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志/卷十三
外史氏曰:世儒議《周官》,或真或偽,紛如聚訟,其詆之尤力者則曰:劉歆以媚莽,蘇綽以亂周,王安石以誤宋,一若蒼姬六典,苟襲其說,必貽亂階者。夫莽之矯揉造作,侮聖蔑經不足論矣,宇文氏特借《周官》官號以粉飾治具耳,於國之治亂無與也。若夫荊公當北宋積弱以後,慨然欲濟以富強,又恐富強之說為儒者所排擊,於是附會經義以間執儒者之口,其誤宋也乃借《周禮》,以堅其說,並非信《周禮》而欲行其道也。然而世之論者紛紛集矢於經矣。宋歐陽公者號知治體,其論《周禮》,謂六官之屬見於經者五萬餘人,而里閭縣鄙之長,軍師卒伍之徒,仍不與焉。王畿千里之地,為田幾井?容民幾家?王官王族之國邑幾數?民之貢賦幾何?而又容五萬人者於其間?其人不耕而賦將何以給之?則疑其設官之繁如此。或者伸其說,又謂《周禮》舉市廛門關、山林川澤,所有鳥獸魚鱉、草木玉石,一切貨賄之屬莫不設之厲禁而盡徵之,人市有稅,入門有稅,入關有稅,避而不入即沒人之,地所從產又官守而以時入之,是則天之所生,地之所長,人之所養,俱入朝廷,不留一絲毫之利以與民。雖王莽之虐,恐其力亦不能悉如書中所載以盡行其厲民之事。則又疑其賦斂之重如彼。然以餘觀泰西各國,其設官之繁,賦斂之重,莫不如是。而其國號稱平治者,蓋舉一國之財治一國之事,仍散之一國之民,故上無壅財,國無廢政,而民亦無遊手。然則一切貨賄之稅即以養此五萬餘人,以是知《周禮》固不容疑也。泰西自羅馬一統以來,二千餘歲具有本末,其設官立政未必悉本於《周禮》,而其官無清濁之分,無內外之別,無文武之異,其分職施治有條不紊,極之至纖至悉,無所不到,竟一一同於《周禮》。乃至廿人之司金錫,林衡之司材木,匡人撣人之達法則、誦王志,為秦漢以下所無之官,而亦與《周禮》符合,何其奇也。朱子謂《周官》如一桶水,點滴不漏。蓋綜其全體考其條目,而聖人製作之精意乃出。苟執其圖便已私之說以貽誤責《周禮》,《周禮》不任受過也。嗟夫!聖人製作之精,後世襲其一二語以滋貽誤,或遂詆為瀆亂不經之書,斥為六國陰謀之說。古人有言:「禮失而求諸野」,則曷不舉泰西之政體而一證其得失也?日本設官初仿《唐六典》,維新之後多仿泰西。今特詳志之以質論者,作《職官志》。
神武時有將,有相,有國造,有縣主。至成務帝始置大臣,國、郡置長,縣邑置首,又置屯倉首,其他有倉部、物部、土部、販部等名,世遠莫得而詳雲。仲哀帝加置大連,與大臣列。孝德帝時始廢大連,定置左、右大臣,亦加置內大臣,終置太政大臣。天智、文武之際官制大定,蓋自推古、舒明始通隋、唐,至是摹仿《六典》曰趨於文。時以冠服采色定官位級,推古帝創十二階冠,孝德帝制七色十三階冠,天武帝改爵位號,定朝服采色。至稱德帝一變官名,仁光乃復其舊。其沿革損益今不悉記,特志其曆世相仍者。
自一位至三位,各分正、從,為六階。自四位至八位,各分正、從,而正、從又各分上、下,為二十階。從八位下之下有大、少,初位各分上、下,為四階,凡三十階,以敘諸臣。別有自一品至四品,四階,以敘親王。別有勳十二等,第一等准正三位,第十二等准從六位下,凡位階皆以、少者為貴,位階之略如此。
曰神祗伯,曰太政大臣,曰左右大臣,曰內大臣,曰納言,曰參議,曰外紀,曰左右辨。納言、辨,皆有大、中、少三等,是為內文官。
曰近衛府,曰兵衛府,曰衛門府,皆分左、右,近衛將有大、中、少三等,曰左、右馬寮,曰兵庫寮,是為內武官。曰太宰府,曰按察使府,曰國守,曰郡領,是為外文官。
曰征夷將軍,曰鎮守府將軍,曰國團,曰牧,是為外武官。
曰彈正台,曰左、右京職,而伊勢齋宮寮曰加茂齋院司,曰修理職。而勘解由使曰檢非違使,曰鑄錢司,曰左、右修理宮城、防鴨河、造寺、施藥院四使,曰獎學、純和、學館三院別當,曰內豎所、內教坊、內膳、御廚子、大歌所、樂所七別當,曰記錄所,曰藏人所,齋宮以下是為令外之官。曰妃,曰夫人,曰嬪,曰宮人。宮人之下有十二司,曰內侍,曰藏,曰書,曰藥,曰兵,曰闈,曰殿,曰掃,曰水,曰膳,曰酒,曰縫,是為後宮官。
曰東宮傅,曰東宮學士,曰春官。春官之下有四監,曰舍人,曰主膳,曰主藏,曰主獎。有五署,曰主殿,曰主書,曰主工,曰主兵,曰主馬,是為東宮官。曰文學,曰扶,曰家令,曰從,曰書吏,是為親王官。曰大別當,曰執事,曰典鑰,曰中官職,曰大舍人寮,曰圖書寮,曰內藏寮,曰縫殿寮,曰陰陽寮。屬式部省者一官,曰大學寮。屬治部省者三官,曰雅樂寮,曰元蕃寮,曰諸陵寮。屬民部省者二官,曰主計寮,曰主稅寮。屬兵部省者一官,曰隼人司。屬刑部省者一官,曰囚獄司。屬大藏省者一官,曰織部司。屬宮內省者十有一官,曰大膳職,曰木工寮,曰大炊寮,曰主殿寮,曰典藥寮,曰掃部寮,曰正親司,曰內膳司,曰造酒司,曰采女司,曰主水司。八省之政統諸太政官,太政官有三局,少納言、左、右辨是也。左辨管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右辨管兵部、刑部、大藏、宮內。左、右辨局,左、右大吏掌之。少納言局,外記掌之。凡百官屬皆分四等,諸省曰卿、輔、丞、錄,諸職曰大夫、亮、進,屬,諸寮曰頭、助、允、屬,諸使曰長官、次官、判官、主典,諸國曰守、介、椽、目,彈正台曰尹、弼、忠、疏,四府衛曰督、佐、尉、忠,太宰府曰帥、貳、監、典,鎮守府曰將軍、副將軍、軍監、督曹。獨諸司三等,曰正、佑、令史。諸省之輔、丞、錄,諸職之進,台之弼、忠、疏,四衛府之尉、忠,太宰府之貳,皆分大、少。遣唐使、征東大使、征夷將軍之類,皆臨時所命,在此外焉。官職之略如此。
