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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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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的決議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的決議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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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全面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的決議

(1982年9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自治區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的報告。會議認為,幾年來的實踐證明,在全區推行維吾爾、哈薩克新文字的條件尚不成熟,而新、老文字長期並行,不利於維吾爾、哈薩克民族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會議決定:廢止自治區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通過的《關於繼續推行維吾爾、哈薩克新文字和同時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的決定》的決議,在自治區全面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會議認為,在推行維吾爾、哈薩克新文字的過程中,廣大幹部、群眾作了很大努力,為維吾爾、哈薩克文字改革積累了經驗。在全面使用老文字以後,新文字仍可作為一種拼音符號予以保留,並在必要場合使用。同時,對新文字繼續進行研究,使其不斷完善。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全面使用維吾爾、哈薩克老文字的工作,以利於維吾爾、哈薩克民族的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繁榮,以利於自治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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