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要/卷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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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禮配位[編輯]

洪武元年十一月庚子、冬至,始祀上帝於圜丘。有司議配祀,太祖謙讓不許,親為文告太廟曰:「厯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臣獨不敢者,以臣功業有未就,政治有關失;去年上天垂戒,有聲東南,雷火焚舟、擊殿吻,恐無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輒奉以配。惟祖,神與天通;上帝有問,願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惡無隱。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詣廟庭,告成大禮,以共享上帝之錫福。」(《禮志》。 )

二年五月癸卯,夏至,將祀方丘,羣臣復請。太祖執不允,曰:「俟慶陽平,議之。」八月,慶陽平。十一月乙巳,冬至,羣臣復固請。乃奉仁祖配天於圜丘,(同上。 )

三年五月戊申,祀地於方丘,以仁祖配。

建文元年正月庚辰,大祀天地於南郊,奉太祖配。(已上《本紀》。 )

洪熙元年正月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肈興皇業。太宗中興宗社,再奠寰區。聖德神功,咸配天地。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今年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祇,奉皇祖、皇考配祀。仍著典章,垂範萬世。」(《通典》。 )

嘉靖九年,給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並配,父子同列,稽之經旨,未能無疑。臣謂周人郊祀后稷以配天,太祖足當之;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當之。」禮臣集議,謂:「二祖配享百有餘年,不宜一旦輕改。」帝降敕諭,欲於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孟春祈穀,奉太宗配上帝於大祀殿。閣臣以二祖分配,於義未協;且錄仁宗所撰諭並《告廟文》以進。帝復命集議於東閣。皆以為太廟之祀,列聖昭穆相向,無嫌並列。況太祖、太宗功行並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為天,則配天之祖不宜闕一。臣等竊議,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並配。帝終以並配非禮,諭閣臣講求。璁等言:「古者、郊與明堂異地,故可分配。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禮行於報,而太宗不與;孟春,禮行於祈,而太祖不與。心實有所不安。」帝復報曰:「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故大報天之祀,止當以高皇帝配。文皇帝功德豈不可配天?但開天立極,本高皇帝肈之耳!如周之王業,武王實成之;而配天止以后稷,配上帝止以文王,當時未聞爭辨功德也。」因命寢其議。已而言復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一祖。後儒穿鑿,分郊、丘為二,及誤解《大易》『配考』、《孝經》『嚴父』之義;以致唐宋變古,乃有二祖並侑、三帝並配之事。望斷自宸衷,依前敕旨。」報曰:「禮臣前引太廟不嫌一堂。夫配帝與享先不同,此說無當。」仍命申議。張璁入言:「郊祀之議,聖見已決,獨臣不忍無言。皇上信以並配之說盡古禮乎?大祀殿非明堂之位,孟春祈穀又非大享之禮,則未免有失於古也。皇上信以並配之說非今宜乎?太祖百有餘年之神座,豈忍言撤;文皇百有餘年配天之報,豈忍言廢,則又未免有失於今也。竊以天地分祀,宜從古禮,彰我皇上善繼善述之孝。祖宗並配,宜從今制,彰我皇上不愆不忘之心。」疏入,帝乃責璁前後變志,非忠愛之道。於是禮臣復上議:「南北郊雖曰祖制,實今日所創。請如聖諭,俱奉太祖獨配。至大祀殿則太宗所創,今乃不得侑享於中,竊恐太宗之心有所未安。宜仍奉二祖並配。既復古禮,又存祖制,禮意人情,兩不為失。」遂依擬行之。(《實錄》、《禮志》。 )

萬厯三年,張居正進《郊禮圖冊》云:「自洪武初,奉仁祖配向配享;建文初,更奉太祖配享;洪熙元年,奉太祖太宗同配享;嘉靖九年,初建圜丘方澤,分祀天地,俱止奉太祖一位配享,而罷太宗之配。其大祀殿則以孟春上辛舉行祈穀,奉太宗同配享。十年,又改以啟蟄日行祈穀禮於圜丘,仍止奉太祖一位配享。十七年九月,詔舉明堂大饗禮於大內之元極寶殿,奉獻皇帝配享。隆慶元年,詔罷明堂配享。」(《通典》。 )