位曰敘,官曰任,諸官所敘之位,大抵太政太臣為正、從一位。左、右大臣,內大臣為正、從二位。近位大將、彈正尹、大納言、中納言、太宰帥為從三位。神祗伯、參議、左右大辨,八省卿,四衛府督,藏人別當及頭,東宮傅,諸職大夫,諸使長宮,概為正、從四位上、下。少納言,侍從,監物,大上國守,鎮守府將軍,諸寮頭,親王家令,概為正、從五位上、下。大外記,左、右大史,大內記,近衛將、監,諸司正,概為正、從六位上、下。其他可以類推焉。
其除目則春、秋二次,秋除京官,春除外官。太政官、式部省司之大納言、大辨、八卿、四督、彈正尹、太宰帥之類系敕任,其餘皆系奏任。大納言以下皆有權官,以德行、才藝、勞效三者及上上至下下九等考課之,以秀才、明經、進士、明法等科選舉之。非三位以上不得升殿,而四位、五位或特賜升殿。秀才、明經上上第者,進士甲第者,皆授八位。明法甲第者授初位。藤原氏以門地為敘任,有攝家、清華名家、羽林家等之號。其敘任各有定例,百官之制至此始壞焉。院政以降再壞焉。
大凡百官之田祿凡十四等,一品八十町,二品六十町,三品五十町,四位三十町。正一位八十町,從一位七十町,正二位六十町,從二位五十町,正三位四十町,從三位三十四町,正四位二十四町,從四位二十町,正五位八町,婦女系位者減三分之一焉,謂之位田。又有職田,太政大臣四十町,左、右大臣三十町,大納言二十町。職田止於重職。
職之重者莫若太政官,蓋上古始有大臣,仲哀加置大連四五員以分其權,因之十餘世。孝德初置太政官,以皇子司之,稱曰知太政官事。廢帝孝謙始任以大臣,曰太政大臣,而至文德以後則藤原氏以外舅世襲焉。後乃有攝政關白及內覽宣旨、准三宮等之號。大臣之外職尤重、權尤隆者為大將,上世大臣兼大將之職,軍國一致。而以重臣握兵柄,不無太重之弊,故別置近衛府立大將以抗大臣,分其左右,多立其屬,而皆轄諸帝。然及至藤原氏盛時,有自為太政大臣,而以其二子為左、右大臣大將者。藤原氏衰而平氏興,其所為皆仿藤原氏。平氏滅而源氏興,爵位不及二氏而威權過之。先是,源、平氏雖有武功,不過四位,國守白河以還,乃至刑部卿、至中納言、至太政大臣、至世襲征夷大將軍而兼右近衛大將,而後國勢一變矣。爾後八省百官翻屬虛器,而諸國司有守護莊園,有地頭,舉國之民厭朝官而喜守護、地頭之武斷,其所在不決者亦皆取決於鐮倉府,府開廳受之。賴朝初置公文所,及其為右近衛大將,則改曰政所。政所之官三,曰別當,曰令,曰寄人。又置問注所,問注所之官一,曰執事。又置侍所,侍所之官一,曰別當。政所掌太政,問注所掌四方訟訴,皆主公文。北條氏承之,世以四位相模守輔將軍攝政,自稱執權。後定政所曰評定所,廢問注所,置引附番,每番有頭人。既而復問注所,與引附參焉。承久之後置府京師六波羅,俾子弟掌之以監京師。又置評定所焉,遣宗族一人於築前,號鎮西探題,厘西海一道事務。又遣一人於長門,號中國探題,厘山陰、山陽二道事務。又數遣使諸道察守護家人之貪廉。鐮倉官制大抵如此。
足利氏較諸鐮倉稍為詳備。尊氏義詮之際,東國有管領,以宗族為之。西京有執事,以舊臣之習政治而親信者為之,後改稱亦曰管領。爾後百度頗具,義滿分其宗族、1曰臣及諸牧、長之門第為十二級:曰一族,曰大名,曰守護,曰外樣,曰評定眾,曰御供眾,曰申次,曰番方,曰國人,曰奉行,曰末土。別置探題、檢斷二官以管遠地,又立三職、七頭,撰1曰臣充之,皆世襲焉,後終為管領所制。管領曰驕僭,又為管領之家臣所制。制度之紛窮而後,織田、豐臣二氏出而糾之。織田氏分其家臣,討略四出而一蹶不起,無復官制可言。豐臣氏之世置五奉行,其三人掌法憲,一人司度支,一人管僧祝。嗣簡天下牧、長尤強大者五氏稱五大老,次強大者三氏稱三中老,分麾下兵為十二組,組猶部也,乃置十二頭。五奉行之所不決,決之五大老。五大老與五奉行不合,則三中老調和之。官制可概見者如此而已。
德川氏嗣興,封建之制大定,其於王畿特設所司代以司監察。分藩二百餘國,各聽其設官自治,而與奪黜陟一操之將軍,稱曰幕府,有令稱曰幕令。將軍之下設大老,職如宰相,有大事則會尾張、水戶、紀伊三親藩會議而後行。其要職有曰目付、目代,隨事而設專職。麾下士卒曰某番,曰某組,其長曰頭官。有曰扈從,馬回卒,有曰與力,足輕,大概多本武營之職而立名。
將軍已廢,初詔稱大政復古,專仿古八省之制,規模略如中葉時。後改稱維新,於是多參用西法,今專就現在官職條舉新制,其因革紛繁,僅述其略雲爾。
等級
凡官職分十七等:一、二、三等為敕任,進退黜陟出自朝旨。四、五、六、七等為奏任,諸省長官舉其材能、敘其資格、擬其名以上聞,而太政官依而行之。自八等至十七等為判任,則諸省長官得自辟寮屬,升降與奪自操其權,但舉其名達之太政官而已。十七等2:-F復有等外吏四等。凡官之同等者曰相當官,如陸軍會計監督與少將同等.稱曰相當官,又有某等相當之名。兼攝者曰兼官,代理者曰權官。凡官皆實授,其在員額外者曰某等出仕,曰某官補,曰御用掛、准某任。或准奏任,或准判任。海、陸軍將佐官則別有非役之名。詳《海陸軍志》。其不列於官而給以公費、令襄事務者,則曰傭雇,亦准官等而給俸焉。
官等表上
[編輯]官客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太政官
太政
大臣
大書
記官
權大書
