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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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2008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職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繼續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的以補充、更新、拓展和完善相關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和管理水平,增強創新能力為目的的培訓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創新提高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加大對繼續教育的投入,支持重點領域和行業發展繼續教育,扶持貧困地區、邊遠農牧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履行制定規劃、組織實施、檢查評估、考核發證等工作職責。
無行政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其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編制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和專業科目指南,設置共需要科目,確定專業培訓項目,指導全區繼續教育組織實施工作;制定繼續教育質量評估標準,建立健全繼續教育服務體系和遠程繼續教育網絡。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保障繼續教育期間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待遇;
(三)如實統計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數、時間、學分、內容等基本情況,報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學時、學分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二)專業技術人員經其所在單位委派接受繼續教育學習期間,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與本人在崗時相同;
(三)專業技術人員因繼續教育學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
(二)按照所在單位的安排,完成培訓任務;
(三)接受所在單位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情況的考核、登記、檢查;
(四)接受繼續教育後應當返回原單位工作,但與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的學習內容應當體現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信息、新方法,按照繼續教育的原則和專業科目指南,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根據本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脫產學習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72個學時)。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周期一致,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國家對繼續教育規定學分制的行業,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下列形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進修班、培訓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修;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出國(出境)進修、培訓;
(五)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組織的培訓和有考核的自學;
(六)遠程教育;
(七)參加對口支援省、市有關單位的委培;
(八)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周期內參加學歷教育或者攻讀學位的,可視為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學習後,憑學習證書或者學習證明,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學分、內容、考核結果等基本情況,作為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重要內容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繼續教育證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經費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發展繼續教育事業;
(二)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提取繼續教育經費;
(三)個人參加超過規定學時、學分的繼續教育,按照與本單位就繼續教育相關事宜簽訂的書面協議承擔所需費用。
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或科研課題研究的繼續教育費用,依據有關規定在管理費用或者項目資金中列支。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協會(學會)、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和其他培訓機構可以利用教學資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面向社會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 從事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健全的繼續教育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三)必要的經費;
(四)與從事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及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立繼續教育基地,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考核評估,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如實向社會公示教育範圍、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證明,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基地開展繼續教育培訓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培訓收費應當按照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繼續教育工作的責任目標、學習內容、學習效果等實施定期評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對在繼續教育學習中成績顯著的人員,應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不履行繼續教育職責,或者代理人事檔案的人才服務機構不登記、不如實登記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不正當行為取得繼續教育證書、偽造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內容或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根據不同情節,分別作出批評教育、取消考試成績、註銷繼續教育證書、追償繼續教育費用、緩聘或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基地教學質量不達標或者不如實出具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結果的,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繼續教育基地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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