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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重申幾類需經專項申報的選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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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重申幾類需經專項申報的選題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文件
2003年8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1號-廢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宣佈廢止。

  在各社報來的1988年出書計劃中,有一批選題按國家規定,需專項申報審批。現重申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的,應嚴格按照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對台辦<87>統發7號文件的精神辦理。反映其他上層統戰對象的,地方出版社需報經本省(區、直轄市)黨委統戰部審批,當地統戰部門無把握的,提出審閱中的疑難問題,轉報中央統戰部;中央級出版社直接報中央統戰部。

  2.專門論述「文革」的著作,以林彪、江青反黨集團為主要描寫對象的文藝作品,地方出版社需報經本省(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審批,當地宣傳部門無把握的,提出審閱中的疑難問題,轉報中央宣傳部;中央級出版社報各自主管部委審批,主管部委對少數作品無把握的,提出疑難問題,轉報中央宣傳部。

  3.涉及黨史上陳獨秀、王明、張國燾一類人物的,地方出版社先報本省(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審批,中央級出版社先報各自主管部委審批,遇有把握不準的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再報中央宣傳部轉中央黨史研究室審批。

  4.涉及民族政策的論著和文學作品,地方出版社需報經各省(區、直轄市)黨委統戰部審批,當地統戰部門無把握的,提出審閱中的疑難問題,轉報中央統戰部審批,中央級出版社直接報中央統戰部。

  凡列有上述各類選題的出版社,請一律按照規定辦理專項審報手續,並抄報我署。未經申報並得到批准的上述選題,一律不得出版。

  另據中央對外宣傳小組和港澳辦聯合通知精神,目前不宜出版港澳工商界名人傳記,請各有關出版社嚴格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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