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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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05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公共衛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以增強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衛生,除害防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協調,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方針。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規劃部署、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愛衛會下設辦公室,在愛衛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愛衛會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三)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村和衛生單位活動;
(四)組織全民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五)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六)指導農牧區改水、改廁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
(七)組織公共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愛衛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一)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把愛國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愛國衛生事業經費,監督檢查愛國衛生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三)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開展除害防病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負責對食品、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監測,負責對重大疫情和各種疾病發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和有效控制;
(四)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建設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組織推廣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新建或者改造公共廁所,做好城市公共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五)農業、畜牧行政部門負責農牧區人、畜、禽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以及與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和農村改廁工作,開展農村滅鼠活動;
(六)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加強飲用水源、室內空氣質量的監測和保護,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七)水利行政部門負責農牧區人、畜飲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設,加強對農牧區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管理,提高農村生活飲用水質量;
(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類學校的學生健康教育、學校衛生設施的改善,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品交易場所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體育、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體育場所(館)、文化娛樂場所衛生設施建設和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負責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社會衛生規範的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以及加強輿論監督工作;
(十二)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車、飛機、車站、機場及其沿線的衛生監督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所屬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內部管理制度,配備衛生設施,落實愛國衛生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一條 每年4月為自治區愛國衛生活動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衛生規範,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殼)、紙屑、煙頭、口香糖、廢舊電池、飲料瓶、塑料袋等廢棄物;
(二)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渣土和糞便;
(三)在樓道亂堆亂放雜物以及隨意在公共設施、建築物和樹木上塗寫、刻畫、粘貼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各種廣告;
(四)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在市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破壞公共衛生設施;
(七)其他違反公共衛生規範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一)室內空氣質量;
(二)採光照明、噪聲;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四)生活飲用水、洗浴用水、游泳池水;
(五)用品用具;
(六)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七)消毒、殺蟲、滅鼠設施;
(八)廢棄物存放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衛生用品用具。用品用具應當定期更換、消毒、保潔。
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當清洗消毒,破損的用品用具應當及時更換。清洗、消毒、儲存的用品用具應當分類放置。
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操作規程,保持經營場所清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按規定應當進行健康檢查的,應當定期檢查;患有傳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六條 科研和醫療衛生機構、生物製品廠、屠宰場應當對其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及清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築工地的衛生管理,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衛生工作,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 建築工地的廚房、宿舍、廁所應當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第十八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衛生設施,做好垃圾、糞便、污水的無害化處理,保持景區(點)環境衛生。
景區(點)內的單位、居民和遊客應當遵守景區(點)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禁止在醫院、學校、影劇院、會議室、候車(機)室、商場、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內和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吸煙的其他場所吸煙。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
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可以設置吸煙區或者吸煙室。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所在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組織的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專項治理活動,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十一條 銷售滅殺病媒生物的藥品應當標明名稱、許可證號、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廠名和廠址。
鼠藥、滅鼠毒餌的包裝物以及投放區域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識。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急性劇毒殺鼠藥劑。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健康教育、除害防病、改水改廁、環境衛生整治等愛國衛生工作,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村民進行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動,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農村的公共衛生設施,促進文明鄉(鎮)、村建設。
第二十三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符合衛生標準的,授予其相應的衛生榮譽稱號,並予以表彰獎勵;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對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或者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不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愛衛會辦公室或者愛衛會成員單位舉報,愛衛會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部門分別予以處罰;有關部門未依法處理的,愛衛會辦公室有權督促其依法處理。
愛衛會成員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並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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