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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檢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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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檢測實施辦法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4號
制定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2022年11月19日

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檢測實施辦法

為指導各地開展新冠肺炎疫情監測工作,落實早發現早報告要求,及時發現和處置疫情,制定本辦法。

一、常態化監測[編輯]

沒有發生疫情的地區,嚴格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以下簡稱第九版防控方案)確定的範圍對風險崗位、重點人員開展核酸檢測,不得擴大核酸檢測範圍,一般不按行政區域開展全員核酸檢測。

(一)醫療機構就診人員檢測。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應當提高對新冠肺炎病例的發現和報告意識,尤其關注以下情形。

1.加強對發熱、乾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症狀病例的監測,對所有發熱患者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對無發熱但有乾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症狀者,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學史,或從事風險職業人員(見下述風險職業人群分類)的可疑患者應當及時開展核酸檢測。

2.對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嚴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開展核酸檢測。

3.對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護人員開展核酸檢測。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發現可疑患者後,要在2小時內報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落實「村報告、鄉採樣、縣檢測」核酸檢測策略,可同步開展抗原檢測,儘早發現疫情。

(二)風險職業人群檢測。

對與入境人員、物品、環境直接接觸的人員(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潔、維修等人員,口岸進口物品搬運人員,海關、移民管理部門直接接觸入境人員和物品的一線人員等)、集中隔離場所工作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普通醫療機構發熱門診醫務人員等每天開展1次核酸檢測。

對從業環境人員密集、接觸人員頻繁、流動性強的從業人員(如快遞、外賣、酒店服務、裝修裝卸服務、交通運輸服務、商場超市和農(集)貿市場工作人員等)、口岸管理服務人員以及普通醫療機構除發熱門診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員等,每周開展2次核酸檢測。轄區內出現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後,根據疫情擴散風險或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加密核酸檢測頻次。

(三)重點機構和場所人員檢測。

學校和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領域服務機構、精神專科醫院、培訓機構等重點機構,監管場所、生產車間、建築工地等人員密集場所,常態化下應做好相關人員症狀監測,可根據當地防控需要組織開展核酸抽檢。轄區內出現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後,應及時組織完成1次全員核酸檢測,後續可根據檢測結果及疫情擴散風險,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樣比例或轄區檢測要求開展核酸檢測。

(四)社區管理人群檢測。

1.納入社區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艙)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員,在出院(艙)後第3、7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

2.對結束閉環作業的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開展「5天居家健康監測」,期間賦碼管理,第1、3、5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非必要不外出。

3.對高風險區外溢人員開展「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賦碼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離第1、3、5、7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管理期限自離開高風險區域算起直至滿7天。流入地排查發現後,應立即對外溢人員開展1次核酸檢測,後續按要求的頻次開展;排查發現外溢情況時,如溢出人員離開高風險區已超過7天,立即完成1次核酸檢測後,無需進行居家隔離。

4.對低風險區外溢人員,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期間間隔24小時。

5. 對涉疫場所暴露人員,在判定後的第1、3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

6. 解除集中隔離的密切接觸者和入境人員,在居家隔離的第1、3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

7. 其他需要協查人員,按照屬地防控要求開展核酸檢測和健康監測。排查或協查發現風險人員後,立即開展1次核酸檢測。

(五)購藥人員檢測。

出現本土疫情後,轄區藥店應對購買退熱、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藥物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並推送轄區街道(社區)管理,及時督促用藥者開展核酸檢測,必要時可先開展1次抗原檢測。

(六)跨區域流動人員檢測。

按照「自願、免費、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動」原則,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高速公路省界服務區、港口等地設置核酸採樣點,面向跨省流動人員提供「落地檢」服務,引導自駕遊人員每到一地主動進行核酸檢測。

旅客需憑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跨省長途客運汽車、跨省客運船舶等交通工具。離開陸地邊境口岸城市人員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對入住賓館酒店和進入旅遊景區人員需查驗健康碼和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歲以下嬰幼兒等特殊人群可免於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二、區域核酸檢測[編輯]

疫情處置過程中,在流行病學調查基礎上,根據疫情發生地區人口規模大小、感染來源是否明確、是否存在社區傳播風險及傳播鏈是否清晰等因素綜合研判,根據風險大小,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確定檢測人群的範圍、頻次和先後順序。如個別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對居住地、工作地、活動區域傳播風險較低,密切接觸者已及時管控,經研判無社區傳播風險,可不開展區域核酸檢測。

(一)省會城市和千萬級人口以上城市。

疫情發生後,經流調研判,傳播鏈不清、風險場所和風險人員多、風險人員流動性大,疫情存在擴散風險時,疫情所在區每日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連續3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後,間隔3天再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員核酸檢測。

感染者活動頻繁、停留時間長的其他區,可基於流調研判,劃定一定區域開展全員核酸檢測。原則上每日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連續3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員核酸檢測。

發生跨區的廣泛社區傳播疫情時,提級指揮,由省級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決定是否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全員核酸檢測。

(二)一般城市。

疫情發生後,經流調研判,傳播鏈不清、風險場所和風險人員多、風險人員流動性大,疫情存在擴散風險時,疫情所在市的城區每日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連續3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後,間隔3天再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員核酸檢測。

城區之外的區域,基於流調研判,劃定一定區域開展全員核酸檢測。原則上每日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連續3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員核酸檢測。

(三)農村地區。

疫情發生後,經流調研判,傳播鏈不清、風險場所和風險人員多、風險人員流動性大,疫情存在擴散風險時,疫情涉及的自然村、涉及鄉鎮政府所在地及所在縣城,每日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連續3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後,間隔3天再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員核酸檢測。

疫情波及多個鄉鎮時,基於流調研判,擴大範圍開展全員核酸檢測。原則上每日開展1次全員核酸檢測,連續3次核酸檢測無社會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員核酸檢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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