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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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五 |
卷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食貨五
△酒醋課 茶課 市舶課
酒醋課。大宗三年,立酒醋局坊場官,榷酤辦課,仍以州府縣司長吏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課稅驗戶口多寡定之。六年,頒酒麴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至元十年,御史臺言:「酒戶見納課程,每石賣鈔四兩,內納官課鈔一兩。葡萄酒每一千斤賣鈔一百兩,內納官課鈔六兩。此係榷貨,難同商稅。葡萄酒合依酒戶一體納課。」戶部議:「葡萄酒不用米曲,與釀造不同,仍依舊例,三十分取一。」
至元十五年,禁私酒,造酒着笞七十七,財產斷沒,飲者笞一十七。
二十年,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二十二年,聽農民造醋自用,免其課稅。酒課,除大都、河西務、楊村所管州城,依例官司榷酤外,腹裏、大都、上都、江南、福建、兩廣鄉村地面,交百姓自行造酒辦酒,每石輸鈔五兩。先是,盧世榮秦:「大都酒課,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衆,比京師當居三分之二,酒課當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總計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隱盜如此,安可不禁。臣等已責各官增舊課二十倍,有不如數者重治其罪。」世祖方委任世榮,不以爲苛急也。至是,罷榷酤法,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爲五貫雲。
二十九年,阿老瓦丁言:「杭州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請減杭州歲課十分之二,交湖廣、龍興、南京三行省分辦。」從之。
大德五年,定犯界賣酒,仍依斷決追罰舊例,十瓶以下罰鈔一十兩,決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決四十七。酒雖多,止杖六十,罰鈔五十兩。其酒給還原主,仍勒令出境。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糟房一百所。九年,併爲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得過二十五石。十年,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爲五十四所。
延祐六年,常德路副達魯花赤哈琳言:「竊維聖朝,推好生之仁,刑廣恤加之意,法貴得中,刑宜從薄。始立榷酤之時,官設酒庫,出備米曲工本,造酒發賣。百姓不得私自醞造,亦猶鹽揚支用官本,竈戶煎鹽發賣辦課,故犯酒禁者與犯鹽之法同。已後廢榷酤之法,酒醋課程散入民間恢辦,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納門攤酒課者,許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數赴務投稅。其造賣而不稅者,是與匿稅無異。今官司往往將犯人依例決杖七十,籍沒一半財產。若富有之家,安肯吝惜稅錢,當此重罪。皆因比年水旱相仍,貧民生計艱難,造酒私賣,以資過活。愚而無知,妄思漏稅,事發到官,無論升斗之末,一體科斷。雖有籍沒之名,其實貧家小戶並無財產。況犯私茶者,止斷沒所犯貨物,以此較之,輕重似覺不倫。今後有匿酒稅者,如蒙減輕,依匿稅例科斷,似用法得中,不失恤刑之美意矣。」部議從之。其歲課之數,惟天曆三年有籍可徵:
酒課
腹裏,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
遼陽,二千二百五十錠十一兩。
河南,七萬五千七十七錠十一兩。
陝西,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
四川,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
雲南,貝八二十萬一千一百十七錠。
江浙。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
江西,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十六兩。
湖廣,五萬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
醋課:
腹裏,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
遼陽,三十四錠二十六兩。
河南,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
陝西,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
四川,六百十六錠十二兩。
江浙,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十九兩。
江西,九百五十錠二十四兩。
湖廣,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
榷茶。始於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賣者,其罪與私鹽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
十二年,既平宋,復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子五十貫準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徵一千二百餘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鍵錠。十五年,運使木八刺管辦,長引增收鈔一兩八分五釐六毫,短引增收鈔八錢四分五釐六毫,辦鈔六千六百餘錠。
