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錄之餘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
日知錄之餘 作者:顧炎武 清 |
原序
[編輯]有通儒之學,有俗儒之學。學者將以明體適用也,綜貫百家,上下千載,詳考其得失之故,而斷之於心,筆之於書,朝章、國典、民風、土俗,元元本本,無不洞悉,其術足以匡時,其言足以救世,是謂通儒之學。若夫雕琢辭章,綴輯故實,或高談而不根,或剿說而無當,淺深不同,同為俗學而已矣。自宋迄元,人尚實學,若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之流,著述具在,皆博極古今,通達治體,曷嘗有空疏無本之學哉。明代人才輩出,而學問遠不如古。自其少時鼓篋讀書,規模次第已大失古人之意。名成年長,雖欲學而無及。間有豪雋之士,不安於固陋,而思嶄焉自見者,又或采其華而棄其實,識其小而遺其大。若唐荊川、楊用修、王弇州、鄭端簡,號稱博通者,可屈指數,然其去古人有間矣。
崑山顧寧人先生,生長世族,少負絕異之資,潛心古學,九經諸史略能背誦,尤留心當世之故,實錄奏報,手自抄節;經世要務,一一講求。當明末年,奮欲有所自樹,而迄不得試,窮約以老。然憂天憫人之志,未嘗少衰,事關民生國命者必窮源溯本,討論其所以然。足跡半天下,所至交其賢豪、長者,考其山川風俗、疾苦利病,如指諸掌。精力絕人,無他嗜好,自少至老,未曾一日廢書,出必載書數簏自隨。旅店少休,披尋搜討,曾無倦色。有一疑義,反覆參考,必歸於至當。有一獨見,援古證今,必暢其說而後止。當代文人才士甚多,然語學問,必斂衽推顧先生。凡制度典禮有不能明者,必質諸先生。墜文軼事有不知者,必徵諸先生。先生手畫口誦,探源竟委,人人各得其意去。天下無賢不肖,皆知先生為通儒也。
先生著書不一種,此《日知錄》,則其稽古有得,隨時札記,久而類次成書者。凡經義史學、官方吏治、財賦典禮、輿地藝文之屬,一一疏通其源流,考正其廖誤。至於嘆禮教之衰遲,傷風欲之頹敗,則古稱先,規切時弊,尤為深切著明,學博而識精,理到而辭達。是書也,意惟宋元名儒能為之,明三百年來殆未有也。
耒少從先生游,嘗手授是書。先生沒,復從其家求得手稿,校勘再三,繕寫成帙,與先生之甥刑部尚書徐公健庵、大學士徐公立齋謀刻之而未果。二公繼沒,耒念是書不可以無傳,攜至閩中。年友汪悔齋贈以買山之資,舉畀建陽丞葛受箕,鳩工刻之以行世。
嗚呼,先生非一世之人,此書非一世之書也。魏司馬朗復井田之議,至易代而後行。元虞集京東水利之策,至異世而見用。立言不為一時,錄中固已言之矣。異日有整頓民物之責者,讀是書而憬然覺悟,採用其說,見諸施行,於世道人心實非小補。如第以考據之精詳,文辭之博辨,嘆服而稱述焉,則非先生所以著此書之意也。
康熙乙亥仲秋門人潘耒拜述
敘
[編輯]敘曰:自明體達用之學不修,後生鉅材日事纂述,而鴻通瑰異之資遂率隳敗祠章訓詁、襞績破碎之中。漢時經術修明,賢哲著書,大都採擇傳記百家,論說時政與己志而已。魏晉已降,著錄始廣。唐以後遂歧分為數家,其善者自典章經制文物度數以及佛老之書,徼裔之跡,莫不明其因革損益、巨細本末,號稱繁博。然求其坐而言,可起而行,修諸身心,達於政事者,不數覯焉。 崑山顧亭林先生,質敏而學勤,誼醇而節峻,出處貞亮,固已合於大賢。雖遭明末喪亂,遷徒流離,而撰述不廢,先後成書二百餘卷。閎廓奧賾,咸職體要,而智力尤瘁者此也。其言經史之微文大義、良法善政,務推禮樂德刑之本,以達質文否泰之遷嬗,錯綜其理,會通其旨。至於賦稅、田畝、職官、選舉、錢幣、權量、水利、河渠、漕運、鹽鐵、人材、軍旅,凡關家國之制,皆洞悉其所由盛衰利弊,而慨然著其化裁通變之道,詞尤切至明白。其餘考辨亦極賅洽。《易》曰:「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也。」又曰:「困者,德之辨也。」傳曰:「仁人之言,其利溥哉。」豈非善成其鴻通瑰異之資,而畢出於體用焉哉。元明諸儒,其流失喜空言心性,凡講說經世之事者,則又迂執寡要。先生因時立言,頗綜核名實,意雖救偏,而議極峻正,直俟諸百世不惑,而使天下曉然於儒術之果可尊信者也。
汝成鑽研是書,屢易寒暑。又得潘檢討刪飾元本,閻徵君、沈鴻博、錢宮詹、楊大令四家校本。先生討論既夥,不能無少少滲漏,四家引申辯證,亦得失互見,然實為是書羽翼也,用博採諸家疏說傳注名物古制時務者條比其下。伏處海濱,見聞孤陋,又耆碩著書富邃,而義無可附,則亦闕諸。竊慮踳駁,有逾簡略。嗚呼,學識遠不逮先生毛髮,而欲以微埃涓流,上益海岱之崇深,抑愚且妄矣。然先生之體用具在,學者循其唐塗,以窺賢聖製作之精,則區區私淑之心,識小之指,或不重為世所詬病者矣。書凡三十二卷,篇帙次第略不改易。集釋條目、諸賢名氏里爵,具列於後,而輒著其大指於篇。
先生著述閎通,是書理道尤博,學術政治皆綜隆替,視彼窾言,奚啻瓶智。自康熙三十四年,吳江潘檢討刻於閩中,流行既久,刊劂多訛,潛邱諸君皆有校正。今茲集釋即緣為權輿,復廣加鈎析,脫字既增,誤文亦削。諸君別著,論纂雖殊,指意可並,則亦附諸。至先生所纂《金石文字記》、《山東考古錄》、《石經考》、《五經同異》、《音學五書》、《郡國利病書》、《亭林詩文集》、《菰中隨筆》等書,凡藉參稽,亟為決擇;若異徑庭,不引詮訓。至漢唐及明經史傳紀諸子雜家,皆先生博綜穿穴,茲更無事駢枝。凡所稱引,率斷自先生同時及後賢所述。 先生問學浩博,論說深遠,專綜大綱,或忘識小。諸家辨駁,其無關閎旨者勿論;間有異同,轉滋歧舛。用援鄭詁《禮經》、顏注《漢史》之例,拾遺元文,參以私測,更列眾言,加之融釋。 諸經訓纂,眾史傳志,其文可互通者,悉隨先生所錄疏明。至義類所觸,或摭實略虛,或舍新徵舊。又逸書別史、諸子百家,分見少殊,援引斯異,亦隨所列之文、所據之本,略事鈎甄,以祛抵滯。
先生負經世之志,著資治之書,舉措更張,言尤慨切。第世異盛衰,則論貴參伍,求棟買轂,何殊區霚。爰竭顓愚,略疏偏激,不為掉罄,間陳一孔,雖會幾深,終慚和繆。又先生留心時務,奏議文書事關利害,皆入簡編。今有發明,廣為采廁。著書誠尚雅馴,立說亦爭要領。或節錄其篇,或咸登其論,理勢恐失其真,辭氣多仍其筆,亦准全書,惟求實事。至於詞原曲喻,隱多未正,既輒舛馳,闕疑云爾。
世嬗歲遷,學者輩出,參考古今,蔚成宏傑。其論治體要道、經術文章,器識雖殊,穿並則一。間著名理,有出先生論述外者,既綜疏列;至於考證諸家,意主搜羅,凡所引稱,時至繳繞,今入注文,但取證明,奚事炫博,輒加刪節,歸諸簡核。若語有繁略,理無醇疵,既列其凡,不廣附麗。
疏說既繁,主名難一;氏族不署,淆舛易滋。然或同籍系,罔辨纂言,既異存亡,須分著錄。始輯注文,但稱某氏,惟氏同則殊以官,諡同則加以地。其他區異,旨亦准斯。至同時材哲,則概著其名,事取標題,義無軒輊。第上相位崇,守土分別,兼獲師承,宜謹書策。少變其文,復同前例。叔重解字,引賈逵之說,書官以尊;康成治詩,重毛公之賢,稱箋自下。爰式先儒,用慎操翰。
潘氏耒,字次耕。吳江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官檢討。元刪錄本,通行刊本。
閻氏若璩,字百詩,太原人。康熙間舉學鴻詞。元校本。
楊氏名寧,字簡在。江陰人。拔貢生,官知縣。元校本。
沈氏彤,字冠雲。吳江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元校本。
錢氏大昕,字曉徵。嘉定人。官少詹事。元校本。
談氏允厚,字厚臣。嘉定人。
胡氏承諾,字君信,一字石莊。石門人。舉人。
王處士錫闡,字寅旭。吳江人。
張氏爾岐,字稷若。濟陽人。
陸氏世儀,字道威。太倉人。
唐氏甄,字鑄萬。夔州人。舉人,官知縣。
陸清獻隴其,字稼書。平湖人。進士,官御史,從祀廟庭。
魏鴻博禧,字冰叔。寧都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李文貞光地,字晉卿。安溪人,官大學士。
徐司冠乾學,字原一。崑山人。進士。
朱檢討彝尊,字錫鬯。秀水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慕氏天顏,字鶴鳴。靜寧人。進士,官漕運總督。
儲大令方慶,字廣期。宜興人,進士。
嚴太僕虞惇,字寶成。常熟人。進士。
姜氏宸英,字西溟。慈谿人。官編修。
方侍郎苞,字靈皋。桐城人。進士。
惠侍讀士奇,字天牧。吳縣人。進士。
任氏源祥,字王谷。宜興人。
王給事命岳,字伯咨。晉江人。
陳氏啟源,字長發。吳江人。
梅氏文鼎,字定九。宣城人。
臧氏琳,字玉林。武進人。
邱氏嘉穗,字秀瑞。浙江人。舉人。
陳庶子遷鶴,字介石,安溪人。
楊編修繩武,字文叔。吳縣人。
顧司業棟高,字復初。無錫人。
陳文恭宏謀,字汝咨。臨桂人。官大學士。
陳總兵倫炯,字資齋。同安人。
曹給事一士,字諤庭。上海人。進士。
汪氏師韓,字抒懷。錢塘人。官編修。
柴氏紹炳,字虎巨。仁和人。
謝中丞敏,字肅齋。武進人。
陳通政兆侖,字句山。錢塘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庶吉士。
全氏祖望,字紹衣。鄞縣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
陳鴻博文靖,字位山。當塗人。乾隆初舉。
喬氏光烈,字敬亭。上海人。進士,官巡撫。
裘文達曰修,字叔度。新建人。進士,官尚書。
宮氏獻瑤,字瑜卿。安溪人。官洗馬。
王方伯太岳,字芥子。定興人。進士。
姚氏范,字南青。桐城人。官編修。
江氏永,字慎修。婺源人。
盧氏文弨,字紹弓。餘姚人。侍講學士。
陸中丞耀,字青來。吳江人。舉人。
莊侍郎存與,字方耕。武進人。進士及第。
王氏鳴盛,字鳳喈。嘉定人。光祿寺卿,進士及第。
黃氏中堅,字震生。吳縣人。
戴氏震,字東原。休寧人。庶吉士。
趙氏翼,字雲崧。陽湖人,貴西兵備道,進士及第。
姚刑部鼐,字姬傳。桐城人。進士。
柴御史潮生。
胡御史蛟齡。
楊侍郎永斌。
王上舍應奎,字柳南。常熟人。
孫氏志祖,字頤谷。仁和人。進士,官御史。
惠氏棟,字定宇。侍讀子。
鳳氏韶,字德隆。江陰人。歲貢生。
朱氏澤沄,字止泉。寶應人。
錢徵士大昭,字晦之。嘉定人。嘉慶初舉孝廉方正。
梁氏玉繩,字曜北。錢塘人。
汪明經中,字容甫。江都人。
劉學博台拱,字端臨。寶應人。
莊大令述祖,字葆琛。陽湖人。進士。
莊氏綬甲,字卿珊。大令子。
錢學博塘,字岳源。嘉定人。進士。
洪氏亮吉,字稚存。陽湖人。官編修。
桂氏馥,字未谷。曲阜人。進士,官知縣。
孫兵備星衍,字淵如。陽湖人。進士及第。
凌氏廷堪,字次仲。歙人。進士,官教授。
雷氏學淇,字介庵。直隸通州人。進士。
張大令雲璈,字仲雅。錢塘人。舉人。
陳同知斌,字白雲。德清人。進士。
程方伯含章,字月川。景南人。舉人,巡撫,左遷布政使。
劉氏逢祿,字申受。武進人。進士,官禮部主事。
陸學博珣,字子劭。嘉定人。
管氏同,字異之。上元人。舉人。
沈明經宇,字啟大。嘉定人。
劉明經開,字孟塗。桐城人。
嚴氏如煜,字樂園。漵浦人。孝廉方正,官按察使。
沈學博欽韓,字文起。舉人。吳縣人。
阮閣部元,字伯元。儀徵人。今官協辦大學士,雲貴總督。
陶宮保澍,字雲汀。安化人。進士,今官兵部尚書,兩江總督。
方東樹,字植之。桐城人。
姚大令瑩,字石甫。桐城人。進士,今官江蘇知縣。
周濟,字保緒。荊溪人。進士,今官教授。
魏源,字默深。邵陽人。舉人,今官內閣中書。
張生洲,字淵甫。吳江人。舉人,今官教諭。
謝占壬,字◎◎。寧波人。
施彥士,字朴齋。崇明人。舉人,今官知縣。
徐璈,字六襄。桐城人。進士,今官知縣。
左暄,字春谷。經縣人。
道光十四年五月嘉定後學黃汝城敘錄
序
[編輯]鄒福保
亭林先生忠孝大儒,不專以著作傳,而著作亦為振古以來所未有。所輯《日知錄》,孤懷閎識,殫見洽聞,國史本傳稱之為「精詣之書」。然止雲三十卷。潘稼堂所刊三十二卷已溢出原數之外,此四卷又溢出於稼堂所刻之外,其故何歟?余維自古磊落奇偉之士,其緒論足以扶世翼教者,雖殘編斷簡,至一句一字之微,後之人往往掖拾而珍惜之。憚流傳至於千百祀之久,況乎道德文學經濟氣節巋然推昭代儒林之冠,而觥觥乎為經師、人師如先生者耶!「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宜乎人之甄采遺佚,而不忍使其磨滅於塵蠢中也。
余嘗謂先生之學卓然成大家,足與前代之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諸公相頡頏。厥故有二:一多讀人間有用書,一多交海內益友。凡群經諸史、金石圖篆、文編說部有關於歷代掌故、國家典制、天文輿地、河漕兵農之屬,咸悉心研撢,窮極根底,因原竟委,考正得失。生平自少至老,無一刻離書,出行挾以自隨,有疑則發篋對勘。此所以洞燭今古,本本原原也。加以足跡半天下,所交皆巨人長德,虛懷若谷,廣益集思,其學究天人,如王闡熟精《三禮》,如張爾歧旁參互證,如閻若璩博聞強記,如吳任臣讀盡有字之書,如朱彝尊專精六書之業,如張紹能包他人之所有,並能拓他人之所無,又與傅山,李容,歸莊、七宏撰諸君子或辨析道義,或切刺名理,往復商榷,取法者精,是以所詣愈峻,斂華就實,經世淑身,而不為虛憍詭異之說,是足多已。嗟乎!時至今日,儒術衰微,卮言紛紛遍華夏,幾不知正學為何事。有心世道者,側身環顧,愀然有憂思焉,以為當世不見先生,亦不復知有先生矣。猶賴聖明在上,表章潛德,詔舉先生從祀文廟兩院,凡薄海內外賢士大夫之聞風者,私相慶慰,俱憬然於斯道垂絕,尚有一線留貽,奉先正之典型,挽狂瀾於既倒,不可謂非吾黨之幸也已!
此編餘於家藏舊書中檢得,原板已亡,士林罕見,重寫授梓,以廣其傳,世之瓣香《日知錄》者,得此益窺全豹,豈不快哉!豈不快哉!
按先生著述,若《天下郡國利病書》、《音學五書》、《雜著十種》及詩文集等,至今風行字內,家有其書。並聞《利病書》之原稿,曾經先生於簡眉冊尾手自細注者,尚存崑山祠堂中,可得披覽。此外未刊之《肇域志》稿,或雲藏洪琴西觀察家,然未及睹。又《區言》五十卷,皆述治天下之要,昔何義門曾於東海相國所偶見一帙,而世無傳本,存否難知。又《皇明修文備史》四十帙,中間所輯書七十五種,皆有明一代之事,蓋先生當時有志於明史,而未暇成書者。乾隆時,武進趙億孫曾得抄本,今亦不知何往。嗚呼!吾吳不乏劬書耆學之君子,有注意於鄉邦文獻、搜遺訂墜者乎?採訪雕鐫,匪異人任,能令先生未經傳播之書,一一長留於天地間,區區之心,不勝大願。
抑猶有說焉,先生乃我蘇之鄉賢也,郡城中應有專祠供奉栗主,以行春、秋之祭祀,以為邦人士之師資。余懷之二十年矣,而力不足以倡之,竊自愧恨;桑梓馨香之報,其安能無望於後之來者乎!
宣統二年庚戌秋七月鄉後學元和鄒福保謹序
卷一
[編輯]書法
晉衛恆《四體書勢》序曰:「昔在黃帝,創製造物,有沮誦、倉頡者,始作書契,以代結繩,蓋觀鳥跡以興思也。因而遂滋,則謂之字。有六義焉:一曰指事,『上』『下』是也;二曰象形,『日』『月』是也;三曰形聲,『江』『河』是也;四曰會意,『武』『信』是也;五曰轉注,『老』『考』是也;六曰假借,『令』『長』是也。夫指事者,在上為『上』,在下為『下』也。象形者,『日』滿『月』虧,效其形也。形聲者,以類為形,配以聲也。會意者,止戈為『武』,人言為『信』也。轉注者,以『老』為『考』也。假借者,數言同字,其聲雖異,其意一也,自黃帝至三代,其文不改。及秦用篆書,焚燒先典,而古文絕矣,漢武帝時,魯共王壞孔子宅,得《尚書》、《春秋》、《論語》、《孝經》,時人已不復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漢世秘藏,希得見之。魏初,傳古文者,出於邯鄲淳。恆祖敬侯,寫淳《尚書》,後以示淳,而淳不別。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經,轉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縣人盜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案敬侯所書,猶有仿佛。古書亦有數種,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為工妙,恆竊說之,故竭愚思以贊其美,愧不足廁前賢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昔周宣王時,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與古同,或與古異,世謂之籀書者也。及平王東遷,諸侯立政,家殊國異,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益之,罷不合秦文者,斯乃作《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愛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自秦壞古文,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文,八曰隸書。王莽時,使司徒甄豐校文字部,改定古文,復有六書:一曰古文,孔氏壁中書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異者也;三曰篆書,秦篆書也;四曰佐書,即隸書也;五曰繆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鳥書,所以書幡信也。及許慎撰《說文》,用篆書為正,以為體例,最可得而論也。秦時李斯,號為二篆,諸山及銅人銘皆斯書也。漢建初中,扶風曹喜少異於斯,而亦稱善。邯鄲淳師焉,略究其妙。韋誕師淳,而不及也,太和中,誕為武都太守,以能書留補侍中,魏氏寶器銘題皆涎書也。漢末,又有蔡邕,采斯、喜之法,為古今雜形,然精密簡理不如淳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難成,即令隸人佐書,曰隸字。漢因行之,獨符印璽、幡信題署用篆。隸書者,篆之捷也。上谷王次仲始作楷法。至靈帝,好書。時多能者,而師宜官為最,大則一字徑丈,小則方寸千言,甚矜其能。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壁書,過觀者以酒讎,計錢足而火之。每書輒削,而焚其札。梁鵠乃益為判而飲之酒,候其醉而竊其札,鵲卒以書至選部尚書。宜官,鵠宜為大字,邯鄲淳宜為小字。鵠謂淳得次仲法,然鵠之用筆盡其勢矣。漢末,有左子邑,小與淳、鵠不同,然亦有名。魏初有鍾、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而鍾氏少異,然亦各有巧,今大行於世。……漢興而有草書,不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時,齊相杜度號善作篇。後有崔瑗、崔寔,亦皆稱工。杜氏殺字甚安,而書體微瘦。崔氏甚得筆勢,而結字小疏。弘農張伯英者,因而轉精甚巧,凡家之布帛必書而後練之,臨池學書,他水盡黑,下筆必為楷,則號『匆匆不暇草書』,寸紙不見遺,至今猶寶其書,韋仲將謂之「草聖」。伯英弟文舒者,次伯英。又有姜盂潁、梁孔達、田彥和及韋仲將之徒,皆伯英弟子,有名於世,然殊不及文舒也。羅叔景,趙元嗣者,與伯英並時,見稱於西州,而矜巧自異,眾頗惑之。故英自稱『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羅、趙有餘』。河間張超亦有名,然雖與崔氏同州,不如伯英之得其法也。」
漢時策書,其制二尺,短者半之,篆書,起年月,稱皇帝以名,諸侯王三公其罪免亦賜策。其異者隸書,用尺一木,兩行而已。 隸書
《漢書·藝文志》:「《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與孔氏壁中古文異體。《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愛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是時始造隸書矣,起於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於徒隸也。漢興,間裡書師合《蒼頡》、《愛歷》、《博學》三書,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為《蒼頡篇》。武帝時,司馬相如作《凡將篇》,無復(師古曰:復,重也)字。元帝時,黃門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元尚篇》,皆《蒼頡》中正字也,《凡將》則頗有出矣。至元始中,征天下通小學者以百數,各令記字於庭中。楊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訓纂篇》,順續《蒼頡》,又易《蒼頡》中重複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復續楊雄作十三章,(韋昭曰:臣,班固自謂也。作十三章,後人不別,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中。)凡一百二章,無復字,六藝群書所載略備矣,《蒼頡》多古字,俗師失其讀。宣帝時,征齊人能正讀者,張敞從受之。傳至外孫之子杜林,為作訓故,並列焉。」庾肩吾《書品序》:「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
張守節《史記正義·論例》曰:「程邈變篆為隸,楷則有常。後代作文隨時改易,衛宏官書數體,呂忱或字多奇,鍾、王等家以能為法,致今楷文改變,非復一端。」
《南齊書·劉休傳》:「元嘉世,羊欣受字,敬正隸法,世共宗之。右軍之體微古,不復見貴。休始好此法,至今此體大行。」
《梁書·蕭子云傳》:「子云善草隸書,為世楷法。自雲善效鍾元常、王逸少,而微變字體。答敕云:臣昔不能拔賞,隨世所貴,規摹子敬,多歷年所。年二十六,著《晉史》,至《二王列傳》,欲作論語草隸法,言不盡意,遂不能成,略指論飛白一勢而已。十許年來,始見敕旨《論書》一卷,商略筆勢,洞徹字體,又以逸少之不及元常,猶子敬之不及逸少。自此研思,方悟隸式,始變子敬,全范元常,逮爾以來,自覺功進。」(可見鍾、王之字即是隸書。)
《後魏書·江式傳》:式表云:「晉世義陽王典詞令任城呂忱表上《字林》六卷,尋其況趣,附托許氏《說文》;而按偶章句,隱別古籀奇惑之字,文得正隸,不差篆意也。」
又云:「式於是撰集字書,號曰《古今文字》,凡四十卷。大體依許氏《說文》為本,上篆下隸。」
《水經注》:「昔在漢世,洛陽宮殿門題多是大篆,言是蔡豈諸子。自董卓焚宮殿,魏太祖平荊州,漢吏部尚書安定梁孟皇善師宜官八分體,求以贖死。太祖善其法,常仰系帳中愛玩之,以為勝宜官,北宮榜題咸是鵠筆。南宮既建,明帝令侍中京兆韋誕以古篆書之。皇都遷洛,始令中書舍人沈含馨以隸書書之。景明、正始之年,又敕符節,令江式以大篆易之,今諸桁榜題皆是式書。」 劉勰《文心雕龍》引庾肩吾《書品》:「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草聖起於漢時,解散隸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創之義,故曰草書。建初中,京兆杜操始以善書知名,今之草書是也。」
《北齊書》:「趙仲將善草隸,雖與弟書,書字楷正,云:「草不可不解,若施於人,似相輕易。若與當家中卑幼,又恐其疑所在宜爾,是以必須隸書,」(可見不草即是隸書。)
晉成公綏《隸書體》云:「蟲篆既繁,草稿近偽,適之中庸,莫尚於隸。」是則篆、草之中惟有隸也。又云:「若乃八分、璽法,殊好異制。」是八分雖別一體,亦謂之隸也,又云:「垂象表式,有模有楷。」則後人之名為楷者,從此出矣。
王羲之《題衛夫人筆陣圖後》云:「夫書,先須引八分、章草人隸字中,發人意氣。」
《宣和書譜》:「為八分之說者多矣。一日東漢上谷王次仲以隸字改為楷法,變八分。此蔡希綜之說也。一曰去隸字八分取二分,去小篆二分取八分,故謂之八分。此蔡琰述父中郎邕語也。(《莊子》:「丁子有尾。」世人謂右行曲波為尾。丁子二字,左行曲波亦是尾也。揚慎曰:觀此、則莊子之時已有八分書,不始於王次仲矣。)前世之善書類能言其書矣。然而自漢以來,至於唐千百載間,金石遺文之所載,特存篆、隸,行、草,所謂八分者何有?至唐,則八分書始盛,其典型蓋類隸而變方廣作波勢,不古不嚴,豈在唐始有之那?杜甫作《八分歌》,盛稱李潮、韓擇木、蔡有鄰,是皆唐之諸子。而今所存者,又皆唐字。則希綜、蔡邕之論安在哉?蓋古之名稱與今或異,今所謂正書,則古所謂隸書;今所謂隸書,則古所謂八分。至唐則又於隸書中別為八分以名之,然則唐之所謂八分者,非古之所謂八分也。今御府所藏八分者四人:曰張彥遠、曰貝冷該、曰於僧翰、曰釋靈該,是四子俱唐人,則知今之八分出於唐明矣。故不得不辨,以詔後世雲,」 《金石錄》:「右《東魏大覺寺碑》陰題『銀青光祿大夫臣韓毅隸書』,蓋今楷字也。庚肩吾曰:『隸書,今之正書也。』張懷瓘《六體書論》亦云:『隸書者,程邈造字皆真正,亦曰正書。』自唐以前皆謂楷字為隸,至歐陽公《集古錄》,誤以八分為隸書,自是舉世凡漢時石刻皆目為漢隸。有一士人力主此論,余嘗出漢碑數本問之:何者為隸?何者為八分?蓋自不能分也。因覽此碑,毅自題為隸書。故聊志之,以法來者之惑。」
《老學庵筆記》:「周越《書苑》云:『郭忠恕以為小篆散而八分生,八分破而隸書出,隸書悖而行書作,行書狂而草書聖。』以此知隸乃今真書。趙明誠《金石錄》謂誤以八分為隸,自歐陽公始。」(《千字文》云:杜藁鍾隸。《王羲之傳》:尤善隸書、為古今之冠。)
《項氏家說》曰:「程回可父辨隸書曰:周興嗣《千字》:『杜稿鍾隸。』蕭於雲啟云:「論草隸,逸少不及元常,子敬不及逸少。」任價《五體序》云:『篆則科斗、玉筯、垂露、薤葉,隸則羲、獻、鍾、庾、歐,虞,顏、柳,八分則酌乎篆,隸之間者。』《書苑》云:『蔡文姬言:割程隸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以諸家參之,則今之稱隸者,乃二八分書;古之稱隸者,真書,行書也。唐與國初並無此誤,自歐陽以來始誤。故少游遂疑程邈帖不當為小楷,疑非秦書。蓋不知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也。黃公紹曰:『按《唐六典入校書郎正字所掌字體有五:一古文,二大篆,皆不用;三曰小篆,印璽、旗幡所用;四曰八分,石經、碑碣所用;五曰隸書,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則程說信矣。」 章子厚曰:「石金刻東漢、魏,晉皆用八分,唯銘刻之陰或用隸字也。許昌辨臣勸進與受撣壇碑皆八分之妙者。近世有荒唐士人,妄謂為隸書,乃今正書耳,世俗亦往往謂之隸書,且相尚學焉。不知彼將以何等為古八分,又將以今正書為何等邪?」
《水經注》:「古文出於黃帝之世。蒼頡本鳥跡為字,取其孳乳相生,故文字有六義焉。自秦用篆書,焚燒先典,古文絕矣。魯恭王得孔子宅書,不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蓋用科斗之名,遂效其形耳。言大篆出於周宣王之時,史籀創著。平王東遷,文字乖錯。秦之李斯及胡毋敬,又以改籀書謂之小篆,故有大篆、小篆焉,然許氏字說專釋於篆,而不本古文,言古隸之書起於秦代,而篆字文繁,無會劇務,故用隸人之省,謂之隸書。或曰即程邈於雲陽增損者。是知隸者,篆捷也。孫暢之嘗見青州刺史傅宏仁說,臨淄人發古冢,得銅棺,前和外隱起為隸字,言『齊太公六世孫胡公之棺也』。唯三字是古,餘同今書。證知隸自古出,非始於秦。」
洪适《隸釋》云:「今之言漢字者,則謂之隸;言唐字者,則謂之分。殆不知在秦漢時,分、隸已兼有之。唐張懷瓘《書斷》云:『蔡邕八分入神,隸入妙。』又云:『張昶八分碑在華陰,今華山所存漢碑凡四,華亭一碑乃昶分書也,』又云:『八分者,秦羽人上谷王次仲所作,始皇時官務稍多,得次仲文,簡略,赴急速之用,甚喜,遣使三召,不至。漢和帝時,賈魴用隸字寫《三蒼》,隸法由茲而廣。蓋八分為小篆之捷,其贊八分則曰:『龍騰虎踞兮勢非一,交戟橫戈兮氣雄逸。』其贊隸則曰:『摧鋒劍析,落點星垂。』詳其說而察其字,則孫根及華亭碑為漢人八分無疑矣。唐人自稱八分,蓋有自來,考古博雅之士更為辨之。」
《宋史·選舉志》:「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趙古則《學范》曰:「隸即漢八分,真即漢隸,古今傳習異辭,始隨常名,使人易曉。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補筆談》曰:「今世浴謂之隸書者,只如古人之八分書,謂初從篆文變隸,尚有二分篆法,故謂之八分書。後也全變……隸書,即今之正書,章草、行書,草書皆是也。後之人乃誤謂古八分書為隸書,以今時書為正書。殊不知所謂正書者,隸書之正者耳,其餘行書、草書皆隸也。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曰:『陳蒼石鼓文已訛,大小二篆生八分。苦縣光和尚骨立,書貴瘦硬方通神。』苦縣《老子朱龜碑》,光《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和《華山碑》皆今所謂隸書也。杜甫詩亦只謂之八分。』又《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分、未嘗用隸書。1111漢魏碑文,皆八分,非隸書也』」。
元吾邱衍《學古編·辨字》:「一曰科斗書,科斗書者,蒼頡觀三才之文,及意度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畫文象蝦蟆子,形如水蟲,故曰科斗。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箱取蒼頡形意配合為之,損益古文,或同或異,加之銛利鈎殺,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天下書者,比籀文體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謂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謂籀文為大篆。四曰秦隸。秦隸者,孫邈以文牘繁多,難於用篆,因減小篆為便用之法,故不為體勢。若漢款識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隸也。便於佐隸,故曰隸書。即是秦權、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謂之篆,誤矣。或言秦未有隸,且疑程邈之說,故詳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漢隸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隸則易識,比漢隸則微似篆,若用篆筆作漢隸字,即得之矣。八分與隸,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漢隸。漢隸者,蔡邕石經及漢人諸碑上字是也。此體為最後出,皆有挑法,與秦隸同名,其實異。寫法載前卷十七舉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識,款識文者,諸侯本國之文也。古者諸侯書不同文,故形體各異。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學者取款識字為用,一紙之上,齊、楚不分,人亦莫曉其謬。今分作外法,故未置之,不欲亂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雲》: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
卷二
[編輯]禁燒金
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於,詔曰:「朕臨御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蠢患,並皆禁絕。」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捻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未者眾,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閒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復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餘黃金尚有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匱。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已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採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御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顏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於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
《宋史·寧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於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于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云:『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鈎、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乾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
《宋書·顏竣傳》:「時歲旱民飢,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誌》云:「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里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止。』除復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掛,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朮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只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產,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室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復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餘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荐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飢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飢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於是重製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飢,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於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沉尚多。餚羞曲櫱,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游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飢,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櫱之費有損國儲,游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櫱。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飢,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谷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云: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注云:「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禁種糯
《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於民,而吾民效順,樂於輸賦,固為可喜。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故凡有益於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穀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賜酒獻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詔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
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詔以民人山鑿石,發泄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禁毀淫祠
《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壞郡國諸房祀。」
《後漢書》:「欒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貲產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奸誣。(房祀謂為房堂而祀。)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興雲致雨,有益於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准岳讀以下為差等。」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絕,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其先賢及以勛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篤,潛禮瀆神,縱慾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詔曰:「不在詞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詔:「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並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鍾山王。蘇侯膘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詔除淫祠,焚諸雜神、於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於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爭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刪去待補)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朴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於是蜀無淫祀之俗。」
