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4年6月30日 |
官方來源 |
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
近年來,新聞從業人員濫用職務行為信息的現象時有出現。有的違反保密法規隨意散布、傳播涉密信息,有的擅自將職務活動中知悉的信息通過網絡平台發布,有的將本新聞單位未播發的報道交由其他境內外媒體刊播,有的利用新聞單位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干擾了正常的新聞傳播秩序,損害了黨和國家利益。為切實加強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管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4年6月30日第一條 為加強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管理,規範新聞傳播秩序,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勞動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是指新聞單位的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等新聞採編人員及提供技術支持等輔助活動的其他新聞從業人員,在從事採訪、參加會議、聽取傳達、閱讀文件等職務活動中,獲取的各類信息、素材以及所採制的新聞作品,其中包含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公開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條 新聞單位要堅持依法依規、趨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則,加強職務行為信息管理,確保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使用科學合理、規範有序。
第四條 新聞單位應健全保密制度,對新聞從業人員在職務行為中接觸的國家秘密信息,應明確知悉範圍和保密期限,健全國家秘密載體的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毀制度,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新聞從業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並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五條 新聞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新聞從業人員就職務行為信息中的商業秘密、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職務作品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簽訂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建立職務行為信息統一管理制度。
保密協議須分類明確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權利歸屬、使用規範、離崗離職後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新聞從業人員不得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或者擔任境外媒體的「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或專欄作者等。
第六條 新聞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行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新聞從業人員以職務身份開設博客、微博、微信等,須經所在新聞單位批准備案,所在單位負有日常監管職責。
新聞從業人員不得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通過博客、微博、微信公眾賬號或個人賬號等任何渠道,以及論壇、講座等任何場所,透露、發布職務行為信息。
第八條 新聞從業人員離崗離職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第九條 新聞單位須將簽署保密承諾書和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作為新聞從業人員勞動聘用和職務任用的必要條件,未簽訂的不得聘用和任用。
第十條 新聞採編人員申領、換領新聞記者證,須按照《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諾書和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的,不予核發新聞記者證。
第十一條 新聞單位應在參加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時,向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報告新聞從業人員保密承諾書和保密協議簽訂、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新聞從業人員違反保密承諾和保密協議、擅自使用職務行為信息的,新聞單位應依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視情節作出行政處理或紀律處分,並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新聞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應督促所屬新聞單位健全保密承諾和保密協議制度,履行管理責任;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新聞單位職務行為信息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聞從業人員擅自發布職務行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吊銷新聞記者證,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做出禁業或限業處理。
第十五條 新聞單位對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混亂,造成失密泄密、敲詐勒索、侵權等嚴重問題的,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等依法查處,責令整改,對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情節嚴重的撤銷許可證,並依法追究新聞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新聞從業人員違反規定使用職務行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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