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書
記官
左右
大臣
參議
書記局
參事院
議長
檢查院
長、副長
賞勳局
總裁
副總裁
議定官
主事
一等
秘書官
二等
秘書官
三等
秘書官
統計院
修史館
總裁
一等
編修官
監事
二等
編修官
三等
編修官
四等
編修官
元老院
議長
副議長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等級
官薔
一等
,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幹事
議官
外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特命全
權公使
特使全
權公使
辨理公使
代理
公使
一等
書記官
二等
書記官
總領事
領事
內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警保局
地理局
戶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衛生局
圖書局
會計局
庶務書
取調局
監獄局
一等
獄司
律蒽局
等級
官窯
一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幹事
議官
外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特命全
權公使
特使全
權公使
辨理公使
代理
公使
一等
書記官
二等
書記官
總領事
領事
內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警保局
地理局
戶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衛生局
圖書局
會計局
庶務書
取調局
監獄局
一等
獄司
往復局
等級
官窨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等
大藏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書記局
議案局
租稅局
關稅局
國債局
出納局
造幣局
大技師
同中
技師
同少
技師
印刷局
常平局
記錄局
調查局
銀行局
陸軍省
卿
大輔
少輔
裁判所
裁判長
評事
權評事
將官
大將
中將
少將
參謀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憲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步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等級
官窯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 等
六等
七 等
騎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炮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工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輜重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會計科
監督長
監督
一等
副監督
二等
副監督
監督補
一、二等
軍吏
一、二等
軍醫科
總監
軍醫監
一等
軍醫正
二等
軍醫正
軍醫
一、二等
藥劑監
一等
藥劑正
二等
藥劑正
劑官
一、二等
馬醫科
馬醫監
馬醫
一、二等
軍樂部
海軍省
卿
大輔
少輔
裁判所
評事
權評事
將官
大將
中將
少將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軍醫科
軍醫
總監
大醫監
中醫監
少醫監
大軍醫
等級
官謇
一 等
二等
三等
四 等
五 等
六等
七 等
秘書科
大秘吏
中秘吏
少秘吏
大秘書
主計科
主計
大監
主計
中監
主計
少監
大主計
機關科
機關
大監
機關
中監
機關
少監
大機
關士
文部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教員
教授
助教
員外
教授
農商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書記局
農務局
商務局
工務局
山林局
驛遞局
驛遞
總官
一等
驛遞官
二等
驛遞官
三等
驛遞官
四等
驛遞官
博物局
會計局
工部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礦山局
等級
官窯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鐵道局
技監
大技長
權大
技長
少技長
權少
技長
燈檯局
電信局
工作局
營繕局
會計局
倉庫局