十七年,用運使盧世榮言,革去長引,止用短引,末茶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九分,草茶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又創立門攤食茶課程一千三百六十餘錠,每歲添荅入額。是年,增至一萬九千八百餘錠。十八年,定販茶者齎公據赴茶司繳納,倒給茶引,齎引賣茶。賣畢,限三日內繳引,即時批抹。逾跟匿而不繳,杖六十。因而冒用或改抹增添及引不隨茶者,亦同私茶斷。是年,增額至二萬四千定。十九年,置官局於江南,令販客賣引,通行貨賣。
二十一年,江州榷茶都轉運使廉恂言:「本司至二十年,茶課年終辦到二萬八千定。若於本司每年納賣三十五萬引上,每草茶一引,元價二兩二錢四分,添鈔一兩九分,每引作三兩三分,末茶二兩四錢九分,添鈔一兩一分,每引作三兩五錢,周歲約辦鈔二萬四千錠。加販茶客四千定,計二萬八千定,已過盧運使數目,卻將食茶課程革去,如此恢辦,庶免百姓食茶攪擾之害,課亦不虧。」中書省議從之。二十二年,令襄陽、真州、廬州、淮安州、陽邏渡等處關防,勿令江南茶貨渡江,侯腹裏路分,將無引茶貨賣絕,再放行。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商言,每引增至鈔五貫。是年,徵至四萬餘錠。二十四年,申嚴私茶之禁。
二十五年,尚書省奏頒榷茶條面,
一,茶課,依茶引向條畫施行。
一,綱船,官司不得拘撮。
一,舊引依限赴官司繳納,每季申報尚書省照勘。
一,官史軍民諸色頭目人等,無得虛樁煽惑,沮壞見辦課程。
一,茶園,不得縱頭匹損壞。
一,除職官外,其餘運司合差人員,選有行止、有家業者充之。
一,差官巡綽,出給差札者,不得夾帶私茶。
一,依舊例,管民正官充提點官。
一,元認課額及額外增羨,須盡實到官,如有虧負,勒令賠償,更行治罪。
一,蒙古萬戶千戶頭目人等。無得非理婪索榷茶司酒食嫩花符物。
是年,改立江西都督轉運司。二十六年,阿里渾薩里、葉李符增引稅爲十貫。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先是,茶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零賣者,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二斤至三十斤,分爲十等焉。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例。」中書戶部議堆江南三千錠,不更稅。是年,額至八萬三百錠。至大四年,增額至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餘錠。
延祐五年,前江商茶運副法忽魯丁言:「所辦茶課,以二十萬錠爲額。每引一道,舊例官錢十兩,今通作中統鈔十五兩。批驗每引,舊例官錢一錢,今通增作中統錢一錢五分。茶由每引,舊例官錢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二絲,今通增作中統鈔一錢六分六釐六毫八絲。如此減引添錢,必可增至三十萬錠。」中書戶部議:「每歲量發引目一百萬道,每引添中統鈔二兩五錢,通作十二兩五錢,作額恢辦。」敕從之。法忽魯丁又言:「運司止是親榷江、興二路,其餘課鈔,系各處提舉司,並有帶辦,徑赴各行省繳納。宣將運裁罷。」部議恐虧兌課額,不允。七年,又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十一錠。較至元十三年課額,增二十餘倍焉。天曆二年歲額與延祐同。
後至元二年,江西茶運司同知萬家驢言:「本司歲辦課額二十八萬九千三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茶引一百萬張,爲鈔二十五萬錠。木茶自有官卸筒策閣坊,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茶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其小民買食及江南廣東去處零斤採賣,皆須有帖券賣茶由。至於夏秋,茶由已絕,民間闕用。以此考之,茶由數少課輕,便於民用而不敷。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爲率,量增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依引目內官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增七千二百六十九定七兩,比較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閒,茶無私積。「中書省如所議行之。
至正二年,監察御史李宏言,「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國胡既於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仍於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至,吏貼需求,各滿所欲,方能給付據引。此時春月已過,及還本司,方欲點對給做,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放據賣引。每引十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爲搭頭事例錢,以爲分司官吏饋贐之資。提舉司量以榷茶爲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不過爲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既見分司官吏所爲若是,亦復仿效遷延。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爲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爲己私。不知此符之錢。自何而出?其爲茶戶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併初限。不知茶未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其力薄者,例社拘監,無非典鬻傢俬,以應官限。及終艱,不足備上司緊迸重復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特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放,無得停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罪,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戶免損乏之害。「中書省以其言切直。移諮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依所言行之。
