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學作品需專題報批的通知
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學作品需專題報批的通知 新聞出版署〔1996〕148號 1996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
文件 2009年5月7日《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四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廢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我署《關於對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圖書加強管理的通知》〔1990年11月,90新出圖字第1505號〕和《關於調整部分選題管理規定的通知》(1992年8月,新出圖〔1992〕1109號)下達以來,台港澳文學圖書的出版在整體上較為有序,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圖書市場。但近一段時期,一些出版社不考慮圖書出版的品種結構,超量安排港台作品,把某些作家作品抬高到不恰當的地位;一些非文藝專業出版社,也超分工爭出港台文學作品,應該專題報批的未履行報批手續;還有的出版社審稿不嚴,致使個別作品存在政治問題,或有淫穢色情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切實保證質量,使台、港、澳文學圖書出版健康有序地發展,現重申有關規定,並根據目前的出版狀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出版台、港、澳文學作品和翻印台、港、澳文學圖書,必須履行專題報批手續。地方出版社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讀並提出具體意見後,連同審讀報告一起報我署審批;部委所屬出版社經各自主管部門審讀提出具體意見後,報我署審批。
二、嚴格執行按專業分工出書的原則,非文學專業出版社和沒有文學圖書出版權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台、港、澳文學作品。
三、從嚴控制出版台、港、澳作家多卷、多品種的作品集、文集、全集等。
四、嚴禁買賣書號或變相買賣書號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圖書,並嚴格執行著作權法及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定。
五、各社應根據本規定進行檢查,並認真糾正違反規定的問題。凡違反規定已經出版的圖書,不得再版,並將情況報新聞出版署;本規定下發之後,如有繼續違反本規定者,將從嚴處理,除沒收其所得利潤外,並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社號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將本通知轉發所屬、所轄各出版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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