書計局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司法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大審院
長
判事
檢事長
檢事
上等裁判所
長
地方裁判所
長
宮內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一等侍
講、醫
二等侍
講、醫
侍從長,
三等從
講、侍醫
四等
侍醫
侍從、
五等
侍醫
皇太后、
皇后
宮夫人
皇太后、
皇后
宮亮
等級
官客
一 等
二 等
三等
四 等
五等
六等
七 等
式部寮
頭
權頭
助
權助
一等
掌典
二等
掌典
三等
掌典
四等
掌典
女官
尚侍
典侍
權典侍
掌侍
權掌侍
開拓使
長官
次官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武官
准陸軍
大佐
准陸軍
中佐
准陸軍
少佐
准陸軍
大尉
警視廳
警視
總監
警視
副總監
一等
警視
二等
警視
三等
警視
府
知事
東京
知事
大書
記官
少書
記官
東京
區長
縣
令
大書
記官
少書
記官
官等表下
[編輯]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太政官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書記局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參事院
檢查院
賞勳局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統計院
修史館
一等
掌記
二等
掌記
三等
掌記
四等
掌記
五等
掌記
六等
掌記
七等
掌記
八等
掌記
一等
繕寫
二等
繕寫
元老院
外務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副領事
一等
書記生
二等
書記生
書記
一等
見習
書記
二等
見習
內務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警保局
一等警
既補、屑
二等警
覘補、屑
大警部
三等
警視屬
權大警
部四等
警視屬
中警部
五等屬
權中
警部
六等屬
少警部
七等屬
權少
警部
八等屬
警部補
九等屬
警部試
補,十等
警視屬
地理局
戶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衛生局
圖書局
會計局
庶務書
取調局
監獄局
二等
獄司
三等
獄司
一等書
記、守長
二等書
|己、守長
三等書
已、守長
四等書
已、守長
五等書
記、守長
六等書
已、守長
七等書
已、守長
八等書
記、守長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往復課
大藏省
一等屬
監吏
二等屬
監吏
三等屬
監吏
四等屬
監吏
五等屬
監吏
六等屬
監吏
七等屬
監吏
八等屬
監吏
九等屬
監吏
十等屬
監吏
書記局
議案局
租稅局
關稅局
國債局
出納局
造幣局
同一等
技手
同二等
技手
同三等
技手
同四等
技手
同五等
技手
同六等
技手
同七等
技手
同八等
技手
同九等
技手
同十等
技手
印刷局
常平局
記錄局
調查局
銀行局
陸軍省
裁判所
大主理
中主理
少主理
大錄事
中錄事
少錄事
一等
捕部
二等
捕部
將官
參謀科
中尉
憲兵科
中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步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騎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蹄鐵
工長
伍長
一二等蹄鐵工
下長
炮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上等
監護
曹長
監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監守
一二等
鞍工長
銃工長
鞍工下長
銃工下長
監查
一二等
木工長
鍛工長
木工下長
鍛工下長
火工長
鑄工長
火工下長
鑄工下長
工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上等
監護
首長一等
監護
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輜重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會計科
軍吏副
一二等
軍吏補
一等書
記一等
二等書
記二等
三等書記
一二等
監獄
一二等
軍醫科
軍醫副
一二等
軍醫補
劑官副
一二等
劑官補
一等
看病人
一二等
二等
看病人
一二等
三等
看病人
一二等
馬醫科
馬醫副
一二等
馬醫補
一等
馬醫生
一二等
二等
馬醫生
一二等
三等
馬醫生
一二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軍樂部
樂長
樂次長