奴告主
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將軍、開府、揚州刺史。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卒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舊唐書·張鎰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僕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御史台,留當千於內侍省。鎰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由是賤不得干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凶;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斯是大體,敢不極言。伏乞聖慈,納臣愚懇。』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輒羅告其主,以求官賞。潤州刺史竇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於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則大納之。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將就刑,龐男希瑊訴冤於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復而自懼,眾迫有功,有功不復申,遂處絞死。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減死,放於嶺南。」
《通鑑》: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隨。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瘞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於御史台,稱曙蓄兵器,有異謀。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諫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殺曙奴於青泥驛,曙再貶嶺外。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司隸從事游顥與殷渾有隙,渾誘顥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凶之問,自此而絕。」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隱沒進奉物,留其奴於仗內,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財,度奏曰:『王鍔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將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詔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附子宜付鳳翔郡集眾決殺。』」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詔委內侍省推鞫。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僕?則沙桔止於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於是前資故將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廝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貲,嶼笞責之。是時高祖將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道以數經赦宥,難之。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於宰府,請誅延遇等。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嘆服,因奏於太祖,遂誅延遇等。時人義之。)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將三十騎往收景思。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不然,將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景思有僕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潁、毫之人隨之京師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於市,而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勛故將之後,為廝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於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偽燕王趙延壽遺福殷齎玉枕,陰遺淮南主,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財並籍沒。」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云:『不勘案,決杖二十。』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
卒告將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眾。』乃斬卒於軍門。」
《蘇拭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決配之,眾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里,而長吏咸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於弟之於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凶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大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絕。」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於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御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編者按:此處有脫文。輒人京妄奏,甚至有僱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於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復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游,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御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
宋顏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於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游
《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鍾雅為御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勛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後臨朝,特原不間。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並宜停罷。」
匿忌日
《舊唐書》:祝欽明歷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匿忌日,為御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政。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鑑斯在。」
子孫伐墓柏貶官
《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絳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如聞大臣之內,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財。有一於此,實損風化。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豈容遽褫衰絰,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致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復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於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云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贏弱,將有不堪之患。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詔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餘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獸死者萬數。歷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鉅鹿千餘里,樹木摧折,禾稼蕩然。勒正服於東堂,以問徐光曰:『歷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倘或由之而致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有司奏以子推歷代攸尊,請普復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泄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復何所致?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且子推賢者。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泄為雹也。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於是遷冰室於重陰凝寒之所,井州復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升庵集》:《容齋隨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令并州復寒食如初。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復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縝《連昌宮詞》自註:『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極嚴矣。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復,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
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詔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
《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
《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偽假入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偽狀,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偽濫事跡。乃詔給事中嚴休復、中書舍人高鋮、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江南典選
《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兩都試舉人
《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復,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併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試只在至公,如涉請託,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別有奏聞。』」
食祿子弟複試
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云云,侍郎韋瓊考復,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穀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複試,而哪復登第。因下詔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複試。」(此據《續資治通鑑長編》校勘。《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
《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僕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竇緘、源重、鄭朴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起復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餘四人落下。』」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諫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鬚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於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干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鍔、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上曰:「此並勢家,與孤寒並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仁宗患縉紳奔競,諭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於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於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並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堯咨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別,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於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爭進。自王安石柄國,持內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今宜杜絕其源。」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財,追懷舊勛,特越常典。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禁保留官長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緇黃繼來詣闕,留舉刺史、縣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輕,系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於朝聽,何勞民庶遠致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所宜釐革,免致勞煩。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仍設脫脫朱孫於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齎公文適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生員招傜僮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上諭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舍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諭遣之。」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
卷三
[編輯]廢釋道二教
《晉書·佛圖澄傳》:「澄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營造寺廟,相競出家,真偽混淆,多生愆過。虎下書料簡,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國之神,非諸華所應詞奉,漢代初傳其道,惟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漢人皆不出家。魏承漢制,亦循前軌。今可斷趙人悉不聽詣,寺燒香禮拜,以遵典禮。其百辟卿士逮眾隸例皆禁之,其犯者與淫祠同罪。其趙人為沙門者,還服百姓。』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書曰:『朕出自邊戎,添居諸夏,至於饗祀,應從本俗。佛是戎神,所應兼奉,其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
《魏書·世祖紀》:「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詔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於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知咸聞。』」 七年三月,詔諸州坑沙門毀佛像。
《高宗紀》:「興安元年十二月乙卯,初復佛法。」
《宋書·蠻夷傳》:「太祖元嘉中,汰沙門,罷道者數百人,世祖大明二年,有曇標道人與羌人高閣謀反,上因是下詔曰:『佛法訛替,沙門混雜,未足扶濟鴻教,而專成速藪。加好心頻發,凶狀屢聞,敗亂風俗,人神交怨。可付所在,精加沙汰,後有違禁,嚴加誅坐。』於是設諸條禁,自非戒行禁苦,並使還俗。而諸寺尼出入宮掖,交關妃後,此制竟不能行。
《釋老志》:「世祖即位,富於春秋,既而銳志武功,每以平定禍亂為先,雖歸宗佛法,敬重沙門,而未存覽經教,深求緣報之意。及得寇謙之道,帝以清淨無為,有仙化之證,遂信行其術。時司徒崔浩博學多聞,帝每訪以大事。浩奉謙之道,尤不信佛。與帝言,數加非毀,常謂虛誕,為世費害。帝以其辨博,頗信之。會蓋吳反杏城,關中騷動,帝乃西伐,至於長安。先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御騶牧馬於麥中。帝入觀馬,沙門飲從官酒,從官人其便室,見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聞。帝怒曰。『此非沙門所用,當與蓋吳通謀規害人耳!』命有司案誅一寺。閱其財產,大得釀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蓋以萬計。又為屈室,與貴室女私行淫亂。帝既忿沙門非法,浩時從行,因進其說。詔誅長安沙門,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長安行事,又詔曰:『彼沙門者,假西戎虛誕,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有私養沙門者,皆送官曹,不得隱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沙門身死,容止者誅一門。』時恭宗為太子監國,素敬佛道,頻上表,陳刑殺沙門之濫,又非圖象之罪。今罷其道,杜諸寺門,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毀滅,如是再三,不許。乃下詔曰:『昔後漢荒君,信惑邪偽,妄假睡夢,事胡妖鬼,以亂天常,自古九州之中無此也。誇誕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亂主,莫不眩焉。由是正教不行,禮義大壞,鬼道熾盛,視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來,代經亂禍,天罰亟行,生民死盡,五服之內鞠為邱墟,千里蕭條,不見人跡,皆由於此。朕承天緒,屬當窮運之敝,欲除偽定真,復羲農之治。其一切蕩除胡神,滅其蹤跡,庶無謝於風氏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象泥人、銅人者,門誅。雖育胡神,問今胡人,共雲無有。皆是前世漢人無賴子弟劉元真、呂伯強之徒,接乞胡之誕言,用老莊之虛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實,至使王法廢而不行,蓋大好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歷代之偽物?有司宣告征鎮諸軍、刺史,諸有佛圖形象及胡經盡皆破擊焚燒,沙門無少長,悉坑之。』是歲,太平真君七年三月也。恭宗言雖不用,然猶緩宣詔書,遠近皆預聞知,得各為計。四方沙門多亡匿獲免,而土木宮塔,聲教所及,莫不畢毀矣。高宗踐極,下詔諸州縣,各聽建佛圖一區。其好樂道法,欲為沙門,不問長幼,出於良家,性行素篤,無諸嫌穢,鄉里所明者,聽其出家。率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天下承風,朝不及夕,往時所毀寺圖仍還修矣。」
南齊武帝,詔公私不得出家為道,及起塔寺,以宅為精舍,並厭斷之。
齊顯祖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論難於前,遂敕道士皆剃髮為沙門,有不從者殺四人,乃奉命,於是齊境皆無道士。
《周書》:武帝建德三年五月丙子,初斷佛、道二教,經象悉毀,罷沙門,道士,並令還民,並禁諸淫祀,禮典所不載者盡除之。
宣帝大象元年,初復佛象及天尊象。
二年五月己酉,帝崩。庚申,復行佛、道二教。舊沙門、道士誠積自守者,簡命入道。
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詔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練行者,遷居大寺觀,給其衣食,毋令闕乏;庸猥粗穢者,悉令罷遣,勒還鄉里。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諸州各留一所,餘皆罷之。
《舊唐書》:「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師寺觀不甚清靜,詔曰:『釋迦闡教,清靜為先,遠離塵垢,斷除貪慾,所以宏宣勝業,修植善根,開道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經教,檢約學徒,調仟身心,舍諸染著,衣服飲食,咸資四輩。自覺王遷謝,象法流行,末代陵遲,漸以虧濫。乃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情之人,苟避謠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嗜欲無厭,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策田產,聚積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跡等齊人,進違戒律之文,退無禮義之訓,至乃親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訛,交通豪猾,每罹憲網,自陷重刑,黷亂真如,傾毀妙法。譬茲稂秀,有穢嘉苗;類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藍之地,本曰靜居;棲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來,多立寺舍,不求閒曠之境,惟趨喧雜之方,繕采崎嶇,棟宇殊拓,錯舛隱匿,誘納奸邪,或有接延鄽邸,鄰近屠酤,埃塵滿室,膻腥盈道,徒長輕慢之心,有虧崇敬之義。且老氏垂化。本實沖虛,養志無為,遺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謂玄門,驅馳世務,尤乖宗旨。朕膺期馭宇,興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護持。欲使玉石區分,薰獲有辨,長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從沙汰。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練行守戎律者,並令大寺觀居住,給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進,戒行有闕,不堪供養者,並令罷遣,各還桑粹。聽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聲,悉宜停斷,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徐天下諸州各留一所,餘悉罷之。』事竟不行。(按《舊史》之文不過如此,其下即接六月庚申,秦王以皇太子、齊王同謀害己、率兵誅之云云。《新史》乃雲四月辛巳,廢浮屠老子法。六月庚申,復浮屠老子法。何其謬歟!)
《通典》:武德九年二月,以沙門、道士虧違教法,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選青年高行實之,徐皆罷廢。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還依舊。
《舊唐書·彭偃傳》:「大曆末,為都官員外郎。時劍南東川觀察使李叔明上言,以佛,道二教無益於時,請粗加澄汰,其東川寺觀,請定為二等,上等留僧二十一人,上觀留道士十四人,降殺以七,皆精選有道行者,忱悉令返初。蘭若、道場無名者,皆廢,德宗曰:『叔明此奏,可為天下通制,不惟劍南一道。』下尚書集議,僵獻議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下因,循常守固者為下,故非有獨見之明,不能行非常之事。今陛下以惟新之政,為萬代法,若不革舊風,令歸正道者,非也。當今道士有名無實,時俗鮮重,亂政猶輕,惟有僧尼頗為穢雜。自西方之教被於中國,去聖日遠,空門不行五濁,比丘但行粗法。爰自後漢至於陳、隋,僧之廢滅,其亦數乎?或至坑殺殆無遺餘。前代帝王豈惡僧道之害如此之深耶?蓋其亂人亦已甚矣。且佛之立教,清靜無為,若以色見,即是邪法,開示悟人,惟有一門,所以三乘之人,比之外道。況今日出家者皆是無識下劣之流,縱其戒行高潔,在於王者已無用矣,況是苟避征徭,於殺盜淫穢無所不犯者乎?今叔明之心甚善,然臣恐其奸吏低欺,而去者未必非,留者不必是,無益於國,不能息好。既不變人心,亦不因人心,強制力持,難致遠耳。臣聞天生烝人,必將有職,遊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征,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廣作危言險語以惑愚者。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餘,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可知。陛下日旰憂勤,將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為政!臣伏請僧道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二疋。其雜色役與百姓同。有才智者令人仕,請還俗為平人者聽。但令就役輸課,為僧何傷。臣竊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賦三分之一,然則陛下之國富矣,蒼生之害除矣。其年過五十者,請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縱不出家,心己近道,況戒律檢其性情哉。臣以為此令既行,僧道規避,還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盡為人師,則道、釋二教益重明矣。』議者是之,上頗善其言。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聖奉之,不宜頓擾,宜去其太甚。其議不行。」
《新唐書·李叔明傳》:「叔明素惡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無為者也;道,清虛寡慾者也。今迷其內而飾其外,使農夫、工女墮業以避役,故農桑不勸,兵賦日屈,國用兵儲為斁耗。臣請本道定寺為三等,觀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觀道十四名,每等降殺以七,皆擇有德行者,餘還為民。』德宗善之,以為不止本道,可為天下法,乃下尚書省雜議。於是都官員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不因為下。今道士有名無實,俗鮮歸重,於亂政輕。僧尼帑穢,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於亂人甚。今叔明之請雖善,然未能變人心,亦非因人心者。夫天生傑民,必將有職,游閒浮食,王制所禁,故賢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稅,古常道也。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一僧衣食,歲無慮三萬,五夫所不能致。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不貲。臣謂道士年未滿五十者,可令歲輸絹四,尼及女冠輸絹二,雜役與民同之,過五十者免。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況有戒法以檢其情性哉。刑部員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蠶桑也。食者,耕農也。男女者,繼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也。傳曰:女子十四有為人母之道,四十九絕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為人父之道,六十四絕陽化之理。臣請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許終身在道,餘悉還為編人。官為計口授地,收廢寺觀以為廬舍。』議雖上,罷之。」
《舊唐書·李德裕傳》:「元和以來,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徐州節度使王智興,聚貨無厭。以敬宗誕月,請於泗州置僧壇,度人資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黨渡淮。德裕奏論 曰:『王智興於所屬泗州置僧尼戒壇,自去冬於江淮以南,所在懸旁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自聞泗州有壇,戶有三丁,必令一丁落髮,意在規避王徭,影庇資產。自正月已來,落髮者無算。臣今於蒜山渡點其過者,一日一百餘人,勘問惟十四人是舊日沙彌,餘是蘇,常百姓,亦無本州文憑,尋已勒還本貫。訪聞泗州置壇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納二緡,給牒即回,無別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誕節,計江淮以南失卻六十萬丁壯,此事非細,繫於朝廷法度,狀奏。』即日詔徐州罷之。」
《武宗紀》:「會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並省天下佛寺。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於寺內;其下州寺並廢。其上都、東都兩街請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廢毀。其合行香日,官吏宜於道觀。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兩所,寺僧留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薦福,右街留西明、莊嚴。』中書又奏:『天下廢寺,銅像、鍾磐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農器,金、銀、輸石等像銷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內依舊。』又奏:『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臚寺。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釐革,邪法不可獨存。其人並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象教浸興,是由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以至於蠹耗國風而漸不覺,誘惑人意而眾益迷。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闕,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於土木之工,奪人利於金寶之飾,遺君親於師資之際,違配偶於戒律之間。壞法害人,無逾此道。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飢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耕而食,待織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云構藻飾,僭擬宮居,晉、宋、齊、梁,物力調擦,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致也。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是以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釐革,劃除不盡,流衍轉資。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而中外諸臣協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在必行。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利眾,予何讓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勒大秦穆護妖二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於戲!前古未行,似將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驅浮游不業之徒己逾十萬,廢丹臒無用之室何啻億千!自此清靜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將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意。』」