祈穀[編輯]

嘉靖十年正月辛卯,祈穀於大祀殿,奉太祖、太宗配。(《本紀》。 )

明初,未行祈穀之典。世宗欲更定二祖分配禮,因諸臣固請,乃許於大祀殿祈穀,奉二祖配。至是,始以上辛日舉行。禮畢,帝心以為未當,諭張璁曰:「自古惟以祖配天,今二祖並配,決不可法後世。嗣後大報與祈穀,只奉太祖配,」尋親制祝文,更定儀注,改用驚蟄節。禮視大祀少殺,不設從壇,不燔柴,著為定典。(《三編》。 )

十一年正月辛未,祈穀於圜丘。始命武定侯郭勛攝事。(《本紀》。 )

給事中葉洪言:「祈穀、大報,祀名不同,郊天一也。祖宗無不親郊。成化弘治間,或有故,寧展至三月。蓋以郊祀禮重,不宜攝以人臣。請俟聖躬痊,改卜吉日行禮。」不從。(《禮志》。 )

《文彬》按:世宗釐正祀典,皆能折衷於古。顧郊祀更定後,三十餘年間,祀南郊者七祀方澤者一;議行祈穀大饗諸典,僅初舉時一躬親,以後皆遣代。所為紛紛製作,徒崇虛文以飾觀瞻而已。

十八年二月丁未,祈穀於元極寶殿,不奉配,遂為定製。(《禮志》。 )

隆慶元年正月,禮臣言:「先農親祭,遂耕田,即祈穀遺意。今二祀並行於春,未免煩數。且元極寶殿在禁地,百官陪祀,出入非便。宜罷祈穀,止先農壇行事。」從之。(同上。 )

崇禎十四年正月辛巳,祈穀於南郊。(《本紀》。 ) 十五年正月,行祈穀禮。上辛即在朔日,辛未,禮部以朝賀不便,疏請改十一日辛巳為中辛。得旨:「改中辛日行禮。」(《五禮通考》。 )

大雩(禱雨附。 )[編輯]

明初,凡水旱災傷及非常變異,或躬禱,或露告於宮中,或於奉天殿陛,或遣官祭告郊廟陵寢及社稷山,無常儀。

洪武二年,太祖以春久不雨,祈告諸神祇,中設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凡五,帝親行禮。(已上《禮志》。 )

三年六月戊午朔,以久旱禱雨,互服草履,徒步至山種壇露宿,凡三日。(《本紀》。 )

七年五月,大雩。(《吾學編》。 )

宣德八年六月乙酉,禱雨不應,作《閔旱詩》示羣臣。

景泰六年五月己巳,禱雨於南郊。成化六年二月丁丑,禱雨於郊壇。

八年四月、旱,遣使禱於郊社、山川、淮瀆、東海之神。(已上《本紀》。 )

弘治十七年五月,畿內山東久旱,遣官祭告天壽山;分命各巡撫祭告北嶽、北鎮、東嶽、東鎮、大海。

嘉靖八年,帝諭禮部:「去冬少雪;當春,雨澤不降;當親祭南郊、社稷、山川。」尚書方獻夫等具上儀注。二月,親禱南郊,山川同日,社稷用次日;不除道。冠服淺色,羣臣同。文五品、武四品以上,於大祀門外;余官於南天門外;就班陪祀。

九年,帝欲於奉天殿丹陛上行大雩禮。夏言請築雩壇。每風孟春祈穀後,雨時若,則雩祭遣官攝行;如雨澤愆期,則躬行禱祝。

十一年,乃建雩壇於圜丘壇外泰元門之東,風旱則禱,奉太祖配。(已上《明會典》。 )

