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巴達小志
發端
[編輯]歐西惟古代近代有歷史,而中世無歷史,非無歷史也,其歷史黑暗而不足道也。故讀歐西中世之歷史,與讀中國數千年之歷史無以異。若其古代近代,則爛然放大光明矣。古代歷史,國別雖多,要其中心點不外希臘、羅馬。希臘歷史,建國不鮮,要其中心點不外斯巴達、雅典。
論者曰:雅典為文化之祖國,斯巴達為尚武之祖國。斯固然也。又曰:雅典為自由政體之祖國,斯巴達為專制政體之祖國。似也,然未得其真也。斯巴達之專制,與東方所謂專制者大異,彼蓋民權之專制,非君權之專制也。斯巴達置兩王,置五執政官,置元老議會、國民議會。置兩王者,使互相牽倚,不能獨行其專制也。一國主權全在五執政官之手,而此執政官每年更任,由元老、國民兩議會選舉之。其民權之昌明何如也?近世立憲君主國,皆以「君主無責任」之文,載諸憲法,且言君主不能為惡。夫君主何以無責任,何以不能為惡?其責任皆大臣代負之也〈普魯士憲法第四十四條云:「各大臣代國王負責任。凡關於政務之公文,必使責任大臣一名連署,方為有效。」其餘各國憲法亦大略類是〉。故憲法立而革命之慘劇可以永絕。所革者責任大臣,而於君主無與也。此誠過渡時代絕妙之法門也,而其精神其體例實自斯巴達啟之。斯巴達實今日世界十數強國文明國之祖師也。
《墨子》非攻,《春秋》無義戰。雖然,此自宗教家救時之言,大同太平以後之義,而決非可以施諸今日。且按諸天演物競之公例,其勢抑有不能至者也。故尚武精神,為立國第一基礎,識者所同認矣。而自今以往,二十世紀之世界,更將以此義磅礴充塞之,非取軍國民主義者,則其國必不足以立於天地。然則今後有國民之責任者,徒法雅典而不足以自善,其不能不兼法斯巴達,昭昭然也。故雅典為十九世紀之模範,斯巴達為二十世紀之模範〈十九世紀,民族主義時代也,其所爭者在國內君與民之間,故當法雅典。二十世紀,民族帝國主義時代也,其所爭者在本國與他國、本族與他族之間,故當法斯巴達〉。安在乎斯巴達之可以歧視也!凡世界之文明國,未有不為「法治國」〈Constitutional State〉者也,但其民智、開民德盛者,則其民不假他力而能自范於法之中,故監督之責可以稍殺。其民智稚、民德弱者,則其民未能由自力以與法相浹,故監督之權不得不嚴。但使其法為眾人而立,經眾人所認而與眾人共守之,則以專制之手段行法,乃正所以進其民而成就其可享自由之人格而已。中國以專制聞於天下,然專制尚非所患。所患者,彼非有法之專制,而無法之專制也。故四萬萬人若散沙然,暴君污吏得以左右其手,強鄰外敵得以吮剝其膚,然則救今日之中國,莫急於納一國國民於法之中。夫古今中外之「法治國」,其整齊嚴肅,秩然不可亂,凜然不可犯者,孰有過於斯巴達乎?斯巴達實今日中國之第一良藥也,作《斯巴達小志》。
第一節 斯巴達立國起源
[編輯]希臘人凡分四族,曰德利安族〈Dorian〉,曰渥奇安族〈Achaean〉,曰埃阿尼安族〈Ionian〉,曰伊阿里安族〈Eaolian〉。而斯巴達實德利安族之代表也。皮羅般尼梭〈Peloponnesus〉之南岸,本希臘全國發祥古地,而渥奇安族所居也。至紀元前1100年頃,德利安族侵而代之,歷史上名為希臘人種大遷徙之時代。德利安人既宅斯土,於其間有三國起焉,曰亞哥士〈Argos〉,曰米士尼亞〈Messenia〉,曰斯巴達。而亞哥士襲前王正統之名,得地最廣,乃數傳以後,亞哥士以占形勝而轉弱,斯巴達以處多難而獲強,則亦有故。蓋斯巴達國雖小,而在夭羅達河之下游,宅於平地,加以四面環山,常保持德利安人強武之舊習;又其地土人勢甚猖獗,全州皆為渥奇安舊裔所分布。斯巴達人如以軍隊屯營於敵國中,刻苦稍弛,則滅亡相隨。其所以不能不實行專制政治者以此,其所以能養成尚武之習以霸全希者亦以此。