《通鑑·武宗會昌五年》:「上惡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趙歸真等復勸之,乃先毀山野招提、蘭若,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詔陳釋教之弊,宣告中外。幾天下所毀寺四千六百餘區,歸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大秦穆護妖僧二千餘人,毀招提、蘭若四萬餘區,收良田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所留僧皆隸主客,不隸祠部。百官上表稱賀,尋又詔東都只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進奏官謂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為將必不如幽州將,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為虛取容納之名,染於人口?獨不見近日劉從諫招聚無算閒人,竟有何益?』張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關,曰:『有游僧入境則斬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聽留兩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隸功德使,不隸主客。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閏三月,敕會昌季年並省寺字。雖雲異方之教,無損致理之源,中國之人久行其道,釐革過當,事體未宏,其靈山勝境,天下州縣,應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有宿舊名僧,復能修創,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通鑑》:「是時君相務反會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復其舊。」五年夏六月,進士孫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織,不自溫飽,而群僧安坐華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戶不能養一僧。武宗憤其然,髪十七萬僧,是天下一百七十萬戶始得蘇息也。陛下即位以來,修復廢寺,天下斧刀之聲至今不絕,度僧幾復其舊矣。陛下縱不能如武宗除積弊,奈何興之於已廢乎!日者陛下欲修國東門,諫官上言,速為罷役。今所復之寺,豈若東門之急耶?所役之工,豈值東門之勞耶?願早降明詔,僧未復者勿復,未修者勿修,庶幾百姓猶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書門下奏:「陛下樂奉釋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財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擾人,望委所在長吏量加搏節,所度僧亦為選擇有行業者,若容凶粗之人,則更非敬道也。鄉村佛舍,請罷兵日修。」從之。
冬十月乙卯,中書門下奏:「今邊市已息,而州縣諸寺尚未畢功,望且令成之,其大縣遠於州府者,聽置一寺;其鄉村毋得更置佛舍。」從之。
周世宗顯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額者悉廢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聽設戒壇。禁僧俗捨身、斷手足、煉指、掛燈、帶鉗之類幻惑流俗者。令兩京及諸州,每歲造僧帳,有死亡、歸俗皆隨時開落。是歲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廢者三萬三百三十六,見僧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尼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詔沸寺己廢於顯德中,不得復興。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歲度一人,以誦經五百紙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萬數,天子驚駭,遂下詔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餒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無轉死之民!東南之俗,游情不職者跨村連邑,去而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詔不許創修寺觀院宮,州縣常行覺察,如造一間以上,許人陳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縣不切覺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節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請創造寺觀,開置戒壇。如違,御史彈奏。」是歲,又詔諸處,不系名額寺院,多聚奸盜,騷擾村鄉,況有條貫,不許存留,並令毀拆其舍宇,三十間以上並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詔諭真人折志誠等焚毀《道藏》偽妄經文及板。
十月己酉,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系老子親著,棕皆後人偽撰,宜悉毀。」從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毀諸道觀、聖祖天尊祠。
成宗元貞元年正月,詔道家復行《金籙》,《科範》。
改佛為道
宋徽宗大觀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階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詔改佛號大覺金仙,棕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老學庵筆記》:「政和初,神霄玉清萬壽宮,初止改天寧萬壽宮觀為之,後別改宮觀一所,不用天寧。若州城無宮觀,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宮觀,止改僧寺。初,通撥賜產千畝,已而豪華無涯。西京以崇德院為宮,據其產二萬一千畝,賃舍錢、園利錢又在其外。三泉縣以不隸州,特置。已而凡縣皆改一僧寺為神霄下院,駸駸日張,至宣和末方已。」
禁鑄佛寫經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王子,詔曰:」佛教者在於清靜,存乎利益。今兩京城內,寺字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下人淺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浸以流蕩,頗成蠢弊,如聞坊巷之內,開鋪寫經,公然鑄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虧,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緣求福,因致饑寒。言念愚蒙,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諸身,道則不遠。溺於積習,實藉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輒更以鐫佛寫經為業。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禮。須經典誦讀者,勤於寺取讀,如經本少,僧為寫供。諸州寺觀並准此。」
禁與僧尼往還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與僧尼往還。
禁僧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四月癸酉,詔沙門不得去寺浮遊民間,行者仰以公文。詔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姦猾,經歷年歲,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資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齎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違者加罪。』」
《舊唐書·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頗峻。」
《全唐詩話》:「賈島為僧時,洛陽令不許僧午後出寺。島有詩云:不如牛與羊,猶得日暮歸。」
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詔曰:「釋迎設教,出自外方;漢主中年。漸於東土。說茲因果,廣樹筌蹄;事涉虛玄,渺同河漢。故三皇作義,五帝乘時,未開方便之門,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盡軀命以求緣,竭資財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愚人寡識,屢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閭,溪壑無厭,惟財是斂。津梁自壞,其教安施?無益於人,有蠹於俗。或出入州縣,假託威權;或巡歷鄉村,恣行教化。因其聚會,便有宿宵,左道不常,異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六時禮懺,須依律儀。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並官吏輒與往還,各量事科貶。」
《遼史》:聖宗開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煉指。
《金史·王修傳》:「知大興府事。時僧徒多游貴戚門,修惡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長公主為請,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師肅然。」
李薦《浮屠論》:「浮屠初入中國,英睿之君、忠義之臣欲除其弊,終有不能。何哉?銷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於佛,惟治其徒。曰:『吾將使汝不出戶,治其佛之說而躬行之。』禮部著以為令,刑部防以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並僧道寺觀,禁女子不得為尼。時上以釋、道二教,近代崇尚太過,徒眾日盛,安坐而食,蠹財耗民,莫甚於此。乃令府州縣大寺觀一所,並其徒而處之,擇有戒行者領其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著為令。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琩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夜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當是時,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鬚髮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為善。道教始於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御災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歷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之學佛者曰禪、曰講、日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並而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其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道士設齋醮者,亦不許拜奏青詞,為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財。及民有效瑜伽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多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七月丙戍朔,詔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子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二十五年,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於天下僧寺,時京師百福寺隱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游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偽。於是命造周知之冊,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號,俱載於僧名之下。既成,頒示天下僧寺。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容隱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禮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構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勿許,仍毋得創庵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道里費,毋索取於民間,民亦毋得輒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以驗其實,不同者獲送有司。憎道有妻妾者,許諸人捶逐。相容隱者罪之。正統六年《實錄》云:「舊例,僧有妻者,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鈔五十錠,無鈔毆死勿論。」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兒童為憎,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三年徑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禮部言:「今天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宜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之。」詔從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及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師冒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禮部以聞,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聽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命悉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九月庚午,直隸蘇州府嘉定縣僧會司奏:「縣舊有僧六百餘人,今僅存其半,請小民之願為僧者,令披剃給度牒。」不聽,上諭禮部臣曰:「國家之名民,服田力穡,養父母,出租賦,以供國用。僧坐食於民,何補國家?度民為僧,舊有禁令,違者必罪。」
六年六月辛巳,命禮部移文中外,凡民於弟憧奴自削髮冒為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輸作;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五年閏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間天下寺院皆以歸併,近有不務祖風者仍以僻處私建庵院,僧尼混處,屢犯憲章。乃命禮部榜示天下,憚守清規,違者必誅。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經典,而私簪剃,敗辱教門,命禮部定通制,今後願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保勘無礙,然徑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俟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錄、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許出家。若寺觀住持不檢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禮部榜諭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罷朝,御右順門。謂行在禮部尚書胡濚曰:「今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中間豈無有罪之人潛隱其中。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無之,爾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試,能通大經則給與度牒。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經皆不給。」
二年七月戊子,罷僧童四百五十一人為民。時僧童陳達高等,請給度牒,考試皆不通梵典。行在禮部請懲以法,上曰:「此愚民欲苟逃差役耳,」宥之、發歸為民。
十二月庚午,行在禮部奏:「永樂十六年人宗皇帝定製,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卜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亂收。俟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行童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系額外濫收,且不通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若系額內之數,亦待五年考試給與。」從之。
七年三月王戌,申嚴僧人化緣之禁。上謂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曰:「佛本化人為善,今僧人多不守戒律,不務祖風,往往以創造寺院為名,群界佛象,歷州郡化緣,所得財物皆以非禮耗費。其申明洪武中禁令,違者必罪之。」
十一月丙午,天界寺僧達英以寺為京都大剎,又缺住持,請命高僧領其眾。上謂禮部曰:「此僧為自營計,勿聽。」
八年三月戊寅,湖廣荊州府荊門州判陳襄言:「各處近有惰民不顧父母之養,安從異端,私自落髮,賄求僧司文憑,以遊方化緣為名,遍歷市井鄉村,誘惑愚夫愚婦,靡所不為,所至官司以其為僧,不之盤詰,好人得以恣肆。乞敕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髮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果是僧,止居本處,不許出境,庶絕奸弊。」從之。
宣德十年八月癸卯,廣東按察使僉事趙禮言:「各處寺觀多因田糧浩大,與民一體當差,是致混同世俗。如南海縣光孝寺,該糧三千餘石,每當春秋耕斂,群僧往來佃家,男女雜坐,嬉笑酣飲,豈無污染,敗壞風俗?乞依欽定額數設僧人,府四十名,州三十名,縣二十名,就於本寺量給田畝,聽其自種自食,餘田均撥有丁無田之人耕種納糧。」上命行在禮部依所言行之。
正統元年九月己未,都知監太監洪寶保,請度家人為僧,許之,凡度僧二十四人。
十月甲戌,行在禮部尚書胡濚等奏:「洪武間,天下僧、道給過度牒者,令僧錄司、道錄司造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迨今年久,前令寢廢,有亡沒遺留度牒未經銷繳為他人有者,有逃匿軍民及囚犯偽造者,有盜賣影射者,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偽莫辨,乞自今以後,給度牒者仍造冊,頒行天下寺觀,以防奸詐。」從之。
五年正月辛未,給僧童一萬人度碟。進士張諫有希求請給數千百眾庵至京師之疏。
十一年九月辛巳,有僧四人私建佛寺於彰義門外,監察御史林廷舉等奏付法司,坐當杖充邊衛軍,從之。
十四年四月甲戌,上御奉天門,謂禮部尚書胡濚等曰:『舊制,僧道之數,府四十,州三十,縣二十。其行童度牒之請,悉由里老並所司勘實,方得申送。近聞多不通本教,及來歷不明之人妄報貫籍,一概冒請。爾禮部即行文,請諸司待三年後,凡有應給牒者,先令僧、道衙門勘試,申送該管有司,審系額內並貫籍明白,仍試其精通本教經典,如行童令背《法華》等經並諸品經咒,道童令背《玉皇本行集》等經並諸品科範,番僧審通壇場十個,方許申送札部複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敢仍前濫保,事發,其經由諸司官吏、里老,具重罪不言。」
景泰十五年十一月辛卯,雲南虛仁驛驛丞尚褫言:「近年以來,釋教盛行,聾替士民誘煽男女,廉恥道喪,風俗掃地。此蓋前之掌邦禮者屈於王振之勢,今年日度僧,明年曰度僧,百十萬億,日熾月盛。今雖雲止度裁抑,不過示虛文、應故事而已。臣以為宜盡令長發,敕使歸俗務農,庶邪術不興,沴氣自息,」
《元史·張珪傳》言:「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官寺,宜清靜絕俗,洗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生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憚奉詞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之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
二十以上不許為僧
《實錄》:「洪武二十年八月王申,詔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落髮為僧。年二十已下來請度牒者,俱令於在京諸寺試事三年,考其廉潔無過者,始度為僧。」
僧地沒官
《實錄》:正統十二年二月庚戌,彌陀寺僧奏:「本寺原種宛平縣土城外地十八頃有奇,近蒙戶部委官踏勘,令臣輸稅。然臣空寂之徒,乞賜蠲免,」上曰:「僧既不能輸稅,其地令沒官。」
僧尼之濫
《洛陽伽藍記·瑤光寺》:「永安三年,爾朱兆人洛陽,縱兵大掠。時有秀容胡騎數十人人寺淫穢,自此後頗獲譏誚。京師語云:『汝陽女兒急作髻,瑤光寺尼奪女婿。』」
《輟耕錄》引唐鄭熊《番禹雜記》:「廣中僧有室家者,謂之火宅僧。」宋陶谷《清異錄》:「京師大相國寺僧有妻曰梵嫂。」
《癸辛雜識》:「臨平明因尼寺,大剎也。往來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寢。寺中苦之,於是專作一寮,貯尼之嘗有違濫者,以供不時之需,名曰尼站。」
元時,婦人一切受戒,自妃子以下至大臣妻室,時時延帝師堂上,戒師於帳中受戒誦咒作法,凡受戒時,其夫自外歸,聞娘子受戒,則至房不入。妃主之寡者,問數日,則親自赴堂受戒,恣其淫污,名曰「大布施」,又曰「以身布施」。其風流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兩廡,赴齋稱師娘。病則於佛前首謝,許披袈裟三日。殆與常人無異,特無發耳。
僧寺之多
自魏有天下,至於撣讓。佛經流通,大集中國,凡有四百一十五部,合一千九百一十九卷,正光以後,天下多虞,工役尤甚。於是所在編民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狠濫之極,自中國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餘萬矣,其寺三萬有餘。
南唐後主普度諸郡僧,建康城中僧徒殆至數千。
禁女冠尼姑
宣德四年六月,有順天府大興縣真元觀女冠成志賢等九人,詣行在禮部,請給度牒。禮部言:「太宗皇帝時,命尼姑皆還俗,今成志賢等亦宜還父母家。」上命先朝令,仍申明婦女出家之禁。
造寺寫經並無功德
《洛陽伽藍記·崇真寺》:「比邱惠凝死,一七日還活,經閻羅王檢閱,以錯名放免。惠凝具說過去之時,有五比邱同閱,一比邱雲是寶明寺智聖,坐禪苦行,過升天堂。有一比邱是般若寺道品,以誦四十卷《涅盤》,亦升天堂。有一比邱雲是融覺寺曇漠最,講《涅盤》、《華嚴》,領眾千人。閻羅上云:『講經者心懷彼我,以驕凌物,比邱中第一粗行,」令唯試坐禪誦經,不問講經。曇漠最曰:『貧道立身以來,唯好講經,實不明於誦,閻羅王敕付司,即有青衣十人,迭曇謨最向西北門,屋舍皆黑,似非好處,有一比邱雲是禪林寺道弘,自云:『教化四輩檀越,造一切經人中象十軀。』閻羅王曰:『沙門之禮必須攝心守道,志在禪誦,不干世事,不作有為。雖造作經象,正欲得他人之財物,既得他物,貪心即起;既懷貪心,便是三毒不除,具足煩腦。』亦付司,仍與曇漠最同入黑門,有一比邱雲是靈覺寺寶明,自云:『出家之前,嘗作隴西太守,造靈覺寺成,即棄官入道,雖不禪誦,禮拜不缺。』閻羅王曰:『卿作太守之日,曲理在法,劫奪民財,假作此寺,非卿之力,何勞說此?』亦付司,青衣送入黑門。太後聞之,遣黃門侍郎徐紇依惠凝所說,即訪寶明寺。城東有寶明寺,城內有般若寺,城西有融覺、禪林、靈覺等三寺,問智聖、道品、曇謨最、道弘、寶明等,皆實有之。即請坐禪僧一百人,常在殿中供養之。詔不聽持經象,沿路乞索,若私有財物造經象者任意。凝亦人白鹿山,居隱修道。自此以往,京邑比邱悉皆禪誦,不復以講經為意。」
太祖皇帝御製《龍興寺碑》曰:「立剎之意,留心歲久,數欲為之,恐傷民資,若將民資建寺求佛,福從何來?」
羅整庵欽順《困知記續錄》:「梁武帝問達摩曰:『朕即位以來,造寺、寫經、度僧不可勝紀,有何功德?』答曰:『並無功德。』帝曰:『何以無功德?』答曰:『此但人天小果,有漏之因,如影隨形,雖有非實。』又宗杲《答曾侍郎書》有云:『今時學道之士,只求速效,不知錯了也。卻謂無事省緣、靜坐體究為空過時光,不如看幾卷經,念幾聲佛,佛前多禮幾拜,懺悔平生所作罪過,要免閻家老子手中鐵棒,此是愚人所為。』嗚呼,自佛法入中國,所謂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經種種糜費之事,日新月盛,但其力稍可為者,靡不爭先為之。導之者固其徒,向非人心之貪,則其說亦無緣而入也。奈何世之諂佛以求福利者,其貪心惑志纏綿固結而不可解。雖以吾儒正色昌言懇切詳盡,一切聞如不聞。彼蓋以吾儒未諳佛教,所言無足信也。達摩在西域,稱二十八祖人中國,則為禪家初祖。宗杲擅名一代,為禪林之冠,所以保護佛法者,皆無所不用其心,其不肯失言決矣。乃至如上所云種種造作以為無益者,前往如出一口,此又不足信耶。且夫貪、嗔、痴三者,乃佛氏之所深戒也,謂之三毒。凡世之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佛,以為有益而為之,是貪也;不知其無益而為之,是痴也;三毒而犯其二,雖活佛在世,亦不能為之解說。乃欲諂事土佛、木佛,以僥倖於萬一,非天下之至愚至愚者乎!凡吾儒解惑之言,不可勝述,孰意佛書中乃有此等本分說話。人心天理,誠有不可得而泯滅者矣。」
「今之道家蓋源於古之巫祝,與老子殊不相干。老子誠亦異端,然其為道主,於深根固蒂,長生久視而已。《道德》五千言具在,於凡祈禱、禁禱、經咒、符宗等事,初未有一言及之,而道家立教乃推尊老子,置之三清之列,以為其教之所從出,不亦妄乎!古者用巫祝以事神,建其官,正其名,辨其物,蓋誠有以通乎幽明之故,故專其職掌,俾常一其心志,以導迎二氣之和,其義精矣。去古既遠,精意浸失,而淫邪妖誕之說起。所謂經咒、符宗,大抵皆秦漢問方士所為,其泯滅而不傳者,計亦多矣,而終莫之能絕也,今之所傳,分明遠祖張道陵,近宗林靈素輩。雖其為用不出乎祈攘、爕禱,然既已失其精意,則所以交神明者,率非其道,徒滋益人心之惑,而重為世道之害爾,望其消災而致福,不以遠乎!蓋老氏之善成其私,固聖門所不取;道陵輩之濤張為幻,又老子之所不屑為也。欲攻老氏者,須分二端,而各明辨其失,則吾之說為有據,而彼雖架黠,亦無所措其辭矣。」
《通典》;貞觀八年,大宗謂長孫無忌曰:「在外百姓大似信物上封人,欲令我每日將十個大德共達官同入,令我禮拜,觀此乃是道人教上其事。」侍中魏徵對曰:「佛法本貴清靜,以遏浮競。昔釋道安如此名德,符永因與之同輿,權翼以為不可。釋惠琳非無才俊,宋文帝引之升殿,顏延之曰:『三台之位,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今陛下縱慾崇信佛道,亦不須道人,且別參議也。」
杖宰相及僧
《金史·海陵紀》:「貞元三年,以右丞相張浩、平章政事張暉,每見僧法寶,必坐其下,失大臣體,各杖二十。僧法寶妄自尊大,杖二百,」
《張通古傳》;「僧法主欲去,張浩、張暉欲留之,不可得。朝官又有欲留之者。海陵聞其事,召三品以上官上殿,責之曰:『聞卿等每到寺,僧法寶正坐,卿等皆坐其側,朕甚不取,佛者,本一小國王子,能輕舍富貴,自苦修行,由是成佛。今人崇敬,以希福利,皆妄也,況僧者,往往不第秀才,市井游食,生計不足,乃去為憎。較其貴賤,未可與簿、尉抗禮,閻閻老婦迫於死期,多歸信之。卿等位為宰輔,乃復效此,失大臣體。』召法寶謂曰:『汝為僧,去住在己,何乃使人知之?』法寶戰慄,不知所為。海陵曰:『汝為長老,當有定力,今乃畏死那?』遂於朝堂杖之二百,張浩、張暉杖二十。」
人主不可接僧
《宋書·顏延之傳》:「時沙門釋惠琳,以才學為太祖所賞愛。每召見,嘗升獨榻。延之甚疾焉;因醉自上曰:『昔同子參乘,袁絲正色。此三台之坐,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上變色。」
許僧道畜妻
《五台志》:「二氏之教,古今儒者嘗欲去之,而卒不能去,蓋人心陷溺日久,雖賢者不能自免,夫民生有欲,順其所欲則從之也輕,按老子之子名宗,為魏將。佛氏娶妻日那輸佗,生於摩侯羅,出家十二年,歸與妻子復完聚。今其徒皆鰥居而無妻,豈二氏之教哉!雖無妻而常犯淫僻之罪,則男女之欲豈其性與人殊哉!為今之計,管剃不必禁也,聽其娶妻生於,而與齊民結婚姻之好。寺觀不必毀也,因其地之宏敞,而借為社學、社倉。即以其人皆為我用,久將自嫌其簪剃之丑,而亦不便於寺觀之居也。豈非君子以人治之道,孔子從俗獵較之意乎?又習儀多於寺觀,邱文莊已嘗非之,而祈禱必以僧、道,厲祭必以僧、道,何以禁民之作道場、佛事哉。余謂禱雨當陳詞哀懇,令諸生歌《雲漢》之章,厲祭則聖祖御製之文,固已仁至而義盡矣。又何必假彼不潔之人,褻鬼神如百戲矣。」
道士隸宗正寺
《舊唐書·玄宗紀》:「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潤色梵書
《山堂考索》:「太宗崇尚釋教,置院於太平興國寺,後改為傳法院,車駕亦嘗臨幸。得西域僧法天及息天災、施獲等,取所獻梵書翻譯焉。息天災等並賜紫袍、師號,又命文臣潤色其文。是歲息天災等獻所譯經文一卷,詔人藏刻板流行。自是盡取禁中梵夾仰之翻譯,每誕節即獻經焉。息天災等皆至朝散大夫、光祿寺鴻腫卿以卒。自是譯經之盛,後世無比,」
天禧三年,以宰臣丁謂為譯經使官一員;以學士晁向、李維同二員。丁謂罷使,後亦不常置。
城隍神
《鳳陽縣誌》:「洪武元年,各處城隍皆有監察,司民之封侯,府曰公,州曰侯,縣曰伯,且有制詞,蓋其時皇祖尚未有定見。三年,乃正把典,詔天下城隍神主只你某府隍之神、某州城隍之神、某縣城隍之神,前時爵號一切革去。未幾,又令各處城隍廟內屏去閒雜神道。城隍神舊有泥塑像在正中者,以水浸之,泥在正中壁上;卻畫雲山圖像在兩廊者,泥在兩廊壁上。此令一行,千古之陋習為之一變。惜乎今之有司多不達此,往往妄為衣冠之象,甚者又為夫人以配之。習俗之難移,愚夫之難曉,遂使皇祖明訓托之空言,可罪民哉。」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
佛著經曰:主人既死,陰府收其精神,校平生行事罪福之。坐罪者,刑獄皆怪險,非人世所為。凡人平生一失舉止,皆落其間。其尤怪者,獄廣大千百萬億里,積火燒之,一一日凡千萬生人死。窮億萬世,無有問斷,名為無問。夾殿宏廊,悉圖其狀,人未熟見者,莫不毛立神駭,佛經曰:我國有阿闍世王,殺父主篡其位,法當人所謂獄無問者。若能求事佛,後生為天人。況其他罪,事佛固無恙,梁武帝明智勇武,創為梁國者,捨身為僧奴,至國滅餓死,不聞悟,況下輩固惑之。為工商者,雜良以為楛,偽內而華外,納以大秤斛,以小出之,欺奪村問戇民,銖積粒聚,以至於富。刑法、錢微小肯,出入人性命,顛倒埋沒,使簿書條令不可究知,得財買大第豪奴,如公侯家。大吏有權力,能開庫取公錢,緣意恣為,人不敢言。是此數者,必自知其罪,皆捐奉佛以求救,月日積久,曰我罪如是,富貴如所求。是佛能滅吾罪,復能以福與我也。有罪罪滅,無福福至,生人惟罪福耳,雖田婦、稚子知所趨避。今權歸於佛,買福賣罪,如持左契,交手相付。至有窮民,啼一稚子,無以與哺,得百錢必召一僧飯之,冀佛之助,一日獲福。若如此,雖舉環海內盡為寺與僧,不足怪也。屋壁繡紋可矣,為金枝扶疏,擎於萬福,僧為具味,飯之可矣,飯訖,持錢與之。不大不壯,不高不多,不珍奇瑰怪為憂,無有人力可及而不可為者。晉,伯主也,一銅鞮宮之衰弱,諸侯不肯來盟,今天下能如幾晉,凡幾千銅鞮人得不困哉。文宗皇帝嘗語宰相曰:『古者三人共食一農人,今加兵、佛,一農人乃為五人所食,其間吾民尤困於佛。』帝念其本牢根大,不能果去之。武帝皇帝始即位,獨奮怒曰:窮吾天下,佛也。』始去其山台野邑四萬所,冠其人凡至十萬人。後至會昌五年,始命西京留佛寺四,僧惟十人,東京二寺,天下所謂節度、觀察,同、華、汝三十四治,所得留一寺,僧惟西京數,其他刺史州不得有寺。出四御史縷行天下,以督之。御史乘驛未出關,天下寺至於屋基耕而刈之,凡除寺四千六百,僧尼笄冠二十六萬五百,其奴婢十五萬,良人枝附使令者倍笄冠之數,良田數十萬頃。奴婢口率與百畝,編人農籍,其餘賤取民直歸於有司,寺材州縣得以悉恣新其公署傳舍。今天子即位,詔曰:『佛尚不殺而仁,且來中國久,亦可助以為治。天下州率與二寺,用齒衰男女為其徒,各只三十人,兩京數倍其四五焉。著為定令,以徇其習,且使後世不得復加也。』趙郡李子烈播,立朝名人也。自尚書、比部郎中出為錢塘,錢塘於江南,繁大雅亞吳郡。子烈少游其地,委曲知其俗,蠹人者剔削其根節,斷其脈絡,不數月,人隨化之。三箋於丞相云:濤壞人居,不一銲錮,敗侵不休,詔與錢二千萬,築長堤,少為數十年計,人益安喜。子烈曰:吳越古今多文士,來吾郡游,登樓倚軒,莫不飄然而增思。吾郡之江山甲於天下,信然也。佛熾害中國六百歲,生見聖人,一揮而幾夷之,今不取其寺材立亭勝地,以彰聖人之功,使文士歌思之後,必有指吾而罵者。乃作南亭,在城東南隅,宏大煥顯,工施手目,發勻肉均牙滑,而無遺功者。江平入天,越峰如髻,越樹如發,孤帆白鳥,點畫疑在。半夜酒餘,倚老松,坐怪石,殷殷潮聲,起於月外。東閩、兩越宦遊善地,天下名士多往之。予知百數十年後,登南亭者,念仁聖天子之神功矣。美子烈之旨跡,睹南亭千萬狀,吟不辭已、四時千萬狀,吟不能去,作為歌詩,次之於後,不知幾千百人矣。
卷四
[編輯]徙民
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萬戶琅琊台下。
二十六年,徙民於河北、榆中三萬戶。
漢高帝五年九月,徙諸侯於關中。
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初,婁敬使匈奴來,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樓煩王去長安近者七百里,輕騎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屈、昭,景莫與。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強族,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無事可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帝曰:「善。」乃徙劉敬所言關中十萬餘口。
景帝元年正月,詔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武帝建元二年,作茂陵邑。三年春,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萬,田二頃。
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萬戶,又徙郡國豪傑及貲三百萬已上於茂陵。初,主父偃說帝曰:「茂陵初立,天下豪傑兼併之家亂眾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消好猾,此所謂不誅而害除。」帝從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於邊。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張掖、敦煌郡,徙民實之。
大始元年,徙郡國吏民豪傑於茂陵、雲陵。(此言「雲陽」,而轉寫者誤為「陵」耳。茂陵,帝所自起;而雲陽,甘泉所居,故總使徙豪傑也。鈎弋、趙婕妤死,葬雲陽。至昭帝即位,始尊為皇太後,而起雲陵。武帝時未有雲陵。)
昭帝始元三年秋,募民徙雲陵,賜錢田宅。
四年夏,徙三輔富人於雲陵,賜錢戶十萬。
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貲百萬以上徙平陵。
二年春,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元康元年,徙丞相、將軍、列侯、吏二千石、貲百萬者杜陵。
武帝鴻嘉二年夏,徙郡國豪傑貲五百萬以上五千戶於昌陵,賜丞相、御史、將軍、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冢地、第宅。
後漢光武建武十五年,徙雁門、代郡、上谷三郡民,置常山關、居庸關以東。
二十六年,雲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門、上谷、代郡八郡民歸於本土,遣謁者分將施行,補理城郭。發遣邊民,在中國布還諸縣,皆賜以裝、錢,轉輸給食。
崔寔《政論》曰:「古有移人通財,以贍烝黎。今青、徐、兗、冀,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皆土廣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墾發。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民猶群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之曉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詔郡國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復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之縣界至數千百里,雖多山陵洿澤,猶有可居人種毅者焉。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於守御。」
獻帝建安十六年,曹公西征。初,自天子西遷洛陽,人民單盡。其後鍾繇以侍中守司隸校尉、持節督關中諸軍,繇徙關中民,又招納亡叛以充之。數年間,民戶稍貴。曹公征關中,得以為資。 魏文帝改長安、譙、許昌、亳、洛陽為五都,今天下聽內徙,復五年,後又增其復。