樂師
一二等
樂手
一二等
海軍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裁判所
一等
主理
二等
主理
三等
主理
四等
主理
五等
主理
一等
書記
二等
書記
三等
書記
四等
書記
五等
書記
將官
中尉
少尉
少尉補
艦內
教授役
艦內教
授役介
警吏
警吏補
一等
筆生
二等
筆生
三等
筆生
掌炮
上長
掌炮長
掌炮
次長
掌炮
長屬
水夫
上長
水夫長
水夫
次長
水夫
長屬
指揮官端舟長
艦長
端舟長
中端
舟長
大端
舟長
小端
舟長
甲板長
甲板
次長
甲板
長屬
檣樓長
檣樓
長屬
按針長
按針
次長
按針
長屬
信號長
信號
次長
信號
長屬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帆縫長
帆縫
次長
帆縫
長屬
造綱長
遣綱
次長
造綱
長屬
船艙長
未工
上長
木工長
木工
次長
未工
長屬
軍醫科
中軍醫
少軍醫
軍醫副
病室
廚宰
看病
夫長
秘書科
中秘書
少秘書
秘書副
主計科
中主計
少主計
主計碗
機關科
中機
關士
少機
關士
機關
士副
機關
士補
火夫長
火夫
次長
火夫
長屬
文部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教員
訓
道
助
訓
農商
務省
書記局
農務局
商務局
工務局 山林局 驛遞局 博物局 會計局 工部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屆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I 礦山局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鐵道局 一等 技手 二等 技手 三等 技手 四等 技手 五等 技手 六等 技手 七等 技手 八等 技手 九等 技手 十等 技手 燈檯局 電信局 工作局 營繕局
會計局 倉庫局
書計局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司法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大審院 判事 檢事補上等 裁判所 判事 判事補
地方
裁判所
判事
判事補 宮內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一等
馭者 二等
馭者 三等
馭者 四等
馭者 五等
馭者 六等
馭者
雜掌式部寮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一等
掌典補
二等
掌典補
三等
掌典補
四等
掌典補
五等掌
匙補,一
等伶人 六等掌
匙補,二
等伶人 七等掌
趄補,三
等伶人 八等掌
填補,匹
等伶人 九等掌
填補,五
等伶人 十等掌
典補,六
等伶人 女宮 命婦 權命婦 女蠕 權女蠕 開拓使
一等屬
警部 二等屬
警部 三等屬
警部 四等屬
警部 五等屬
警部 六等屬
警部 七等屬
警部 八等屬
警部 九等屬
警部 十等屬
警部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武官
准陸軍
中尉
准陸軍
少尉
准陸軍
少尉
試補
准陸軍
曹長
准陸軍
軍曹
准陸軍
伍長
員警廳
府
一等屬
警部 二等屬
警部 三等屬
警部 四等屬
警部 五等屬
警部 六等屬
警部 七等屬
警部 八等屬
警部 九等屬
警部 十等屬
警部 夏、郡長 縣
一等屬
警部 二等屬
警部 三等屬
警部 四等屬
警部 五等屬
警部 六等屬
警部 七等屬
警部 八等屬
警部 九等屬
警部 十等屬
警部 置、郡長
俸 祿
制祿之法有月給:太政大臣八百圓,左右大臣六百圓,參議、諸省卿、大將、判事、判事自一等至九等均有,是官凡敕任官之判事,自每年金四千五百圓至三千五百圓,各隨其勳勞以為區別。開拓長官,均五百圓。以上一等官。賞勳局副總裁、諸省大輔、中將、判事、次官、尚侍,均四百圓。以上二等官。議定官、諸省少輔、驛遞總官、少將、軍醫總監、監督長、警視總監、判事、檢事長、會計監督長、一等侍講、一等侍醫、式部頭、東京府知事,均三百五十圓。以上三等官。內閣書記官長、大書記官、監事、一等驛遞官、警視副總官、大佐、監督、軍醫監、藥劑監、技監、大醫監、大秘吏、會計監督、機關大監、大技長、判事、檢事、凡奏任之判事、檢事,自每年三千圓至六百六十圓'各隨其勳勞以為區別。二等侍講、二等侍醫、典侍、一等掌典、折給一百圓。式部權頭、府知事、縣令,均二百五十圓。以上四等官。權大書記官、一等秘書官、二等驛遞官、大技師、一等警視、巡查總長、中佐、一等副監督、一等司契、一等軍醫正、一等藥劑正、大匠司、中醫監、中秘吏、會計一等副監、機關中監、權大技長、三等侍醫、二等掌典、折給八十圓。侍從長、式部助、權典助,均二百圓。以上五等官。少書記官、二等秘書官、三等驛遞官、中技司、二等警視、巡查副總長、評事、少佐、會計二等副監督、軍吏正、二等軍醫正、二等藥劑正、馬醫部長上官、馬醫監、中匠司、少醫監、少秘吏、主計少監、機關少監、少技長、四等侍醫、三等掌典、折給六十圓。