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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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 =
教育條例
[編輯](2016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普及南疆地區高中階段教育,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疆地區高中階段教育普及工作。
本條例所稱南疆地區是指喀什地區、和田地區、阿克蘇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本條例所稱高中階段教育,是指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
第三條 凡具有南疆地區戶籍或者以南疆地區為經常居住地,並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適齡初中畢業生(以下統稱適齡學生),應當接受高中階段教育。
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適齡學生,享有同等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權利。
第四條 南疆地區高中階段教育實行免學費、免教科書費、免住宿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
第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南疆地區投資辦學、集資辦學和捐資助學。
第六條 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指導,南疆地區州(地)、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適齡學生入學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工作,並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學生輟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高中階段教育入學率、鞏固率作為主要指標的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目標責任制,並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優質教育資源向南疆地區傾斜政策,統籌建立普及南疆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撥款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將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教育經費投入。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30%。
第十二條 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高中階段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經費的使用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保障適齡學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工作機制,依法動員、組織和督促適齡學生入學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合理比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中階段學校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高中階段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按照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學生入學接受高中階段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部署,與對口援疆省(市)和疆內高中階段學校建立對口支援工作機制,利用其優質教育資源在專業、課程、實訓基地、師資隊伍、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進行合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中階段教育教師資源配置和培訓管理,建立優秀人才培養、引進和留任機制;以雙語、雙師型教師為重點,配齊配足各學科專業教師;利用各類教師培訓資源和形式,實施教師全員培訓;對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設置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南疆地區普通高中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完善教學質量標準和教學評價體系,實施課程改革,提高思想政治、雙語教學和理科教學質量;建立職業教育質量評價制度,組織行業、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對職業教育辦學質量和專業教學質量進行評估,並實施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 適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學生入學並完成高中階段教育。
適齡學生應當入學而未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督促其入學就讀;適齡學生輟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督促其返校就讀。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適齡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公平公正對待學生,做好適齡學生入學和防止輟學工作,保障適齡學生的入學率、鞏固率。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組織教學,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
普通高中學校可以開設地方特色的職業教育課程。
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團結教育和法治教育,實施綜合素質評價,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第二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質量保障體系,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專業目錄、專業教學標準、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或者課程標準、專業儀器設備和規定教材實施教學活動。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專業教學指導方案、課程標準和校本教材。
第二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確定培養目標、專業設置和課程教學,應當與產業升級、行業標準、企業需求相適應。
鼓勵支持中等職業學校與企業建立合作機制,建立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實訓基地。對中等職業學校自辦的、以服務學生實習為主要目的企業或者經營活動,依法給予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絕接受適齡學生入學;
(二)違反規定開除學生或者擅自辦理退學手續;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脅迫、誘騙或者以宗教的名義阻礙、干涉適齡學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致使其失學、輟學;
(二)在學校傳播宗教思想、組織宗教活動;
(三)謾罵、侮辱、威脅、毆打教職員工和學生;
(四)其他干預、妨礙適齡學生入學或者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高中階段教育進行督導,督導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南疆地區高中階段教育情況定期組織督導評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高中階段教育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動員、組織和督促適齡學生入學,或者未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學生輟學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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