齊王以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即位。六月,以遼東東沓縣吏民渡海居齊郡界,以故縱城為新沓縣以居民。
元始元年二月,以遼東汶北、豐縣民流徙渡海,居齊郡之西安、臨淄、昌國縣界,為新漢、南豐縣以居流民。
蜀主建興十四年,徙武都氐王符建及氏民四百餘戶於廣都。
晉宣帝為驃騎大將軍、都督雍州,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武帝太康中,杜預為征南將軍。初,伐吳軍至江陵,因兵威,徙將士屯戍之家以實江南北郡故地,各樹之長吏,荊土蕭然。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武陵王駿討緣沔蠻,移一萬四千餘口於京師。二十三年,遷漢川流民於沔次。二十六年,使太子步兵校尉沈慶之自彭城徒流民數千家於瓜步。征北參軍程天徙江南流民於南州亦如之。二十八年冬,徙彭城流民於瓜步,淮南流民於姑孰,合計萬家。
孝武帝大明中,孔靈符為丹陽尹。山門縣土境偏狹,民多田少,靈符表徙無資之家於徐姚、鄞、鄮三縣界,墾起湖田。帝使公卿博議,太宰江夏王義恭議曰:「夫訓農修本,有國所同。土著之民,習玩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傑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耕起空荒,無救災歉,又兼緣湖居民魚鴨為業,及有居肆,理無樂徙。」尚書令柳元景、右僕射劉秀芝、尚書王瓚之、顧凱之、顏師伯、嗣湘東王彧議曰:「富戶溫房,無假遷業;窮身寒室,必應徙居。葺字疏皋,產粒無待,資公則公未易充,課私則私卒難具。生計既完,畲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與樂田者,其往經創,須粗修立,然後徙居。」侍中沈懷文、王景文、黃門侍郎劉凱、郗顒議曰:「百姓雖不親農,不無資生之路。若驅以就田,則坐以相違奪。且鄞等三縣去治並遠,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舊居己毀,去留兩困,無以自資。謂宜適任民情,從其所樂,開宥速亡,且令就業,若審成腴壤,然後議遷。」太常王元漠羨議曰:「小民貧匱,遠就荒疇,去舊即新,糧種俱缺,習之既難,勤之未易。謂宜微加資給,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賞,申怠惰之罰。」光祿勛王升之議曰:「遠廢之疇,方翦棘荊,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民,井成良業。
後魏道武天興元年正月,徙山東六州民吏及徒何高麗雜夷三十六署,百工技巧千萬口,以充京師。二月,詔給內徙新民耕牛,計口受田。十二月,徙六州三十二郡守宰、豪傑、吏民二千家於代都。
二年,陳留郡、河南流民萬餘口內徙,遣使者存勞之。
明元泰常三年,徙冀、定、幽三州徒何民於京師。
《娥清傳》:清為給事中黃門侍郎。先是,徒何民散居三州,頗為民害,詔清徙之平城。清善綏撫,徙者如歸。
延和元年,車駕征馮文通,徙成邱、成周、遼東、樂浪、帶方、元菟六郡民三萬家於幽州,開倉以賑之。
太平真君六年,徙青、齊之人以實河北。又陸俟,太武時,與高涼王郵渡河,南略地至濟南東平陵,徙其民六千家實河北。
七年,徙長安城內工巧二千家於京師。
獻文皇帝興三年,徙青州齊民於京師。
孝文太和十九年,詔遷洛之民葬河南,不得遷河北。於是代人南者悉為河南洛陽人。
北齊神武帝為魏相,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備勒還本屬。
文宣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范陽寬鄉之處,百姓驚擾。
後周武帝建德六年十二月,行幸并州宮,移并州軍人四萬戶於關中。
宣武正始元年,以苑牧公田分賜代遷之戶。
宣帝大象元年,詔曰:「洛陽舊都,今既修復,凡是元遷之戶,並聽還洛州。此外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陽、幽、相、預、亳、青、齊七總管,受東京六府處分。」
隋場帝大業元年三月丁未,詔尚書令楊素、納言楊逵、將作大匠字文愷,營建東京,徙預州郭下居民以實之,又詔徙天下富商大賈數萬家於東京。
唐武後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關外雍、同、泰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玄宗開元十六年十月,敕州客戶有情願屬緣邊州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願者,隨其所樂,其數奏聞。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地不失利,民有恆業。今河北諸處自兵後田多荒蕪,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自入國朝,生齒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如此國賦增而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閒曠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二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願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鈔錠,送後軍都督僉事孫禮,分田給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後軍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禮奏:「山西民徙居彰德,衛輝、懷慶、廣平、大名、東昌、開封,凡五百九十人戶。」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戶部遣官核實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澤、潞、遼,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各府州縣,仍戶給鈔使置牛具種子,五年後征其稅。
永樂元年八月甲戌,簡直隸、蘇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實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民一萬戶實北京。
《金史·許安仁傳》:「章宗時,朝議以流人實邊,安仁言:『昔漢有募民實邊之議,蓋度地經營國邑,制為田宅,使至者有所歸,作者有所用。於是輕去故鄉而易於遷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餓困苦,無聊之心靡所顧藉,與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國史律令
《戰國策》:「楚相柏舉之戰,蒙谷入大宮,負離次之典,以浮於江,逃於雲夢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亂。蒙谷獻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蒙谷之功與存國相若。」
《東觀漢記》:「陳咸,哀、平間,以明律為侍御史。王莽篡位,歸鄉,至閉門不出。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
《唐書》:「韋述居史職,玄宗幸蜀,述抱國史藏於南山。經籍資產焚剽殆盡,述亦陷於賊庭,授偽官。至德二載,收兩京,議罪,流渝州死。廣德二年,其甥蕭直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稱旨,乃上疏理述於倉皇之際,能存國史,致聖明大典得無遺逸,以功補過,合沾恩宥。乃贈右散騎常侍,」
《通鑑》:「唐莊宗滅梁,御史台奏朱溫篡逆,刪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舊本焚之。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偽庭之法,聞定州敕庫獨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錄進。從之。」
風聞言事
《宋史·陳次升傳》:「為左司諫。宣仁有追廢之議,次升密言:『先太後保佑聖躬,始終無間,願勿聽小人銷骨之謗。』帝曰:「卿安所聞?』對曰:『臣職許風聞,陛下毋詰其所從來可也。』」
《彭汝礪傳》:「為監察御史裹行,論俞充諂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為罷充。詰其語所從,汝礪曰:『如此非所廣聰明也。』卒不奉詔。」
御容
《舊唐書》:「唐武宗會昌五年十月乙亥,中書奏:『池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二聖塑容,在一堂之內,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於東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廟。』從之。」
唐莊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進本朝十二聖寫真及玄宗《封太山圖》。
蜀王衍建上清宮於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備法駕。
宋邵博《聞見錄》:「武功唐高祖宅,昔號慶善宮,今為佛祠,有唐二帝苧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來朝野雜紀》:「紹興元年,終南山上清宮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御容,自岐下抵宣撫使張忠獻。」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於石,在含水縣東。
《元史·石天麟傳》:「江南道觀偶藏宋主遺像,有僧與道士交惡,發其事。帝以問天麟,對曰:『遼國主後銅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聞禁也。』事遂寢。」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時,為河北河東兩路統制接應使,被擒不屈,請為黃冠。時神霄宮廢,道士舊以徽宗為東華君,將毀其像。宏中為起紫微殿,遷像事之。」
廟諱
李百藥《北齊書》:「凡諸帝廟號,為避唐朝諱,皆易其文,議者非之。」
《宋史》:紹興二年十一月,禮部太常寺言:「淵聖皇帝御名,見於經傳者義訓,或以威武為義,或以迴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各以其義類求之。以威武為義者,今欲讀曰威;以迴旋為義者,今欲讀曰旋;以植立為義者,今欲讀曰植;若姓氏之類,欲去木為『亘』。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於經傳者,未常改易。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內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則不持,則傾。』於『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來淵聖皇帝御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三十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於正月九日造遷翼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於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詔恭從。
紹興元年四月,詔今後臣庶命名,並不許犯祧廟正諱。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華序》曰:「凡廟諱未祧,只當闕筆。」
《實錄》:「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進賀表箋禮儀,其有御名、廟諱,依古禮: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種樹
脯齊書》:「劉善明為海陵太守。郡境邊海,無樹木。善明課民種榆檟雜果,遂獲其利。」
《梁書·沈瑀傳》:「為建德令。教民一丁種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棗,女丁半之。咸歡悅,頃之成林。」
魏應豫《與龐惠公書》:「比見所上利民之術,植濟南之榆,栽漢中之漆。」
栽桑棗
《實錄》: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畝,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詔諭五軍都督府臣曰:「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咸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詔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種桑棗。上諭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於所忽,飽即忘飢,暖即忘寒,不思為備。一旦卒遇凶荒,則茫然無措。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鹹得飽暖。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裡皆安,若可以無憂也。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也。爾工部其諭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凶歉,可為衣食之助。」於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種植桑、棗,且授之種植之法。又令益種棉花,率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諭戶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軍國之需皆已用足,其山東、河南民人田地桑、棗,除已人額徵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種桑、棗果樹,與二十六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順天府尹李庸言:「所屬州縣舊有桑、棗,近年砍伐殆盡,請令州縣每里擇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種桑、棗各百株,官常點視。三年給田,開其所種多寡,以驗勤怠。」上謂行在戶部臣曰:「桑、棗,生民衣食之計。洪武間,遣官專督種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究治。」
正統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調學校風憲官,兼督民間栽種桑、棗。
平陽府《太平縣誌》:「國初,令各里設拓桑園,以重蠶事。其後皆廢,地多為民占,嘉靖聽民易買,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漢,易得拓桑故園,舍為義冢。」
《郡國志》:「凡桑、棗田地,丈量時俱被豪民攤灑糧稅,占為己業,故處已不可考,命桑,棗帶稅糧徵收。」(《金史·食貨志》:「凡桑、棗戶民,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補新,使之不闕。」)
老人
《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訟詞。先是,州縣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及逮問,多不實。上於是嚴越訴之禁,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貼書
《實錄》:「洪武四年正月,禁諸司濫設貼書。初,省府諸司既設掾令史,復設貼書,乃前元官不親案牘,弊奸吏得以舞法,為害滋甚。於是內外諸司定設掾吏、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員之多寡視政之繁簡為額,若濫設貼書者,罪之。」
案牘減繁式
《實錄》:「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牘,減繁式。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犢最繁,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凡案牘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貼書、曰小書,生體文繁詞,多為好利,國初猶未盡革。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為好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鏤板頒之,俾諸司遵守。」
欽字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聖旨』二字,凡有升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巡檢
《實錄》:「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諭天下巡檢曰:『古者設官分職,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設巡檢於關律扼要,遏察奸偽,期在士民樂業,商旅無艱。然自設置以來,未聞其舉職者。今特遣使分視各處,以檢防有道,訊察有方,有能堅守是職,鎮靜一方,秩滿來朝,朕必嘉焉。」
喪制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監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餚厚薄,無哀戚之情。流俗之壞至此,甚非所以為治。且京師者,天下之本,萬民之所則。一事非禮,則海內之人轉相視效,況送終,禮之大者,不可不謹。乞禁止,以原風化。』上是其言,乃詔中書省,令禮官定官民喪服之制。」
北平種田
《實錄》:「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謂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惡死罪、強盜傷人者,依律處決,其餘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錄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杖罪,輪役如故。自願納米贖罪者,聽。仍選徒罪以下罷黜官,假以職名,俾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處民之以罪徙者。十月丁丑,詔罪人應發屯戍者,皆從六科給事中及行人司編次隊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樂元年六月庚戌,戶部致仕尚書王純奏:「種田囚人,若照籍貫分定地方,則有多寡不同,難於編甲。今宜不分籍貫,於保定、真州、順天等府,挨種安置,先近後遠,庶凡聚落易成,屯種有效。」從之。
華夷譯語
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編類華夷譯語。上以前元素無文字號令,但借高昌書制為蒙古字,以通天言語。至是,乃命翰林侍講火原潔與編修馬沙亦黑等以華言譯其語,凡天文、地理、人事、物類、服食、器用,靡不具載。復取元秘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音。即成,詔刻行之,自是使臣往來朔漠,皆能通達其情。
校勘斛斗秤尺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會姓名,時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斷百官酒肉
《魏書·食貨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斛。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爾後盜賊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廩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禁小說
《實錄》:「正統七年二月辛未,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言:『近有俗懦,假託怪異之事,飾以無根之言,如《翦燈新話》之類,不惟市井輕浮之徒爭相誦習,至於經生儒士多舍正學不講,日夜記憶,以資談論。若不嚴禁,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乞敕禮部行文內外衙門及提調學校僉事、御史並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凡遇此等書籍,即令焚毀。有印賣及藏習者,問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為邪妄所惑。』從之。」
讖兆
漢孝昭帝時,上林苑中大柳斷仆地,一朝起立,生枝葉,青蟲食其葉,成文字曰:『公孫病已立。』及昌邑王廢,更立昭帝兄衛太子之孫,是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禪碑》立於黃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齊正芳年號。
漢後主改元炎興,賈充聞之,曰:「吾聞譙周之言,先帝諱『備』,其訓具也;後主諱『禪』,其訓授也:如言劉已具矣,當授於人也。今中權軍名,而漢年極於炎興,此殆天意矣。」明年八月,武帝嗣晉王位,遂以受禪。
魏時起安世殿,後晉武帝居之。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於南州起齋,悉畫盤龍於上,號為「盤龍齋」。劉毅小字盤龍,及克玄,遂居之。
會稽王道子,於東府造土山,名曰靈秀山。未幾,孫恩作亂,再踐會道子所封。靈秀,孫恩字也。
後周《華岳頌》立於天和二年,而其文有曰:「會一區寓,納之仁壽。」及隋文帝立,改元仁壽。
唐玄宗開元二年八月,太子賓客薛綜光獻《東都九鼎銘》,其《豫州銘》武後自製。文有曰:「上玄降監,方建隆基。」紫微令姚崇等奏曰:「聖人啟運,休兆必彰,請宣付史館。」
邠國公《功德碑》立於長慶二年,而其文有曰:「主歷天齊。」及敬宗即位,改元寶曆。
宣宗制《秦邊陲曲》,其詞曰:「海岳咸通。」及帝崩,懿宗即位,改元咸通。
《外史檮杌》:蜀人擊拂,以初人為「孟人」。又王氏宮殿皆題匠人盂得姓名。有徐延璚者,王衍舅也。其作私第華侈,衍常幸之,於壁上戲題曰「孟入」字以戲之,蓋蜀中以盂為不佳故也。他日,孟知祥到,蓋先兆雲。
蜀王孟昶,每歲除日命翰林為詞,題桃符,正旦置寢門。末年學士辛寅遜撰詞,昶以為非工,自命筆題曰:「新年納餘慶,佳節兆長春。」和以其年正月降王師,即命兵部侍郎呂餘慶知成都府,而長春乃太祖誕聖節名也。
《癸未雜識》云:「李方叔《師友談記》及《延漏錄》、《鐵圍山錄》載,仁宗晚年不豫,漸復平康。忽一日,命妃嬪主游後苑,乘小輦向東,欲登城樓,遙見小亭榜曰「迎曙」,帝不悅,即回輦。翌日上賓,而英宗登極。蓋曙字,英宗御名也。
又寇宗忠愍《雜說》:「哲宗朝,嘗創一堂,退繹萬機。學士進名皆不稱旨,乃自製曰『迎端』,意謂迎事端而治之。未幾,徽宗由端邪即大位。」
又云:「汴梁宋時宮殿,凡樓觀棟宇窗戶往往題『燕用』二字,意必當時人匠姓名耳。及金海陵修燕都,擇汴宮窗戶刻摟工巧以往,始知興廢皆定數,此即先兆也。」
金大定二十二年,重修中嶽廟。黃文納撰碑文,有曰:「洪惟主上,纂明昌之緒。」及章宗立,改元明昌。
元文宗天寶五年,司徒香山言:「陶宏景《胡笳曲》,有「負扆飛天曆,中是甲辰君」之語,今陛下生平紀號實與之合,此實受命之符,乞錄付史館,頒告中外。」詔令翰林諸臣議之,以為「陛下紹統於今四年,薄海內外,罔不歸心,無待旁引曲說以為符命。」從其所言,恐起讖緯之端,非所以定民志。事遂寢。(趙世延作《蔣山鍾銘》有曰「大明未東」。)
譎觚十事
[編輯]仆自三十以後,讀經史輒有所筆記。歲月既久,漸成卷帙,而不敢錄以示人。語曰:「良工不示人以朴。」慮以未成之作誤天下學者。若方輿故跡,亦於經史之暇時一及之。而古人之書既已不存,齊東之語多未足據,則尤所闕疑而不敢妄為之說者。忽見時刻尺牘,有樂安李象先(名煥章)《與顧寧人書》,辯正地理十事。竊念十年前與此君曾有一面,而未嘗與之札,又未嘗有李君與仆之札;又札中言仆讀其所著《乘州人物誌》、《李氏八世譜》而深許之,仆亦未嘗見此二書也。其所辯十事,仆所著書中有其五事,然李君亦未嘗見,似道聽而為之說者。而又或以仆之說為李君之說,則益以微李君之未見鄙書矣,不得不出其所著以質之君子,無憚貽誤來學,非好辨也,諒之。
來札:(據李君謂仆與之札。)孟嘗君封邑在般陽,不當名薛。薛與膝近,《孟子》篇中齊人將築薛。此足下泥古之過。漢淄川郡即今壽光,今淄川即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孟嘗封邑在淄川今壽光地,墓在壽光西四十里朱良鎮。後人以淄川之般陽為淄川,如以琅邪之臨沂為琅邪,樂安之博昌為樂安,孟嘗封邑偶名同薛國耳。不然,今肥城有薛王城考其地去膝頗遠,當何說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淄川非薛」一事曰:漢魯國有薛縣。《史記·公孫弘傳》:「齊菑川國薛縣人也。」言齊,又言留川,而薛並不屬二國,殊不可曉。正義曰:「《表》云:『菑川國,文帝分齊置,都劇。』《括地誌》云:『故劇城在青州壽光縣南三十一里,故薛城在徐州滕縣界。』《地理志》:『薛縣屬魯國,』按薛與劇隔兗州及泰山,未詳。」今考《儒林傳》言,「薛人公孫弘」,是弘審為薛人。上言齊菑川者,誤耳。今人有謂孟嘗君之封在留川者,太史公曰:「吾嘗過薛,其俗閭里率多暴桀子弟,與鄒魯殊。問其故,曰:『孟嘗君招致天下任俠奸人入薛中,蓋六萬餘家矣。」若在菑川,其壤地與齊相接,何不言齊而言鄒魯乎?又按《後漢志》云:「薛,本國,夏車正奚仲所封,冢在城南二十里山上,」《皇覽》曰:「靖郭君冢在魯國薛城中東南陬,孟嘗君冢在城中向門東。向門,出北邊門也。」《詩》云:「居常與許。」鄭玄曰:「常,或作『嘗』,在薛之旁,孟嘗邑於薛城。」《括地誌》曰:「孟嘗君家在徐州滕縣五十二里。」益可信孟嘗君之封不在菑川也,又曰:又按《地理志》菑川國三縣:劇、東安平、樓鄉。劇在今壽光縣西南,東安平在今臨淄縣東南一十里,樓鄉未詳所在,今之淄川不但非薛,並非漢之留川,乃般陽縣耳。以為漢之菑川,而又以為孟嘗君之薛,此誤而又誤也。
仆所考論如此,乃言孟嘗君之薛不在般陽,不曰孟嘗君封邑在般陽而不當名薛也。李君之辯既已失其指矣;且凡考地理,當以《水經》、《皇覽》、《郡國志》等書為據,昔人注書皆用之,若近年郡邑志乘,多無稽之言,不足信。今曰孟嘗君墓在壽光,其昉於何書邪?《史記·孟嘗君傳》:「湣王即位三年,封田嬰於薛。」正義曰:「薛故城在今徐州膝縣南四十四里。」今曰孟嘗封邑偶同此名,是古人之所傳皆非也?又《漢書》有曹川國,無淄川郡,而般陽縣自屬濟南。今日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李君既博考地理,何乃舍近而求遠,並《史記入《漢書》而不之考邪?
來札:營丘在臨淄,今營丘營陵俱非,此足下泥古之過。大公初封齊營丘,即今臨淄。齊三遷,一蒲姑,今博興;一營陵,今昌樂;後又遷臨淄,統名營丘,後改臨淄而營丘之名遂廢。
鄙著無此一事,今考《史記》:「武王封師尚父於齊營丘。」正義曰:「《括地誌》云:『營丘在青州臨淄北百步外城中,大公後五世胡公徙都蒲姑。』」正義曰:「《括地誌》云:『蒲姑城在青州博昌縣東北六十里,胡人弟獻公徙治臨菑。』」據此所引《括地誌》,營丘與臨菑乃一地。又考《漢書》,齊郡治臨淄,北海郡治營陵,或曰營丘。二郡並雲師尚父所封,而臣玻與應劭之說各主其一,則當時已不能明矣。今昌樂、濰縣之間亦有營丘城,按《史記》雲「營丘邊萊」,而不言獻公之臨菑即大公之營丘,則《括地誌》謂營丘在臨淄者失之也。
來札:濰水今呼淮水,古灘字似淮,當是點畫差訛,此足下泥古之過。伏生授《書》曰:「濰淄其道。」歐陽生、兒生、張生諸博士豈考究之未詳邪?史韓淮陰破龍且濰水上,以淮陰故,如浙水國錢鏐曰錢壙,姚水固曹娥曰曹江,籠水因顏文姜曰孝婦河也。如以厶隹似淮,則濰水在今濰邑,不聞古作厶隹縣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淮河一事,曰:濰水,土人名為淮(戶佳反)河。《齊乘》云:「《漢書·地理志》:濰,或作『淮』,故俗亦名淮河。」《諸城志》:「俗傳箕屋山舊多產櫰,(《爾雅》:櫰,槐大葉而黑。《漢書·西域傳》:奇木檀、櫰、梓、竹、漆。)水從櫰根出,故呼為淮河,以音之同也。」並誤。愚按古人省文,「濰」字或作「維」,或作「淮」,總一字也。《漢書》:「或作淮者」,從水,從鳥隹之隹,篆作隹,即「濰」字而省其中「系」耳。今呼為淮,則竟為「江淮」之淮,從水,從「佳人」之佳,篆作佳。於隸則差之毫厘,於篆則失之千里矣,如開封之氾水,《左傳》本音凡,從水從巳,而今呼為「檬汜」之汜,音祀,亦以字形之似而訛也。又曰:又如《三國志·吳主傳》:「作堂邑塗壙,以淹北道。」《晉書·宣帝紀》:「王凌詐言吳人塞塗水。」《武帝紀》:「琅邪王伷出塗中。」產是「滁」字。古「滁」省作「塗」,與「濰」作「淮」正同。韻書並不收此二字。
戶佳反之音出於土俗,本不足辯,仆與李君皆臆為之悅爾。審如所言,欲表韓侯之功,則木罌所渡之津,破趙所背之水,皆可名之為淮,而地誌中又添一西淮、北淮之目,豈不益新而可喜乎? 來札:孔子雖聖,亦人爾,何能泰巔一千八百里外現吳門之馬?足下來深思,故有此疑。曲阜城有吳門直吳,如蘇州北門曰齊門之類是也。
鄙著無此一事。今之曲阜並無吳門,古之魯城亦不載有此,李君何以知之?且此事本出王充《論衡》雲,書或言:「顏淵與孔子俱上魯泰山,孔子東南望吳閶門外,有系白馬,引顏淵指以示之,曰:『若見吳閶門乎?』顏淵曰:『見之。』孔子曰:『門外何有?』曰:『有如系練之狀。』孔子撫其目而上之,因與俱下。下而顏淵發白齒落,遂以病死,」今詳其文,於泰山則系以「魯」,於閶門則系以「吳」,古人之文不苟如此,安得謂是魯城之門?又云:「人目所見,不過十里,魯去吳千有餘里,使離朱望之,終不能見,況使顏淵,何能審之?」此又《論衡》之言,而非仆之言也。
來札:景公墓在臨淄東南十二里淄河店桓公墓旁。又民在長白山下今長山境內,又雲周景公墓。景姓稀少,更無多為官者,必景延廣。延廣,陝州人,後晉出帝與桑維翰同時,非周臣,又不當雲周景公墓,考《五代史·周列臣傳》:「景范,鄒平人。世宗顯德中,官宰相。顯德六年罷。」故云周景公墓。墓在鄒平,今割入長山界。在臨淄淄河店者,春秋周齊景公墓,非周世宗景公墓也。
鄙著《金石文字記》有《後周中書侍郎景范碑》一目,曰:鄒平縣南五里,有景相公墓。《通鑑》:「五代周顯德元年七月癸巳,以樞密院直學士、工部侍郎長山景范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此地唐時屬長山也。景氏之裔,自洪武間有兩舉人,今亦尚有諸生,不能記其祖矣。不知何年謬傳為晉之景延廣,而邑志載之。以後《山東通志》等書襲舛承訛,無不以為延廣墓。後有令於此者,謂延廣於晉為誤國之臣,遂至笞其後人而毀其祠。昔年邑之士大夫,亦有考五代事而疑之者。予至其邑,有諸生二人來,稱景氏之孫,請問其祖為誰。予乃取《通鑑》及《五代史·周世宗紀》示之,曰:「顯德相公近是。」又示以《景延廣傳》,曰:「延廣,字航川,陝州人也,距此遠矣,」乃謝而去。間一日,往郊外,視其墓碑,其文為「翰林學士朝議郎尚書水部員外知制誥柱國扈載」撰,雖剝落者什之一二,而其曰「故中書待郎平章事景公諱范」,字甚明白。且生封上柱國、晉陽縣開國伯,沒贈侍中,而其文有曰:「我大周聖神恭肅文武孝皇帝,建大功於漢室,為北藩於魏郡。」又曰:「今皇帝嗣位,登用舊臣。」又曰:「冬十一月,薨於淄川郡之私第。」其未曰:「顯德三年歲次丙辰十二月己未朔,越十日戊辰。」因嘆近代士人之不學,以本邑之人書本邑之事而猶不可信,以明白易見之碑而不之視,以子孫而不識其先人,推之天下郡邑之志如此者多矣,又曰:王元美作李於鱗友人《襲克懋妻景氏墓志銘》,亦以為延廣之後。雖本其家之行狀,然王,李二公亦未嘗究心於史學也。
此仆在鄒平,與邑人宛斯馬君。親訪其墓而錄之者,不知李君何所聞之,而剿為己說。且與齊之景公何涉,而橫生此一辯?又此墓舊屬長山,今割人鄒平;今反曰舊屬鄒平,今割人長山,又景相,長山人;今反曰鄒平人。知李君之道聽而途說也。
來札:臨朐西十里逢山;俗傳逢萌隱處。史:逢萌浮海,歸隱大勞,東萊守聘不出。又萌,都昌亭長。墓在今營丘昌樂地。又都昌,昌邑也,皆與臨朐遠。史:夏東方諸侯逢伯陵居青州,舊城在郡西二十里馬山,李於鱗所謂「龍斗馬山之陽」是也,距逢山四十里,逢山以伯陵,非以萌也。
鄙著無此一事。《漢·地理志》:「臨朐有逢山祠。」則先逢萌而有此山矣,李君言是。《左氏·昭十年傳》:「逢公以登。」注云:「逢公,殷諸侯,居齊地者。」《二十年傳》:「有逢伯陵因之。」注云:「逢伯陵,殷諸侯,姜姓。」今李君以殷為夏,未知其何所據也。
來札:黃冠別說勞山有吳子宮,是吳子夫差請《靈寶度人經》處。《春秋眾吳伐齊,至艾陵。艾陵,齊南境,令郯城,去勞六七百里。甚為牽合難據。足下來讀道書,道書云:「許放陽弟子吳猛,東昌人,入勞,請《靈寶度人經》。吳子、吳猛,非夫差。道家所居皆曰宮,不僅候也。
此道家荒唐之說,不足辯。《萊州府志》:「傳疑」一條云:「春秋時,吳王夫差登勞山,得《靈寶度人經》。」今欲去其年代,而改為吳猛,庸愈乎?按《晉書》,「吳猛,豫章人。」晉時亦未有東昌之名也。
來札:泰山無字碑非始皇,乃漢武時物,別史:「始皇移徂徠石,命李斯篆文,如琅邢、之罘碑。因阻暴風雨,大怒罷。」此可信者,漢武何故立無字碑?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鄙著《日知錄》,有《考泰山無字碑》一事,曰:岳頂無字碑,世傳為秦始皇立。按秦碑在玉女池上,李斯篆書,高不過四五尺,而銘文並二世詔書咸具,不當又立此大碑也。考之宋以前,亦無此說。因取《史記》反覆讀之,知為漢武帝所立也。《史記·秦始皇本紀》云:「上泰山,立石封詞祀。」其下云:「刻所立石。」是秦石有文字之證,今李斯碑是也。《封禪書》云:「東上泰山,泰山之草木葉未生,乃令人上石,立之泰山巔。上遂東巡海上,四月,還至奉高,上泰山封。」而不言刻石,是漢石無文字之證,今碑是也。《援漢書·祭把志》亦云:「上東上泰山,乃上石,立之泰山巔。」然則此無字碑明為漢武帝所立,而後之不讀史者誤以為秦耳。又曰:始皇刻石之處凡六,《史記》書之甚明。於鄒嶧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石頌秦德」;於泰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所立石」;於之呆,則二十八年雲「立石」,二十九年雲「刻石」;於琅邪,則雲「立石刻頌秦德」;於會稽,則雲「立石刻頌秦德」,無不先言立,後言刻者。惟於蠍石,則雲「刻碣石門」,門自是石,不須立也。古人作史,文字之密如此。使秦皇別立此石,秦史焉得不紀?使漢武有文刻石,漢史又安敢不靈乎?
李君似未見仆此論,不知其所謂別史者何書:將考千載以上之事,乃不征《史記》而征別史乎?古人立石以表其功德,元不必有字,今曰以風雨之阻,大怒罷之。且如《水經注》:「孔子廟,漢魏以來列七碑,二碑無字。」此又何所怒而不刻也?又始皇之刻,李斯之文,其錄於《史記》而立之山者,固至今存矣。罷其一,不罷其一,此又何解也?史言下山風雨暴至,在立石之後,刻石之前;今曰阻此而罷刻石,似以上山之日即刻石之時,又謬矣。又曰「篆文如琅邪、之罘碑」,琅邪在本年封泰山之後,之罘在二十九年,天下有今年行事而比來年之例者乎?史言立石,不言碑,而碑之為制始於王莽,則見於劉熙《釋名》之書可考。今以後人之名碑也而名之,抑又謬矣。是其所引別史,不過二十餘字,而謬妄已有數端。又考《山東通志》曰:「上有石表巍然,俗雲秦無字碑。」此志作於嘉靖中,曰「俗者」,言其不出於古書之傳也。又從而文之,無乃為前人所笑乎?
來札:俗以丈人為泰山。唐明皇封禪,張說婿韋晤扈駕,以說婿,增三級。後帝忘其故,問群臣。伶官黃幡綽曰:「泰山之力也。」困以丈人為泰山。不知春秋時已有丈人峰,孔子遇文人榮啟期處也。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此俚俗之言,亦不足辯。乃謂春秋時有丈人峰,其何所據?《列子》:「孔子游於泰山,見榮啟期行乎成阝之野。」無「丈人」字。夫紀載之文各有所本,今欲實此峰之名,即添一「丈人」字;欲移吳門於曲阜,即去一「閶」字。用心之不平如此,而謂天下遂無讀《列子》、《論衡》二書之人哉?
來札:大公封營丘,地澤鹵,人民寡,固上古封建各有其國,未便奪其地,遂就其隙封之,非不置太公於上游也。古史萬國,商三千,周千八百,當伐紂時,不知其如何變置,殷都朝歌,千里內不免改王畿為候國;周都鎬京,千里內不免改侯國為王畿。澗水東、瀍水西皆諸侯,營洛後能各守其地乎?王以東方諸候附紂者眾,故封大公以彈壓耳。足下乃過信《貨殖傳》,未敢以足下為是。
鄙著《經解中》一事曰:舜都蒲坂,而封象於道州鼻亭,在三苗以南荒服之地,誠為可疑。如《孟子》所論「親之欲其貴,愛之欲其富」,又且欲其源源而來,何以不在中原近畿之地,而置之三千餘里之外邪?蓋上古諸侯之封萬國,其時中原之地必無閒土可以封故也。又考大公之於周,其功亦大矣,而僅封營丘。營丘在今昌樂、濰二縣界,史言其地澙鹵,人民寡。而《盂子》言其儉於百里,又萊夷逼處,而與之爭國。且五世反葬於周,而地之相去二千餘里。夫尊為尚父,親為後父,功為元臣,而封止於此,豈非中原之地無閒土,故至薄姑氏之滅,而後乃封大公邪?或曰:禹封在陽翟,稷封在武功,何與?二臣者有安天下之大功,舜固不得以介弟而先之也,故象之封於遠,聖人之不得已也。
《漢書》曰:「齊地,虛、危之分野也。少吳之世有爽鳩氏,虞夏時有季崱,湯時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薄姑氏,皆為諸侯,國此地。至周成王時,薄姑氏與四國共作亂,成王滅之,以封師尚父,是為大公。而《史記》以大公為武王所封。當武王之時,而大公至國修政,人民多歸齊,為大國矣。考《左氏傳》管仲之對楚子,展喜之對齊侯,並言成王,不言武王。而鄭康成注《檀弓》,謂大公受封,留為大師,死葬於周。又《金滕》之書有二公,則大公在周之明證。二說未知孰是。李君變置彈壓之論,恐亦是以後世之事而測量古人也。
初刻自序
炎武所著《日知錄》,因友人多欲鈔寫,患不能給,遂於上章閹茂之歲刻此八卷。歷今六七年,老而益進,始悔向日學之不博,見之不卓,其中疏漏往往而有,而其書已行於世,不可掩。漸次增改,得二十餘卷,欲更刻之,而猶未敢自以為定,故先以舊本質之同志。蓋天下之理無窮,而君子之志於道也,不成章不達,故昔日之得不足以為矜,後日之成不容以自限。若其所欲明學術,正人心,撥亂世,以興太平之事,則有不盡於是刻者,須絕筆之後,藏之名山,以待撫世宰物者之求。其無以是刻之陋而棄之,則幸甚!
