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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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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議
作者:梁啟超 1902年11月30日
1902年12月30日

  天下必先有理論然後有實事,理論者實事之母也。凡理論皆所以造實事,雖高尚如宗教之理論,淵遠如哲學之理論,其目的之結果,要在改良人格,增上人道,無一非為實事計者;而自余政治家言、法律家言、群學家言、生計家言,更無論矣。故理論而無益於實事者,不得謂之真理論。

  雖然,理論亦有二種:曰理論之理論,曰實事之理論。理論之理論者,又實事之理論之母也。二者之范圍,不能劃然。

  比較而論之,則宗教、哲學等,可謂理論之理論;政治學、法律學、群學、生計學等,可謂之實事之理論。雖然,其中又有等差焉,即以生計學一部論之,有所謂生計學原理者,有所謂應用生計學者,有所謂生計政策者。以第一類與第二類比較,則前者為理論之理論,後者為實事之理論;以第一、第二類與第三類比較,則前二皆理論之理論,後一為實事之理論。推之他學,莫不皆然。

  理論之理論,與實事之理論,兩者亦有先後乎?曰:兩者互為先後。民智程度尚低之時,其人無歸納綜合之識想,惟取目前最近之各問題,研究其利害得失,故實事之理論先,而理論之理論後。雖然,此等理論,其謬誤者,恆十而八九。及民智稍進,乃事事而求其公例,學學而探其原理,公例原理之既得,乃推而按之於群治種種之現象,以破其弊而求其是,故理論之理論先,而實事之理論反在後。此各國學界所同經之階級也。吾中國自今以前,皆為最狹隘、最混雜、最謬誤的種種「實事理論」之時代;至於今日,而所謂理論之理論者,始萌芽焉;若正確的實事之理論,猶瞠乎遠也。

  兩者亦有優劣乎?曰:無也。理論之理論,其范圍廣遠,其目的高尚,然非有實事之理論,則無以施諸用;實事之理論,其范圍繁密,其目的切實,然非有理論之理論,則無以衡其真。二者相依以成,缺一不可。欲以理論易天下者,不可不於此兩者焉並進之。

  余為《新民說》,欲以探求我國民腐敗墮落之根原,而以他國所以發達進步者比較之,使國民知受病所在,以自警厲、自策進,實理論之理論中最粗淺、最空衍者也,抑以我國民今日未足以語於實事界也。雖然,為理論者,終不可不求其果於實事;而無實事之理論,則實事終不可得見。今徒痛恨於我國之腐敗墮落,而所以救而治之者,其道何由?徒艷羨他國之發達進步,而所以躡而齊之者,其道何由?此正吾國民今日最切要之問題也。以鄙人之末學寡識,於中外各大哲高尚閎博之理論,未窺萬一,加以中國地大物博,國民性質之復雜,歷史遺傳之繁遠,外界感受之日日變異,而國中復無統計,無比例,今乃欲取一群中種種問題而研究之、論定之,談何容易,談何容易?雖然,國民之責任,不可以不自勉;報館之天職,不可以不自認。不揣檮味,欲更為實事之理論,以與愛群愛國之志士相商榷、相策厲,此《新民議》所由作也。

