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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獻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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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獻血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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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昆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6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昆明市獻血條例

(2018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制定年度獻血計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采供血應急保障機制,納入年度責任目標考核,保障獻血相關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獻血工作,推動、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配備與衛生事業發展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和試劑耗材,保障采供血工作正常運行。

第六條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晉寧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三個固定獻血服務站。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在本轄區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一個固定獻血服務站。

固定獻血服務站應當設置在人流相對密集、安全的區域,且布局合理,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獻血服務站的設置和流動採血車的停放。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緊急任務的急救送血車優先通行。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獻血服務站建設、流動採血車臨時停放、戶外宣傳廣告設置給予支持。

雙擁工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駐昆部隊參加無償獻血。

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保障符合條件的獻血者和志願者享受相應待遇,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獻血相關知識納入公共衛生健康教育,增強城鄉居民無償獻血意識。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生獻血健康教育,將獻血知識編入中小學地方教材,普及獻血知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應當定期免費刊播無償獻血知識和公益廣告。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應當免費刊播無償獻血公益廣告。

第九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適齡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十條 每年1月為醫務人員無償獻血月,2月為公務員無償獻血月。

其他無償獻血月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獻血計劃。

未完成年度獻血相關工作的單位和社區,不予推薦申報文明單位、文明社區評選。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大中專院校制定鼓勵措施,每年組織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宣傳、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每年組織獻血活動不少於兩次。

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大中專院校組建獻血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科學、合理用血,加強臨床用血管理,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提倡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四條 發生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保障機制,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血站應當告知獻血者獻血的注意事項和獻血者享有的權利,為獻血者現場提供營養餐和紀念品。

第十六條 獻血者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如實提供與自身健康相關的信息。

第十七條 獻血者獻血後,由血站依法頒發《無償獻血證》。

第十八條 持《無償獻血證》的獻血者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在同等條件下,醫療機構應當保障其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第十九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付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臨床用血費用。

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免交臨床用血費用。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計算:

(一)獻血滿5次的,本人終生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二)獻血不足5次的,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按照獻血量的三倍本人免交臨床用血費用;超過5年的,本人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三)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第二十條 符合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在就診醫療機構予以報銷;醫療機構不具備報銷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憑證到血站報銷。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性獎勵:

(一)獻血者在本市獻血滿5次不足10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予以獎勵;

(二)獻血者在本市獻血滿1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三)有關單位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參加獻血的公民,獻血後所在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給予適當誤餐、交通補貼和休息。

第二十三條 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獻血者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志願者,享受下列「三優四免一補」待遇:

(一)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

(二)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享受優先診療;享受每年一次由用血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項目免費健康體檢;免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

(三)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給予相應社保補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未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給予通報批評;對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地區居民持《無償獻血證》的,參照本條例享受優待。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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