式部權助、掌侍府、縣大書記官,均一百五十圓。以上六等官。權少書記官、三等秘書官、四等驛遞官、三等警視、巡查副總長、少技司、消防司令長、權評事、大尉、會計監督補、司契、副會計軍吏、軍醫、劑官、馬醫、少匠司、大軍醫、大秘書、大主計、大機關士、權少技長、五等侍醫、侍從、四等掌典、折給五十圓。權掌侍、府縣少書記官、一等獄司,均一百圓。以上七等官。一等屬、一等掌記,五十圓。四等警視、方面監督、一等員警使、消防司令副長、一等監吏、警視屬、中尉、大主理、軍醫副、會計軍吏副、馬醫副、劑官副、一等師大師、中軍醫、一等主理、中秘書、中主計、一等機關士、一等技手、其尤者或七十圓,或八十五圓,或一百圓。一等馭者、命婦、一級掌典補、折給四十圓。二等譯官、警部、二等獄司,均六十圓。以上八等宮。二等屬、二等掌記、四十五圓。五等警視、二等員警使、警視屬、二等監吏、中主理、少尉、會計軍吏補、軍醫補、劑官補、馬醫補、中師、二等師、二等主理、少軍醫、少秘書、少主計、少機關士、二等技手、其尤者或六十圓,或七十五圓,或九十圓。侍從試補、二等馭者、權命婦、二級掌典補、折給十五圓。二等譯官、警部、消防大司令、二等獄司,均五十圓。以上九等官。
三等屬、三等掌記,四十圓。三等書記生、警視屬、三等監吏、少主理、少尉補、軍醫試補、軍吏試補、軍樂部准士官、上等監護、樂長、少師、掌炮上長、水兵上長、木工上長、軍醫副、秘書副、主計副、機關士副、三等師、三等主理、三等技手、其尤者或五十圓,或六十五圓,或八十圓。筍0事補、檢事補、自月給四十五圓以下至Z-十圓,各隨其勳勞以為區別。三級掌典補、折給三十圓。員警副使、消防大司令、三等馭者、三等譯官、警部一等書記、一等守長,均四十五圓。以上十等官。四等屬、四等掌記、三十五圓。四等書記生、巡查長、警視屬、員警副使、大錄事、四等監吏、四等主理、四等師、四等技手、其尤者或四十五圓,或五十圓,或七十圓。四級掌典補、折給二十六圓。四等馭者、四等譯官、警部二等書記、二等守長,均四十圓。以上十一等官。五等屬、五等書記生、五等掌記,三十圓。員警副使、巡查長、警視屬、消防中司令、中錄事、五等監吏、五等主理、五等師、五等技手、其尤者或四十圓,或四十五圓。或六十圓。五級掌典補、折給二十三圓。五等馭者、五等譯官、警部三等書記,均三十五圓。以上十二等官。六等屬、六等書記生、六等掌記,二十五圓。巡查長、消防中司令、警視屬、六等監吏、少錄事、一等工長、一等書記、六等技手、其尤者或三十五十圓,或四十圓,或五十圓。六級掌典補、折給二十圓。警部四等書記,均三十圓。以上十-S_等官。七等屬、七等書記生、七等掌記,二十圓。巡查副長、消防中司令、警視屬、二等工長、七等監吏、二等書記、七等技手、其尤者或三十圓。或三十五圓,或四十圓。七級掌典補,折給十七圓。雜掌女蠕、內掌典、二等伶人,七等譯官、警部,均二十五圓。以上十四等官。八等屬、八等掌記,十八圓。八等書記生、省掌巡查副長、警視屬、八等監吏、三等工長、三等書記、八等技手,其尤者或二十五圓,或三十圓。八級掌典補,折給十四圓。權女蠕、三等伶人、權內掌典、警部六等書記,均二十圓。以上十五等官。九等屬、大舍人、一等繕寫、九等書記、巡查部長、消防少司令、警視屬、九等監吏、一等捕部、四等工長、四等書記、九等技手,其尤者或十六圓,或十七圓,或二十圓。九級掌典補、折給十二圓。四等伶人、警部七等書記,均十五圓。以上十六等官。十等屬、二等繕寫、十等書記生、一等警視屬、五等工長、二等捕部、巡查部長、五等書記、消防少司令、十等技手,其尤者或十三圓,或十四圓,或十五圓。十級掌典補,折給十圓。五等伶人、警部八等書記,均十二圓。以上十七等官。
有年給:一等官之賞勳局總裁、修史館總裁,年三千圓。議長六千圓,副議長四千八百圓,幹事,四千五百圓、四千圓,議官,三千五百圓、三千圓。考元老院議長、幹事、議官,職尊而事簡,給俸較薄,惟以一等官下同二、三等官,議官中又分三等,其給俸少者乃同於四等官,故變為年給。二等官之特命全權公使,一萬七千圓至一萬五千圓。駐英、法、俄、美,均一萬七千圓;駐德,一萬六千圓;駐意、澳及中國,均一萬五千圓。按全權公使以交際之官有關國體,給俸特優,惟以二等官比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幾多逾一倍,故亦變為年給。三等官之特命全權公使、辦理公使,一萬五千圓至一萬三幹圓。駐英、法、俄、美,均一萬五千圓;駐德、意,一萬四千圓;駐中國一萬三千圓。皇太后宮大夫,三千圓。四等官之一等編修官,二千四百圓。代理公使,一萬一千圓至九千圓。駐英、法、俄、美,一萬一千圓;駐德、意、澳,一萬圓;駐中國九千圓。總領事,駐上海者。六千五百圓。皇太后宮亮,一千八百圓。五等官之二等編修官,一千八百圓。一等書記官,四千八百圓至三千八百圓。駐英、法、俄、美,四千八百圓;駐德、意、澳,四千圓;駐中國-Z千八百圓。六等官之三等編修官,一千二百圓。領事六千圓至五千五百圓。駐上海,六千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香港、二千三百圓;駐北京、上海、香港、廈門、天津,均五千五百圓。二等書記官,三千八百圓至二千八百圓。駐英、法、俄、美,三千八圓;駐德、意、澳,三千圓;駐中國二千八百圓。七等官之四等編修官,一千圓。八等官之副領事,五千二百圓至三千圓。駐上海,三千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香港、廈門、天津均五千二圓;駐羅馬.三千2ii圓。一等書記生,二千六百圓至二千圓。駐英、法、俄、美,二千六百圓;駐德、意、澳,二千三百圓;駐北京、上海、香港、廈門、天津,二千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二千四百圓。九等官之二等書記生,二千二百圓至一千五百圓。駐英、法、俄、美,二千二百圓;駐德、意、澳,千圓;駐北京、上海,一千六百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二千圓;駐香港、廈門、天津,一千六百圓。
