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確定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的時間的決定

(2016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