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出版黨代會、黨中央全會和全國人代會文件及學習輔導材料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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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出版黨代會、黨中央全會和全國人代會文件及學習輔導材料的暫行規定
新出圖字〔91〕第276號
1991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有關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全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文件及其學習輔導材料的出版,關係重大。經請求中宣部同意,為了保證出版質量,特重申過去的有關規定,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全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有關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全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文件的學習輔導材料,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黨校出版社、紅旗出版社、中國工人出版社、中國青年出版社、解放軍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新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出版社安排出版;民族文版限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外文版限由外文出版社出版。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有關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全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文件的學習輔導材料,書稿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涉及重大問題、內容難以把握的,應報告請示中央政策研究室或國務院研究室。

四、上述會議文件的學習輔導材料,只能在會議文件正式發表之後出版發行。凡在會議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訂出版會議文件學習輔導材料的,嚴禁泄漏未發表的會議文件內容。

五、按照歷來規定,為保證黨和國家重要文件出版工作的嚴肅性,上述公開出版發行的學習輔導材料不得收進會議文件或以摘錄形式變相收進會議文件。

六、公開出版發行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全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文件的學習輔導材料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出版社必須慎重對待,要認真審稿,確保圖書質量。出版社宣傳作者情況不得亂打旗號、盜用名義,違反者將視具體情況,嚴肅處理。

七、上述公開出版的各種會議文件及有關的學習輔導材料,均限由新華書店發行,不得以協作出版和以代印代發方式出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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