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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期刊發表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圖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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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期刊發表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圖片的規定

(1994年8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各中央單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門:

  發表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圖片是一項政治性、紀律性很強的工作。為了做好這項工作,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曾先後下發了《關於對描寫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規定》(中宣發文[1990]5號、[90]新出圖字551號)、《關於發表和出版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作品的補充規定》(中宣發文[1993]5號)以及《關於檢查發表和出版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作品的緊急通知》。這些文件強調發表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圖片的嚴肅性,明確此類文章、圖片的報批程序及具體要求。實踐證明,這些文件是行之有效的,有利於新聞出版事業健康發展的。但是,近來發現一些期刊有令不行,置新聞出版紀律於不顧,未經報批擅自發表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圖片,其中有些文章、圖片內容失真失密,造成不良的社會政治影響,同時也給不法分子的投機出版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為了加強期刊發表此類文章、圖片工作的管理,保證此類文章、圖片的質量,現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及期刊出版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包括:現任或曾任黨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

  二、本規定所稱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文章指:記述、描寫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文章、以上述人物的事跡為題材的文藝作品;圖片指:有關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的歷史圖片和新聞圖片。

  三、期刊發表此類文章、圖片,要與各自的性質、專業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載。

  四、期刊發表此類文章、圖片必須嚴格遵守送審制度:地方單位期刊如需發表此類文章、圖片,須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並提出意見,經省級黨委宣傳部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中央單位期刊如需發表此類文章、圖片,須報其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五、新聞出版署在審批過程中,必要時可分別轉請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和軍事科學院等部門協助審核。

  六、凡發表涉及健在的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圖片,必須徵得本人同意。

  七、期刊譯載、轉載境外作者撰寫的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和拍攝的圖片,均按上述規定審批。

  八、期刊未經批准擅自發表此類文章、圖片的,將由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警告處分並通報批評,其中對內容有誤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予以加重處罰直至撤銷登記,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以及各中央單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門都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將本規定執行情況作為期刊年度核驗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嚴格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