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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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五章 衛生創建與健康建設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七章 監督考核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時代愛國衛生工作,全面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強化社會衛生意識,依靠和動員群眾,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疾病,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的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由政府主導,實行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人民健康優先發展的戰略思想,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鼓勵各級公共衛生機構、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每年四月的全國愛國衛生活動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主題活動和主題宣傳,普及愛國衛生知識。
第七條 對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統籌、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動員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配置專職的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承擔本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愛衛會,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兼)職的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工作和活動。
第十條 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和標準;
(三)組織動員、協調和指導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學習培訓、交流合作;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六)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建設;
(七)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發展改革、教育體育、科技、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草、水務、商務、文化和旅遊、廣電、市場監管、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滇池管理、司法行政,工會、共青團、婦聯、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確保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工作和活動。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配備衛生設施,做好衛生保潔。
第十三條 在發生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各級愛衛會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組織和協調,動員單位和個人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措施。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加強工作網絡建設,動員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第十五條 增強健康生活意識,推廣社交距離、勤於洗手、科學健身、控煙限酒、科學佩戴口罩等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六條 倡導厲行節約、反對餐飲浪費,推行合理膳食、適量點餐、分餐公筷、剩餐帶走、不濫食野生動物等文明餐飲消費方式,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建立健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群眾監督、法治保障的長效機制,營造餐飲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社會風尚。
第十七條 實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建設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家庭,開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健康科普知識,在診療過程中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
(二)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培養學生、幼兒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單位職工開展健康知識普及活動,培養職工自我保健能力,倡導對職工開展健康檢查和健康指導;
(四)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在傳染病流行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健康知識、警示健康風險;
(五)車站、機場、廣場、公園、商場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或者其他宣傳平台,普及健康知識。
第十八條 學校、醫療機構、集貿市場、室內公共場所、公園、廣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眾場所應當配置數量足夠、質量達標、使用方便、管理到位的洗手設施。
第十九條 倡導吸煙控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教育,組織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活動,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無煙單位創建工作,減少吸煙對公民健康的危害,創造良好公共衛生環境。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煙標識並確定責任人。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和標準。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完善環境衛生設施,落實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清掃保潔常態化,庭院整潔有序,禁止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全覆蓋;
(二)建立基本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禁止村莊亂排放污水,村內無黑臭污水;
(三)水沖式無害化公廁管護到位,無害化衛生戶廁全覆蓋;
(四)畜禽實行圈養,有畜禽糞污收集設施,禁止糞污隨地排放;
(五)道路通暢、路面硬化,物件柴草碼放整齊;
(六)其他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農村廁所改造,加快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
農村新建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等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已建住房無衛生戶廁或者戶廁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應當進行建造或者改造。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及設施設置規範,組織建設、設置或者改造轄區內的生活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暫存點、垃圾分揀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離運輸和分類處置等場所、設施設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點),並引導村(居)民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障生產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達標,規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六條 賓館(旅館、旅店)、洗浴、文化娛樂、美容美髮等公共場所及其衛生設施應當科學實施清潔消毒,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 集貿市場應當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野生動物及活禽交易監管、周邊環境清理、標準化改造等管理措施,全面提升集貿市場環境衛生水平。
第二十八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的要求,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源和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保障衛生措施符合要求、出水水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第五章 衛生創建與健康建設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縣城)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和總體衛生水平,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編製發展規劃,推進重點健康治理項目,促進城鄉建設與人民健康協調發展,推進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建設。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創建國家衛生鄉鎮(街道)、省衛生鄉鎮(村)和健康村鎮建設活動。
第三十二條 建立市級衛生健康建設評估制度,對衛生創建與健康建設實施動態管理。市愛衛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衛生創建與健康建設結果,對達標單位予以命名通報,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予以表彰。
達標單位因衛生創建、健康建設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其相應的命名並予以通報。
愛國衛生工作未達標的村鎮、社區、單位不推薦為文明村鎮、社區、單位;愛國衛生工作未達標的縣城、鄉村不推薦為美麗縣城、美麗鄉村。
第三十三條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衛生創建榮譽稱號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獎勵。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密度控制水平監測與評估,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第三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按照當地愛衛會的統一部署,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落實預防控制措施,設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規定的範圍內。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單位和個人在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和器械。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旅館、旅店)、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流通場所、建築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點)、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者、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設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建立健全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由辦理企業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向同級愛衛辦告知登記情況。從事有害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預防控制措施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不得使用偽劣、違禁的藥物和器械。
第七章 監督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衛生監督制度。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愛衛會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實施愛國衛生指導監督工作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提供有關資料,並接受指導、監督。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投訴、舉報、曝光制度,受理群眾的建議和投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由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致使其單位區域內的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範圍的,由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開展病
媒生物預防控制時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和器械的,由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過程中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由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30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2013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昆明市旅遊業監察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文的決定》修正的《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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