又與人書十
嘗謂今人纂輯之書,正如今人之鑄錢:古人采銅於山;今人則買舊錢,名之曰廢銅,以充鑄而已。所鑄之錢既已粗惡,而又將古人傳世之寶舂剉碎散,不存於後,豈不兩失之乎?承問《日知錄》又成幾卷,蓋期之以廢銅;而某自別來一載,早夜誦讀,反覆尋究,僅得十餘條,然庶幾采山之銅也。
又與人書二十五
君子之為學,以明道也,以救世也。徒以詩文而已,所謂雕蟲篆刻,亦何益哉。某自五十以後,篤志經史。其於音學,深有所得,今為五書,以續三百篇以來久絕之傳。而別著《日知錄》,上篇經術,中篇治道,下篇博聞,共三十餘卷。有王者起,將以見諸行事,以躋斯世於治古之隆,而未敢為今人道也。向時所傳刻本,乃其緒餘耳。
又與潘次耕書
《日知錄》再待十年,如不及年,此「年」字如「不復年」之年。則以臨終絕筆為定。彼時自有受之者,而非可預期也。
又與楊雪臣書
向者《日知錄》之刻,謬承許可。比來學業稍進,亦多刊改,意在撥亂滌污,法古用夏,啟多聞於來學,待一治於後王。自信其書之必傳,而未敢以示人也。
又與友人論門人書
所著《日知錄》三十餘卷,平生之志與業皆在其中。惟多寫數本以貽之同好,庶不為惡其害已者之所去。而有王者起,得以酌焉,其亦可以畢區區之願矣。
日知錄之餘
[編輯]清 鄒福保●
鄒福保序 亭林先生忠孝大儒,不專以著作傳,而著作亦為振古以來所未有。所輯《日知錄》,孤懷閎識,殫見洽聞,國史本傳稱之為「精詣之書」。然止雲三十卷。潘稼堂所刊三十二卷已溢出原數之外,此四卷又溢出於稼堂所刻之外,其故何歟?余維自古磊落奇偉之士,其緒論足以扶世翼教者,雖殘編斷簡,至一句一字之微,後之人往往掖拾而珍惜之。憚流傳至於千百祀之久,況乎道德文學經濟氣節巋然推昭代儒林之冠,而觥觥乎為經師、人師如先生者耶!「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宜乎人之甄采遺佚,而不忍使其磨滅於塵蠢中也。
余嘗謂先生之學卓然成大家,足與前代之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諸公相頡頏。厥故有二:一多讀人間有用書,一多交海內益友。凡群經諸史、金石圖篆、文編說部有關於歷代掌故、國家典制、天文輿地、河漕兵農之屬,咸悉心研撢,窮極根底,因原竟委,考正得失。生平自少至老,無一刻離書,出行挾以自隨,有疑則發篋對勘。此所以洞燭今古,本本原原也。加以足跡半天下,所交皆巨人長德,虛懷若谷,廣益集思,其學究天人,如王闡熟精《三禮》,如張爾歧旁參互證,如閻若璩博聞強記,如吳任臣讀盡有字之書,如朱彝尊專精六書之業,如張紹能包他人之所有,並能拓他人之所無,又與傅山,李容,歸莊、七宏撰諸君子或辨析道義,或切刺名理,往復商榷,取法者精,是以所詣愈峻,斂華就實,經世淑身,而不為虛憍詭異之說,是足多已。嗟乎!時至今日,儒術衰微,卮言紛紛遍華夏,幾不知正學為何事。有心世道者,側身環顧,愀然有憂思焉,以為當世不見先生,亦不復知有先生矣。猶賴聖明在上,表章潛德,詔舉先生從祀文廟兩院,凡薄海內外賢士大夫之聞風者,私相慶慰,俱憬然於斯道垂絕,尚有一線留貽,奉先正之典型,挽狂瀾於既倒,不可謂非吾黨之幸也已!
此編餘於家藏舊書中檢得,原板已亡,士林罕見,重寫授梓,以廣其傳,世之瓣香《日知錄》者,得此益窺全豹,豈不快哉!豈不快哉!
按先生著述,若《天下郡國利病書》、《音學五書》、《雜著十種》及詩文集等,至今風行字內,家有其書。並聞《利病書》之原稿,曾經先生於簡眉冊尾手自細注者,尚存崑山祠堂中,可得披覽。此外未刊之《肇域志》稿,或雲藏洪琴西觀察家,然未及睹。又《區言》五十卷,皆述治天下之要,昔何義門曾於東海相國所偶見一帙,而世無傳本,存否難知。又《皇明修文備史》四十帙,中間所輯書七十五種,皆有明一代之事,蓋先生當時有志於明史,而未暇成書者。乾隆時,武進趙億孫曾得抄本,今亦不知何往。嗚呼!吾吳不乏劬書耆學之君子,有注意於鄉邦文獻、搜遺訂墜者乎?採訪雕鐫,匪異人任,能令先生未經傳播之書,一一長留於天地間,區區之心,不勝大願。
抑猶有說焉,先生乃我蘇之鄉賢也,郡城中應有專祠供奉栗主,以行春、秋之祭祀,以為邦人士之師資。余懷之二十年矣,而力不足以倡之,竊自愧恨;桑梓馨香之報,其安能無望於後之來者乎!
宣統二年庚戌秋七月鄉後學元和鄒福保謹序
●卷一
[編輯]○書法晉衛恆《四體書勢》序曰:「昔在黃帝,創製造物,有沮誦、倉頡者,始作書契,以代結繩,蓋觀鳥跡以興思也。因而遂滋,則謂之字。有六義焉:一曰指事,『上』『下』是也;二曰象形,『日』『月』是也;三曰形聲,『江』『河』是也;四曰會意,『武』『信』是也;五曰轉注,『老』『考』是也;六曰假借,『令』『長』是也。夫指事者,在上為『上』,在下為『下』也。象形者,『日』滿『月』虧,效其形也。形聲者,以類為形,配以聲也。會意者,止戈為『武』,人言為『信』也。轉注者,以『老』為『考』也。假借者,數言同字,其聲雖異,其意一也,自黃帝至三代,其文不改。及秦用篆書,焚燒先典,而古文絕矣,漢武帝時,魯共王壞孔子宅,得《尚書》、《春秋》、《論語》、《孝經》,時人已不復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漢世秘藏,希得見之。魏初,傳古文者,出於邯鄲淳。恆祖敬侯,寫淳《尚書》,後以示淳,而淳不別。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經,轉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縣人盜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案敬侯所書,猶有仿佛。古書亦有數種,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為工妙,恆竊說之,故竭愚思以贊其美,愧不足廁前賢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昔周宣王時,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與古同,或與古異,世謂之籀書者也。及平王東遷,諸侯立政,家殊國異,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益之,罷不合秦文者,斯乃作《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愛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自秦壞古文,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文,八曰隸書。王莽時,使司徒甄豐校文字部,改定古文,復有六書:一曰古文,孔氏壁中書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異者也;三曰篆書,秦篆書也;四曰佐書,即隸書也;五曰繆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鳥書,所以書幡信也。及許慎撰《說文》,用篆書為正,以為體例,最可得而論也。秦時李斯,號為二篆,諸山及銅人銘皆斯書也。漢建初中,扶風曹喜少異於斯,而亦稱善。邯鄲淳師焉,略究其妙。韋誕師淳,而不及也,太和中,誕為武都太守,以能書留補侍中,魏氏寶器銘題皆涎書也。漢末,又有蔡邕,采斯、喜之法,為古今雜形,然精密簡理不如淳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難成,即令隸人佐書,曰隸字。漢因行之,獨符印璽、幡信題署用篆。隸書者,篆之捷也。上谷王次仲始作楷法。至靈帝,好書。時多能者,而師宜官為最,大則一字徑丈,小則方寸千言,甚矜其能。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壁書,過觀者以酒讎,計錢足而火之。每書輒削,而焚其札。梁鵠乃益為判而飲之酒,候其醉而竊其札,鵲卒以書至選部尚書。宜官,鵠宜為大字,邯鄲淳宜為小字。鵠謂淳得次仲法,然鵠之用筆盡其勢矣。漢末,有左子邑,小與淳、鵠不同,然亦有名。魏初有鍾、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而鍾氏少異,然亦各有巧,今大行於世。……漢興而有草書,不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時,齊相杜度號善作篇。後有崔瑗、崔寔,亦皆稱工。杜氏殺字甚安,而書體微瘦。崔氏甚得筆勢,而結字小疏。弘農張伯英者,因而轉精甚巧,凡家之布帛必書而後練之,臨池學書,他水盡黑,下筆必為楷,則號『匆匆不暇草書』,寸紙不見遺,至今猶寶其書,韋仲將謂之」草聖「。伯英弟文舒者,次伯英。又有姜盂潁、梁孔達、田彥和及韋仲將之徒,皆伯英弟子,有名於世,然殊不及文舒也。羅叔景,趙元嗣者,與伯英並時,見稱於西州,而矜巧自異,眾頗惑之。故英自稱『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羅、趙有餘』。河間張超亦有名,然雖與崔氏同州,不如伯英之得其法也。」
漢時策書,其制二尺,短者半之,篆書,起年月,稱皇帝以名,諸侯王三公其罪免亦賜策。其異者隸書,用尺一木,兩行而已。
○隸書《漢書。藝文志》:「《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與孔氏壁中古文異體。《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愛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是時始造隸書矣,起於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於徒隸也。漢興,間裡書師合《蒼頡》、《愛歷》、《博學》三書,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為《蒼頡篇》。武帝時,司馬相如作《凡將篇》,無復(師古曰:復,重也)字。元帝時,黃門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元尚篇》,皆《蒼頡》中正字也,《凡將》則頗有出矣。至元始中,征天下通小學者以百數,各令記字於庭中。楊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訓纂篇》,順續《蒼頡》,又易《蒼頡》中重複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復續楊雄作十三章,(韋昭曰:臣,班固自謂也。作十三章,後人不別,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中。)凡一百二章,無復字,六藝群書所載略備矣,《蒼頡》多古字,俗師失其讀。宣帝時,征齊人能正讀者,張敞從受之。傳至外孫之子杜林,為作訓故,並列焉。」庾肩吾《書品序》:「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
張守節《史記正義。論例》曰:「程邈變篆為隸,楷則有常。後代作文隨時改易,衛宏官書數體,呂忱或字多奇,鍾、王等家以能為法,致今楷文改變,非復一端。」
《南齊書。劉休傳》:「元嘉世,羊欣受字,敬正隸法,世共宗之。右軍之體微古,不復見貴。休始好此法,至今此體大行。」
《梁書。蕭子云傳》:「子云善草隸書,為世楷法。自雲善效鍾元常、王逸少,而微變字體。答敕云:臣昔不能拔賞,隨世所貴,規摹子敬,多歷年所。年二十六,著《晉史》,至《二王列傳》,欲作論語草隸法,言不盡意,遂不能成,略指論飛白一勢而已。十許年來,始見敕旨《論書》一卷,商略筆勢,洞徹字體,又以逸少之不及元常,猶子敬之不及逸少。自此研思,方悟隸式,始變子敬,全范元常,逮爾以來,自覺功進。」(可見鍾、王之字即是隸書。)
《後魏書。江式傳》:式表云:「晉世義陽王典詞令任城呂忱表上《字林》六卷,尋其況趣,附托許氏《說文》;而按偶章句,隱別古籀奇惑之字,文得正隸,不差篆意也。」
又云:「式於是撰集字書,號曰《古今文字》,凡四十卷。大體依許氏《說文》為本,上篆下隸。」
《水經注》:「昔在漢世,洛陽宮殿門題多是大篆,言是蔡豈諸子。自董卓焚宮殿,魏太祖平荊州,漢吏部尚書安定梁孟皇善師宜官八分體,求以贖死。太祖善其法,常仰系帳中愛玩之,以為勝宜官,北宮榜題咸是鵠筆。南宮既建,明帝令侍中京兆韋誕以古篆書之。皇都遷洛,始令中書舍人沈含馨以隸書書之。景明、正始之年,又敕符節,令江式以大篆易之,今諸桁榜題皆是式書。」
劉勰《文心雕龍》引庾肩吾《書品》:「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草聖起於漢時,解散隸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創之義,故曰草書。建初中,京兆杜操始以善書知名,今之草書是也。」
《北齊書》:「趙仲將善草隸,雖與弟書,書字楷正,云:」草不可不解,若施於人,似相輕易。若與當家中卑幼,又恐其疑所在宜爾,是以必須隸書,「(可見不草即是隸書。)
晉成公綏《隸書體》云:「蟲篆既繁,草稿近偽,適之中庸,莫尚於隸。」是則篆、草之中惟有隸也。又云:「若乃八分、璽法,殊好異制。」是八分雖別一體,亦謂之隸也,又云:「垂象表式,有模有楷。」則後人之名為楷者,從此出矣。
王羲之《題衛夫人筆陣圖後》云:「夫書,先須引八分、章草人隸字中,發人意氣。」
《宣和書譜》:「為八分之說者多矣。一日東漢上谷王次仲以隸字改為楷法,變八分。此蔡希綜之說也。一曰去隸字八分取二分,去小篆二分取八分,故謂之八分。此蔡琰述父中郎邕語也。(《莊子》:」丁子有尾。「世人謂右行曲波為尾。丁子二字,左行曲波亦是尾也。揚慎曰:觀此、則莊子之時已有八分書,不始於王次仲矣。)前世之善書類能言其書矣。然而自漢以來,至於唐千百載間,金石遺文之所載,特存篆、隸,行、草,所謂八分者何有?至唐,則八分書始盛,其典型蓋類隸而變方廣作波勢,不古不嚴,豈在唐始有之那?杜甫作《八分歌》,盛稱李潮、韓擇木、蔡有鄰,是皆唐之諸子。而今所存者,又皆唐字。則希綜、蔡邕之論安在哉?蓋古之名稱與今或異,今所謂正書,則古所謂隸書;今所謂隸書,則古所謂八分。至唐則又於隸書中別為八分以名之,然則唐之所謂八分者,非古之所謂八分也。今御府所藏八分者四人:曰張彥遠、曰貝冷該、曰於僧翰、曰釋靈該,是四子俱唐人,則知今之八分出於唐明矣。故不得不辨,以詔後世雲,」
《金石錄》:「右《東魏大覺寺碑》陰題『銀青光祿大夫臣韓毅隸書』,蓋今楷字也。庚肩吾曰:」隸書,今之正書也。『張懷瓘《六體書論》亦云:「隸書者,程邈造字皆真正,亦曰正書。』自唐以前皆謂楷字為隸,至歐陽公《集古錄》,誤以八分為隸書,自是舉世凡漢時石刻皆目為漢隸。有一士人力主此論,余嘗出漢碑數本問之:何者為隸?何者為八分?蓋自不能分也。因覽此碑,毅自題為隸書。故聊志之,以法來者之惑。」
《老學庵筆記》:「周越《書苑》云:」郭忠恕以為小篆散而八分生,八分破而隸書出,隸書悖而行書作,行書狂而草書聖。『以此知隸乃今真書。趙明誠《金石錄》謂誤以八分為隸,自歐陽公始。「(《千字文》云:杜藁鍾隸。《王羲之傳》:尤善隸書、為古今之冠。)
《項氏家說》曰:「程回可父辨隸書曰:周興嗣《千字》:」杜稿鍾隸。『蕭於雲啟云:「論草隸,逸少不及元常,子敬不及逸少。」任價《五體序》云:「篆則科斗、玉筯、垂露、薤葉,隸則羲、獻、鍾、庾、歐,虞,顏、柳,八分則酌乎篆,隸之間者。』《書苑》云:」蔡文姬言:割程隸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以諸家參之,則今之稱隸者,乃二八分書;古之稱隸者,真書,行書也。唐與國初並無此誤,自歐陽以來始誤。故少游遂疑程邈帖不當為小楷,疑非秦書。蓋不知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也。黃公紹曰:「按《唐六典入校書郎正字所掌字體有五:一古文,二大篆,皆不用;三曰小篆,印璽、旗幡所用;四曰八分,石經、碑碣所用;五曰隸書,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則程說信矣。」
章子厚曰:「石金刻東漢、魏,晉皆用八分,唯銘刻之陰或用隸字也。許昌辨臣勸進與受撣壇碑皆八分之妙者。近世有荒唐士人,妄謂為隸書,乃今正書耳,世俗亦往往謂之隸書,且相尚學焉。不知彼將以何等為古八分,又將以今正書為何等邪?」
《水經注》:「古文出於黃帝之世。蒼頡本鳥跡為字,取其孳乳相生,故文字有六義焉。自秦用篆書,焚燒先典,古文絕矣。魯恭王得孔子宅書,不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蓋用科斗之名,遂效其形耳。言大篆出於周宣王之時,史籀創著。平王東遷,文字乖錯。秦之李斯及胡毋敬,又以改籀書謂之小篆,故有大篆、小篆焉,然許氏字說專釋於篆,而不本古文,言古隸之書起於秦代,而篆字文繁,無會劇務,故用隸人之省,謂之隸書。或曰即程邈於雲陽增損者。是知隸者,篆捷也。孫暢之嘗見青州刺史傅宏仁說,臨淄人發古冢,得銅棺,前和外隱起為隸字,言『齊太公六世孫胡公之棺也』。唯三字是古,餘同今書。證知隸自古出,非始於秦。」
洪适《隸釋》云:「今之言漢字者,則謂之隸;言唐字者,則謂之分。殆不知在秦漢時,分、隸已兼有之。唐張懷瓘《書斷》云:」蔡邕八分入神,隸入妙。『又云:「張昶八分碑在華陰,今華山所存漢碑凡四,華亭一碑乃昶分書也,』又云:」八分者,秦羽人上谷王次仲所作,始皇時官務稍多,得次仲文,簡略,赴急速之用,甚喜,遣使三召,不至。漢和帝時,賈魴用隸字寫《三蒼》,隸法由茲而廣。蓋八分為小篆之捷,其贊八分則曰:「龍騰虎踞兮勢非一,交戟橫戈兮氣雄逸。『其贊隸則曰:」摧鋒劍析,落點星垂。』詳其說而察其字,則孫根及華亭碑為漢人八分無疑矣。唐人自稱八分,蓋有自來,考古博雅之士更為辨之。「
《宋史。選舉志》:「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趙古則《學范》曰:「隸即漢八分,真即漢隸,古今傳習異辭,始隨常名,使人易曉。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補筆談》曰:「今世浴謂之隸書者,只如古人之八分書,謂初從篆文變隸,尚有二分篆法,故謂之八分書。後也全變……隸書,即今之正書,章草、行書,草書皆是也。後之人乃誤謂古八分書為隸書,以今時書為正書。殊不知所謂正書者,隸書之正者耳,其餘行書、草書皆隸也。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曰:」陳蒼石鼓文已訛,大小二篆生八分。苦縣光和尚骨立,書貴瘦硬方通神。『苦縣《老子朱龜碑》,光《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和《華山碑》皆今所謂隸書也。杜甫詩亦只謂之八分。』又《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分、未嘗用隸書。1111漢魏碑文,皆八分,非隸書也』「。
元吾邱衍《學古編。辨字》:「一曰科斗書,科斗書者,蒼頡觀三才之文,及意度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畫文象蝦蟆子,形如水蟲,故曰科斗。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箱取蒼頡形意配合為之,損益古文,或同或異,加之銛利鈎殺,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天下書者,比籀文體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謂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謂籀文為大篆。四曰秦隸。秦隸者,孫邈以文牘繁多,難於用篆,因減小篆為便用之法,故不為體勢。若漢款識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隸也。便於佐隸,故曰隸書。即是秦權、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謂之篆,誤矣。或言秦未有隸,且疑程邈之說,故詳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漢隸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隸則易識,比漢隸則微似篆,若用篆筆作漢隸字,即得之矣。八分與隸,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漢隸。漢隸者,蔡邕石經及漢人諸碑上字是也。此體為最後出,皆有挑法,與秦隸同名,其實異。寫法載前卷十七舉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識,款識文者,諸侯本國之文也。古者諸侯書不同文,故形體各異。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學者取款識字為用,一紙之上,齊、楚不分,人亦莫曉其謬。今分作外法,故未置之,不欲亂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雲》: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
●卷二
[編輯]○禁燒金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於,詔曰:「朕臨御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蠢患,並皆禁絕。」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捻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未者眾,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閒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復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餘黃金尚有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匱。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已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採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御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顏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禁銅釘《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於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宋史。寧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禁兵器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於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于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云:「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鈎、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乾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宋書。顏竣傳》:「時歲旱民飢,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誌》云:「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馬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里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止。『除復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掛,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朮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只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產,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禁賣室石《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復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餘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荐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飢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飢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於是重製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飢,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於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沉尚多。餚羞曲櫱,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游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飢,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櫱之費有損國儲,游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櫱。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飢,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谷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云: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
注云:「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禁種糯《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於民,而吾民效順,樂於輸賦,固為可喜。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故凡有益於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穀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賜酒獻酒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詔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詔以民人山鑿石,發泄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禁毀淫祠《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壞郡國諸房祀。」
《後漢書》:「欒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貲產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奸誣。(房祀謂為房堂而祀。)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興雲致雨,有益於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准岳讀以下為差等。」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絕,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其先賢及以勛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篤,潛禮瀆神,縱慾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詔曰:「不在詞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詔:「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並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鍾山王。蘇侯膘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詔除淫祠,焚諸雜神、於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於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爭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刪去待補)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朴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於是蜀無淫祀之俗。」
○奴告主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將軍、開府、揚州刺史。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卒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舊唐書。張鎰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僕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御史台,留當千於內侍省。鎰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由是賤不得干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凶;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斯是大體,敢不極言。伏乞聖慈,納臣愚懇。『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輒羅告其主,以求官賞。潤州刺史竇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於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則大納之。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將就刑,龐男希瑊訴冤於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復而自懼,眾迫有功,有功不復申,遂處絞死。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減死,放於嶺南。」
《通鑑》: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隨。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瘞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於御史台,稱曙蓄兵器,有異謀。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諫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殺曙奴於青泥驛,曙再貶嶺外。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司隸從事游顥與殷渾有隙,渾誘顥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凶之問,自此而絕。」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隱沒進奉物,留其奴於仗內,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財,度奏曰:」王鍔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將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詔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附子宜付鳳翔郡集眾決殺。『「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詔委內侍省推鞫。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僕?則沙桔止於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於是前資故將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廝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貲,嶼笞責之。是時高祖將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道以數經赦宥,難之。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於宰府,請誅延遇等。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嘆服,因奏於太祖,遂誅延遇等。時人義之。)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將三十騎往收景思。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不然,將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景思有僕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潁、毫之人隨之京師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於市,而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勛故將之後,為廝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於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偽燕王趙延壽遺福殷齎玉枕,陰遺淮南主,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財並籍沒。」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云:」不勘案,決杖二十。『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
○卒告將《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眾。『乃斬卒於軍門。「
《蘇拭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決配之,眾乃定。「
○吏告本官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里,而長吏咸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於弟之於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凶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大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絕。」
○吏告前官《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於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御狀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編者按:此處有脫文。輒人京妄奏,甚至有僱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於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復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游,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御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宋顏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於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游《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晉成帝初,鍾雅為御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勛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後臨朝,特原不間。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並宜停罷。」
○匿忌日《舊唐書》:祝欽明歷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匿忌日,為御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政。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鑑斯在。」
○子孫伐墓柏貶官《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絳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如聞大臣之內,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財。有一於此,實損風化。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豈容遽褫衰絰,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致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復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於此也。
○寒食禁火《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云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贏弱,將有不堪之患。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詔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餘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獸死者萬數。歷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鉅鹿千餘里,樹木摧折,禾稼蕩然。勒正服於東堂,以問徐光曰:」歷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倘或由之而致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有司奏以子推歷代攸尊,請普復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泄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復何所致?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且子推賢者。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泄為雹也。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於是遷冰室於重陰凝寒之所,井州復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升庵集》:《容齋隨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令并州復寒食如初。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復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縝《連昌宮詞》自註:「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極嚴矣。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復,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詔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偽假入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偽狀,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偽濫事跡。乃詔給事中嚴休復、中書舍人高鋮、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江南典選《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兩都試舉人《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復,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併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試只在至公,如涉請託,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別有奏聞。』」
○食祿子弟複試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云云,侍郎韋瓊考復,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穀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複試,而哪復登第。因下詔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複試。」(此據《續資治通鑑長編》校勘。《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僕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竇緘、源重、鄭朴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起復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餘四人落下。『「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諫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鬚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於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干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鍔、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上曰:「此並勢家,與孤寒並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仁宗患縉紳奔競,諭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於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於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並坐其兄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堯咨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別,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於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爭進。自王安石柄國,持內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今宜杜絕其源。」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財,追懷舊勛,特越常典。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禁保留官長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緇黃繼來詣闕,留舉刺史、縣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輕,系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於朝聽,何勞民庶遠致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所宜釐革,免致勞煩。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禁民往南《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仍設脫脫朱孫於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齎公文適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生員招傜僮《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上諭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舍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諭遣之。」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
●卷三
[編輯]○廢釋道二教《晉書。佛圖澄傳》:「澄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營造寺廟,相競出家,真偽混淆,多生愆過。虎下書料簡,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國之神,非諸華所應詞奉,漢代初傳其道,惟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漢人皆不出家。魏承漢制,亦循前軌。今可斷趙人悉不聽詣,寺燒香禮拜,以遵典禮。其百辟卿士逮眾隸例皆禁之,其犯者與淫祠同罪。其趙人為沙門者,還服百姓。』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書曰:」朕出自邊戎,添居諸夏,至於饗祀,應從本俗。佛是戎神,所應兼奉,其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
《魏書。世祖紀》:「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詔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於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知咸聞。』」
七年三月,詔諸州坑沙門毀佛像。
《高宗紀》:「興安元年十二月乙卯,初復佛法。」
《宋書。蠻夷傳》:「太祖元嘉中,汰沙門,罷道者數百人,世祖大明二年,有曇標道人與羌人高閣謀反,上因是下詔曰:」佛法訛替,沙門混雜,未足扶濟鴻教,而專成速藪。加好心頻發,凶狀屢聞,敗亂風俗,人神交怨。可付所在,精加沙汰,後有違禁,嚴加誅坐。『於是設諸條禁,自非戒行禁苦,並使還俗。而諸寺尼出入宮掖,交關妃後,此制竟不能行。
《釋老志》:「世祖即位,富於春秋,既而銳志武功,每以平定禍亂為先,雖歸宗佛法,敬重沙門,而未存覽經教,深求緣報之意。及得寇謙之道,帝以清淨無為,有仙化之證,遂信行其術。時司徒崔浩博學多聞,帝每訪以大事。浩奉謙之道,尤不信佛。與帝言,數加非毀,常謂虛誕,為世費害。帝以其辨博,頗信之。會蓋吳反杏城,關中騷動,帝乃西伐,至於長安。先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御騶牧馬於麥中。帝入觀馬,沙門飲從官酒,從官人其便室,見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聞。帝怒曰。『此非沙門所用,當與蓋吳通謀規害人耳!』命有司案誅一寺。閱其財產,大得釀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蓋以萬計。又為屈室,與貴室女私行淫亂。帝既忿沙門非法,浩時從行,因進其說。詔誅長安沙門,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長安行事,又詔曰:」彼沙門者,假西戎虛誕,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有私養沙門者,皆送官曹,不得隱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沙門身死,容止者誅一門。『時恭宗為太子監國,素敬佛道,頻上表,陳刑殺沙門之濫,又非圖象之罪。今罷其道,杜諸寺門,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毀滅,如是再三,不許。乃下詔曰:「昔後漢荒君,信惑邪偽,妄假睡夢,事胡妖鬼,以亂天常,自古九州之中無此也。誇誕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亂主,莫不眩焉。由是正教不行,禮義大壞,鬼道熾盛,視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來,代經亂禍,天罰亟行,生民死盡,五服之內鞠為邱墟,千里蕭條,不見人跡,皆由於此。朕承天緒,屬當窮運之敝,欲除偽定真,復羲農之治。其一切蕩除胡神,滅其蹤跡,庶無謝於風氏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象泥人、銅人者,門誅。雖育胡神,問今胡人,共雲無有。皆是前世漢人無賴子弟劉元真、呂伯強之徒,接乞胡之誕言,用老莊之虛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實,至使王法廢而不行,蓋大好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歷代之偽物?有司宣告征鎮諸軍、刺史,諸有佛圖形象及胡經盡皆破擊焚燒,沙門無少長,悉坑之。』是歲,太平真君七年三月也。恭宗言雖不用,然猶緩宣詔書,遠近皆預聞知,得各為計。四方沙門多亡匿獲免,而土木宮塔,聲教所及,莫不畢毀矣。高宗踐極,下詔諸州縣,各聽建佛圖一區。其好樂道法,欲為沙門,不問長幼,出於良家,性行素篤,無諸嫌穢,鄉里所明者,聽其出家。率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天下承風,朝不及夕,往時所毀寺圖仍還修矣。」
南齊武帝,詔公私不得出家為道,及起塔寺,以宅為精舍,並厭斷之。
齊顯祖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論難於前,遂敕道士皆剃髮為沙門,有不從者殺四人,乃奉命,於是齊境皆無道士。
《周書》:武帝建德三年五月丙子,初斷佛、道二教,經象悉毀,罷沙門,道士,並令還民,並禁諸淫祀,禮典所不載者盡除之。
宣帝大象元年,初復佛象及天尊象。
二年五月己酉,帝崩。庚申,復行佛、道二教。舊沙門、道士誠積自守者,簡命入道。
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詔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練行者,遷居大寺觀,給其衣食,毋令闕乏;庸猥粗穢者,悉令罷遣,勒還鄉里。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諸州各留一所,餘皆罷之。
《舊唐書》:「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師寺觀不甚清靜,詔曰:」釋迦闡教,清靜為先,遠離塵垢,斷除貪慾,所以宏宣勝業,修植善根,開道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經教,檢約學徒,調仟身心,舍諸染著,衣服飲食,咸資四輩。自覺王遷謝,象法流行,末代陵遲,漸以虧濫。乃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情之人,苟避謠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嗜欲無厭,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策田產,聚積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跡等齊人,進違戒律之文,退無禮義之訓,至乃親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訛,交通豪猾,每罹憲網,自陷重刑,黷亂真如,傾毀妙法。譬茲稂秀,有穢嘉苗;類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藍之地,本曰靜居;棲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來,多立寺舍,不求閒曠之境,惟趨喧雜之方,繕采崎嶇,棟宇殊拓,錯舛隱匿,誘納奸邪,或有接延鄽邸,鄰近屠酤,埃塵滿室,膻腥盈道,徒長輕慢之心,有虧崇敬之義。且老氏垂化。本實沖虛,養志無為,遺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謂玄門,驅馳世務,尤乖宗旨。朕膺期馭宇,興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護持。欲使玉石區分,薰獲有辨,長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從沙汰。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練行守戎律者,並令大寺觀居住,給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進,戒行有闕,不堪供養者,並令罷遣,各還桑粹。聽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聲,悉宜停斷,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徐天下諸州各留一所,餘悉罷之。『事竟不行。(按《舊史》之文不過如此,其下即接六月庚申,秦王以皇太子、齊王同謀害己、率兵誅之云云。《新史》乃雲四月辛巳,廢浮屠老子法。六月庚申,復浮屠老子法。何其謬歟!)
