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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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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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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自治區

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

問題的決定

(2019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更好地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進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自治州、設區的市、地區和縣級行政機關承擔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地方性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或者需要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

  四、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社會穩定、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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