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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國家秘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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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國家秘密的通知
1994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文件

  近年來,有少數出版單位在出版涉及中外關係、革命史料、國防建設等方面的出版物中,把關不嚴,未經認真的審核和報批,致使有的出版物嚴重違反國家保密法、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和新聞出版保密規定,泄露了黨和國家的重要秘密和軍事秘密,以及其他應當嚴格保密的資料,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和嚴重的後果。

  新聞出版是大眾傳媒的重要渠道,在新聞出版工作中嚴守國家秘密、防止和杜絕出現泄密事件是出版部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為切實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根據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等各項有關保密的規定及要求,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力防範措施,杜絕在出版工作中出現泄密事件。

  二、在出版物中(包括內部發行的出版物)嚴禁載有下列內容: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三、出版物中凡涉及下列內容的,要嚴格執行送審報批制度: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黨的文獻和檔案,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情況,國家外交政策和對外宣傳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統計資料和數據,尖端科技、科技成果及資料,測繪和地圖,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動,其他各部門各行業中不宜公開的重大事項;以及出版單位把握不準是否屬於秘密的問題。

  四、送審報批的原則和要求。凡需送審報批的出版物,出版單位應遵照有關的文件和規定事先做好自審工作,提出需審核確定是否秘密的事項和問題,報經出版單位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出版單位主管部門如把握不准,應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凡涉及已有文件規定的事項和內容,應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送審。凡涉及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各項重要事宜的出版物,原則上應由軍隊出版單位安排出版;其他有關出版單位如需安排出版,選題應報新聞出版署批准;書稿內容在出版單位嚴格自審及出版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須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機關有關部門審定,否則不得出版。

  五、出版物泄密的認定和查處。出版物是否構成泄密的認定部門是:國家保密部門,軍隊保密部門以及所涉及問題的中央有關主管部門。一旦出現出版物泄密問題,出版單位、出版單位主管部門、發行部門、印刷、製作部門以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須立即採取果斷措施,停售、封存全部出版物,對已發出去的出版物要根據發貨渠道盡力收回,一併就地銷毀,防止國家秘密進一步擴散。因泄密而停售、封存、銷毀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出版單位承擔。對違反各項保密規定,造成泄密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給予沒收利潤、罰款、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的處分。對有關責任者,由出版單位和出版單位主管部門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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