《通典》:武德九年二月,以沙門、道士虧違教法,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選青年高行實之,徐皆罷廢。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還依舊。
《舊唐書。彭偃傳》:「大曆末,為都官員外郎。時劍南東川觀察使李叔明上言,以佛,道二教無益於時,請粗加澄汰,其東川寺觀,請定為二等,上等留僧二十一人,上觀留道士十四人,降殺以七,皆精選有道行者,忱悉令返初。蘭若、道場無名者,皆廢,德宗曰:」叔明此奏,可為天下通制,不惟劍南一道。『下尚書集議,僵獻議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下因,循常守固者為下,故非有獨見之明,不能行非常之事。今陛下以惟新之政,為萬代法,若不革舊風,令歸正道者,非也。當今道士有名無實,時俗鮮重,亂政猶輕,惟有僧尼頗為穢雜。自西方之教被於中國,去聖日遠,空門不行五濁,比丘但行粗法。爰自後漢至於陳、隋,僧之廢滅,其亦數乎?或至坑殺殆無遺餘。前代帝王豈惡僧道之害如此之深耶?蓋其亂人亦已甚矣。且佛之立教,清靜無為,若以色見,即是邪法,開示悟人,惟有一門,所以三乘之人,比之外道。況今日出家者皆是無識下劣之流,縱其戒行高潔,在於王者已無用矣,況是苟避征徭,於殺盜淫穢無所不犯者乎?今叔明之心甚善,然臣恐其奸吏低欺,而去者未必非,留者不必是,無益於國,不能息好。既不變人心,亦不因人心,強制力持,難致遠耳。臣聞天生烝人,必將有職,遊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征,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廣作危言險語以惑愚者。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餘,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可知。陛下日旰憂勤,將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為政!臣伏請僧道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二疋。其雜色役與百姓同。有才智者令人仕,請還俗為平人者聽。但令就役輸課,為僧何傷。臣竊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賦三分之一,然則陛下之國富矣,蒼生之害除矣。其年過五十者,請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縱不出家,心己近道,況戒律檢其性情哉。臣以為此令既行,僧道規避,還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盡為人師,則道、釋二教益重明矣。』議者是之,上頗善其言。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聖奉之,不宜頓擾,宜去其太甚。其議不行。」
《新唐書。李叔明傳》:「叔明素惡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無為者也;道,清虛寡慾者也。今迷其內而飾其外,使農夫、工女墮業以避役,故農桑不勸,兵賦日屈,國用兵儲為斁耗。臣請本道定寺為三等,觀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觀道十四名,每等降殺以七,皆擇有德行者,餘還為民。『德宗善之,以為不止本道,可為天下法,乃下尚書省雜議。於是都官員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不因為下。今道士有名無實,俗鮮歸重,於亂政輕。僧尼帑穢,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於亂人甚。今叔明之請雖善,然未能變人心,亦非因人心者。夫天生傑民,必將有職,游閒浮食,王制所禁,故賢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稅,古常道也。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一僧衣食,歲無慮三萬,五夫所不能致。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不貲。臣謂道士年未滿五十者,可令歲輸絹四,尼及女冠輸絹二,雜役與民同之,過五十者免。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況有戒法以檢其情性哉。刑部員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蠶桑也。食者,耕農也。男女者,繼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也。傳曰:女子十四有為人母之道,四十九絕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為人父之道,六十四絕陽化之理。臣請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許終身在道,餘悉還為編人。官為計口授地,收廢寺觀以為廬舍。』議雖上,罷之。「
《舊唐書。李德裕傳》:「元和以來,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徐州節度使王智興,聚貨無厭。以敬宗誕月,請於泗州置僧壇,度人資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黨渡淮。德裕奏論曰:」王智興於所屬泗州置僧尼戒壇,自去冬於江淮以南,所在懸旁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自聞泗州有壇,戶有三丁,必令一丁落髮,意在規避王徭,影庇資產。自正月已來,落髮者無算。臣今於蒜山渡點其過者,一日一百餘人,勘問惟十四人是舊日沙彌,餘是蘇,常百姓,亦無本州文憑,尋已勒還本貫。訪聞泗州置壇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納二緡,給牒即回,無別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誕節,計江淮以南失卻六十萬丁壯,此事非細,繫於朝廷法度,狀奏。『即日詔徐州罷之。「
《武宗紀》:「會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並省天下佛寺。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於寺內;其下州寺並廢。其上都、東都兩街請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廢毀。其合行香日,官吏宜於道觀。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兩所,寺僧留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薦福,右街留西明、莊嚴。』中書又奏:」天下廢寺,銅像、鍾磐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農器,金、銀、輸石等像銷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內依舊。『又奏:「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臚寺。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釐革,邪法不可獨存。其人並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象教浸興,是由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以至於蠹耗國風而漸不覺,誘惑人意而眾益迷。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闕,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於土木之工,奪人利於金寶之飾,遺君親於師資之際,違配偶於戒律之間。壞法害人,無逾此道。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飢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耕而食,待織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云構藻飾,僭擬宮居,晉、宋、齊、梁,物力調擦,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致也。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是以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釐革,劃除不盡,流衍轉資。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而中外諸臣協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在必行。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利眾,予何讓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勒大秦穆護妖二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於戲!前古未行,似將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驅浮游不業之徒己逾十萬,廢丹臒無用之室何啻億千!自此清靜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將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意。『「
《通鑑。武宗會昌五年》:「上惡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趙歸真等復勸之,乃先毀山野招提、蘭若,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詔陳釋教之弊,宣告中外。幾天下所毀寺四千六百餘區,歸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大秦穆護妖僧二千餘人,毀招提、蘭若四萬餘區,收良田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所留僧皆隸主客,不隸祠部。百官上表稱賀,尋又詔東都只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進奏官謂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為將必不如幽州將,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為虛取容納之名,染於人口?獨不見近日劉從諫招聚無算閒人,竟有何益?『張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關,曰:「有游僧入境則斬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聽留兩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隸功德使,不隸主客。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閏三月,敕會昌季年並省寺字。雖雲異方之教,無損致理之源,中國之人久行其道,釐革過當,事體未宏,其靈山勝境,天下州縣,應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有宿舊名僧,復能修創,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通鑑》:「是時君相務反會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復其舊。」五年夏六月,進士孫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織,不自溫飽,而群僧安坐華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戶不能養一僧。武宗憤其然,髪十七萬僧,是天下一百七十萬戶始得蘇息也。陛下即位以來,修復廢寺,天下斧刀之聲至今不絕,度僧幾復其舊矣。陛下縱不能如武宗除積弊,奈何興之於已廢乎!日者陛下欲修國東門,諫官上言,速為罷役。今所復之寺,豈若東門之急耶?所役之工,豈值東門之勞耶?願早降明詔,僧未復者勿復,未修者勿修,庶幾百姓猶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書門下奏:「陛下樂奉釋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財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擾人,望委所在長吏量加搏節,所度僧亦為選擇有行業者,若容凶粗之人,則更非敬道也。鄉村佛舍,請罷兵日修。」從之。
冬十月乙卯,中書門下奏:「今邊市已息,而州縣諸寺尚未畢功,望且令成之,其大縣遠於州府者,聽置一寺;其鄉村毋得更置佛舍。」從之。
周世宗顯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額者悉廢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聽設戒壇。禁僧俗捨身、斷手足、煉指、掛燈、帶鉗之類幻惑流俗者。令兩京及諸州,每歲造僧帳,有死亡、歸俗皆隨時開落。是歲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廢者三萬三百三十六,見僧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尼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詔沸寺己廢於顯德中,不得復興。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歲度一人,以誦經五百紙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萬數,天子驚駭,遂下詔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餒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無轉死之民!東南之俗,游情不職者跨村連邑,去而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詔不許創修寺觀院宮,州縣常行覺察,如造一間以上,許人陳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縣不切覺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節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請創造寺觀,開置戒壇。如違,御史彈奏。「是歲,又詔諸處,不系名額寺院,多聚奸盜,騷擾村鄉,況有條貫,不許存留,並令毀拆其舍宇,三十間以上並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詔諭真人折志誠等焚毀《道藏》偽妄經文及板。
十月己酉,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系老子親著,棕皆後人偽撰,宜悉毀。」從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毀諸道觀、聖祖天尊祠。
成宗元貞元年正月,詔道家復行《金籙》,《科範》。
○改佛為道宋徽宗大觀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階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詔改佛號大覺金仙,棕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老學庵筆記》:「政和初,神霄玉清萬壽宮,初止改天寧萬壽宮觀為之,後別改宮觀一所,不用天寧。若州城無宮觀,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宮觀,止改僧寺。初,通撥賜產千畝,已而豪華無涯。西京以崇德院為宮,據其產二萬一千畝,賃舍錢、園利錢又在其外。三泉縣以不隸州,特置。已而凡縣皆改一僧寺為神霄下院,駸駸日張,至宣和末方已。」
○禁鑄佛寫經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王子,詔曰:「佛教者在於清靜,存乎利益。今兩京城內,寺字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下人淺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浸以流蕩,頗成蠢弊,如聞坊巷之內,開鋪寫經,公然鑄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虧,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緣求福,因致饑寒。言念愚蒙,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諸身,道則不遠。溺於積習,實藉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輒更以鐫佛寫經為業。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禮。須經典誦讀者,勤於寺取讀,如經本少,僧為寫供。諸州寺觀並准此。」
○禁與僧尼往還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與僧尼往還。
○禁僧《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四月癸酉,詔沙門不得去寺浮遊民間,行者仰以公文。詔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姦猾,經歷年歲,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資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齎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違者加罪。『「
《舊唐書。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頗峻。」
《全唐詩話》:「賈島為僧時,洛陽令不許僧午後出寺。島有詩云:不如牛與羊,猶得日暮歸。」
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詔曰:「釋迎設教,出自外方;漢主中年。漸於東土。說茲因果,廣樹筌蹄;事涉虛玄,渺同河漢。故三皇作義,五帝乘時,未開方便之門,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盡軀命以求緣,竭資財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愚人寡識,屢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閭,溪壑無厭,惟財是斂。津梁自壞,其教安施?無益於人,有蠹於俗。或出入州縣,假託威權;或巡歷鄉村,恣行教化。因其聚會,便有宿宵,左道不常,異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六時禮懺,須依律儀。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並官吏輒與往還,各量事科貶。」
《遼史》:聖宗開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煉指。
《金史。王修傳》:「知大興府事。時僧徒多游貴戚門,修惡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長公主為請,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師肅然。「
李薦《浮屠論》:「浮屠初入中國,英睿之君、忠義之臣欲除其弊,終有不能。何哉?銷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於佛,惟治其徒。曰:」吾將使汝不出戶,治其佛之說而躬行之。『禮部著以為令,刑部防以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並僧道寺觀,禁女子不得為尼。時上以釋、道二教,近代崇尚太過,徒眾日盛,安坐而食,蠹財耗民,莫甚於此。乃令府州縣大寺觀一所,並其徒而處之,擇有戒行者領其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著為令。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琩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夜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當是時,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鬚髮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為善。道教始於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御災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歷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之學佛者曰禪、曰講、日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並而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其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道士設齋醮者,亦不許拜奏青詞,為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財。及民有效瑜伽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多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七月丙戍朔,詔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子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二十五年,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於天下僧寺,時京師百福寺隱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游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偽。於是命造周知之冊,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號,俱載於僧名之下。既成,頒示天下僧寺。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容隱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禮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構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勿許,仍毋得創庵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道里費,毋索取於民間,民亦毋得輒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以驗其實,不同者獲送有司。憎道有妻妾者,許諸人捶逐。相容隱者罪之。正統六年《實錄》云:「舊例,僧有妻者,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鈔五十錠,無鈔毆死勿論。」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兒童為憎,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三年徑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禮部言:「今天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宜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之。」詔從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及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師冒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禮部以聞,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聽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命悉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九月庚午,直隸蘇州府嘉定縣僧會司奏:「縣舊有僧六百餘人,今僅存其半,請小民之願為僧者,令披剃給度牒。」不聽,上諭禮部臣曰:「國家之名民,服田力穡,養父母,出租賦,以供國用。僧坐食於民,何補國家?度民為僧,舊有禁令,違者必罪。」
六年六月辛巳,命禮部移文中外,凡民於弟憧奴自削髮冒為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輸作;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五年閏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間天下寺院皆以歸併,近有不務祖風者仍以僻處私建庵院,僧尼混處,屢犯憲章。乃命禮部榜示天下,憚守清規,違者必誅。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經典,而私簪剃,敗辱教門,命禮部定通制,今後願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保勘無礙,然徑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俟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錄、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許出家。若寺觀住持不檢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禮部榜諭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罷朝,御右順門。謂行在禮部尚書胡濚曰:「今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中間豈無有罪之人潛隱其中。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無之,爾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試,能通大經則給與度牒。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經皆不給。」
二年七月戊子,罷僧童四百五十一人為民。時僧童陳達高等,請給度牒,考試皆不通梵典。行在禮部請懲以法,上曰:「此愚民欲苟逃差役耳,」宥之、發歸為民。
十二月庚午,行在禮部奏:「永樂十六年人宗皇帝定製,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卜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亂收。俟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行童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系額外濫收,且不通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若系額內之數,亦待五年考試給與。」從之。
七年三月王戌,申嚴僧人化緣之禁。上謂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曰:「佛本化人為善,今僧人多不守戒律,不務祖風,往往以創造寺院為名,群界佛象,歷州郡化緣,所得財物皆以非禮耗費。其申明洪武中禁令,違者必罪之。」
十一月丙午,天界寺僧達英以寺為京都大剎,又缺住持,請命高僧領其眾。上謂禮部曰:「此僧為自營計,勿聽。」
八年三月戊寅,湖廣荊州府荊門州判陳襄言:「各處近有惰民不顧父母之養,安從異端,私自落髮,賄求僧司文憑,以遊方化緣為名,遍歷市井鄉村,誘惑愚夫愚婦,靡所不為,所至官司以其為僧,不之盤詰,好人得以恣肆。乞敕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髮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果是僧,止居本處,不許出境,庶絕奸弊。」從之。
宣德十年八月癸卯,廣東按察使僉事趙禮言:「各處寺觀多因田糧浩大,與民一體當差,是致混同世俗。如南海縣光孝寺,該糧三千餘石,每當春秋耕斂,群僧往來佃家,男女雜坐,嬉笑酣飲,豈無污染,敗壞風俗?乞依欽定額數設僧人,府四十名,州三十名,縣二十名,就於本寺量給田畝,聽其自種自食,餘田均撥有丁無田之人耕種納糧。」上命行在禮部依所言行之。
正統元年九月己未,都知監太監洪寶保,請度家人為僧,許之,凡度僧二十四人。
十月甲戌,行在禮部尚書胡濚等奏:「洪武間,天下僧、道給過度牒者,令僧錄司、道錄司造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迨今年久,前令寢廢,有亡沒遺留度牒未經銷繳為他人有者,有逃匿軍民及囚犯偽造者,有盜賣影射者,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偽莫辨,乞自今以後,給度牒者仍造冊,頒行天下寺觀,以防奸詐。」從之。
五年正月辛未,給僧童一萬人度碟。進士張諫有希求請給數千百眾庵至京師之疏。
十一年九月辛巳,有僧四人私建佛寺於彰義門外,監察御史林廷舉等奏付法司,坐當杖充邊衛軍,從之。
十四年四月甲戌,上御奉天門,謂禮部尚書胡濚等曰:「舊制,僧道之數,府四十,州三十,縣二十。其行童度牒之請,悉由里老並所司勘實,方得申送。近聞多不通本教,及來歷不明之人妄報貫籍,一概冒請。爾禮部即行文,請諸司待三年後,凡有應給牒者,先令僧、道衙門勘試,申送該管有司,審系額內並貫籍明白,仍試其精通本教經典,如行童令背《法華》等經並諸品經咒,道童令背《玉皇本行集》等經並諸品科範,番僧審通壇場十個,方許申送札部複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敢仍前濫保,事發,其經由諸司官吏、里老,具重罪不言。」
景泰十五年十一月辛卯,雲南虛仁驛驛丞尚褫言:「近年以來,釋教盛行,聾替士民誘煽男女,廉恥道喪,風俗掃地。此蓋前之掌邦禮者屈於王振之勢,今年日度僧,明年曰度僧,百十萬億,日熾月盛。今雖雲止度裁抑,不過示虛文、應故事而已。臣以為宜盡令長發,敕使歸俗務農,庶邪術不興,沴氣自息,」
《元史。張珪傳》言:「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官寺,宜清靜絕俗,洗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生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憚奉詞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之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
○二十以上不許為僧《實錄》:「洪武二十年八月王申,詔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落髮為僧。年二十已下來請度牒者,俱令於在京諸寺試事三年,考其廉潔無過者,始度為僧。」
○僧地沒官《實錄》:正統十二年二月庚戌,彌陀寺僧奏:「本寺原種宛平縣土城外地十八頃有奇,近蒙戶部委官踏勘,令臣輸稅。然臣空寂之徒,乞賜蠲免,」上曰:「僧既不能輸稅,其地令沒官。」
○僧尼之濫《洛陽伽藍記。瑤光寺》:「永安三年,爾朱兆人洛陽,縱兵大掠。時有秀容胡騎數十人人寺淫穢,自此後頗獲譏誚。京師語云:」汝陽女兒急作髻,瑤光寺尼奪女婿。『「
《輟耕錄》引唐鄭熊《番禹雜記》:「廣中僧有室家者,謂之火宅僧。」宋陶谷《清異錄》:「京師大相國寺僧有妻曰梵嫂。」
《癸辛雜識》:「臨平明因尼寺,大剎也。往來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寢。寺中苦之,於是專作一寮,貯尼之嘗有違濫者,以供不時之需,名曰尼站。」
元時,婦人一切受戒,自妃子以下至大臣妻室,時時延帝師堂上,戒師於帳中受戒誦咒作法,凡受戒時,其夫自外歸,聞娘子受戒,則至房不入。妃主之寡者,問數日,則親自赴堂受戒,恣其淫污,名曰「大布施」,又曰「以身布施」。其風流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兩廡,赴齋稱師娘。病則於佛前首謝,許披袈裟三日。殆與常人無異,特無發耳。
○僧寺之多自魏有天下,至於撣讓。佛經流通,大集中國,凡有四百一十五部,合一千九百一十九卷,正光以後,天下多虞,工役尤甚。於是所在編民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狠濫之極,自中國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餘萬矣,其寺三萬有餘。
南唐後主普度諸郡僧,建康城中僧徒殆至數千。
○禁女冠尼姑宣德四年六月,有順天府大興縣真元觀女冠成志賢等九人,詣行在禮部,請給度牒。禮部言:「太宗皇帝時,命尼姑皆還俗,今成志賢等亦宜還父母家。」上命先朝令,仍申明婦女出家之禁。
○造寺寫經並無功德《洛陽伽藍記。崇真寺》:「比邱惠凝死,一七日還活,經閻羅王檢閱,以錯名放免。惠凝具說過去之時,有五比邱同閱,一比邱雲是寶明寺智聖,坐禪苦行,過升天堂。有一比邱是般若寺道品,以誦四十卷《涅盤》,亦升天堂。有一比邱雲是融覺寺曇漠最,講《涅盤》、《華嚴》,領眾千人。閻羅上云:」講經者心懷彼我,以驕凌物,比邱中第一粗行,「令唯試坐禪誦經,不問講經。曇漠最曰:」貧道立身以來,唯好講經,實不明於誦,閻羅王敕付司,即有青衣十人,迭曇謨最向西北門,屋舍皆黑,似非好處,有一比邱雲是禪林寺道弘,自云:「教化四輩檀越,造一切經人中象十軀。『閻羅王曰:」沙門之禮必須攝心守道,志在禪誦,不干世事,不作有為。雖造作經象,正欲得他人之財物,既得他物,貪心即起;既懷貪心,便是三毒不除,具足煩腦。』亦付司,仍與曇漠最同入黑門,有一比邱雲是靈覺寺寶明,自云:「出家之前,嘗作隴西太守,造靈覺寺成,即棄官入道,雖不禪誦,禮拜不缺。『閻羅王曰:」卿作太守之日,曲理在法,劫奪民財,假作此寺,非卿之力,何勞說此?』亦付司,青衣送入黑門。太後聞之,遣黃門侍郎徐紇依惠凝所說,即訪寶明寺。城東有寶明寺,城內有般若寺,城西有融覺、禪林、靈覺等三寺,問智聖、道品、曇謨最、道弘、寶明等,皆實有之。即請坐禪僧一百人,常在殿中供養之。詔不聽持經象,沿路乞索,若私有財物造經象者任意。凝亦人白鹿山,居隱修道。自此以往,京邑比邱悉皆禪誦,不復以講經為意。「
太祖皇帝御製《龍興寺碑》曰:「立剎之意,留心歲久,數欲為之,恐傷民資,若將民資建寺求佛,福從何來?」
羅整庵欽順《困知記續錄》:「梁武帝問達摩曰:」朕即位以來,造寺、寫經、度僧不可勝紀,有何功德?『答曰:「並無功德。』帝曰:」何以無功德?『答曰:「此但人天小果,有漏之因,如影隨形,雖有非實。』又宗杲《答曾侍郎書》有云:」今時學道之士,只求速效,不知錯了也。卻謂無事省緣、靜坐體究為空過時光,不如看幾卷經,念幾聲佛,佛前多禮幾拜,懺悔平生所作罪過,要免閻家老子手中鐵棒,此是愚人所為。『嗚呼,自佛法入中國,所謂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經種種糜費之事,日新月盛,但其力稍可為者,靡不爭先為之。導之者固其徒,向非人心之貪,則其說亦無緣而入也。奈何世之諂佛以求福利者,其貪心惑志纏綿固結而不可解。雖以吾儒正色昌言懇切詳盡,一切聞如不聞。彼蓋以吾儒未諳佛教,所言無足信也。達摩在西域,稱二十八祖人中國,則為禪家初祖。宗杲擅名一代,為禪林之冠,所以保護佛法者,皆無所不用其心,其不肯失言決矣。乃至如上所云種種造作以為無益者,前往如出一口,此又不足信耶。且夫貪、嗔、痴三者,乃佛氏之所深戒也,謂之三毒。凡世之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佛,以為有益而為之,是貪也;不知其無益而為之,是痴也;三毒而犯其二,雖活佛在世,亦不能為之解說。乃欲諂事土佛、木佛,以僥倖於萬一,非天下之至愚至愚者乎!凡吾儒解惑之言,不可勝述,孰意佛書中乃有此等本分說話。人心天理,誠有不可得而泯滅者矣。「
「今之道家蓋源於古之巫祝,與老子殊不相干。老子誠亦異端,然其為道主,於深根固蒂,長生久視而已。《道德》五千言具在,於凡祈禱、禁禱、經咒、符宗等事,初未有一言及之,而道家立教乃推尊老子,置之三清之列,以為其教之所從出,不亦妄乎!古者用巫祝以事神,建其官,正其名,辨其物,蓋誠有以通乎幽明之故,故專其職掌,俾常一其心志,以導迎二氣之和,其義精矣。去古既遠,精意浸失,而淫邪妖誕之說起。所謂經咒、符宗,大抵皆秦漢問方士所為,其泯滅而不傳者,計亦多矣,而終莫之能絕也,今之所傳,分明遠祖張道陵,近宗林靈素輩。雖其為用不出乎祈攘、爕禱,然既已失其精意,則所以交神明者,率非其道,徒滋益人心之惑,而重為世道之害爾,望其消災而致福,不以遠乎!蓋老氏之善成其私,固聖門所不取;道陵輩之濤張為幻,又老子之所不屑為也。欲攻老氏者,須分二端,而各明辨其失,則吾之說為有據,而彼雖架黠,亦無所措其辭矣。」