第二節 來喀瓦士之立法
[編輯]紀元前880年,斯巴達有大立法家來喀瓦士〈Lycurgus〉者起,時去斯巴達建國百餘年矣。來喀者,斯巴達王族也。斯巴達本為兩王合治政體,蓋德利安人之侵入斯土也,與土著雜居,凡為六族,無所統一。後乃於六族中,選其二為王,來喀即其中一王之子也。少時被讒去國,歷覽外邦,先住格來特島,此島者,德利安族原居之地也,政治最美。或謂後此來喀所定憲法,多取則於是云。其後復往埃阿亞尼,又往埃及〈或言曾往印度〉,在外十餘年乃歸國。人民歡迎之,使佐王改革國政。來喀乃托於天神所命以制定法案,雖反對者不少,卒排萬難以行之,如是者有年,猶欲舍其身以成就此制,使垂久遠。乃告國民曰:「吾受神命當復游外國,但非待吾歸來,勿改斯法,則國家之福,永無疆矣。」遂去不知所之,竟不歸也。或言實自沉以死云。而斯巴達人遵其教不敢紊易者五百年,遂使斯巴達為世界空前絕後第一完備之軍國,常執全希臘之牛耳。噫嘻!哲人之功在社稷,不亦偉乎!
- 【按】凡所謂國家者,必立法、行法、司法三機關俱備,若缺一者,不得為真國家也。中國數千年來無立法之事,惟姬公之《周禮》頗近之,然亦僅有行政法之一部,不足為國法之全體也。歐西則當數千年前,即有來喀瓦士、梭倫兩人傑,專任立法,其政治之日漸發達,不亦宜乎。
- 【又按】凡人終身不出國門一步者,則只有本群之智識,而無他群之智識,且既無他群之智識,即本群之智識亦不完備矣。來喀所以能為斯巴達創此大業者,皆由放逐居外十數年之賜也。
第三節 斯巴達之政體
[編輯]斯巴達之政權機關有四:一曰王,二曰元老議會,三曰國民議會,四曰執政官。而王有二人,執政官有五人焉,皆來喀瓦士之憲法所明定者也。
一、王。斯巴達之王,其主權悉如荷馬時代〈荷馬者,希臘古代之詩人也。古代事跡不可考,《荷馬詩》所載者,史家稱為「荷馬時代」〉。王也者,國民之祭司長也。每月必代人民祈禱於「焦士」之壇,全國中到處有其采地,且常受人民之貢獻。其死也,布告全國,數千人相會,以十日間行大葬禮。雖然,其名則高,其權實微,一國政權實在五執政官之手。要而論之,王者祭司長也,裁判長也,外征時之元帥也,於元老議會則為議長也,於國民議會則有發言權也。至其所以必置兩王者何也?蓋利其互相軋轢,以王制王。希臘諸邦欲坊專制而廢君主政體,斯巴達則增益利用之,至其所以為坊一也。二王之制,恰與羅馬之廢君而置兩「孔蘇」〈Consuls〉〈執政官之意也〉者相同。又斯巴達之王,不許與外國結婚,亦不許兩王室互相為婚,蓋一則防其與他王族相結托,藉聲援以增其權也。一則使兩王族永不歸於混一,長保其對峙之形也。然則斯巴達政體,名為君主制,而實則貴族共和制也。
- 【按】斯巴達政體,為天下古今最奇之政體,無一不與尋常異,而二王亦其一端也。中國古訓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豈不以二之則國不能立乎?而斯巴達行之數百年,為上古第一強國,則又何也?國為王之國,則一而不能二矣,國為民之國,則一之亦可,多之亦可,有之亦可,無之亦可。故觀今日美利堅、法蘭西政體,而知無主乃亂之言不足信〈《書經》所言謂君主也,非謂主權也,若指主權言,則固無以難矣〉。觀上古斯巴達、羅馬〈指孔、蘇時代〉政體,而知民無二王之說不足憑。此豈目論之儒所能解也。雖然,中國固未始無之矣,周人流歷王於彘而周公召公執政,號稱「共和」者十四年,此正與羅馬之「孔蘇」若合符節者也。
