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發展規劃條例
昆明市發展規劃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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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發展規劃條例
(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2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展規劃體系
第三章 發展規劃編制與管理
第四章 發展規劃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展規劃管理,完善發展規劃體系,規範發展規劃編制行為,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經濟社會發展領域的各類規劃,是對一定時期、範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
本市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是發展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展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並依照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有關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職能部門,是發展規劃的編制責任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體系
第五條 本市的發展規劃分為二級五類。
市、縣發展規劃分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實施規劃。
第六條 總體發展規劃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編制對象,是對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是編制各級各類規劃的基本依據。規劃期一般為五年。
總體發展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規劃期的實施情況,本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布局和指標體系;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
(四)保障措施。
第七條 年度計劃是總體發展規劃需要付諸實施的具體工作計劃。
年度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目標;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與本年度計劃相配套的專項工作和重點項目;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專項發展規劃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編制對象,是總體發展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安排,是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安排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一般專項發展規劃。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主要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突出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下列專項發展規劃:
(一)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
(二)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應用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土地、水、礦產、湖泊等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四)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循環經濟、低碳發展、園林綠化、安全生產、防災減災和應急能力建設;
(五)教育、科技、文體廣電、衛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人力資源、社會管理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
(六)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
(七)區域合作、對外開放和體制改革的重點領域;
(八)國家、省、市確定的其他領域。
第九條 區域發展規劃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編制對象,是該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是編制該區域年度計劃、各類專項發展規劃的依據。
第十條 主體功能區實施規劃,是對上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細化和落實,規劃期一般為十年。
主體功能區實施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的分析評價;
(二)功能區的位置、範圍、分類和數量;
(三)功能區的功能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和控制原則等;
(四)財政、投資、產業、土地、人口、生態環境、績效評價等相關配套政策;
(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 發展規劃編制與管理
第十一條 總體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由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一般專項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責任單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區域發展規劃由區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的責任單位組織編制。
主體功能區實施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編製發展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下級發展規劃服從上級發展規劃;
(二)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發展規劃;
(三)各專項發展規劃之間互不矛盾。
第十三條 編製發展規劃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文本起草、銜接協調、意見徵詢、論證、審核批准和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責任單位應當做到:
(一)將發展規劃草案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
(二)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將規劃文本的有關內容,以公告、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詢社會意見;
(三)經銜接協調、公開徵求意見後,組織論證並形成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報送發展規劃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規劃草案文本;
- 編制說明;
- 論證意見;
- 社會公眾意見;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發展規劃編制責任單位對在銜接協調、徵求意見、論證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合理採納。未經銜接協調、徵求意見以及論證的發展規劃,不予審核。
第十七條 編製發展規劃,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編制責任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八條 未在總體發展規劃中確定的其他專項發展規劃由編制責任單位向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查後提出年度立項計劃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經批准立項的專項發展規劃,發展規劃編制責任單位應當在收到立項批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發展和改革部門提交規劃編制建議書。規劃編制建議書應當包括:
(一)規劃名稱、密級;
(二)規劃編制目的和意義;
(三)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預算;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總體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專項發展規劃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區域發展規劃,經發展規劃編制責任單位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體功能區實施規劃,經上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的發展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發展規劃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總體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專項發展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區域發展規劃由區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實施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確保發展規劃約束性指標的完成。
對列入發展規劃的重大項目,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應當優先保障。
對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導向的項目,不得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開展執行情況評估。
總體發展規劃應當進行中期評估,規劃實施期滿進行總結評估。總體發展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年度計劃的半年執行情況報告,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專項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開展階段評估和總結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批准機關。
第二十六條 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
(一)國家、省、市發展戰略、發展布局有重大調整的;
(二)經濟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
(四)上級發展規劃發生變更需要調整的;
(五)依法需要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發展規劃的實施過程中,應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行政監察機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公眾和輿論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應當編製發展規劃而未編制,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編製發展規劃,或者擅自調整發展規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發展規劃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在發展規劃論證、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發展和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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