世祖定江南。凡江浙、閩、粵濱海之地,與外番互市,以市舶官主之,大抵因朱之舊法。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於泉州,以福州行省忙古斛領之。立市舶司於慶元、上海、激浦,以安撫使楊發領之。每歲招集舶商貿易。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十七年,上海市舶司招船提控王楠上言:「泉、福等路商船,販吉布條鐵等物,其稅額不宜與番貨等。」乃定雙抽、單抽之法,番貨雙抽,土貨單抽。十九年,又用中書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鋼錢,令市舶可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復定抽分之法。是年,忙古斛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乃下令禁之,惟鐵不禁。
二十三年,市舶司盧世榮請出系官錢萬定,自具船給本,選賈人至海外貿易諸貨。其歷獲之息,以十分爲卒,官取其七,賈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不得用已錢爲番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禁海外貿易者,毋用銅錢。是年,以市舶司隸泉府監,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爲鹽課市舶司。未幾,復置焉。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番。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司歲獻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命貯之以待貧乏者。
二十八年,令市舶驗貨抽分。是年,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法,凡商賈販泉、福等路,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納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貨物,依例斷沒。
三十年,中書省臣奏:舊紀三十年,行大司農司燕公楠、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溫州、慶元、廣東、泉洲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貨三十分抽一,餘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爲例。」從之。錯誤殊甚,今不取。訪聞有留狀元稱知市舶事例,又前行大司農司丞李璮顏報到亡宋抽分市舶則例,今會集各處行省官、行泉府司官並留狀元及李璮顏同議,擬整治市舶司條律,奏請施行:
一,定例抽分,粗貨十五分取一分,細貨十分取一分,並依泉州現行體例,從市舶司司更於抽訖貨物內,以三十分爲率,抽舶稅一分,聽舶商住便貿易。
一,權豪富戶入番貿易者,與商賈一例抽分,匿者罪之,錢物斷沒,以三分之一與首告人充賞。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諸官吏,交舶商捎帶私錢貿易,匿不抽分者,與上同。
一,市舶內如有進呈貴細貨物,應由行省移諮中書省奏聞,不得影射隱瞞,違者罪之。
一,僧、道、也裏可溫、答失蠻人夾帶商賈過番販賣,如無許免抽分明諭,仍依例抽分,違者罪之。
一,舶商所領公憑,明填所往何國,不許越投他處。如因風浪打往他國,就販賣貨物者,至回帆時,取間別無虛誑,依例抽分。
一,每船許帶小船一隻,名曰柴子船。
一,商船遭風,準與消落憑驗,若誑言遭風等事,究間斷沒施行。
一,商人不請憑驗者,船物沒官,犯人杖一百七十。一,舶商所攜兵器,依例隨住船處申明寄庫,起舶日給還。
一,舶商所募人等,市舶司申給文憑,五人爲保。
一,商舶回帆,以物籍公驗納市舶司。
一,商舶雖赴市舶司抽分,而貨物有巧爲藏匿者,即系漏籍,沒官斷罪。
一,金銀鍋鐵及男女口,並不許下海私販。
一,行下衙門不得將商船差佔,有妨興販。
一,官吏知竹受賂,船客隱稅者,依條斷罪。
一,舶商及銷工人等,合行優恤,並與除免雜役。
一,番人將帶舶貨,從本國於公驗空紙內填寫姓名、物件、斤重,至市舶司依例抽分,仍差廉幹正官發賣。將民間必用及不繫急用物色,驗分數互相塔配,須通行發賣,限四月事畢。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須預期至抽解處,以待舶船到岸,依例抽收。一,市舶司輪派正官於舶船開岸之日,親行檢視,仍取檢視官結罪文狀施行。
三十一年,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
元貞元年,以舶商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閱之。二年,禁海商以細貨於馬八兒、唄喃、梵答刺亦納三番國交易。別出鈔五萬定,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
大德二年,並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司。是年,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罷之。
延枯元年,禁人下番,官自發船貿易,回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禁入番將絲銀細物易於外國。
至治二年,復立泉州、慶元、廣東提舉司,申明市舶之禁。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徵其稅。
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三年,命有司依累朝呈獻例,給買寶貨者之直,天曆元年,以其耗蠹國用,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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