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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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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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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2001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織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工會組織。

非公有制的文化、教育、醫療、科研等組織及其工會工作適用本條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同胞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開辦的企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工會是勞動者自願結合的群眾性組織,是會員和全體勞動者利益的代表,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接受上級工會的領導。

第四條 企業勞動者有權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組建和參加工會,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條 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工會的權利:

(一)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民主權利、勞動權利、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參與本企業涉及職工利益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三)對本企業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四)依法督促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

工會的義務:

(一)支持、協助企業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管理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共謀企業發展;

(二)教育勞動者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愛護企業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合同,發動勞動者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三)組織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

(四)關心勞動者生活,協助企業辦好集體福利事業,組織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五)協助企業對勞動者進行文化科學技術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勞動者素質。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開展工作。未經上級工會組織批准,企業不得撤銷、合併工會組織。

第七條 企業應當支持勞動者在其開業或投產後6個月內依法組建工會組織,上一級工會應當協助。

企業工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企業依法終止,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 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在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選舉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或者由上級工會按照區域或行業組成聯合工會委員會。

第九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設專職或兼職工會主席,並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中,工會主席應當由中國公民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與法定代表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或組織員。

第十條 企業女勞動者人數在25人以上的,設立工會女工委員會,女工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女性負責人兼任,不足25人的設女工委員1人,依法維護女工利益。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委員、女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按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

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依法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勞動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時,工會應當支持和幫助。

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代表本企業勞動者與企業主建立平等協商談判制度,依法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勞動者代表大會或全體勞動者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強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拒不糾正的,工會可以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其糾正。

企業終止、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要求企業糾正。

第十五條 企業在研究決定勞動者工資調整、獎金分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生活福利等方案時,應當通知工會和勞動者代表列席,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十六條 企業解僱或處分勞動者時應當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可以要求企業重新處理,也可以支持、幫助勞動者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非法收取勞動者保證金、風險金、抵押金、培訓費或強迫勞動者入股的;

(二)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

(三)不經勞動者和工會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雖經同意但不依法給付報酬的;

(四)剋扣勞動者工資和獎金的;

(五)欠繳、拒繳或截留已扣繳的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用的;

(六)挪用、侵吞或非法占用勞動者住房公積金或其他福利費用的;

(七)生產場所存在明顯事故隱患,可能會發生傷亡事故而強令勞動者作業的;

(八)違法解僱、處分勞動者的;

(九)對勞動者搜身、拘禁、侮辱、體罰、毆打或強迫勞動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由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行政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十九條 企業不得隨意裁減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勞動者。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說明情況,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有權參與對本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勞動者安全與健康問題的調查,並會同企業和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時,工會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與企業協商解決出現的問題,協助企業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活動場所。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上月全部員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企業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計算。

企業工會經費按有關規定支配和使用,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工會組織合併,其資產和經費歸合併後的工會組織所有;工會組織分立,其資產和經費由分立後的工會組織共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其資產和經費交上一級工會處置。

第二十五條 企業工會組織勞動者開展活動,一般應當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確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參與者的工資、獎金及補貼由企業照發。

不脫產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女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應當提前告知企業,每人每月占用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其工資、獎金及各種福利補貼照發。

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會專職或兼職主席的報酬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不低於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工資水平。

第二十七條 企業工會主席列席研究決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有關問題的董事會會議或廠長(經理)辦公會議,反映勞動者的建議和要求。

企業監事會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在任期內無正當理由企業不得變動其工作。確需變動的,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任期未滿的,其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任職期滿。

工會專職人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後,企業應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妥善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處分、解僱擔任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員工,應當聽取同級工會委員會意見;處分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的員工,應當聽取上一級工會意見。

第三十條 企業認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損害企業或者勞動者利益的,企業或者勞動者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上級工會組織應當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要求依法給予處理:

(一)阻撓或限制勞動者依法組建、參加工會或對參加工會的勞動者進行刁難的;

(二)擅自撤銷、解散、合併工會組織的;

(三)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籌建工會組織的;

(四)阻撓、妨礙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五)挪用、侵占或者任意調撥所有權屬於工會的經費和財產的;

(六)對維護工會組織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經工會組織提出仍不糾正的;

(八)其他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撥交工會經費的,企業工會或上一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給勞動者和企業利益造成損害的,由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批評教育,或者建議罷免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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