- 【又按】斯巴達之王,實與今世英國之君主無異矣。雖謂民權發達之極點可也。
二、元老議會。斯巴達之王,一如荷馬時代,有元老議會以為之輔弼。所異者,彼則一切政事由王決定,而授意於元老;此則王不能專斷而已,凡審判重罪,權悉在於元老,王不過為之議長耳,其資格與他元老無以異。元老議會之議員,並兩王而其數三十,人民統分三種族,每族復別十部,部各出一人為代表,二王實代表其中之二部也。其任議員終其身,由國民議會選舉之,非六十以上免功役者不得與選。此議會之職掌,兼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每一法案由元老會議提出,非已表決者,不得提之於國民議會;其所最要者,則審判重罪,關於斯巴達人之生命者也,又有監督人民品行之權利義務云。
三、國民議會。斯巴達王每月最少必須以一次集會全國民,凡自由民得以其時露集於夭羅達河濱之大地,共議決國家大事。凡與外國宣戰媾和締約,及元老議員高等官吏之選舉,憲法之應否修改,其權皆屬於國民議會。就其外觀之,似全握一國之主權。雖然,實非也。蓋此會議無權以提出各種法案,惟於元老會議所已決之案,或贊成或反對而已,既無修正之權,復無討論之權也。非得政府之許可,無論何人不得演說,其取決也,不以投票,依軍隊之例,舉手以示可否。故國民議會實則為元老議會所操縱也。年在三十以上者,未經犯罪剝奪公民權者,皆得與選。
四、執政官。執政官號曰「埃科亞士」〈Ephors〉,譯言監督也。凡五員,任一年為期,每歲由人民公舉之。此官自昔已有,後經來喀新法,職掌大變,權力益加。主擁護國法,監督國家一切公私權,以維持公共之秩序,檢察群吏,有賞罰之全權,審判民事,斷重大之訴案,乃至人民日用飲食之事,一切得干預之,可以隨時召集元老、國民兩議會,提出種種法案。凡國家財政外交一切最高權,均歸其掌握。國王每月必向埃科亞士以守憲法行特權自誓,埃科亞士則代表國民而奉答曰:「王若不背此誓,我等決不侵犯王權。」如是者以為常。又每九年,則以王之有無過舉,筮諸神祇,若有災異,則埃科亞士提議使元老議會糾察王慝。國中一私人,皆有權訟王於埃科亞士。埃科亞士有權聽其訟,且得據法律停王權若干月若干年,其重者或逮王而審諸理。王之見埃科亞士,例須起立。當埃科亞士任內,其權蓋無限也。然所以限之者,則其任期不得過一年也,非五人悉畫諾不能辦理各事也。要其立法之主腦,在張民權而已。
- 【按】古今言專制政體者,必數斯巴達。就此觀之,可見斯巴達果非君主之專制,而人民之專制也〈但其所謂人民者,國民中一小部分耳〉。質而言之,則斯巴達民權之盛,殆有非今日歐美諸國所能及者也。夫立憲君主者,過渡時代之政體也,而此之過渡直亘數千年,遠溯斯巴達,近洎英倫,彼之所以戴此共主者,其精神一也。夫所謂埃科亞士者,與英國首相以巴力門〈Parliament〉多數黨之領袖為之者何以異也,而英皇以神聖不可侵犯之條,著諸憲法,斯巴達則王可以被逮焉。非英國君權強盛之徵,而實其馴服之徵也。
- 【又按】漢制,天子為丞相起,天子為丞相下輿。亦頗與斯巴達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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