  吾思之,吾重思之,今日中國群治之現象,殆無一不當從根柢處摧陷廓清,除舊而布新者也。天演物競之理,民族之不適應於時勢者,則不能自存。我國數千年來,以鎖國主義立於大地,其相與競者,惟在本群,優劣之數,大略相等,雖其中甲勝乙敗,乙勝甲敗,而受其敝者,不過本群中一部分,而其他之部分,亦常有所偏進而足以相償。故合一群而統計之,覺其仍循進化之公例,日征月邁,而有以稍善於疇昔,國人因相以安焉,謂此種群治之組織,不足為病也。一旦與他民族之優者相遇,形見勢絀,著著失敗,在在困衡,國人乃眙駭相視,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其稍有識者,謂是皆由政府之腐敗、官吏之桎梏使然也。夫政府、官吏之無狀,為一國退化之重要根原,亦何待言?而謂舍此一端以外,余者皆盡美盡善,可以無事改革,而能存立於五大洲競爭之場,吾見其太早計矣!我國以開化最古聞於天下,當三千年前歐西狉狉獉獉之頃,而我之聲明文物,已足與彼中之中世史相埒。由於自滿自情,墨守舊習,至今閱三千餘年,而所謂家族之組織,國家之組織,村落之組織,社會之組織,乃至風俗、禮節、學術、思想、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現象,仍當然與三千年前無以異。夫此等舊組織、舊現象,在前此進化初級時代,何嘗不為群冶之大效?而烏知夫順應於昔日者,不能順應於今時,順應於本群者,不能順應於世界,馴至今日千瘡百孔,為天行大圈所淘汰,無所往而不敗矣。其所以致衰弱者,原因復雜而非一途,故所以為救治者,亦方藥繁重而非一術。嗚呼,此豈可以專責諸一二人,專求諸一二事雲爾哉!吾故今就種種方面,普事觀察,將其病根所在,爬羅剔抉,而參取今日文明國通行之事實,按諸我國歷史之遺傳與現今之情狀,求其可行,蘄其漸進,作《新民議》。 禁早婚議

  言群者必托始於家族,言家族者必托始於婚姻,婚姻實群治之第一位也。中國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為早婚。

  凡愈野蠻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遲。

  征諸統計家言,歷歷不可誣矣。婚嫁之遲早,與身體成熟及衰老之遲早,有密切關系,互相為因,互相之果。(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則乙為因而甲為果;以早婚之故,所遺傳之種愈益早熟早老,則甲為因而乙為果。)社會學公理,凡生物應於進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暫各異。進化者之達於成熟,其所歷歲月必多,以人與鳥獸較,其遲速彰然矣。雖同為人類,亦莫不然,劣者速熟,優者晚成,而優劣之數,常與婚媾之遲早成比例。印度人結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歐洲人結婚最遲(就中條頓民族尤甚),三十未娶者以為常,而其民族強建,老而益壯。中國、日本人之結婚,遲於印度而早於歐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兩者之間。故欲觀民族文野之程度,亦於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一於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視都邑之民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恆下於都邑一等,蓋因果相應之理,絲毫不容假借者也。

  吾今請極言早婚之害:

  (一)害於養生也。少年男女,身體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喪其元氣,害莫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長者,情慾稍殺,自治之力稍強,常能有所節制,而不至伐性;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經驗復淺,往往溺一時肉慾之樂,而忘終身痼疾之苦,以此而自戕,比比然矣。吾聞倫理學家言:「凡人各對於己而有當盡之義務。」蓋以人之生也,今日之利害,往往與明日之利害相背馳,縱一時之情慾,即為後日墮落苦海之厲階。故夫人生中壽六十年,析而分之,凡得二萬一千九百十五日,日日之利害既各相異,則是一日可當一人觀也。然則六十年中,恰如有各異利害之二萬人者,互相繼續,前後而列居,其現象與二萬餘人同時並居於一社會者同,不過彼橫數而此豎計雲爾。此二萬餘人中,若有一人焉,縱欲過度,為軀干傷,則列其後者,必身受其縱欲所生之禍,其甚焉者則中道夭折焉,其次焉者亦半生萎廢焉。中道夭折,則是今日之我,殺來日之我也;半生萎廢,則是今日之我,侵來日之我之自由也。夫以一人殺一人,以一人侵一人之自由,就法律上猶必按其害群之罪而痛懲之,況於以今日之一我,而殺來日之萬數千我,而侵來日之萬數千我之自由,其罪之重大,豈復巧歷所能算也。一群之人,互相殺焉,互相侵自由焉,則其群必不能成立,此盡人所同解也。由此言之,苟一群中人人皆自殺焉,人人皆自侵其自由焉,則其群效之結果,更當何似也。夫孰知早婚一事,正自殺之利刃,而自侵自由之專制政體也。夫我中國民族,無活潑之氣象,無勇敢之精神,無沈雄強毅之魄力,其原因雖非一端,而早婚亦實屍其咎矣。一人如是,則為廢人;積人成國,則廢為國。中國之弱於天下,皆此之由!

