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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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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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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昆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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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2015年10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受政府委託,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協助相關行政部門開展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執法工作,加強殘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待遇不低於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待遇。

第五條 本市戶籍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依法享受優惠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只能本人使用,不得偽造、變造、出借、轉讓、塗改。

第六條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自尊自強、自愛自立。

對殘疾人負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義務,照顧殘疾人的日常生活,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整合資源,通過財政補貼、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購買社會服務等措施,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康復托養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托養、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服務。

鼓勵社會各界為殘疾人事業捐獻資金或者實物、免費為殘疾人傳授技術技能;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社會捐助和服務提供協助。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殘疾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負擔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經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後,由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給予救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為穩定期的精神殘疾人提供基本藥物維持治療。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高中階段的殘疾人實行免費教育;對接收殘疾兒童學前教育、職業教育的機構給予資助。

學校不得拒絕接收能夠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少年兒童隨班就讀。因為健康原因不能隨班就讀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普通學校設立的特殊教育班就讀;不能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但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送教服務。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的助學機制,根據不同的教育階段提供相應的生活補助,義務教育階段免收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並對品學兼優者給予獎勵。

國家認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錄取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可以憑錄取通知書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助學補助。

完成國家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學習的殘疾人,憑畢業證書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殘疾人自主創業的,在取得相關經營證照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創業扶持金,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三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聘)工作人員時,應當按照殘疾人就業安置規定,在殘疾人中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序,招錄(聘)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作崗位,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建立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對用人單位落實殘疾人就業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

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各級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崗位推薦,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聘)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鼓勵民辦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崗位推薦。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成年無勞動能力且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對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護理補貼。

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生活補貼。

對遭受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突發事故導致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六條 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最低參保繳費檔次對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個人參保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農村危房改造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家庭。

第十八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文化、體育等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技能競賽等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按照所在崗位標準發放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在校就讀的,學校應當保留學籍,並提供適當的補助。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城鄉公共健身場所配置適合殘疾人鍛煉的健身器材。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建設、維護、完善無障礙設施。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違法占用、損壞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流浪乞討殘疾人身份查詢長效機制,依法查處組織、利用、假冒殘疾人進行乞討、行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免費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

鼓勵通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對聽力、言語和視力殘疾人給予信息費優惠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殘疾人評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正、客觀地開展殘疾評定工作。在殘疾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定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相關職能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責令改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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