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煤炭法》辦法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資源開發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資源開發工作的領導,對邊遠缺煤地區的煤炭資源開發給予扶持。

鼓勵煤礦企業採用潔淨煤技術,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瓦斯)、煤矸石、煤泥、石煤、泥炭、礦井水等。

鼓勵煤礦企業和其他企業發展煤電聯產、煤化工、煤建材等,進行煤炭深加工和精加工。

第五條 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

禁止亂采、濫挖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履行煤炭行業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煤炭資源勘查規劃,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自治區煤炭資源勘查規劃。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自治區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自治區煤田火區普查情況,組織編制自治區煤田火區滅火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准,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開辦煤礦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 停辦、關閉煤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煤礦停辦、關閉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煤礦建設應當堅持煤炭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步進行。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進行採礦作業,不得超越批准的開採範圍越層、越界開採;不得擅自開採河床煤柱、公路煤柱、鐵路煤柱、工業廣場煤柱、邊界煤柱和其他保安煤柱;不得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礦山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開採。

對於因技術、經濟等原因近期內不能開採的煤炭資源,煤礦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開採煤炭資源應當遵守合理的開採順序,達到國家規定的回採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企業執行煤炭資源回採率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煤礦企業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生產能力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核定,因地質、生產技術條件和採煤方法等改變,造成生產能力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核定生產能力。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企業生產能力進行統一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用於生產和安全技術措施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使用的設備、器材、火工產品和安全儀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火工產品採購、登記、保管、使用責任制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防止火工產品流入社會。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煤礦安全培訓的相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技能。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煤礦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依法經考核合格並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禁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指令,職工有權拒絕執行。

煤礦職工不得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第二十三條 在煤礦作業中,出現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現場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作業,立即撤離作業場所,並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煤炭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鼓勵邊遠缺煤地區進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自治區地方標準的煤炭。鼓勵煤炭經營企業進口稀缺和高附加值的煤炭。

第二十五條 煤炭經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後,應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煤炭經營的政策引導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指導建立煤炭電子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