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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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
(2007年7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個體私營生產、經營活動和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以私人出資為主設立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營利性經濟組織;所稱非公有資本,是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投資。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督促各有關部門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協調解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有關個體私營經濟組織的社會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履行各自職責,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供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進行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教育,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
第二章 扶持和服務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市場准入的同等待遇。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行業和商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均可以生產、經營。鼓勵、支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非公有資本可以採取參股等方式從事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中的自然壟斷業務,也可以採取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從事其他業務。
第十條 非公有資本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入股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
符合規定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第十一條 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向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私營企業轉讓產權或者經營權。
第十二條 非公有資本可以進入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老年服務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領域。
私營企業可以參與公有制社會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等方面,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具備法定資質的私營企業可以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平等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軍工科研生產任務的競爭以及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併購國有企業,參與其分離辦社會職能和輔業改制,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參照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規定執行。
私營企業併購集體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私營企業創辦農業產業化企業。鼓勵私營企業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道路、農村飲水、農村能源、農村建築等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八條 大中專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創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受聘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就業優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大中專畢業生、貧困戶、殘疾人達到規定數量或比例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在境外投資、對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方面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優惠。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城鎮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因國家建設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拆遷屬於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所有的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中小私營企業可以申請獲得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的支持。
私營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對待。私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私營企業可以採取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
私營企業可以設立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開展互助擔保。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建立服務於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信用登記、信用評估、風險預警等信用制度,以及多種形式的信用擔保機構,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為其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對信用好或者創利、創稅、創匯多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給予優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各類行政性收費、基金、會費及公益性捐助,可以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的個人或者團體因商務、學習考察、短期培訓、技術交流等事務需要出國(境)的,所在地縣(市)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鑑定或者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第二十九條 私營企業申報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科研項目的,應當同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對待。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開發新產品,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申報產品鑑定、評優參展、進出口報關以及申報科研成果的,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對待,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下崗失業人員、貧困戶、退役士兵、殘疾人等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私營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和收費優惠政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創業服務和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產業政策、投資方向、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質量保證、環境保護、勞動人事、職業技能培訓、法律諮詢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行政規章,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確定的收費項目外,其他任何單位無權設立收費項目;不得借評比、評優、達標等活動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變相收費或者要求贊助。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有價證券和訂購書、報、雜誌、音像製品以及其他增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負擔,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公示收費依據、項目和標準。收費時,應當出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收費許可證》,按收費標準,開具由自治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收費金額等。不開具票據或者不按規定收費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繳。
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法重複收費。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合法財產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二)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取得名稱、字號、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四)依法申請生產經營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依照國家規定自行制定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六)依法訂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七)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依法與職工簽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八)依法決定員工工資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申請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職業技能鑑定;
(十)申報國家和地方科研、開發項目以及申報科研成果;
(十一)商業秘密不受侵犯;
(十二)提出企業變更、歇業、停產、解散、破產申請;
(十三)拒絕和檢舉無法定依據的收費和攤派;
(十四)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依法納稅,交納法定費用;
(三)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用工、生產、質量、環保、勞動、工資、勞保、安全、衛生等制度,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四)自覺履行合同;
(五)公平競爭、誠實守信,恪守職業道德;
(六)維護民族團結,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
(七)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生產、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工資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保障職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護等權利,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九)建立工會組織,並為工會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十)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其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其員工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遵守本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合法經營表現突出的;
(二)在發展高新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出口創匯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三)在開發新產品、創製名優產品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對脫貧致富、就業安置、發展當地經濟有重大貢獻的;
(五)在發展循環經濟和保護自然環境、降低資源消耗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六)為社會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違反國家和自治區勞動用工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執法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有價證券和訂閱書、報、雜誌、音像製品的;
(二)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違法收費或者要求贊助的;
(三)要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承擔不應當開支的各種費用的;
(四)要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供擔保的;
(五)要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加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出資編寫名錄、年鑑、畫冊及拍攝影像資料的;
(六)在辦理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產品鑑定、評優參展、進出口報關、出入境證件及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資格評定、職業技能鑑定手續時,藉故推諉、無故拖延,以及採用其他形式刁難的;
(七)違反規定,擅自到企業進行檢查的;
(八)在辦理註冊登記,審發許可證,證照年審和年檢驗照時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條件,拖延不辦的;
(九)收費時不出示收費許可證,不按標準收費,不開具票據或者不按規定內容填寫票據,以及違法重複收費的;
(十)其他損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法設立收費項目或者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攤派的,按照管理權限,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責令如數退還,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申訴、舉報或者投訴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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