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條約
旅大租地條約 大清帝國、俄羅斯國 1898年3月27日 |
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歷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欲更敦兩國盟誼,互籌相助之法,為此,
大清國大皇帝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
大俄國大皇帝派駐華署理全權大臣內廷郎巴布羅福為全權大臣;
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之據視為妥協,商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為保全俄國水師在中國北方海岸得有足為可恃之地,大清國大皇帝允將旅順口、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國。惟此項所租,斷不侵中國大皇帝主此地之權。
第二款 因以上緣由所租地段之界,經大連灣迤北,酌視旱地合宜保守該段所需應相離若干里,即準相離若干里,其確切界限以及此約各項詳細,俟此約畫押後,在聖彼得堡會同許大臣刻即商訂,另立專條。此界線商定後,所有劃入租界線內之地及附近水面專歸俄國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畫此約之日始,定二十五年為限,然限滿後,由兩國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所定限內,在俄國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調度水、陸各軍並治理地方大吏全歸俄官,而責成一人辦理,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中國無論何項陸軍,不得駐此界內。界內華民去留任便,不得驅迫。設有犯案,該犯送交就近中國按律治罪,按照咸豐十年中、俄約第八款辦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許大臣在聖彼得堡與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內,一切吏治全歸於中國官,惟中國兵非與俄官商明,不得來此。
第六款 兩國政府相允,旅順一口既專為武備之口,獨準華、俄船隻享用,而於各國兵、商般只,以為不開之口。至於大連灣,除口內一港亦照旅順口之例,專為華、俄兵艦之用,其餘地方作為通商口岸,各國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國認在所租之地,而旅順大連灣兩口為尤要,備資自行蓋造水、陸各軍所需處所,建築炮臺,安置防兵,總設所需各法,藉以著實禦侮;並認以已資修養燈塔,以及保航海無虞之所需各項標誌。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以光緒二十二年所準中國東方鐵路公司建造鐵路之理,而今自畫此約日起,推及由該幹路某一站起至大連灣,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該幹路至遼東半島營口、鴨綠江中間沿海較便地方,築一枝路。所有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國政府與華俄銀行所立合同內各例,宜於以上所續枝路確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經過處所,應由許大臣與東方鐵路公司議商一切。惟此項讓造枝路之事,永遠不得藉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
第九款 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互換之日起舉行。此約禦筆批準之本,自畫押後,趕緊在聖彼得堡互換。茲兩國全權大臣將此約備中、俄二國文字各二份,畫押蓋印為憑。兩國文字校對無訛,惟辯解之時,以俄文為本。此約在北京繕就二本。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