《通典》;貞觀八年,大宗謂長孫無忌曰:「在外百姓大似信物上封人,欲令我每日將十個大德共達官同入,令我禮拜,觀此乃是道人教上其事。」侍中魏徵對曰:「佛法本貴清靜,以遏浮競。昔釋道安如此名德,符永因與之同輿,權翼以為不可。釋惠琳非無才俊,宋文帝引之升殿,顏延之曰:」三台之位,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今陛下縱慾崇信佛道,亦不須道人,且別參議也。「
○杖宰相及僧《金史。海陵紀》:「貞元三年,以右丞相張浩、平章政事張暉,每見僧法寶,必坐其下,失大臣體,各杖二十。僧法寶妄自尊大,杖二百,」
《張通古傳》:「僧法主欲去,張浩、張暉欲留之,不可得。朝官又有欲留之者。海陵聞其事,召三品以上官上殿,責之曰:」聞卿等每到寺,僧法寶正坐,卿等皆坐其側,朕甚不取,佛者,本一小國王子,能輕舍富貴,自苦修行,由是成佛。今人崇敬,以希福利,皆妄也,況僧者,往往不第秀才,市井游食,生計不足,乃去為憎。較其貴賤,未可與簿、尉抗禮,閻閻老婦迫於死期,多歸信之。卿等位為宰輔,乃復效此,失大臣體。『召法寶謂曰:「汝為僧,去住在己,何乃使人知之?』法寶戰慄,不知所為。海陵曰:」汝為長老,當有定力,今乃畏死那?『遂於朝堂杖之二百,張浩、張暉杖二十。「
○人主不可接僧《宋書。顏延之傳》:「時沙門釋惠琳,以才學為太祖所賞愛。每召見,嘗升獨榻。延之甚疾焉;因醉自上曰:」昔同子參乘,袁絲正色。此三台之坐,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上變色。「
○許僧道畜妻《五台志》:「二氏之教,古今儒者嘗欲去之,而卒不能去,蓋人心陷溺日久,雖賢者不能自免,夫民生有欲,順其所欲則從之也輕,按老子之子名宗,為魏將。佛氏娶妻日那輸佗,生於摩侯羅,出家十二年,歸與妻子復完聚。今其徒皆鰥居而無妻,豈二氏之教哉!雖無妻而常犯淫僻之罪,則男女之欲豈其性與人殊哉!為今之計,管剃不必禁也,聽其娶妻生於,而與齊民結婚姻之好。寺觀不必毀也,因其地之宏敞,而借為社學、社倉。即以其人皆為我用,久將自嫌其簪剃之丑,而亦不便於寺觀之居也。豈非君子以人治之道,孔子從俗獵較之意乎?又習儀多於寺觀,邱文莊已嘗非之,而祈禱必以僧、道,厲祭必以僧、道,何以禁民之作道場、佛事哉。余謂禱雨當陳詞哀懇,令諸生歌《雲漢》之章,厲祭則聖祖御製之文,固已仁至而義盡矣。又何必假彼不潔之人,褻鬼神如百戲矣。」
○道士隸宗正寺《舊唐書。玄宗紀》:「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潤色梵書《山堂考索》:「太宗崇尚釋教,置院於太平興國寺,後改為傳法院,車駕亦嘗臨幸。得西域僧法天及息天災、施獲等,取所獻梵書翻譯焉。息天災等並賜紫袍、師號,又命文臣潤色其文。是歲息天災等獻所譯經文一卷,詔人藏刻板流行。自是盡取禁中梵夾仰之翻譯,每誕節即獻經焉。息天災等皆至朝散大夫、光祿寺鴻腫卿以卒。自是譯經之盛,後世無比,」
天禧三年,以宰臣丁謂為譯經使官一員;以學士晁向、李維同二員。丁謂罷使,後亦不常置。
○城隍神《鳳陽縣誌》:「洪武元年,各處城隍皆有監察,司民之封侯,府曰公,州曰侯,縣曰伯,且有制詞,蓋其時皇祖尚未有定見。三年,乃正把典,詔天下城隍神主只你某府隍之神、某州城隍之神、某縣城隍之神,前時爵號一切革去。未幾,又令各處城隍廟內屏去閒雜神道。城隍神舊有泥塑像在正中者,以水浸之,泥在正中壁上;卻畫雲山圖像在兩廊者,泥在兩廊壁上。此令一行,千古之陋習為之一變。惜乎今之有司多不達此,往往妄為衣冠之象,甚者又為夫人以配之。習俗之難移,愚夫之難曉,遂使皇祖明訓托之空言,可罪民哉。」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佛著經曰:主人既死,陰府收其精神,校平生行事罪福之。坐罪者,刑獄皆怪險,非人世所為。凡人平生一失舉止,皆落其間。其尤怪者,獄廣大千百萬億里,積火燒之,一一日凡千萬生人死。窮億萬世,無有問斷,名為無問。夾殿宏廊,悉圖其狀,人未熟見者,莫不毛立神駭,佛經曰:我國有阿闍世王,殺父主篡其位,法當人所謂獄無問者。若能求事佛,後生為天人。況其他罪,事佛固無恙,梁武帝明智勇武,創為梁國者,捨身為僧奴,至國滅餓死,不聞悟,況下輩固惑之。為工商者,雜良以為楛,偽內而華外,納以大秤斛,以小出之,欺奪村問戇民,銖積粒聚,以至於富。刑法、錢微小肯,出入人性命,顛倒埋沒,使簿書條令不可究知,得財買大第豪奴,如公侯家。大吏有權力,能開庫取公錢,緣意恣為,人不敢言。是此數者,必自知其罪,皆捐奉佛以求救,月日積久,曰我罪如是,富貴如所求。是佛能滅吾罪,復能以福與我也。有罪罪滅,無福福至,生人惟罪福耳,雖田婦、稚子知所趨避。今權歸於佛,買福賣罪,如持左契,交手相付。至有窮民,啼一稚子,無以與哺,得百錢必召一僧飯之,冀佛之助,一日獲福。若如此,雖舉環海內盡為寺與僧,不足怪也。屋壁繡紋可矣,為金枝扶疏,擎於萬福,僧為具味,飯之可矣,飯訖,持錢與之。不大不壯,不高不多,不珍奇瑰怪為憂,無有人力可及而不可為者。晉,伯主也,一銅鞮宮之衰弱,諸侯不肯來盟,今天下能如幾晉,凡幾千銅鞮人得不困哉。文宗皇帝嘗語宰相曰:「古者三人共食一農人,今加兵、佛,一農人乃為五人所食,其間吾民尤困於佛。『帝念其本牢根大,不能果去之。武帝皇帝始即位,獨奮怒曰:窮吾天下,佛也。』始去其山台野邑四萬所,冠其人凡至十萬人。後至會昌五年,始命西京留佛寺四,僧惟十人,東京二寺,天下所謂節度、觀察,同、華、汝三十四治,所得留一寺,僧惟西京數,其他刺史州不得有寺。出四御史縷行天下,以督之。御史乘驛未出關,天下寺至於屋基耕而刈之,凡除寺四千六百,僧尼笄冠二十六萬五百,其奴婢十五萬,良人枝附使令者倍笄冠之數,良田數十萬頃。奴婢口率與百畝,編人農籍,其餘賤取民直歸於有司,寺材州縣得以悉恣新其公署傳舍。今天子即位,詔曰:」佛尚不殺而仁,且來中國久,亦可助以為治。天下州率與二寺,用齒衰男女為其徒,各只三十人,兩京數倍其四五焉。著為定令,以徇其習,且使後世不得復加也。『趙郡李子烈播,立朝名人也。自尚書、比部郎中出為錢塘,錢塘於江南,繁大雅亞吳郡。子烈少游其地,委曲知其俗,蠹人者剔削其根節,斷其脈絡,不數月,人隨化之。三箋於丞相云:濤壞人居,不一銲錮,敗侵不休,詔與錢二千萬,築長堤,少為數十年計,人益安喜。子烈曰:吳越古今多文士,來吾郡游,登樓倚軒,莫不飄然而增思。吾郡之江山甲於天下,信然也。佛熾害中國六百歲,生見聖人,一揮而幾夷之,今不取其寺材立亭勝地,以彰聖人之功,使文士歌思之後,必有指吾而罵者。乃作南亭,在城東南隅,宏大煥顯,工施手目,發勻肉均牙滑,而無遺功者。江平入天,越峰如髻,越樹如發,孤帆白鳥,點畫疑在。半夜酒餘,倚老松,坐怪石,殷殷潮聲,起於月外。東閩、兩越宦遊善地,天下名士多往之。予知百數十年後,登南亭者,念仁聖天子之神功矣。美子烈之旨跡,睹南亭千萬狀,吟不辭已、四時千萬狀,吟不能去,作為歌詩,次之於後,不知幾千百人矣。
●卷四
[編輯]○徙民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萬戶琅琊台下。
二十六年,徙民於河北、榆中三萬戶。
漢高帝五年九月,徙諸侯於關中。
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初,婁敬使匈奴來,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樓煩王去長安近者七百里,輕騎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屈、昭,景莫與。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強族,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無事可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帝曰:「善。」乃徙劉敬所言關中十萬餘口。
景帝元年正月,詔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武帝建元二年,作茂陵邑。三年春,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萬,田二頃。
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萬戶,又徙郡國豪傑及貲三百萬已上於茂陵。初,主父偃說帝曰:「茂陵初立,天下豪傑兼併之家亂眾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消好猾,此所謂不誅而害除。」帝從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於邊。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張掖、敦煌郡,徙民實之。
大始元年,徙郡國吏民豪傑於茂陵、雲陵。(此言「雲陽」,而轉寫者誤為「陵」耳。茂陵,帝所自起;而雲陽,甘泉所居,故總使徙豪傑也。鈎弋、趙婕妤死,葬雲陽。至昭帝即位,始尊為皇太後,而起雲陵。武帝時未有雲陵。)
昭帝始元三年秋,募民徙雲陵,賜錢田宅。
四年夏,徙三輔富人於雲陵,賜錢戶十萬。
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貲百萬以上徙平陵。
二年春,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元康元年,徙丞相、將軍、列侯、吏二千石、貲百萬者杜陵。
武帝鴻嘉二年夏,徙郡國豪傑貲五百萬以上五千戶於昌陵,賜丞相、御史、將軍、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冢地、第宅。
後漢光武建武十五年,徙雁門、代郡、上谷三郡民,置常山關、居庸關以東。
二十六年,雲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門、上谷、代郡八郡民歸於本土,遣謁者分將施行,補理城郭。發遣邊民,在中國布還諸縣,皆賜以裝、錢,轉輸給食。
崔寔《政論》曰:「古有移人通財,以贍烝黎。今青、徐、兗、冀,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皆土廣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墾發。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民猶群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之曉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詔郡國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復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之縣界至數千百里,雖多山陵洿澤,猶有可居人種毅者焉。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於守御。」
獻帝建安十六年,曹公西征。初,自天子西遷洛陽,人民單盡。其後鍾繇以侍中守司隸校尉、持節督關中諸軍,繇徙關中民,又招納亡叛以充之。數年間,民戶稍貴。曹公征關中,得以為資。
魏文帝改長安、譙、許昌、亳、洛陽為五都,今天下聽內徙,復五年,後又增其復。
齊王以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即位。六月,以遼東東沓縣吏民渡海居齊郡界,以故縱城為新沓縣以居民。
元始元年二月,以遼東汶北、豐縣民流徙渡海,居齊郡之西安、臨淄、昌國縣界,為新漢、南豐縣以居流民。
蜀主建興十四年,徙武都氐王符建及氏民四百餘戶於廣都。
晉宣帝為驃騎大將軍、都督雍州,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武帝太康中,杜預為征南將軍。初,伐吳軍至江陵,因兵威,徙將士屯戍之家以實江南北郡故地,各樹之長吏,荊土蕭然。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武陵王駿討緣沔蠻,移一萬四千餘口於京師。二十三年,遷漢川流民於沔次。二十六年,使太子步兵校尉沈慶之自彭城徒流民數千家於瓜步。征北參軍程天徙江南流民於南州亦如之。二十八年冬,徙彭城流民於瓜步,淮南流民於姑孰,合計萬家。
孝武帝大明中,孔靈符為丹陽尹。山門縣土境偏狹,民多田少,靈符表徙無資之家於徐姚、鄞、鄮三縣界,墾起湖田。帝使公卿博議,太宰江夏王義恭議曰:「夫訓農修本,有國所同。土著之民,習玩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傑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耕起空荒,無救災歉,又兼緣湖居民魚鴨為業,及有居肆,理無樂徙。」尚書令柳元景、右僕射劉秀芝、尚書王瓚之、顧凱之、顏師伯、嗣湘東王彧議曰:「富戶溫房,無假遷業;窮身寒室,必應徙居。葺字疏皋,產粒無待,資公則公未易充,課私則私卒難具。生計既完,畲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與樂田者,其往經創,須粗修立,然後徙居。」侍中沈懷文、王景文、黃門侍郎劉凱、郗顒議曰:「百姓雖不親農,不無資生之路。若驅以就田,則坐以相違奪。且鄞等三縣去治並遠,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舊居己毀,去留兩困,無以自資。謂宜適任民情,從其所樂,開宥速亡,且令就業,若審成腴壤,然後議遷。」太常王元漠羨議曰:「小民貧匱,遠就荒疇,去舊即新,糧種俱缺,習之既難,勤之未易。謂宜微加資給,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賞,申怠惰之罰。」光祿勛王升之議曰:「遠廢之疇,方翦棘荊,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民,井成良業。
後魏道武天興元年正月,徙山東六州民吏及徒何高麗雜夷三十六署,百工技巧千萬口,以充京師。二月,詔給內徙新民耕牛,計口受田。十二月,徙六州三十二郡守宰、豪傑、吏民二千家於代都。
二年,陳留郡、河南流民萬餘口內徙,遣使者存勞之。
明元泰常三年,徙冀、定、幽三州徒何民於京師。
《娥清傳》:清為給事中黃門侍郎。先是,徒何民散居三州,頗為民害,詔清徙之平城。清善綏撫,徙者如歸。
延和元年,車駕征馮文通,徙成邱、成周、遼東、樂浪、帶方、元菟六郡民三萬家於幽州,開倉以賑之。
太平真君六年,徙青、齊之人以實河北。又陸俟,太武時,與高涼王郵渡河,南略地至濟南東平陵,徙其民六千家實河北。
七年,徙長安城內工巧二千家於京師。
獻文皇帝興三年,徙青州齊民於京師。
孝文太和十九年,詔遷洛之民葬河南,不得遷河北。於是代人南者悉為河南洛陽人。
北齊神武帝為魏相,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備勒還本屬。
文宣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范陽寬鄉之處,百姓驚擾。
後周武帝建德六年十二月,行幸并州宮,移并州軍人四萬戶於關中。
宣武正始元年,以苑牧公田分賜代遷之戶。
宣帝大象元年,詔曰:「洛陽舊都,今既修復,凡是元遷之戶,並聽還洛州。此外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陽、幽、相、預、亳、青、齊七總管,受東京六府處分。」
隋場帝大業元年三月丁未,詔尚書令楊素、納言楊逵、將作大匠字文愷,營建東京,徙預州郭下居民以實之,又詔徙天下富商大賈數萬家於東京。
唐武後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關外雍、同、泰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玄宗開元十六年十月,敕州客戶有情願屬緣邊州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願者,隨其所樂,其數奏聞。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地不失利,民有恆業。今河北諸處自兵後田多荒蕪,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自入國朝,生齒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如此國賦增而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閒曠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二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願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鈔錠,送後軍都督僉事孫禮,分田給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後軍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禮奏:「山西民徙居彰德,衛輝、懷慶、廣平、大名、東昌、開封,凡五百九十人戶。」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戶部遣官核實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澤、潞、遼,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各府州縣,仍戶給鈔使置牛具種子,五年後征其稅。
永樂元年八月甲戌,簡直隸、蘇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實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民一萬戶實北京。
《金史。許安仁傳》:「章宗時,朝議以流人實邊,安仁言:」昔漢有募民實邊之議,蓋度地經營國邑,制為田宅,使至者有所歸,作者有所用。於是輕去故鄉而易於遷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餓困苦,無聊之心靡所顧藉,與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國史律令《戰國策》:「楚相柏舉之戰,蒙谷入大宮,負離次之典,以浮於江,逃於雲夢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亂。蒙谷獻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蒙谷之功與存國相若。」
《東觀漢記》:「陳咸,哀、平間,以明律為侍御史。王莽篡位,歸鄉,至閉門不出。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
《唐書》:「韋述居史職,玄宗幸蜀,述抱國史藏於南山。經籍資產焚剽殆盡,述亦陷於賊庭,授偽官。至德二載,收兩京,議罪,流渝州死。廣德二年,其甥蕭直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稱旨,乃上疏理述於倉皇之際,能存國史,致聖明大典得無遺逸,以功補過,合沾恩宥。乃贈右散騎常侍,」
《通鑑》:「唐莊宗滅梁,御史台奏朱溫篡逆,刪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舊本焚之。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偽庭之法,聞定州敕庫獨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錄進。從之。」
○風聞言事《宋史。陳次升傳》:「為左司諫。宣仁有追廢之議,次升密言:」先太後保佑聖躬,始終無間,願勿聽小人銷骨之謗。『帝曰:「卿安所聞?』對曰:」臣職許風聞,陛下毋詰其所從來可也。『「
《彭汝礪傳》:「為監察御史裹行,論俞充諂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為罷充。詰其語所從,汝礪曰:」如此非所廣聰明也。『卒不奉詔。「
○御容《舊唐書》:「唐武宗會昌五年十月乙亥,中書奏:」池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二聖塑容,在一堂之內,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於東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廟。『從之。「
唐莊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進本朝十二聖寫真及玄宗《封太山圖》。
蜀王衍建上清宮於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備法駕。
宋邵博《聞見錄》:「武功唐高祖宅,昔號慶善宮,今為佛祠,有唐二帝苧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來朝野雜紀》:「紹興元年,終南山上清宮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御容,自岐下抵宣撫使張忠獻。」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於石,在含水縣東。
《元史。石天麟傳》:「江南道觀偶藏宋主遺像,有僧與道士交惡,發其事。帝以問天麟,對曰:」遼國主後銅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聞禁也。『事遂寢。「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時,為河北河東兩路統制接應使,被擒不屈,請為黃冠。時神霄宮廢,道士舊以徽宗為東華君,將毀其像。宏中為起紫微殿,遷像事之。」
○廟諱李百藥《北齊書》:「凡諸帝廟號,為避唐朝諱,皆易其文,議者非之。」
《宋史》:紹興二年十一月,禮部太常寺言:「淵聖皇帝御名,見於經傳者義訓,或以威武為義,或以迴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各以其義類求之。以威武為義者,今欲讀曰威;以迴旋為義者,今欲讀曰旋;以植立為義者,今欲讀曰植;若姓氏之類,欲去木為『亘』。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於經傳者,未常改易。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內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則不持,則傾。』於『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來淵聖皇帝御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三十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於正月九日造遷翼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於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詔恭從。
紹興元年四月,詔今後臣庶命名,並不許犯祧廟正諱。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華序》曰:「凡廟諱未祧,只當闕筆。」
《實錄》:「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進賀表箋禮儀,其有御名、廟諱,依古禮: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種樹脯齊書》:「劉善明為海陵太守。郡境邊海,無樹木。善明課民種榆檟雜果,遂獲其利。」
《梁書。沈瑀傳》:「為建德令。教民一丁種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棗,女丁半之。咸歡悅,頃之成林。」
魏應豫《與龐惠公書》:「比見所上利民之術,植濟南之榆,栽漢中之漆。」
○栽桑棗《實錄》: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畝,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詔諭五軍都督府臣曰:「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咸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詔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種桑棗。上諭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於所忽,飽即忘飢,暖即忘寒,不思為備。一旦卒遇凶荒,則茫然無措。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鹹得飽暖。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裡皆安,若可以無憂也。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也。爾工部其諭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凶歉,可為衣食之助。」於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種植桑、棗,且授之種植之法。又令益種棉花,率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諭戶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軍國之需皆已用足,其山東、河南民人田地桑、棗,除已人額徵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種桑、棗果樹,與二十六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順天府尹李庸言:「所屬州縣舊有桑、棗,近年砍伐殆盡,請令州縣每里擇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種桑、棗各百株,官常點視。三年給田,開其所種多寡,以驗勤怠。」上謂行在戶部臣曰:「桑、棗,生民衣食之計。洪武間,遣官專督種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究治。」
正統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調學校風憲官,兼督民間栽種桑、棗。
平陽府《太平縣誌》:「國初,令各里設拓桑園,以重蠶事。其後皆廢,地多為民占,嘉靖聽民易買,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漢,易得拓桑故園,舍為義冢。」
《郡國志》:「凡桑、棗田地,丈量時俱被豪民攤灑糧稅,占為己業,故處已不可考,命桑,棗帶稅糧徵收。」(《金史。食貨志》:「凡桑、棗戶民,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補新,使之不闕。」)
○老人《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訟詞。先是,州縣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及逮問,多不實。上於是嚴越訴之禁,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貼書《實錄》:「洪武四年正月,禁諸司濫設貼書。初,省府諸司既設掾令史,復設貼書,乃前元官不親案牘,弊奸吏得以舞法,為害滋甚。於是內外諸司定設掾吏、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員之多寡視政之繁簡為額,若濫設貼書者,罪之。」
○案牘減繁式《實錄》:「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牘,減繁式。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犢最繁,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凡案牘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貼書、曰小書,生體文繁詞,多為好利,國初猶未盡革。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為好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鏤板頒之,俾諸司遵守。「
○欽字《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聖旨』二字,凡有升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巡檢《實錄》:「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諭天下巡檢曰:」古者設官分職,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設巡檢於關律扼要,遏察奸偽,期在士民樂業,商旅無艱。然自設置以來,未聞其舉職者。今特遣使分視各處,以檢防有道,訊察有方,有能堅守是職,鎮靜一方,秩滿來朝,朕必嘉焉。「
○喪制《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監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餚厚薄,無哀戚之情。流俗之壞至此,甚非所以為治。且京師者,天下之本,萬民之所則。一事非禮,則海內之人轉相視效,況送終,禮之大者,不可不謹。乞禁止,以原風化。『上是其言,乃詔中書省,令禮官定官民喪服之制。「
○北平種田《實錄》:「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謂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惡死罪、強盜傷人者,依律處決,其餘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錄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杖罪,輪役如故。自願納米贖罪者,聽。仍選徒罪以下罷黜官,假以職名,俾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處民之以罪徙者。十月丁丑,詔罪人應發屯戍者,皆從六科給事中及行人司編次隊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樂元年六月庚戌,戶部致仕尚書王純奏:「種田囚人,若照籍貫分定地方,則有多寡不同,難於編甲。今宜不分籍貫,於保定、真州、順天等府,挨種安置,先近後遠,庶凡聚落易成,屯種有效。」從之。
○華夷譯語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編類華夷譯語。上以前元素無文字號令,但借高昌書制為蒙古字,以通天言語。至是,乃命翰林侍講火原潔與編修馬沙亦黑等以華言譯其語,凡天文、地理、人事、物類、服食、器用,靡不具載。復取元秘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音。即成,詔刻行之,自是使臣往來朔漠,皆能通達其情。
○校勘斛斗秤尺《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會姓名,時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斷百官酒肉《魏書。食貨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斛。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爾後盜賊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廩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禁小說《實錄》:「正統七年二月辛未,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言:」近有俗懦,假託怪異之事,飾以無根之言,如《翦燈新話》之類,不惟市井輕浮之徒爭相誦習,至於經生儒士多舍正學不講,日夜記憶,以資談論。若不嚴禁,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乞敕禮部行文內外衙門及提調學校僉事、御史並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凡遇此等書籍,即令焚毀。有印賣及藏習者,問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為邪妄所惑。『從之。「
○讖兆漢孝昭帝時,上林苑中大柳斷仆地,一朝起立,生枝葉,青蟲食其葉,成文字曰:「公孫病已立。『及昌邑王廢,更立昭帝兄衛太子之孫,是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禪碑》立於黃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齊正芳年號。
漢後主改元炎興,賈充聞之,曰:「吾聞譙周之言,先帝諱『備』,其訓具也;後主諱『禪』,其訓授也:如言劉已具矣,當授於人也。今中權軍名,而漢年極於炎興,此殆天意矣。」明年八月,武帝嗣晉王位,遂以受禪。
魏時起安世殿,後晉武帝居之。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於南州起齋,悉畫盤龍於上,號為「盤龍齋」。劉毅小字盤龍,及克玄,遂居之。
會稽王道子,於東府造土山,名曰靈秀山。未幾,孫恩作亂,再踐會道子所封。靈秀,孫恩字也。
後周《華岳頌》立於天和二年,而其文有曰:「會一區寓,納之仁壽。」及隋文帝立,改元仁壽。
唐玄宗開元二年八月,太子賓客薛綜光獻《東都九鼎銘》,其《豫州銘》武後自製。文有曰:「上玄降監,方建隆基。」紫微令姚崇等奏曰:「聖人啟運,休兆必彰,請宣付史館。」
邠國公《功德碑》立於長慶二年,而其文有曰:「主歷天齊。」及敬宗即位,改元寶曆。
宣宗制《秦邊陲曲》,其詞曰:「海岳咸通。」及帝崩,懿宗即位,改元咸通。
《外史檮杌》:蜀人擊拂,以初人為「孟人」。又王氏宮殿皆題匠人盂得姓名。有徐延璚者,王衍舅也。其作私第華侈,衍常幸之,於壁上戲題曰「孟入」字以戲之,蓋蜀中以盂為不佳故也。他日,孟知祥到,蓋先兆雲。
蜀王孟昶,每歲除日命翰林為詞,題桃符,正旦置寢門。末年學士辛寅遜撰詞,昶以為非工,自命筆題曰:「新年納餘慶,佳節兆長春。」和以其年正月降王師,即命兵部侍郎呂餘慶知成都府,而長春乃太祖誕聖節名也。
《癸未雜識》云:「李方叔《師友談記》及《延漏錄》、《鐵圍山錄》載,仁宗晚年不豫,漸復平康。忽一日,命妃嬪主游後苑,乘小輦向東,欲登城樓,遙見小亭榜曰」迎曙「,帝不悅,即回輦。翌日上賓,而英宗登極。蓋曙字,英宗御名也。
又寇宗忠愍《雜說》:「哲宗朝,嘗創一堂,退繹萬機。學士進名皆不稱旨,乃自製曰『迎端』,意謂迎事端而治之。未幾,徽宗由端邪即大位。」
又云:「汴梁宋時宮殿,凡樓觀棟宇窗戶往往題『燕用』二字,意必當時人匠姓名耳。及金海陵修燕都,擇汴宮窗戶刻摟工巧以往,始知興廢皆定數,此即先兆也。」
金大定二十二年,重修中嶽廟。黃文納撰碑文,有曰:「洪惟主上,纂明昌之緒。」及章宗立,改元明昌。
元文宗天寶五年,司徒香山言:「陶宏景《胡笳曲》,有」負扆飛天曆,中是甲辰君「之語,今陛下生平紀號實與之合,此實受命之符,乞錄付史館,頒告中外。」詔令翰林諸臣議之,以為「陛下紹統於今四年,薄海內外,罔不歸心,無待旁引曲說以為符命。」從其所言,恐起讖緯之端,非所以定民志。事遂寢。(趙世延作《蔣山鍾銘》有曰「大明未東」。)
○譎觚十事
[編輯]仆自三十以後,讀經史輒有所筆記。歲月既久,漸成卷帙,而不敢錄以示人。語曰:「良工不示人以朴。」慮以未成之作誤天下學者。若方輿故跡,亦於經史之暇時一及之。而古人之書既已不存,齊東之語多未足據,則尤所闕疑而不敢妄為之說者。忽見時刻尺牘,有樂安李象先(名煥章)《與顧寧人書》,辯正地理十事。竊念十年前與此君曾有一面,而未嘗與之札,又未嘗有李君與仆之札;又札中言仆讀其所著《乘州人物誌》、《李氏八世譜》而深許之,仆亦未嘗見此二書也。其所辯十事,仆所著書中有其五事,然李君亦未嘗見,似道聽而為之說者。而又或以仆之說為李君之說,則益以微李君之未見鄙書矣,不得不出其所著以質之君子,無憚貽誤來學,非好辨也,諒之。
來札:(據李君謂仆與之札。)孟嘗君封邑在般陽,不當名薛。薛與膝近,《孟子》篇中齊人將築薛。此足下泥古之過。漢淄川郡即今壽光,今淄川即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孟嘗封邑在淄川今壽光地,墓在壽光西四十里朱良鎮。後人以淄川之般陽為淄川,如以琅邪之臨沂為琅邪,樂安之博昌為樂安,孟嘗封邑偶名同薛國耳。不然,今肥城有薛王城考其地去膝頗遠,當何說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淄川非薛」一事曰:漢魯國有薛縣。《史記。公孫弘傳》:「齊菑川國薛縣人也。」言齊,又言留川,而薛並不屬二國,殊不可曉。正義曰:「《表》云:」菑川國,文帝分齊置,都劇。『《括地誌》云:「故劇城在青州壽光縣南三十一里,故薛城在徐州滕縣界。』《地理志》:」薛縣屬魯國,『按薛與劇隔兗州及泰山,未詳。「今考《儒林傳》言,」薛人公孫弘「,是弘審為薛人。上言齊菑川者,誤耳。今人有謂孟嘗君之封在留川者,太史公曰:」吾嘗過薛,其俗閭里率多暴桀子弟,與鄒魯殊。問其故,曰:「孟嘗君招致天下任俠奸人入薛中,蓋六萬餘家矣。」若在菑川,其壤地與齊相接,何不言齊而言鄒魯乎?又按《後漢志》云:「薛,本國,夏車正奚仲所封,冢在城南二十里山上,」《皇覽》曰:「靖郭君冢在魯國薛城中東南陬,孟嘗君冢在城中向門東。向門,出北邊門也。」《詩》云:「居常與許。」鄭玄曰:「常,或作』嘗『,在薛之旁,孟嘗邑於薛城。」《括地誌》曰:「孟嘗君家在徐州滕縣五十二里。」益可信孟嘗君之封不在菑川也,又曰:又按《地理志》菑川國三縣:劇、東安平、樓鄉。劇在今壽光縣西南,東安平在今臨淄縣東南一十里,樓鄉未詳所在,今之淄川不但非薛,並非漢之留川,乃般陽縣耳。以為漢之菑川,而又以為孟嘗君之薛,此誤而又誤也。
仆所考論如此,乃言孟嘗君之薛不在般陽,不曰孟嘗君封邑在般陽而不當名薛也。李君之辯既已失其指矣;且凡考地理,當以《水經》、《皇覽》、《郡國志》等書為據,昔人注書皆用之,若近年郡邑志乘,多無稽之言,不足信。今曰孟嘗君墓在壽光,其昉於何書邪?《史記。孟嘗君傳》:「湣王即位三年,封田嬰於薛。」正義曰:「薛故城在今徐州膝縣南四十四里。」今曰孟嘗封邑偶同此名,是古人之所傳皆非也?又《漢書》有曹川國,無淄川郡,而般陽縣自屬濟南。今日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李君既博考地理,何乃舍近而求遠,並《史記入《漢書》而不之考邪?
