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加強對報紙、期刊、圖書審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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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加強對報紙、期刊、圖書審讀工作的通知
1988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文件
2003年8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1號-廢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宣佈廢止。

  做好對報紙、期刊、圖書的審讀工作,是加強和改進新聞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其任務是了解報紙、期刊、圖書的內容,掌握出版動態;研究報紙、期刊、圖書出版中出現哪些新的突破性進展或傾向性問題;向上級領導提供有關報紙、期刊、圖書的情況和建議,以便於對報紙、期刊、圖書出版工作進行監督和宏觀指導,幫助報社、期刊社、出版社總結經驗、提高報紙、期刊、圖書的質量,促進社會主義科學文化的繁榮與發展。為此,通知如下:

 一、新聞出版署報紙局、期刊局、圖書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應配置一定數量的負責審讀工作的人員;還要採取多種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審讀能力,又樂於參加審讀的人,將他們組織起來,與署、局的專業審讀人員一起對出版物進行審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審讀本地區出版的報紙、期刊、圖書,對其中在全國或本地影響較大的報紙、期刊和圖書進行重點審讀。

 三、審讀的主要內容是:

  1.書、報、刊的內容是否堅持了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是否貫徹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各報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堅持了原定的辦報、辦刊、辦社宗旨和方針;出版社是否堅持了原定的專業分工;

  3.報紙、期刊和圖書的出版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出版管理規定、宣傳紀律和保密規定;

  4.報紙、期刊和圖書有無違反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關於出版物封面、插圖和出版物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5.報紙、期刊和圖書刊載了哪些特別重要的新聞報道,以及在理論觀點、藝術質量、創作題材方面都有較大突破的理論文章、文藝作品;

  6.新聞報道、圖片是否真實、全面、客觀、公正,對嚴重失實報道是否及時公開更正,並採取善後措施。

 四、報紙、期刊、圖書的審讀人員要嚴肅認真地進行審讀工作,要及時將負責審讀的報紙、期刊、圖書(含美術攝影作品)的選題、類型、題材、傾向、趨勢等進行分析,提出綜合性的審讀意見。要結合審讀業務撰寫表揚或批評文章,向署、局提出表揚、批評和處理的意見,可參加報社、期刊社、出版社組織的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表彰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署報紙局、期刊局、圖書局每半年向署領導提交一份扼要的綜合審讀報告。對於重要情況,必須隨時通報。

 五、對聘任的審讀人員,可以根據他們的工作情況,支付一定的報酬。對於不能勝任者,可以隨時解聘。

 六、審讀人員在審讀報紙、期刊、圖書的工作中,如發現問題需要處理而又出現不同意見時,可報新聞出版署鑑定。新聞出版署各有關司局必須由至少3人組成的專家小組簽署審讀意見,報署長(或指定的副署長)核准,以作為處理問題的依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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