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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關於機關工作人員「不准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不准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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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 國家版權局關於機關工作人員「不准接受可能對
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不准參加用公款支付的
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

1995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
文件

  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加強署、局機關廉政,特就機關工作人員「不准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不准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要求,作以下規定:

關於不准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

  1.在各項審批工作中(如審批新建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出版、發行、印刷、復錄單位和版權代理機構,分配書號,審批基建、技改、科研項目,分配資金等),不准接受呈報、申請單位或有關個人的宴請。

  2.在新聞出版和版權管理執法工作中,嚴禁接受被檢查或被查處單位及當事人的宴請。

  3.不准接受所屬單位和其他新聞出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員來署、局聯繫工作時的宴請。

  4.外出執行公務,需要在接待單位就餐時,嚴格按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規定的用餐標準吃工作餐,不准超標準吃請。

  5.確因工作需要而參加宴請,須經領導批准。署、局領導參加,應在辦公室登記;司級幹部須經主管署、局領導批准;處級以下幹部須經司室領導批准。個人不准擅自參加宴請。

    關於不准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

  6.不准接受邀請參加任何單位組織的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7.不准授意下級或有關單位,為自己到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

  8.不准用公款到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安排娛樂活動或舉辦聯誼活動。

對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

  9.對初次違反規定且情節輕微者,由所在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本人作出書面檢查,個人承擔本人應付的費用。所在部門應把批評教育和個人檢查情況,報署紀檢組、監察局。兩次違反規定者,除個人承擔費用、本人作出書面檢查外,由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署機關內通報批評。屢次違反或情節嚴重者,除個人承擔費用外,由所在部門會同署紀檢、監察部門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黨紀、政紀處理審批程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的,應從嚴處理。

  10.本規定由駐署紀檢組、監察局和署直機關黨委、紀委監督執行。

  1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新聞出版報》上公布,以便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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