  (二)害於傳種也。中國人以善傳種聞於天下。綜世界之民數,而吾國居三之一焉,蓋亦足以自豪矣。雖然,顧可恃乎?

  據生物學家言:天地間日日所產出之物,其數實恆河沙無量數,不可思議,使生焉者而即長成焉,則夫一雄一雌之所產,(無論為植物,為動物,為人類。)不及千年,而其子孫即充滿於全球,而無復余錐之地。然則今日之茁焉、泳焉、飛焉、走焉、蠕焉、步焉、製作焉於此世界者,不過其所卵、所胎、所產之同類億萬京垓中之一而已。孵者億而育者一,育者億而活者一,活者億而長成者一,其淘汰之酷禍,若茲其難避也。故夫人之所以貴於物,文明人之所以貴於野蠻者,不在其善孵、善育也,而在善有以活之,善有以長成之。傳種之精義,如是而己。活之、長成之之道不一端,而體魄之健壯,養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欲對於一國而盡傳種之義務者,(第一)必須其年齡有可以為人父母之資格;(第二)必須其能力可以荷為人父母之責任。如是者,則能為一國得佳種;不然者,徒耗其傳種力於無用之地。不寧惟是,且舉一國之種子則腐敗之,國未有不悴者也。吾中國以家族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為本位,中國以一家族為本位,此其理頗長,容別著論論之。)昔賢之言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舉國人皆於此兢兢焉。有子女者,甫離襁褓,其長親輒孳孳然以代謀結婚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孫者,則戚族視為家慶,社會以為人瑞。彼其意豈不曰:是將以昌吾後也。而烏知夫此秀而不實之種,其有之反不如其無之之為愈也。接統計學家言:凡各國中人民之廢者、疾者、夭者、弱者、鈍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產子女居其多數。(美國瑪樂斯密、日本吳文聰所著統計各書,列表甚詳,今避繁不具引。)

  蓋其父母之身體與神經,兩未發達,其資格不足以育佳兒也。

  (論者或駁此論,而舉古今名人中亦有屬於早婚者之子以為證。不知此特例外偶見之事耳,凡論事總不能舉例外,必當以多數為憑。如彼主張女權者,舉婦女中一二優秀之人,以為婦女腦力不劣於男子之證;又如中國回護科舉者,謂科舉中亦往往有人才,而以為科舉無弊,皆非篤論也。加藤弘之《天則百話》曾著論《答客難》,今不具引。)故彼早婚者之子女,當其初婚時代之所產,既已以資格不足,無以得佳種;及其婚後十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產者良矣,而無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條害於養生之公例,斫喪殆盡,父母俱就尪弱,而又因以傳其尪弱之種於晚產之子,是始終皆尪弱也。夫我既以早婚而產弱子,則子既弱於我躬;子復以早婚而產弱孫,則孫又將弱於我子。如是遞傳遞弱,每下愈況,雖我祖宗有雄健活潑虎視一世之概,其何堪數傳之澌滅也?抑尪弱之種,豈惟無益於父母之前途,而見累又甚焉。一家之子弟尪弱,則其家必落;一國之子弟尪弱,則其國必亡。昔斯巴達人有產子者,必經政府驗視,苟認甚體魄為不合於斯巴達市民之資格,則隘巷寒冰,棄之不稍顧惜,豈酷忍哉?以為非如是,則其種族不足以競優勝於世界也。而中國人惟以多產子為人生第一大幸福,而不復問其所產者為如何,執是宗旨,則早婚寧非得策歟?中國民數所以獨冠於世界者,曰惟早婚之賜;中國民力所以獨弱於世界者,曰惟早婚之報。夫民族所以能於立天地者,惟其多乎?惟其強耳!諺曰:「鷙鳥屢百,不如一鶚。」以數萬之英人,(現英國駐印度之常備兵僅八萬人。)馭三萬萬之印度,而戢戢然矣。我國民旅居外國者不下數百萬,而為人牛馬;外國人旅居我國者不過一萬,而握我主權。種之繁固足恃耶?疇昔立於無外競之地,優劣勝敗,一在本族,何嘗不可以自存?其奈膨脹而來者之日日肉薄於吾旁也。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種,獨傳強種,則無以復延我祖宗將絕之祀。

