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賓滿族自治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管理條例
新賓滿族自治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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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賓滿族自治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 ==
資源化利用管理條例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管理工作,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美麗鄉村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賓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清掃、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遵循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源頭治理、公眾監督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自治縣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資金投入機制。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獎勵補償資金,用於保障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基礎設施建設與管護、村保潔員待遇和考核獎勵等事項。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向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收取生活垃圾處置費。生活垃圾處置費收取標準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領導,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
(二)制定本地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專項工作計劃;
(三)合理安排收購網點,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四)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對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其他事項。
第六條 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全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的主管部門,對全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轄區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鄉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督促、指導、考評村民委員會的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
(二)制定本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三)組建保潔員隊伍,制定保潔員工作職責,並監督實施。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處置、清掃、收集、運輸的設備和工具;
(四)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保持村容整潔衛生,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暫存場所;
(五)指導、監督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進行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對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對拒不改正的在村域範圍內通報批評;
(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其他事項。
第九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宣傳工作,增強村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條 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負責庭院產權範圍內、承包地(水面)、辦公場所、經營管理區域的保潔,自覺開展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 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養殖畜禽的,對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及時清掃、堆肥處置。
第十二條 自治縣農村生活垃圾由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一)可漚肥垃圾,包括廚餘垃圾、鮮植物枝葉、散養畜禽糞便等可漚肥物,由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以堆肥、還田等方式處理;
(二)可燃燒垃圾,包括秸稈、玉米芯、干植物枝莖葉、衛生紙等可燃燒物,由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作為生活燃料使用處理;
(三)可回收垃圾,包括廢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可回收物,由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售賣,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保潔員收集、集中暫存,交相關企業回收利用;
(四)建築垃圾,包括廢棄水泥、磚瓦、砂石、殘土、灰渣、陶瓷品等廢棄物,由戶收集,運至村委會指定地點;
(五)有害垃圾,包括廢棄農藥包裝物、電池、藥品等有害物,由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交村保潔員放至暫存房,交由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禁止村民、駐村單位及個人在山邊、路邊、田邊和河道內外等處丟棄、傾倒、堆放、簡易填埋和露天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考核獎補辦法。
第十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評選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先進典型,對於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監督、指導農藥、化肥等農業化學品生產、經營主體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農藥化肥包裝物、農用地膜、廢食用菌袋等廢棄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舉報。
第十七條 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職責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達不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場)戶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專業種植戶、個體餐飲經營者、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等單位處以2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執法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執法。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 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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