日漸喪失;二是文物保護措施不力。遺產地內芒洪八角塔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不明確,缺少保護標誌,傳統民居修繕工作滯後;三是傳統村落內消防設施配備不齊全,電線穿管改造不規範,私拉亂接電線,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四是對古茶樹、古樹名木掛牌保護措施不到位,缺乏科學有效的病蟲害防治措施,古茶樹非正常死亡;五是外來物種如薇甘菊等入侵,破壞生物多樣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景邁山保護條例》《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景邁山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景邁山管理局對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當地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對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古茶林生態系統和古茶樹資源保護、土地行政執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村莊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當地鄉(鎮)級人民政府作為一級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生態環境以及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有監管管理職責。普洱市院、瀾滄縣院分別於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及5月28日,並分三批次向景邁山古茶林保護管理局、瀾滄縣林草局、農科局、自然資源局、文旅局、住建局、惠民鎮政府7家行政單位製發檢察建議,分別建議上述行政單位:落實對古茶樹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職責;全面清理遺產區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築,做好建房手續審批完善工作;做好景邁山村莊規劃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嚴格履行村鎮規劃實施、村容鎮貌整治、文物普查保護主體責任,加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安全隱患整改,共同開展遺產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7月28日,景邁山管理局、瀾滄縣住建局、自然資源局、林草局、農科局、文旅局、惠民鎮政府陸續作出書面回復。因整改問題多,資金投入大,周期長,檢察機關在收到回復後作出中止審查案件決定,並持續跟進監督。為推進整體保護,普洱市院督促景邁山管理局協同縣林草、農科、自然資源、文旅、住建等單位先後編制出台《普洱景邁山古茶林文化景觀遺產地管理公告》《景邁山村莊規劃》等管理制度,參與修訂並助推《普洱市景邁山古茶林文化景觀保護條例》發布。建立景邁山古樹名木資源管理檔案庫,聘請植物專家審核鑑定古樹名木;對申遺核心區內違法建築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原則,投入2000餘萬元進行整改;投入5000餘萬元資金用於消防安全和傳統村落整體風貌改造提升,完成電氣線路規範改造,消除傳統村落消防安全隱患。2023年,基於檢察建議提出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普洱市檢察機關陸續終結案件。

2023年9月17日,「普洱景邁山古茶林文化景觀」申遺項目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45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上通過審議,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典型意義】

景邁山古茶林文化景觀是全球首個茶主題世界文化遺產。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職能優勢,以溝通磋商、邀請代表委員參與、召開協同推進會、持續跟進監督等方式,協同推進景邁山古茶林生態資源環境、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等工作,守護了當地群眾的美麗鄉愁,為景邁山成功申遺貢獻檢察智慧和力量。

廣西壯族自治區永福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永寧州城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明代古城保護 古城人居環境 系統治理

【要旨】

針對古城牆文物因缺乏有效監管導致雨水侵蝕、植物根系生長造成物理性破壞及人為破壞等情形,檢察機關通過行政磋商、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護職責,並與行政機關同向發力,推動古城保護和周邊人居環境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位於廣西桂林市永福縣百壽鎮北端的永寧州城,始建於明成化十三年(1477),原為土城,成化十八年改砌石城,距今已有546年的歷史,是長江以南地區保存最完整的明代古城之一,古城內現有居民2000餘人,2013年3月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近年來,古城受周邊居民焚燒垃圾、植物大面積生長根系張力等自然、人為因素影響,使永寧州城牆體受損、周邊環境髒亂,嚴重影響古城整體風貌和文物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4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永福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永福縣院)開展鄉村振興工作中發現案件線索。同年4月26日,永福縣院立案調查。通過現場勘查、走訪群眾、調取資料等方式,查明永寧州城存在古城牆被居民堆放垃圾、集中焚燒熏黑,城牆四周牆體大量植物生長根系張力鬆動牆體磚石,衛生環境髒亂以及公共區域照明配套設施不完善等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第八條,《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第三條等規定,永福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以下簡稱永福縣文體局)對永寧州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永福縣百壽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百壽鎮政府)對永寧州城具有保護職責。

2022年8月24日,永福縣院分別向永福縣文體局、百壽鎮政府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永福縣文體局加強對永寧州城的管理和保護,及時對城牆附着植物進行清除,消除文物安全隱患,完善周邊配套設施建設,優化人居環境;建議百壽鎮政府對城牆周邊垃圾進行清理,共同做好永寧州城城牆保護和周邊環境系統治理工作。

2022年9月27日,百壽鎮政府書面回復,清理垃圾堆3處,增設可移動垃圾桶5個,其他環衛設施建設納入古城牆周邊環境整治項目,出台有獎舉報制度,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文物保護。同年10月17日,永福縣文體局書面回復,已對城牆附着植物進行清除,並爭取中央資金1600萬元,自籌資金391萬元用於永寧州城內部道路修繕及改造、城外環參觀步道恢復、古城牆周邊的環境整治及綠化改造等,項目已進入施工階段。

2022年12月18日,永福縣院通過跟進監督,永寧州城周邊環境升級改造工程已啟動,城牆附着植物及周邊竹林、牆角堆放的垃圾均已清理,城內主街道硬化工程已基本完工;排水改造、環衛設施、燈光亮化、天網攝像頭鋪設等工作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永寧州城歷史悠久,歷經戰亂而倖存,對研究古代建築和當地民族文化具有極為珍貴的價值。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不僅使受損的文物得到有效保護和修繕,還與行政機關同向發力,推動文物周邊環境系統治理,優化當地的人居環境,形成人與文物和合共生的宜居宜游、利民便民的新格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