  昔賢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正此之謂也。一族一家無後,猶將為罪;一國無後,更若之何?欲國之有後,其必自禁早婚始。

  (三)害於養蒙也。國民教育之道之端,而家庭之教與居一焉。兒童當在抱時,當繞膝時,最富於模仿之性。為父母者示之以可法之人格,因其智識之萌芽而利導之,則他日學校之教,社會之教,事半功倍。此義也,稍治教育學者,皆能言之矣。凡人必學業既成,經驗既多,然後其言論舉動,可以為後輩之模範,故必二十五歲或三十歲以上,乃有可以為人父母之能力。彼早婚者,藐躬固猶有童心也,而已突如弁兮,然代一國荷教育子弟之責任。夫豈無一二早慧之流,不辜其責者,然以不嫻義方而誤其嬰兒者,固十而八九矣。自誤其兒何足惜,而不知吾兒者,非吾所能獨私也,彼實國民一分子,而為一國將來之主人翁也。一國將來之主人翁,而悉被戕於今日憒憒者之手,國其尚有豸乎?故不禁早婚,則國民教育將無所施也。

  (四)害於修學也。早婚非徒為將來教育之害也,而又為現在教育之害。各國教育通例,大率小學七八年,中學五六年,大學三四年,故欲受完全教育者,其所歷必在十五六年以上。

  常人大抵七八歲始就傅,則其一專門學業之成就,不可不俟諸二十二三歲以外。其前乎此者,皆所謂修學年齡也。此修學年齡中,一生之升沈榮枯,皆於是定焉。苟有所曠、有所廢,則其智、德、力三者,必有以劣於他人,而不足競勝於天擇之界。一人而曠焉、廢焉,則其人在本群中為劣者;一群之人而皆曠焉、廢焉,則其群在世界中為劣者。早婚者舉其修學年齡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諸春花秋月、纏綿歌泣、綣戀床第之域,銷磨其風雲進取之氣,耗損其寸陰尺璧之時,雖有慧質,亦無暇從事於高等事業,乃不得不改而就下等勞力以自贍。此輩之子孫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國民資格漸趨卑下,皆此之由。

  (五)害於國計也。生計學公理,必生利者眾,分利者寡,而後國乃不蹶。故必使一國之人,皆獨立自營,不倚賴於人,不見累於人,夫是以民各盡其力,而享其所盡之力之報,一國中常綽綽若有餘裕,此國力之所由舒也。准此公例,故人必當自量其一歲所入,於自贍之外,猶足俯畜妻子,然後可以結婚。夫人當二十以前,其治生之力,未能充實,勢使然矣。

  故必俟修學年齡既畢,確執一自營自活之職業,不至累人,不至自累,夫乃可以語於婚姻之事。今早婚者,其本身方且仰食於父母,一旦受室,不及數年,兒女成行,於此而不養之乎,則為對於將來之群而不盡責任;於此而養之乎,我躬治產之力,尚且不贍,勢不得不仍仰給於我之父母。夫我之一身而直接仰給於我之父母,其累先輩既已甚矣;乃至並我之妻子而復間接以仰給於我之父母,我父母生產力雖極大,其安能以一人而荷十數口之責任也?夫我中國民俗,大率皆以一人而荷十數口之責任者也,故所生之利,不足以償所分,而一國之總殖日微,然其咎不在累於人者而在累人者。無力養妻子而妄結婚,是以累人為業也,一群之蠹,無恥之尤也。不寧惟是,諺有之:「貧者恆多子。」貧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學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他無所事,而惟以製造小兒為業,故子愈多,子愈多則愈益貧。貧也者,非多子之因,而多子之果也。貧而多子,勢必雖欲安貧而不可得,悍者將為盜賊,黠者將為棍諞,弱者將為乞丐,其子女亦然。產於此等之家,其必無力以受教育,豈待問哉?