凡月給,定於每月十七日支領,新任在十五日前者給全額,在十五日後者給半額。升等增給者准之,其降等免職在十五日前者給半額,在十五日後者給全額。既免職復再任者,前官之俸給半額,後官之俸給全額。一月之內再三轉任者,於支俸之日在職之廳准額支給,在十八日後者照增額給。一官而兼數任,從其多者支給,若兼任同等官,不給兼官之俸。凡奉職遠地者,每三個月給俸一次。其公使、領事、書記等官之奉使外國者,每六個月給俸一次。既領俸而免職者,按月追繳。凡免職而因事留任者,照給舊官月俸三分之一。得請歸鄉者給月俸之半,因病不能奉職者,在四個月中給全額,以後則照給三分之一。因公、私事解任審問者,在十五日中給全額,在十五日後者照給月俸五分之一,其無罪者補給,處刑者停給。凡年給仍准月俸之法,按月分給。
月給之外又有日給,凡海、陸軍官自佐尉以下,各照領次等相當官月俸,而以日計算,有事則加俸焉。若額外吏之傭雇者,亦以日計算。
凡依願免官及在職病故者,計其奉職久暫給予賜金,曰滿年賜金。惟因私罪免職,處懲役一年以上者不給。自明治六年制定官祿稅,敕任官課十分之一,明治十年命課十分之二。奏任官課二十分之一,惟海、陸軍官及公使、領事、並工部省之技、監官不稅。明治十三年,詔普免之。
勳位
[編輯]官等之外,有品以別親王,有位以敘諸臣,有勳章以旌有功,有記章以獎軍士。
親王之品,曰一品,曰二品,曰三品,曰四品,惟諸王有列五品者。
敘位,曰正一位,曰從一位,曰正二位,曰從二位,曰正三位,曰從三位,曰正四位,曰從四位,曰正五位,曰從五位,曰正六位,曰從六位,曰正七位,曰從七位,曰正八位,凡十五級,位階與官等不相附麗。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得敘一、二、三位,而正一位仍不得授參議、諸省卿、大將、議長,雖列一等官,僅敘正、從四位。一、二等官以下僅敘五、六、七位,若八等官以下則無位焉。凡敘位以資格之深淺,不以官等之崇卑,免官之後仍帶位階,惟有罪褫職者並奪其位記,亦有身後追贈者。
勳章凡八等:古以武功爵為勳,凡十二等。明治八年定製,仿照西人寶星之法給以賞牌,九年乃改為勳章。勳章態制以金銀為章,上系以紐,紐之上為環,佩之以綬。勳一等者金日章,又名旭日大綬章。徑二寸五分,以赤佛蒜嵌光線,以白佛蒜嵌紐,亦金制為桐葉形,上為桐花三枝,中央七花,左、右各五花,花以紫佛蒜嵌葉,以綠佛蒜嵌環,用金圓形綬,幅四寸,紅白交織。勳二等者金銀日章,又名旭日重光章。徑三寸,曰及光線用佛蒜均如一等制。無紐無環,佩以銀針,無綬。勳三等金日章,又名旭日中綬章。徑一寸八分,紐如一等,環用金橢圓形,綬幅一寸,亦紅白交織。勳四等金日章,又名旭日小綬章。徑一寸五分,紐如一等,環用金圓形,綬幅一寸。勳五等金銀曰章,徑一寸五分,紐亦金制為桐葉形,上為桐花三枝,中央五花,左、右各三花,花紫葉綠,均用佛蒜如一等制。環用金圓形,綬幅一寸。勳六等銀日章,徑一寸五分,紐如五等,環用銀圓形,綬幅一寸。勳七等銀桐章,徑一寸,葉綠花紫,花中五而左、右三,其式如紐而不別系紐,環用銀圓形,綬幅一寸。勳八等亦銀桐章,花葉皆以銀,不嵌佛蒜,其他均如七等。凡佩帶勳章之法,勳一等者必兼佩二等章,二等以下只佩一章。凡一等勳用廣綬,自右肩上斜佩左肋下。二等無綬,用針夾佩右肋上。三等纏綬於領,佩於頷下。四等以下皆佩於左肋邊。凡勳章佩於禮服,若常服代用略綬褂之左襟扣口以表等級。明治十年又改制,一曰大勳位菊花大綬章,章用金曰,日之四圍有菊四枝,日赤光線白,花黃葉綠,均用佛蒜,紐亦用菊,仍以黃佛蒜嵌,環用金圓形,綬幅三寸八分,紅紫交織。二曰大勳位菊花章,章用金銀曰,徑三寸,日赤光線白,二重。菊黃葉綠,均用佛蒜,無紐、無環、無綬,佩用銀針。敘勳一、二等者亦許其佩帶,惟大勳位不輕授人,今惟敘親王一人而已。
凡敘勳,一等者,國皇親授。敘二等者,太政大臣奉授。敘三等者,賞勳局總裁奉授。四等以下,則總裁送致之諸省卿長以轉授之。外國臣民之得勳章者,由外務卿轉授焉。其自外國政府得有勳章者,敕、奏任官具狀於外務省。判任官及華士族平民,各由其管轄廳具狀於外務省,轉達於太政官,經賞勳局核准亦許佩帶焉。
若從軍記章,不論將卒貴賤,不問軍功有無,凱旋之後即普賜之以為徽志。其式銀章,圓形,徑一寸,中刻紋為桐枝,里記年號,紐用銀,綬幅一寸,綠白交織。
章服
[編輯]明治六年始仿西制改定章服有大禮服,其分別等差曰冒,帽,敕、奏、任均同,惟以飾毛之有無、刺繡之精粗為別。曰上衣,上衣之飾章,敕任官在襟、背、胸、袖側囊脊端,奏任官在襟、袖側囊脊端,判任官僅在襟、袖。曰下衣,曰褲,曰等級標條。等級標條在兩袖飾章之邊,其條線闊一分,中間八厘。
