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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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2011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會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與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天山自然遺產地的保護與管理。
天山自然遺產地內的自然保護區、文物、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天山自然遺產地,是指天山托木爾群峰、博格達群峰、天山中段山脈中按照法定程序劃出並公布的自然景觀、生態系統、物種棲息地和自然遺產地區域。
第四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與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妥善處理與自然遺產地經濟建設、當地居民生產和生活的關係。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與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天山自然遺產地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的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與管理工作,並接受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業務上的監督、指導。
天山自然遺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文化、文物、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自然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遺產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
(三)調查、登記、監測、評估、報告自然遺產保護狀況;
(四)組織開展與自然遺產保護有關的科研、科普、教育活動;
(五)建立動態保護監測系統,及時制止、查處天山自然遺產地內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與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自治區財政根據情況給予調劑和補助。
天山自然遺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各界和國際組織捐贈、捐助等渠道,籌集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天山自然遺產保護事業。
第八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天山自然遺產地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自然遺產價值的認識,增強自覺保護天山自然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 天山自然遺產資源屬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天山自然遺產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天山自然遺產的行為。對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作出突出貢獻和舉報違法破壞行為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域和保護規劃
第十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的範圍應當按照充分體現自然遺產價值、有效保護和展示自然遺產的原則劃定。
對天山自然遺產地內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和化石分布區域、冰川等自然遺蹟和歷史遺蹟區域,應當劃定生態保護區、自然景觀保護區、自然遺蹟保護區、歷史遺蹟保護區等功能區域;在功能區域內,應當明確劃定禁建區、限建區和展示區。
與天山自然遺產地邊界相鄰接的重要景觀區域,以及在功能上對天山自然遺產及其保護至關重要的區域,應當劃定緩衝區。
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在自然遺產地和緩衝區周邊設立界樁、界碑。
第十一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分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遺產資源進行普查、篩選、分類、評價,並建立檔案。
第十二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包括總體規劃、片區規劃和詳細規劃;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體規劃納入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片區規劃納入州、市(地)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天山自然遺產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詳細規劃由天山自然遺產地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天山自然遺產地內各功能區域,以及禁建區、限建區、展示區,應當在編製片區規劃時予以劃定,明確各區域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總體規劃應當自天山自然遺產地提名之日起二年內編制完成,規劃期為五年。片區規劃應當自天山自然遺產地批准設立之日起二年內編制完成,規劃期與總體規劃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三條 組織編制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的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方案徵選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工作。
編制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劃設計標準、規範,廣泛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四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查閱。
第十五條 在天山自然遺產地內進行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活動。
第十六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規劃審批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
(一)天山自然遺產地、緩衝區、功能區的範圍調整的;
(二)上一層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相關專項規劃調整的;
(三)國務院、自治區批准建設重大工程的;
(四)經評估,自然遺產資源保護措施、開發利用限制條件以及遊客容量等內容需要調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護、利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在天山自然遺產地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砍伐、狩獵、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改變、影響山川水系等自然狀態;
(二)破壞自然遺產資源的完整性、真實性,或者影響野生動物遷徙、棲息進行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
(三)攜帶外來物種及其製品,開展馴化、繁殖野生動植物等可能給自然生態帶來不良影響;
(四)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在天山自然遺產地禁建區內,除配置必要的研究監測和安全防護設施外,禁止進行任何建設活動。
天山自然遺產地限建區內,可以建設與自然遺產保護有關的設施。
天山自然遺產地展示區內,可以建設與遊覽觀光、文體娛樂等活動有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管理設施。
按照前款規定實施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生態保護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並經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天山自然遺產地詳細規劃已經明確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與規模的,可以不再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條 在天山自然遺產地內開展遊覽觀光、文體娛樂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天山自然遺產保護與管理的各項制度。
在天山自然遺產地內開展科學研究、設置戶外廣告等活動的,應當經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審核同意;開展大型演出、影視拍攝活動的,應當提交活動計劃和生態保護方案,並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生態保護方案應當包括使用條件、範圍、期限、保護事項、恢復義務、履約保證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天山自然遺產地緩衝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應當確保自然遺產價值不因人為活動受到不良影響。
第二十二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應當兼顧自然遺產地當地居民生產、生活需要。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指導、幫助當地居民採用有益於自然遺產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優先吸收當地居民參與自然遺產保護、維護等工作。
按照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必須遷出當地居民的,有關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擬定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妥善安排遷出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的道路、遊覽等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採用特許經營的方式選擇投資者。採用特許經營選擇投資者的,天山自然遺產地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餐飲、住宿、銷售紀念品、民俗展示、文體娛樂等項目,由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按照保護規劃,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天山自然遺產地集體組織、當地居民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 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片區規劃,確定遊覽期限、遊覽區域的遊客接納量,在防火區域、危險地段設置警示標識,配置有關設備和設施,加強纜車、索道、遊覽車船等交通遊覽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內的原生生態系統、瀕危特有物種棲息地、自然遺蹟生態失衡或者受到威脅,需要採取人為干預措施的,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報告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工作方案後,方可實施。
天山自然遺產遭受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天山自然遺產地的有關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管理權限和程序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組織編制,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公布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的;
(二)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的;
(三)在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批准前,擅自批准在天山自然遺產地內進行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出讓或者變相出讓天山自然遺產資源的。
第二十七條 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天山自然遺產地保護規劃的建設活動和其他活動予以批准的;
(三)在賦予天山自然遺產資源特許經營權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及時制止、查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難以恢復原狀的嚴重破壞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改變、影響山川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破壞自然遺產資源的完整性、真實性,或者影響野生動物遷徙、棲息進行工程建設、遊覽開發、生產經營的;
(三)攜帶外來物種及其製品,開展馴化、繁殖野生動植物等給自然生態帶來不良影響的;
(四)除配置必要的研究監測和安全防護設施外,在禁建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天山自然遺產地內進行砍伐、狩獵、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改變、影響山川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的,由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擅自在天山自然遺產地內開展科學研究、設置戶外廣告,或者未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進行大型演出、影視拍攝等活動的,由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已經處罰的,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不得重複處罰。
天山自然遺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託天山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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