  既已生而受弱質矣,又復無教育以啟其智而養其德,更迫於饑寒而不得所以自活之道,於是男為流氓,女為娼妓。然則其影響豈惟在生計上而已?一群之道德法律,且將掃地以盡。

  夫孰知早婚之禍之如是其劇而烈也!

  據統計家所調查報告,凡愈文明之國,其民之結婚也愈遲;愈野蠻之國,其民之結婚也愈早。故現代諸國中,其結婚平均年齡最早者為俄羅斯,次為日本;(吾中國無統計,無從考據,大約必更早於日本也。)最遲者為挪威,次為普魯士,次為英吉利。

  (據瑪樂斯密所報,則普魯士平均男之年二十九歲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英國平均男之年二十八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挪威平均男之年三十有奇,女之年二十七有奇。)而各國遞遲之率,日甚一日,今恆有異於昔,英國其尤著者也。(英國當一八八〇年,初婚之男平均年二十五零八月,初婚之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四月。及一八九〇年,男平均年二十六零四月,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八月。近十年來,其遲率益增。又英國人二十一歲以下而結婚者,其數日減一日,當一八七四年,計百人中男子之未成年(二十一歲為成年)結婚者,僅八人,女子僅廿二人。一八九〇年男子僅五人有奇,女子僅十九人。)而普魯士則早婚之風,殆將盡絕。(一八九一年,普國統計男子未成年而結婚者,不過百人中之一人零二分六厘,女子不過百人中之十六人零五分。)由此言之,斯事之關於國家盛衰,豈淺鮮耶?不寧惟是,一國之中,凡執業愈高尚之人,則其結婚也愈遲;執業愈卑賤之人,則其結婚也愈早。大抵礦夫、印刷職工、製造職工等為最早,文學家、技術家、政治家、教士、軍人等為最遲。(據英國一八八四年統計,則礦夫、職工等之結婚,男子平均二十四歲有奇,女子平均二十二三歲。其自由業、獨立者,男子平均三十一歲有奇,女子平均二十六歲有奇。各國比例皆如此。)然則結婚早遲之率,自一人論,可以判其人格之高下;自一國論,則可以戰其國運之榮枯。嗚呼,可不念耶!可不悚耶!

  社會學家言:早婚之弊固多,而晚婚之弊亦不少。(其一)

  則夫婦之間,年齡相遠,故其結婚不基於愛情而基於肉慾,將有傷倫害俗之事也;(其二)則男女居室之歲月益短縮,所產子女愈少,甚且行避妊之法,使人口繁殖之道將絕,近代之法國,是其例也;(其三)則單身獨居,非常人之情所能久堪,其間能自節制者少,男女皆釀種種惡德,因以傷害健康、敗壞風俗也。三弊之中,其前二端,非吾中國今日所宜慮及,其第三端,則亦視乎教育之道何如耳?若德育不興,則雖如今日之早婚,斯弊亦安得免?故吾以為今日之中國,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

  《禮經》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於戲!先聖製作之精意,倜乎遠哉?

  此等問題,在今日憂國士夫,或以為不急之務。雖然,一國之盛衰,其原因必非徒在一二人、一二事也,必使一國國民,皆各能立於此競爭世界,而有優勝之資格。故其為道也,必以改良群俗為之原。日本政治上之形式,以視歐美,幾於具體而微,而文明程度,猶瞠乎其後者,群俗之未可以驟易也。我國即使政治革新之目的既達,而此後所以謀進步者,固不可不殫精竭慮於此等問題。況夫群俗不進,則並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見其能達也。故吾國民不必所待,以為吾先從事於彼,而此暫置為緩圖也。見其為善,則遷之若不及;見其為弊,則克之務必勝。天下應盡之義務多矣,吾輩豈有所擇焉?況乎此等問題,不必借政府之力,人人自認之而自行之,久之亦足以動政府。數年前禁纏足之論,其明效矣。故今為《新民議》,於此等事往往三致意焉。憂時之士,其或鑒之!不然,寧不見夫今日之日本,始盛倡風俗改良、社會改良,而末流之滔滔,猶未能變也。斯事之難如此,吾儕可以謀其豫矣。著者附識。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9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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