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讓地券
維□大明景泰四年。二月乙卯朔。越有十五日。壬寅。祭主施文昱等。伏緣父母奄逝。未卜塋墳。夙夜憂思。不遑所厝。遂令日者擇此崗原。來去朝迎。地古襲吉。堪為宅兆。梯已出。備錢財。買到墓地一方。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抵玄武。內方勾陳。分掌四域。丘承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將軍齊整。千秋萬載。永無殃咎。若有干犯。並令將軍亭長縛付河泊。今備牲牢酒脯。百味香新。共為信契。財地交相。各已分掌。令善匠修×安厝已後。永保清吉。知見歲月主代保。今日直符。故氣邪精不得干犯。先有居者。永避萬里。若違此約。地府主史目當其禍。助葬主里外存亡。悉皆安吉。□玉帝使者女青敕令。券奉
后土之神 收執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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