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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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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1年5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設,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規定的省一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活動,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因故不能在第一季度舉行時,可以推遲舉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設立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四)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通過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選舉的或補選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六)應有常務委員會準備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將開會日期和建設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過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召開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自治州、地區、自治區直轄市分別組成代表團;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組成代表總團,下設州直代表團、塔城地區代表團和阿勒泰地區代表團;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疆部隊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代表總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總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或代表總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通過設立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決定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通過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之前,各代表團應組織代表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設立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設立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和修改的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輪流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常務主席決定問題,由常務主席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根據討論的內容,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參加會議,報告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主席團可以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由代表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自治區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由會議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常務委員會制定。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1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審查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可以在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會議舉行前提出。會議期間提出的,應在會議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以及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提案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方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附有法規修正草案。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議有關報告和議案,一般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在必要的時候,經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也可以組織專題討論。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和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交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意見進行研究,向主席團提出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主席團對修改後的法規草案審議通過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和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報告和議案,涉及專業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議案,必須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交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關於議案審議結果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和未交付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可以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管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管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能夠在大會會議期間辦理的,應當即時辦理答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自治區計劃和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會議審議後,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主要內容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自治區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的意見,對關於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自治區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和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治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法律規定需要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每次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前,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選出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補選時,補選程序和方式由代表大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主席團,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3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自治區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自治區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二條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有關報告和議案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對代表提出的詢問作出說明。
  主席團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有關的報告和議案進行審議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交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代表團應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質詢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主席團、3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自治區境內一切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得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得超過5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經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因受大會發言時間限制,未能在大會上發言的,可以作書面發言。
  第五十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得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得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五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大會使用的語言和文字

  第五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使用維吾爾、漢、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五種語言文字。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各民族代表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出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使用本民族語言發言。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應當為會議配備翻譯人員。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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