來札:營丘在臨淄,今營丘營陵俱非,此足下泥古之過。大公初封齊營丘,即今臨淄。齊三遷,一蒲姑,今博興;一營陵,今昌樂;後又遷臨淄,統名營丘,後改臨淄而營丘之名遂廢。
鄙著無此一事,今考《史記》:「武王封師尚父於齊營丘。」正義曰:「《括地誌》云:」營丘在青州臨淄北百步外城中,大公後五世胡公徙都蒲姑。『「正義曰:」《括地誌》云:「蒲姑城在青州博昌縣東北六十里,胡人弟獻公徙治臨菑。』」據此所引《括地誌》,營丘與臨菑乃一地。又考《漢書》,齊郡治臨淄,北海郡治營陵,或曰營丘。二郡並雲師尚父所封,而臣玻與應劭之說各主其一,則當時已不能明矣。今昌樂、濰縣之間亦有營丘城,按《史記》雲「營丘邊萊」,而不言獻公之臨菑即大公之營丘,則《括地誌》謂營丘在臨淄者失之也。
來札:濰水今呼淮水,古灘字似淮,當是點畫差訛,此足下泥古之過。伏生授《書》曰:「濰淄其道。」歐陽生、兒生、張生諸博士豈考究之未詳邪?史韓淮陰破龍且濰水上,以淮陰故,如浙水國錢鏐曰錢壙,姚水固曹娥曰曹江,籠水因顏文姜曰孝婦河也。如以厶隹似淮,則濰水在今濰邑,不聞古作厶隹縣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淮河一事,曰:濰水,土人名為淮(戶佳反)河。《齊乘》云:「《漢書。地理志》:濰,或作『淮』,故俗亦名淮河。」《諸城志》:「俗傳箕屋山舊多產櫰,(《爾雅》:櫰,槐大葉而黑。《漢書。西域傳》:奇木檀、櫰、梓、竹、漆。)水從櫰根出,故呼為淮河,以音之同也。」並誤。愚按古人省文,「濰」字或作「維」,或作「淮」,總一字也。《漢書》:「或作淮者」,從水,從鳥隹之隹,篆作隹,即「濰」字而省其中「系」耳。今呼為淮,則竟為「江淮」之淮,從水,從「佳人」之佳,篆作佳。於隸則差之毫厘,於篆則失之千里矣,如開封之氾水,《左傳》本音凡,從水從巳,而今呼為「檬汜」之汜,音祀,亦以字形之似而訛也。又曰:又如《三國志。吳主傳》:「作堂邑塗壙,以淹北道。」《晉書。宣帝紀》:「王凌詐言吳人塞塗水。」《武帝紀》:「琅邪王伷出塗中。」產是「滁」字。古「滁」省作「塗」,與「濰」作「淮」正同。韻書並不收此二字。
戶佳反之音出於土俗,本不足辯,仆與李君皆臆為之悅爾。審如所言,欲表韓侯之功,則木罌所渡之津,破趙所背之水,皆可名之為淮,而地誌中又添一西淮、北淮之目,豈不益新而可喜乎?
來札:孔子雖聖,亦人爾,何能泰巔一千八百里外現吳門之馬?足下來深思,故有此疑。曲阜城有吳門直吳,如蘇州北門曰齊門之類是也。
鄙著無此一事。今之曲阜並無吳門,古之魯城亦不載有此,李君何以知之?且此事本出王充《論衡》雲,書或言:「顏淵與孔子俱上魯泰山,孔子東南望吳閶門外,有系白馬,引顏淵指以示之,曰:」若見吳閶門乎?『顏淵曰:「見之。』孔子曰:」門外何有?『曰:「有如系練之狀。』孔子撫其目而上之,因與俱下。下而顏淵發白齒落,遂以病死,」今詳其文,於泰山則系以「魯」,於閶門則系以「吳」,古人之文不苟如此,安得謂是魯城之門?又云:「人目所見,不過十里,魯去吳千有餘里,使離朱望之,終不能見,況使顏淵,何能審之?」此又《論衡》之言,而非仆之言也。
來札:景公墓在臨淄東南十二里淄河店桓公墓旁。又民在長白山下今長山境內,又雲周景公墓。景姓稀少,更無多為官者,必景延廣。延廣,陝州人,後晉出帝與桑維翰同時,非周臣,又不當雲周景公墓,考《五代史。周列臣傳》:「景范,鄒平人。世宗顯德中,官宰相。顯德六年罷。」故云周景公墓。墓在鄒平,今割入長山界。在臨淄淄河店者,春秋周齊景公墓,非周世宗景公墓也。
鄙著《金石文字記》有《後周中書侍郎景范碑》一目,曰:鄒平縣南五里,有景相公墓。《通鑑》:「五代周顯德元年七月癸巳,以樞密院直學士、工部侍郎長山景范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此地唐時屬長山也。景氏之裔,自洪武間有兩舉人,今亦尚有諸生,不能記其祖矣。不知何年謬傳為晉之景延廣,而邑志載之。以後《山東通志》等書襲舛承訛,無不以為延廣墓。後有令於此者,謂延廣於晉為誤國之臣,遂至笞其後人而毀其祠。昔年邑之士大夫,亦有考五代事而疑之者。予至其邑,有諸生二人來,稱景氏之孫,請問其祖為誰。予乃取《通鑑》及《五代史。周世宗紀》示之,曰:「顯德相公近是。」又示以《景延廣傳》,曰:「延廣,字航川,陝州人也,距此遠矣,」乃謝而去。間一日,往郊外,視其墓碑,其文為「翰林學士朝議郎尚書水部員外知制誥柱國扈載」撰,雖剝落者什之一二,而其曰「故中書待郎平章事景公諱范」,字甚明白。且生封上柱國、晉陽縣開國伯,沒贈侍中,而其文有曰:「我大周聖神恭肅文武孝皇帝,建大功於漢室,為北藩於魏郡。」又曰:「今皇帝嗣位,登用舊臣。」又曰:「冬十一月,薨於淄川郡之私第。」其未曰:「顯德三年歲次丙辰十二月己未朔,越十日戊辰。」因嘆近代士人之不學,以本邑之人書本邑之事而猶不可信,以明白易見之碑而不之視,以子孫而不識其先人,推之天下郡邑之志如此者多矣,又曰:王元美作李於鱗友人《襲克懋妻景氏墓志銘》,亦以為延廣之後。雖本其家之行狀,然王,李二公亦未嘗究心於史學也。
此仆在鄒平,與邑人宛斯馬君。親訪其墓而錄之者,不知李君何所聞之,而剿為己說。且與齊之景公何涉,而橫生此一辯?又此墓舊屬長山,今割人鄒平;今反曰舊屬鄒平,今割人長山,又景相,長山人;今反曰鄒平人。知李君之道聽而途說也。
來札:臨朐西十里逢山;俗傳逢萌隱處。史:逢萌浮海,歸隱大勞,東萊守聘不出。又萌,都昌亭長。墓在今營丘昌樂地。又都昌,昌邑也,皆與臨朐遠。史:夏東方諸侯逢伯陵居青州,舊城在郡西二十里馬山,李於鱗所謂「龍斗馬山之陽」是也,距逢山四十里,逢山以伯陵,非以萌也。
鄙著無此一事。《漢。地理志》:「臨朐有逢山祠。」則先逢萌而有此山矣,李君言是。《左氏。昭十年傳》:「逢公以登。」注云:「逢公,殷諸侯,居齊地者。」《二十年傳》:「有逢伯陵因之。」注云:「逢伯陵,殷諸侯,姜姓。」今李君以殷為夏,未知其何所據也。
來札:黃冠別說勞山有吳子宮,是吳子夫差請《靈寶度人經》處。《春秋眾吳伐齊,至艾陵。艾陵,齊南境,令郯城,去勞六七百里。甚為牽合難據。足下來讀道書,道書云:「許放陽弟子吳猛,東昌人,入勞,請《靈寶度人經》。吳子、吳猛,非夫差。道家所居皆曰宮,不僅候也。
此道家荒唐之說,不足辯。《萊州府志》:「傳疑」一條云:「春秋時,吳王夫差登勞山,得《靈寶度人經》。」今欲去其年代,而改為吳猛,庸愈乎?按《晉書》,「吳猛,豫章人。」晉時亦未有東昌之名也。
來札:泰山無字碑非始皇,乃漢武時物,別史:「始皇移徂徠石,命李斯篆文,如琅邢、之罘碑。因阻暴風雨,大怒罷。」此可信者,漢武何故立無字碑?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鄙著《日知錄》,有《考泰山無字碑》一事,曰:岳頂無字碑,世傳為秦始皇立。按秦碑在玉女池上,李斯篆書,高不過四五尺,而銘文並二世詔書咸具,不當又立此大碑也。考之宋以前,亦無此說。因取《史記》反覆讀之,知為漢武帝所立也。《史記。秦始皇本紀》云:「上泰山,立石封詞祀。」其下云:「刻所立石。」是秦石有文字之證,今李斯碑是也。《封禪書》云:「東上泰山,泰山之草木葉未生,乃令人上石,立之泰山巔。上遂東巡海上,四月,還至奉高,上泰山封。」而不言刻石,是漢石無文字之證,今碑是也。《援漢書。祭把志》亦云:「上東上泰山,乃上石,立之泰山巔。」然則此無字碑明為漢武帝所立,而後之不讀史者誤以為秦耳。又曰:始皇刻石之處凡六,《史記》書之甚明。於鄒嶧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石頌秦德」;於泰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所立石」;於之呆,則二十八年雲「立石」,二十九年雲「刻石」;於琅邪,則雲「立石刻頌秦德」;於會稽,則雲「立石刻頌秦德」,無不先言立,後言刻者。惟於蠍石,則雲「刻碣石門」,門自是石,不須立也。古人作史,文字之密如此。使秦皇別立此石,秦史焉得不紀?使漢武有文刻石,漢史又安敢不靈乎?
李君似未見仆此論,不知其所謂別史者何書:將考千載以上之事,乃不征《史記》而征別史乎?古人立石以表其功德,元不必有字,今曰以風雨之阻,大怒罷之。且如《水經注》:「孔子廟,漢魏以來列七碑,二碑無字。」此又何所怒而不刻也?又始皇之刻,李斯之文,其錄於《史記》而立之山者,固至今存矣。罷其一,不罷其一,此又何解也?史言下山風雨暴至,在立石之後,刻石之前;今曰阻此而罷刻石,似以上山之日即刻石之時,又謬矣。又曰「篆文如琅邪、之罘碑」,琅邪在本年封泰山之後,之罘在二十九年,天下有今年行事而比來年之例者乎?史言立石,不言碑,而碑之為制始於王莽,則見於劉熙《釋名》之書可考。今以後人之名碑也而名之,抑又謬矣。是其所引別史,不過二十餘字,而謬妄已有數端。又考《山東通志》曰:「上有石表巍然,俗雲秦無字碑。」此志作於嘉靖中,曰「俗者」,言其不出於古書之傳也。又從而文之,無乃為前人所笑乎?
來札:俗以丈人為泰山。唐明皇封禪,張說婿韋晤扈駕,以說婿,增三級。後帝忘其故,問群臣。伶官黃幡綽曰:「泰山之力也。」困以丈人為泰山。不知春秋時已有丈人峰,孔子遇文人榮啟期處也。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此俚俗之言,亦不足辯。乃謂春秋時有丈人峰,其何所據?《列子》:「孔子游於泰山,見榮啟期行乎成阝之野。」無「丈人」字。夫紀載之文各有所本,今欲實此峰之名,即添一「丈人」字;欲移吳門於曲阜,即去一「閶」字。用心之不平如此,而謂天下遂無讀《列子》、《論衡》二書之人哉?
來札:大公封營丘,地澤鹵,人民寡,固上古封建各有其國,未便奪其地,遂就其隙封之,非不置太公於上游也。古史萬國,商三千,周千八百,當伐紂時,不知其如何變置,殷都朝歌,千里內不免改王畿為候國;周都鎬京,千里內不免改侯國為王畿。澗水東、瀍水西皆諸侯,營洛後能各守其地乎?王以東方諸候附紂者眾,故封大公以彈壓耳。足下乃過信《貨殖傳》,未敢以足下為是。
鄙著《經解中》一事曰:舜都蒲坂,而封象於道州鼻亭,在三苗以南荒服之地,誠為可疑。如《孟子》所論「親之欲其貴,愛之欲其富」,又且欲其源源而來,何以不在中原近畿之地,而置之三千餘里之外邪?蓋上古諸侯之封萬國,其時中原之地必無閒土可以封故也。又考大公之於周,其功亦大矣,而僅封營丘。營丘在今昌樂、濰二縣界,史言其地澙鹵,人民寡。而《盂子》言其儉於百里,又萊夷逼處,而與之爭國。且五世反葬於周,而地之相去二千餘里。夫尊為尚父,親為後父,功為元臣,而封止於此,豈非中原之地無閒土,故至薄姑氏之滅,而後乃封大公邪?或曰:禹封在陽翟,稷封在武功,何與?二臣者有安天下之大功,舜固不得以介弟而先之也,故象之封於遠,聖人之不得已也。
《漢書》曰:「齊地,虛、危之分野也。少吳之世有爽鳩氏,虞夏時有季崱,湯時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薄姑氏,皆為諸侯,國此地。至周成王時,薄姑氏與四國共作亂,成王滅之,以封師尚父,是為大公。而《史記》以大公為武王所封。當武王之時,而大公至國修政,人民多歸齊,為大國矣。考《左氏傳》管仲之對楚子,展喜之對齊侯,並言成王,不言武王。而鄭康成注《檀弓》,謂大公受封,留為大師,死葬於周。又《金滕》之書有二公,則大公在周之明證。二說未知孰是。李君變置彈壓之論,恐亦是以後世之事而測量古人也。
○初刻自序
[編輯]炎武所著《日知錄》,因友人多欲鈔寫,患不能給,遂於上章閹茂之歲刻此八卷。歷今六七年,老而益進,始悔向日學之不博,見之不卓,其中疏漏往往而有,而其書已行於世,不可掩。漸次增改,得二十餘卷,欲更刻之,而猶未敢自以為定,故先以舊本質之同志。蓋天下之理無窮,而君子之志於道也,不成章不達,故昔日之得不足以為矜,後日之成不容以自限。若其所欲明學術,正人心,撥亂世,以興太平之事,則有不盡於是刻者,須絕筆之後,藏之名山,以待撫世宰物者之求。其無以是刻之陋而棄之,則幸甚!
○又與人書十嘗謂今人纂輯之書,正如今人之鑄錢:古人采銅於山;今人則買舊錢,名之曰廢銅,以充鑄而已。所鑄之錢既已粗惡,而又將古人傳世之寶舂剉碎散,不存於後,豈不兩失之乎?承問《日知錄》又成幾卷,蓋期之以廢銅;而某自別來一載,早夜誦讀,反覆尋究,僅得十餘條,然庶幾采山之銅也。
○又與人書二十五君子之為學,以明道也,以救世也。徒以詩文而已,所謂雕蟲篆刻,亦何益哉。某自五十以後,篤志經史。其於音學,深有所得,今為五書,以續三百篇以來久絕之傳。而別著《日知錄》,上篇經術,中篇治道,下篇博聞,共三十餘卷。有王者起,將以見諸行事,以躋斯世於治古之隆,而未敢為今人道也。向時所傳刻本,乃其緒餘耳。
○又與潘次耕書《日知錄》再待十年,如不及年,此「年」字如「不復年」之年。則以臨終絕筆為定。彼時自有受之者,而非可預期也。
○又與楊雪臣書向者《日知錄》之刻,謬承許可。比來學業稍進,亦多刊改,意在撥亂滌污,法古用夏,啟多聞於來學,待一治於後王。自信其書之必傳,而未敢以示人也。
○又與友人論門人書所著《日知錄》三十餘卷,平生之志與業皆在其中。惟多寫數本以貽之同好,庶不為惡其害已者之所去。而有王者起,得以酌焉,其亦可以畢區區之願矣。
●原序
[編輯]有通儒之學,有俗儒之學。學者將以明體適用也,綜貫百家,上下千載,詳考其得失之故,而斷之於心,筆之於書,朝章、國典、民風、土俗,元元本本,無不洞悉,其術足以匡時,其言足以救世,是謂通儒之學。若夫雕琢辭章,綴輯故實,或高談而不根,或剿說而無當,淺深不同,同為俗學而已矣。自宋迄元,人尚實學,若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之流,著述具在,皆博極古今,通達治體,曷嘗有空疏無本之學哉。明代人才輩出,而學問遠不如古。自其少時鼓篋讀書,規模次第已大失古人之意。名成年長,雖欲學而無及。間有豪雋之士,不安於固陋,而思嶄焉自見者,又或采其華而棄其實,識其小而遺其大。若唐荊川、楊用修、王弇州、鄭端簡,號稱博通者,可屈指數,然其去古人有間矣。
崑山顧寧人先生,生長世族,少負絕異之資,潛心古學,九經諸史略能背誦,尤留心當世之故,實錄奏報,手自抄節;經世要務,一一講求。當明末年,奮欲有所自樹,而迄不得試,窮約以老。然憂天憫人之志,未嘗少衰,事關民生國命者必窮源溯本,討論其所以然。足跡半天下,所至交其賢豪、長者,考其山川風俗、疾苦利病,如指諸掌。精力絕人,無他嗜好,自少至老,未曾一日廢書,出必載書數簏自隨。旅店少休,披尋搜討,曾無倦色。有一疑義,反覆參考,必歸於至當。有一獨見,援古證今,必暢其說而後止。當代文人才士甚多,然語學問,必斂衽推顧先生。凡制度典禮有不能明者,必質諸先生。墜文軼事有不知者,必徵諸先生。先生手畫口誦,探源竟委,人人各得其意去。天下無賢不肖,皆知先生為通儒也。
先生著書不一種,此《日知錄》,則其稽古有得,隨時札記,久而類次成書者。凡經義史學、官方吏治、財賦典禮、輿地藝文之屬,一一疏通其源流,考正其廖誤。至於嘆禮教之衰遲,傷風欲之頹敗,則古稱先,規切時弊,尤為深切著明,學博而識精,理到而辭達。是書也,意惟宋元名儒能為之,明三百年來殆未有也。
耒少從先生游,嘗手授是書。先生沒,復從其家求得手稿,校勘再三,繕寫成帙,與先生之甥刑部尚書徐公健庵、大學士徐公立齋謀刻之而未果。二公繼沒,耒念是書不可以無傳,攜至閩中。年友汪悔齋贈以買山之資,舉畀建陽丞葛受箕,鳩工刻之以行世。
嗚呼,先生非一世之人,此書非一世之書也。魏司馬朗復井田之議,至易代而後行。元虞集京東水利之策,至異世而見用。立言不為一時,錄中固已言之矣。異日有整頓民物之責者,讀是書而憬然覺悟,採用其說,見諸施行,於世道人心實非小補。如第以考據之精詳,文辭之博辨,嘆服而稱述焉,則非先生所以著此書之意也。
康熙乙亥仲秋門人潘耒拜述
●敘
[編輯]敘曰:自明體達用之學不修,後生鉅材日事纂述,而鴻通瑰異之資遂率隳敗祠章訓詁、襞績破碎之中。漢時經術修明,賢哲著書,大都採擇傳記百家,論說時政與己志而已。魏晉已降,著錄始廣。唐以後遂歧分為數家,其善者自典章經制文物度數以及佛老之書,徼裔之跡,莫不明其因革損益、巨細本末,號稱繁博。然求其坐而言,可起而行,修諸身心,達於政事者,不數覯焉。
崑山顧亭林先生,質敏而學勤,誼醇而節峻,出處貞亮,固已合於大賢。雖遭明末喪亂,遷徒流離,而撰述不廢,先後成書二百餘卷。閎廓奧賾,咸職體要,而智力尤瘁者此也。其言經史之微文大義、良法善政,務推禮樂德刑之本,以達質文否泰之遷嬗,錯綜其理,會通其旨。至於賦稅、田畝、職官、選舉、錢幣、權量、水利、河渠、漕運、鹽鐵、人材、軍旅,凡關家國之制,皆洞悉其所由盛衰利弊,而慨然著其化裁通變之道,詞尤切至明白。其餘考辨亦極賅洽。《易》曰:「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也。」又曰:「困者,德之辨也。」傳曰:「仁人之言,其利溥哉。」豈非善成其鴻通瑰異之資,而畢出於體用焉哉。元明諸儒,其流失喜空言心性,凡講說經世之事者,則又迂執寡要。先生因時立言,頗綜核名實,意雖救偏,而議極峻正,直俟諸百世不惑,而使天下曉然於儒術之果可尊信者也。
汝成鑽研是書,屢易寒暑。又得潘檢討刪飾元本,閻徵君、沈鴻博、錢宮詹、楊大令四家校本。先生討論既夥,不能無少少滲漏,四家引申辯證,亦得失互見,然實為是書羽翼也,用博採諸家疏說傳注名物古制時務者條比其下。伏處海濱,見聞孤陋,又耆碩著書富邃,而義無可附,則亦闕諸。竊慮踳駁,有逾簡略。嗚呼,學識遠不逮先生毛髮,而欲以微埃涓流,上益海岱之崇深,抑愚且妄矣。然先生之體用具在,學者循其唐塗,以窺賢聖製作之精,則區區私淑之心,識小之指,或不重為世所詬病者矣。書凡三十二卷,篇帙次第略不改易。集釋條目、諸賢名氏里爵,具列於後,而輒著其大指於篇。
先生著述閎通,是書理道尤博,學術政治皆綜隆替,視彼窾言,奚啻瓶智。自康熙三十四年,吳江潘檢討刻於閩中,流行既久,刊劂多訛,潛邱諸君皆有校正。今茲集釋即緣為權輿,復廣加鈎析,脫字既增,誤文亦削。諸君別著,論纂雖殊,指意可並,則亦附諸。至先生所纂《金石文字記》、《山東考古錄》、《石經考》、《五經同異》、《音學五書》、《郡國利病書》、《亭林詩文集》、《菰中隨筆》等書,凡藉參稽,亟為決擇;若異徑庭,不引詮訓。至漢唐及明經史傳紀諸子雜家,皆先生博綜穿穴,茲更無事駢枝。凡所稱引,率斷自先生同時及後賢所述。
先生問學浩博,論說深遠,專綜大綱,或忘識小。諸家辨駁,其無關閎旨者勿論;間有異同,轉滋歧舛。用援鄭詁《禮經》、顏注《漢史》之例,拾遺元文,參以私測,更列眾言,加之融釋。
諸經訓纂,眾史傳志,其文可互通者,悉隨先生所錄疏明。至義類所觸,或摭實略虛,或舍新徵舊。又逸書別史、諸子百家,分見少殊,援引斯異,亦隨所列之文、所據之本,略事鈎甄,以祛抵滯。
先生負經世之志,著資治之書,舉措更張,言尤慨切。第世異盛衰,則論貴參伍,求棟買轂,何殊區霚。爰竭顓愚,略疏偏激,不為掉罄,間陳一孔,雖會幾深,終慚和繆。又先生留心時務,奏議文書事關利害,皆入簡編。今有發明,廣為采廁。著書誠尚雅馴,立說亦爭要領。或節錄其篇,或咸登其論,理勢恐失其真,辭氣多仍其筆,亦准全書,惟求實事。至於詞原曲喻,隱多未正,既輒舛馳,闕疑云爾。
世嬗歲遷,學者輩出,參考古今,蔚成宏傑。其論治體要道、經術文章,器識雖殊,穿並則一。間著名理,有出先生論述外者,既綜疏列;至於考證諸家,意主搜羅,凡所引稱,時至繳繞,今入注文,但取證明,奚事炫博,輒加刪節,歸諸簡核。若語有繁略,理無醇疵,既列其凡,不廣附麗。
疏說既繁,主名難一;氏族不署,淆舛易滋。然或同籍系,罔辨纂言,既異存亡,須分著錄。始輯注文,但稱某氏,惟氏同則殊以官,諡同則加以地。其他區異,旨亦准斯。至同時材哲,則概著其名,事取標題,義無軒輊。第上相位崇,守土分別,兼獲師承,宜謹書策。少變其文,復同前例。叔重解字,引賈逵之說,書官以尊;康成治詩,重毛公之賢,稱箋自下。爰式先儒,用慎操翰。
潘氏耒,字次耕。吳江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官檢討。元刪錄本,通行刊本。
閻氏若璩,字百詩,太原人。康熙間舉學鴻詞。元校本。
楊氏名寧,字簡在。江陰人。拔貢生,官知縣。元校本。
沈氏彤,字冠雲。吳江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元校本。
錢氏大昕,字曉徵。嘉定人。官少詹事。元校本。
談氏允厚,字厚臣。嘉定人。
胡氏承諾,字君信,一字石莊。石門人。舉人。
王處士錫闡,字寅旭。吳江人。
張氏爾岐,字稷若。濟陽人。
陸氏世儀,字道威。太倉人。
唐氏甄,字鑄萬。夔州人。舉人,官知縣。
陸清獻隴其,字稼書。平湖人。進士,官御史,從祀廟庭。
魏鴻博禧,字冰叔。寧都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李文貞光地,字晉卿。安溪人,官大學士。
徐司冠乾學,字原一。崑山人。進士。
朱檢討彝尊,字錫鬯。秀水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慕氏天顏,字鶴鳴。靜寧人。進士,官漕運總督。
儲大令方慶,字廣期。宜興人,進士。
嚴太僕虞惇,字寶成。常熟人。進士。
姜氏宸英,字西溟。慈谿人。官編修。
方侍郎苞,字靈皋。桐城人。進士。
惠侍讀士奇,字天牧。吳縣人。進士。
任氏源祥,字王谷。宜興人。
王給事命岳,字伯咨。晉江人。
陳氏啟源,字長發。吳江人。
梅氏文鼎,字定九。宣城人。
臧氏琳,字玉林。武進人。
邱氏嘉穗,字秀瑞。浙江人。舉人。
陳庶子遷鶴,字介石,安溪人。
楊編修繩武,字文叔。吳縣人。
顧司業棟高,字復初。無錫人。
陳文恭宏謀,字汝咨。臨桂人。官大學士。
陳總兵倫炯,字資齋。同安人。
曹給事一士,字諤庭。上海人。進士。
汪氏師韓,字抒懷。錢塘人。官編修。
柴氏紹炳,字虎巨。仁和人。
謝中丞敏,字肅齋。武進人。
陳通政兆侖,字句山。錢塘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庶吉士。
全氏祖望,字紹衣。鄞縣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
陳鴻博文靖,字位山。當塗人。乾隆初舉。
喬氏光烈,字敬亭。上海人。進士,官巡撫。
裘文達曰修,字叔度。新建人。進士,官尚書。
宮氏獻瑤,字瑜卿。安溪人。官洗馬。
王方伯太岳,字芥子。定興人。進士。
姚氏范,字南青。桐城人。官編修。
江氏永,字慎修。婺源人。
盧氏文弨,字紹弓。餘姚人。侍講學士。
陸中丞耀,字青來。吳江人。舉人。
莊侍郎存與,字方耕。武進人。進士及第。
王氏鳴盛,字鳳喈。嘉定人。光祿寺卿,進士及第。
黃氏中堅,字震生。吳縣人。
戴氏震,字東原。休寧人。庶吉士。
趙氏翼,字雲崧。陽湖人,貴西兵備道,進士及第。
姚刑部鼐,字姬傳。桐城人。進士。
柴御史潮生。
胡御史蛟齡。
楊侍郎永斌。
王上舍應奎,字柳南。常熟人。
孫氏志祖,字頤谷。仁和人。進士,官御史。
惠氏棟,字定宇。侍讀子。
鳳氏韶,字德隆。江陰人。歲貢生。
朱氏澤沄,字止泉。寶應人。
錢徵士大昭,字晦之。嘉定人。嘉慶初舉孝廉方正。
梁氏玉繩,字曜北。錢塘人。
汪明經中,字容甫。江都人。
劉學博台拱,字端臨。寶應人。
莊大令述祖,字葆琛。陽湖人。進士。
莊氏綬甲,字卿珊。大令子。
錢學博塘,字岳源。嘉定人。進士。
洪氏亮吉,字稚存。陽湖人。官編修。
桂氏馥,字未谷。曲阜人。進士,官知縣。
孫兵備星衍,字淵如。陽湖人。進士及第。
凌氏廷堪,字次仲。歙人。進士,官教授。
雷氏學淇,字介庵。直隸通州人。進士。
張大令雲璈,字仲雅。錢塘人。舉人。
陳同知斌,字白雲。德清人。進士。
程方伯含章,字月川。景南人。舉人,巡撫,左遷布政使。
劉氏逢祿,字申受。武進人。進士,官禮部主事。
陸學博珣,字子劭。嘉定人。
管氏同,字異之。上元人。舉人。
沈明經宇,字啟大。嘉定人。
劉明經開,字孟塗。桐城人。
嚴氏如煜,字樂園。漵浦人。孝廉方正,官按察使。
沈學博欽韓,字文起。舉人。吳縣人。
阮閣部元,字伯元。儀徵人。今官協辦大學士,雲貴總督。
陶宮保澍,字雲汀。安化人。進士,今官兵部尚書,兩江總督。
方東樹,字植之。桐城人。
姚大令瑩,字石甫。桐城人。進士,今官江蘇知縣。
周濟,字保緒。荊溪人。進士,今官教授。
魏源,字默深。邵陽人。舉人,今官內閣中書。
張生洲,字淵甫。吳江人。舉人,今官教諭。
謝占壬,字◎◎。寧波人。
施彥士,字朴齋。崇明人。舉人,今官知縣。
徐璈,字六襄。桐城人。進士,今官知縣。
左暄,字春谷。經縣人。
道光十四年五月嘉定後學黃汝城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