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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公案/第414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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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施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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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說施公將王守道訓斥了一番,令他站在一旁,聽候驗試。

  又將王梁氏的生父梁鴻才傳到,問道:「爾既為王梁氏的生父,在前受王有仁的大恩,受恩必報,古之大義也,應該另想他法以報恩德,怎麼甘心將一個親生弱女,不知審慎,猝然許與王有仁那一個垂死的老夫,這也是錯事於前,也該自己追悔。怎麼王有仁既死之後,爾女生有遺腹子,王氏不能容留,勒令爾女改嫁,爾就該力與王法等人爭辯,何能聽信王法等一面誣栽之言,遂令爾女母子自尋死地。爾難道不知爾女平日性情如何麼?」梁鴻才道:「小人豈不知女兒在家時生性端莊,小人感恩王守仁大德,又因他年老無子,不過一時之念,便將女兒許他為妻。過門未及三日,王有仁便自身死。又豈料女兒自出嫁之後,不過一宿便有身孕,這是小人再也想不到的。及生下遺腹,王法便疑女兒這遺腹子定非王有仁的骨血,當將小人呼喚前去,與小人辯駁。小人亦與理論道:『我女兒這身孕,如果未滿十個月,生下孩兒,這就是我女兒在家不端;若果已經足月,且不止十個月,這就是我女兒從王有仁死後,幹出不端的事情。今日女兒所生遺腹子,計算起來,從嫁與你家日起至生產日止,不多,不少,足足十個月,怎麼說道我女兒不端,不是王有仁的骨血呢?』小人雖如此向他理論,爭奈王守道、王法執定:『八十多歲的老翁,固然不能生育,且從來沒有一度之後,即受胎成孕,什麼憑據?』小人見王守道、王法兩人說的這句話,雖是強詞奪理,細細想起來,也不盡無理。又因小人是個平民,他家是有功名的,財固不能相敵,勢又不足抗衡,無可奈何,只得將女兒帶回。小人又是個好臉的人,旁人說女兒不端,有些閒言閒語,小人面上很覺慚愧。因此才令女兒自尋死地,為的是女兒果有私情,一死就可滅了口;如若是冤枉,我女兒到陰間,也不能饒王守道、王法那兩個欺心昧己的人。不料小人正使女兒自盡,忽然小人的妻弟聞風而至,將女兒母子二人帶往他家。並說小人萬分糊塗,冤屈親女。小人的女兒既到他家,也是心實不甘,便控訴府縣,以冀申雪,哪知均未曾允准。今聞大人到此,又來申訴求雪,還求大人明斷。」施公聽罷,見鴻才實是個忠厚老實人,並無半字刁狡,因又說道:「今本部堂已思得一法,代爾女驗試。如果驗得確實,爾女並無苟且不端情事,本部堂不但令王守道、王法置備花紅,將爾女領回,好生看待;還要代爾女出奏,請旨旌表。但爾一誤於前,再誤於後,不能不稍有薄懲。」梁鴻才說道:「小人實是昏憒,情甘領罪,聽候驗試。」

  當下施公又與原被告人等說道:「爾等不知道驗試之法,待本部堂告訴爾等人一番:但凡少年強壯之人,所生之子,先天滿足,這小孩子渾身精血堅凝;若是垂老之人,所生之子,先天便自不足,那生下的小孩子,身上的精血便也輕薄不凝。現在驗試之法:只須在外面揀那貧戶人家,少年人所生的孩子,抱一個來;再將中年人所生的,也抱一個來;更將老年人所生的,也抱一個來。當用清水一碗,將各小孩子身上的血,刺一點出來滴在水內。那少年人生的孩子,其血滴入水內,登時沉在碗底,聚而不散;中年人生的孩子,其血滴在水內,凝結水之中央,欲下不下;老年人所生的小孩子,其血滴在水內,即刻見水便散。此為真憑實據,萬不能假的。」這番話,說得王守道等大家皆是將信將疑,就連知府也不甚信。施公見他等都有些不信,因命下役出外把小孩分別抱來,驗試之後,不但小孩子有賞,連爾亦復有賞。差役聽說,哪敢怠慢,當走了出去,不到一刻,已經分抱了三個孩童進來了。

  施公驗明,分別少年、中年、老年,各立一處。又命王梁氏的兒子德官也抱來,站在一旁。又命人取了一碗清水,並一張潔白紙,放在當堂地下,各物俱備。施公便命知府湯法,親自取根針來,並在上房內取些果餅餌子食物之類。知府答應,即刻命人取出。施公命將果子食物,先分給各孩子吃。然後先將那少年所生的孩子拉過來,令知府一面用言語哄他,一面將小兒的手把定。隨即取出針來,在小孩子的手上刺出血來。即將刺出之血,刮下滴在水碗之內。那血見了水,果然如珍珠一般滴溜溜圓,沉到水底。知府此時見此光景,已是有八分相信。

  又去拿那中年人所生的小孩子的血,滴在碗中,真個凝結中間,欲下不下。又去拿那老年人所生的孩子的血,滴在碗中,真個說也奇怪,登時便散開來,只有些形跡浮在水面。施公見抱來的三個孩童,俱已如法試驗,毫不差謬。施公命差役,將是碗水拿與王守道、王法二人並梁鴻才看了一遍。施公道:「爾等曾看清了不成?」王守道、王法道:「職員、監生看清了。」

  施公道:「此是外來的小孩子,王梁氏所生的遺腹,尚未驗試。待本部堂令府尊再如法驗試,以堅眾信。」說著又命知府湯法去試。

  湯法哪敢怠慢,隨即將王德官的手取過來,也用針刺出血來,也放在水內。哪知道德官的血才見了水,即刻就散佈無形,

  連一點血絲也不見浮在水面。此時王守道等皆眾目昭然。當下王守道、王法二人,見了這個真實憑據,也自知冤屈好人,卻又心膽勃勃,惟恐施公治罪,趕不及跪下來叩頭,說道:「大人的神明,職員等情甘認罪。王梁氏貞節可嘉,此子亦實係王氏真骨血。職員等情願置備花紅,將王梁氏領回,好生看待他母子兩個,以表貞節,而存宗支。尚求大人格外施恩,寬免職員等不明之罪。」施公見王守道、王法二人如此哀求,請免治罪,當下說道:「本部堂本應從重治罪,爾等誣屈節婦,謀占家產,絕滅宗支,姑念爾等一再哀求,著從寬發落。王梁氏即著先行回轉母家,爾等即於三日內,備辦花紅迎歸,王法亦當以庶母看待。所有家產,現在暫歸王法管理,候德官成立後,歸德官。王法既先承繼王有仁,著將家產分出一半,以為承繼應得。並於三日內,將家產所有若干呈報地方官立案,不得稍有吞沒;如敢有違,一經王梁氏查出,准予赴縣控告。王梁氏貞節可表,本部堂自應專奏,請旨旌表。梁鴻才為父不明,本應薄懲,姑念尚無別項情事,亦從寬釋放。王梁氏之舅,著王法出銀五百兩送給,以為見義勇為者賞。所有小孩子三名,亦著王法各給紋銀三兩。供事差役,亦著王法共給紋銀二十兩,以酬奔走之勞。」施公判畢,不知王法可能一一遵斷否,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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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公案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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