凡敕任官帽用黑絨,飾以白毛,左側章用黑天鵝絨,五七桐御紋一個,桐蕾,小唐草,按蕾即桐花,中央七,左、右五,故名五七桐。其五三桐仿此。周緣電紋,闊三分,紐扣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七桐。上衣用黑絨,飾用繡以金線,御紋以五七桐,桐蕾、唐草。緣飾以電紋線,闊三分。大鈕扣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七桐。下衣用白絨,小鈕扣徑五分,亦以金制。數無定製。褲用白絨,兩側施電紋線。闊一寸。等級標條:一等官金線三條,二等官二條,三等官一條。
凡奏任官帽用黑絨,飾以黑毛,左側章用天鵝絨,五三桐御紋一個,桐雷,中唐草。周緣單線闊三分,鈕扣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三桐。上衣用黑絨,飾用繡以金線,御紋以五三桐,桐蕾,中唐草。緣飾以無地單線,大鈕扣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三桐。下衣用鼠色絨,小鈕扣徑五分,亦以金制。數無定製。褲用鼠色絨,兩側章施無地單線。闊一寸。等級標條:四等官金線四條,五等官三條,六等官二條,七等官一條。
凡判任官帽用黑絨,無毛飾,左側章用黑天鵝絨,五三桐御紋一個,桐蕾,大唐草。周緣單線,鈕扣徑七分,銀制,亦刻五三桐。上衣用黑絨,飾用繡以銀線,御紋以五三桐,桐蕾,唐草。緣飾以無地單線,大鈕扣徑七分,銀制,亦刻五三桐。下衣以紺色絨,小鈕扣徑五分,以銀制。數無定製。褲以紺色絨,兩側章施無地單線。闊一寸。等級標條:八等官銀線七條,九等官六條,十等官五條,十一等官四條,十二等官三條,十三等官二條,十四等官一條,十五等官無。凡等外吏用通常禮服,惟一等至四等各以其袖端施等級標條,一等白線四條,二等三條,三等二條,四等一條。凡非役有位者,四位以上准敕任,五位以下准奏任,惟飾章除桐蕾、唐草合繡之制,僅以脊端附圓徑二寸之御紋一個而已。其皇族大禮服,徽章用菊飾,章用日,他亦如諸官。惟海、陸軍軍官尊卑之等,職務之別,或以色,或以式,各不相同雲。
凡大禮服必佩劍,劍約長三尺,敕任官之劍柄用金,劍之頭環為卵形,表里二個桐蕾密鋟,劍之覆輪緣為雲頭,劍之鳥頭為鳳,劍之鍔為卵形,一個桐蕾密鋟,劍之鞘用黑革,劍之鞘口為雲頭,帶劍之鞘舌為葉形,劍之鐺為桐蕾密鋟,劍之帶以金線裝,劍之運轉環以金,劍之鉤帶以金線裝,帶之扣以金。奏任、判任官制多從同,惟所鋟桐蕾較疏。奏任官之帶以銀線裝,判任官之柄用銀,帶用黑革而已。
黜陟
[編輯]官人之法盡由薦舉,考海、陸軍武官多出於兵學校,學生既卒業,試而得選,有敘佐、尉官者,蓋兼用考試之法。其他學校雖選擇其尤,給以理學、法學士之名,誇為得第,於官人無與也。自封建廢而世祿亦廢。維新之始,詔徵各藩貢士於京,多邀顯擢,今當路諸公皆維新功臣,非舊京華族即巨藩要人。今之參議等官多通西語,蓋幕府末造各藩爭選英俊,厚給資裝,俾受業於泰西,歸,值維新崇尚西法,遂各據要津雲。若奏任諸官,則由各省卿長舉其所知上之太政官,太政官擢而用之。明治元年八月,鎮將府佈告曰:苞苴私謁,宦途積弊,緣是而推舉登用,實損國體而惑人心。今政體一新,嚴禁此弊,物雖薄微,與、受同罪。二年又佈告曰:選舉為當今之要務,出處為終身之大節。若懷挾私意,徇親忘疏,賢何以升?不肖何以退?汝百官有司宜考賢否之實跡,去愛憎之私意,同心協力以扶植皇基。四年三月又詔曰:濫舉人才,實乖政體。自今諸官省並地方官,凡選舉判任官,須以其人之行狀才識詳呈於管轄官,然後登用。七年又詔:院、省使及地方官,凡擢用奏任官,須將其人之性行、履歷、事業詳細記於別紙,申之太政官,察核而後用焉。
自維新之初,務以網羅賢才、收拾人心為務,一切崇尚寬大,並無課吏考官之法,多濫賞而薄罰,驟升而慎降。明治九年,始定官吏懲戒例。其法除私罪外,凡官吏有誤事瀆職者,本屬長官得行懲戒之法。懲戒之法三:一曰譴責,長官指斥其事,給予譴責書。二曰罰俸,少則半月,多則三月,凡罰俸之法每月限領月俸之半,以其餘數送還大藏省。三曰免職。以懲戒免職,長官具狀奏請免奪位記,但必由長官諭令本人自請免職,方免追奪。凡懲戒之權,諸省長官於所屬奏、判任官,太政大臣於府、縣奏任官,府、縣並警視廳長官於所屬判任官,司法卿於四等之下之判事,均得專行。惟府、縣之兼判事者,於所屬判任官須與其他府、縣奏任官協議,然後得行。又府縣長官,警視長官,於所屬判任得專行譴責,其罰俸、免職者速申之內務卿,兼判事者速申之司法卿,然後得行。凡官吏有心故造入於私罪者,若仍系公務失誤,本屬長官得因司法官移會專行其處分。凡官吏犯罪,除律例載明專條外,別無官吏處分之法。
惟官吏不許營商,凡買之於人、賣之於人、或買人物產加以製造以營利者,一概禁止。惟開掘礦山及購買田地,或貸其田地家產於人以收屋租地價,或貸金銀於人以收利息,或舉其田地所生物產加以製造以營利者,在所不禁。若其家族欲為商賈者,宜分籍別居,然後就業。
又明治八年定例:凡官地、官林及公用物品以投票法斥賣者,其管轄廳所屬官員不許投取。又明治十二年太政官佈告:凡為官吏,不許聚會公眾、以政治學術講談演說以煽惑人心,違者均治罪。此數者為官規,其他概同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