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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重申內部發行圖書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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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重申內部發行圖書有關規定的通知
(89)新出發字第159號
1989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2004年6月18日《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廢止的第二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宣佈廢止。

  關於內部圖書的出版發行,中宣部、原國家出版局曾作過明確規定。但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發行單位及出版社自辦發行部門,違反內部圖書批發、銷售的規定,致使某些內部發行的圖書流入公開發行的市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同時,也給圖書發行工作帶來了混亂。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現重申如下規定:

  一、出版社應根據圖書的內容,明確規定讀者對象和供應範圍。凡內容不適宜公開發行的圖書,應作內部發行,並在封底和版權頁上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內部發行圖書一律由新華書店或出版社自辦發行部門在內部出售,其中機密性較強或有特殊規定的內部發行圖書,由出版社按特定範圍、對象自辦發行。發行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得隨意改變或擴大發行範圍。

  三、內部發行圖書不得批發給集體和個體書店、書攤,亦不得批發給城鄉供銷社和一般商業門市部出售。

  四、內部發行圖書,不得在公開報刊、廣播、電視上宣傳和刊登廣告,不得在門市部書架、書櫥上公開陳列。

  五、古舊書店回收的內部發行圖書,亦須按規定在內部出售,不得在門市部公開陳列。

  六、各出版、發行單位,對內部發行圖書要嚴格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凡違反內部圖書發行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1.對違反內部發行圖書宣傳、陳列、零售、批發規定的新華書店和出版社,要通報批評,並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處罰決定由當地新聞出版局作出。

  2.新華書店、古舊書店和出版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售內部發行圖書,將沒收其內部發行圖書,並處以罰款。處罰決定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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