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大會議案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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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大會議案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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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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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大會議案工作的決定

(1982年12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議案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有關規定,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對大會議案工作決定如下: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或者以代表團名義),都可以提出議案。

二、向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是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等重大事項。

三、向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各代表團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

四、向大會提出的議案,在審議過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終止。

五、代表向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自治區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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