十二年,夏言等言:「古者大雩之祀,命樂正習《盛樂》、舞《皇舞》;蓋假聲容之和,以宣陰陽之氣。請於三獻禮成之後,九奏樂止之時,樂奏《雲門之舞》。仍命儒臣括《雲漢詩》詞,制《雲門》一曲,使文、武舞士並舞而合歌之。」(《禮志》。 )

十七年四月,大雩。時將躬禱郊壇,帝諭禮部:「禱雨乃修省事,不用全儀,不奉祖配。」(《實錄》。 )

二十二年七月丙午,以久旱,親禱雩壇。(《大政記》。 )

二十四年四月丙申,上禱雨於神祇壇。(《實錄》。 )

三十七年五月,大雩。(《大政記》。 )

四十三年四月,大雩,(同上。 )

四十五年六月,親禱雨於凝道雷軒。

萬厯十三年二月,旱。庚午,大雩。三月甲申,大雩。四月丙午,大雩。崇禎元年五月辛巳,禱雨。

四年四月庚戌,禱雨。五月甲戌朔,步禱於南郊。(已上《本紀》。 )

大饗[編輯]

明初,無明堂祀上帝及配位之制。嘉靖十七年,前揚州府同知豐坊上言:「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宜建明堂,尊皇考為『宗』,以配上帝。」下禮部會議。尚書嚴嵩言:「明堂、圜丘皆所以事天。今大祀殿在圜丘之北、禁城東南,正應古之方位。明堂秋饗之禮,即此可行,不必更建。至侑饗之禮,昔周公宗祀文王於明堂,傳以為萬物成形於秋,故秋祀明堂,以父配之,取其成物之時也。自漢武迄唐、宋諸君,莫不皆然,主親親也。至錢公輔、司馬光等之議,則主於祖宗之功德。今以功德論,則宜配文皇;以親親論,則宜配獻皇。至稱『宗』之禮,則未有稱『宗』而不太廟者,臣等不敢妄議。」帝降旨:「明堂秋報大禮,宜於奉天殿行之,其配享皇考。稱『宗』何為不可?」命再議。戶部侍郎唐胄疏爭之曰:「三代之禮,莫備於周。《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又曰:『嚴父莫大於配天,則周公其人也。』說者謂:周公有聖人之德,製作禮樂,而文王固其父,故引以證聖人之孝,答曾子問而已。非謂:有天下者,皆必以父配天,然後為孝。不然,周公輔成王踐阼,其禮蓋為成王而制,於周公為嚴父,於成王為嚴祖矣。然周公歸政之後,未聞成王以嚴父之故,廢文王配天之祭而移於武王也。及康繼成,亦未聞以嚴父之故,廢文王配天之祭而移於成王也。後世祀明堂者,皆配以父;此乃誤《孝經》之義,而違先王之禮。昔有問於宋儒朱熹者,曰:『周公之後,當以文王配耶?當以時王之父配耶?』朱熹曰:『祗當以文王配。』又問:『繼周者如何?』熹曰:『只以有功之祖配之,後來第為嚴父之說所惑耳!』由此觀之,明堂之配,不專於父,明矣。皇上繼統之初,廷臣執為人後之說,於是力正大倫,惟張孚敬席書諸臣。及何淵有建廟之議,陛下嘉答諸臣,亦云:『朕奉天法祖,豈敢有干太廟。』顧今日乃惑於豐坊之言耶?臣謂明堂之禮,誠不可廢,惟當奉太宗配,於禮為宜。若獻皇帝得聖人為之子,不待稱宗議配,而專廟之享,百世不遷矣。」疏入,帝怒,下胄詔獄。嵩乃再會廷臣議,請奉獻皇帝配明堂,而文皇帝配祀於孟春祈穀。帝從獻皇配帝之請,卻文皇議不行。已復集文武大臣於東閣,議獻皇帝宜稱「宗」。帝以疏不言「廟」,留中不下,乃設為臣下奏對之詞,作《明堂或問》,以示輔臣。大略言:「文皇遠祖,不應嚴父之義,宜以父配。稱『宗』雖無定說,尊親崇上,義所當行。既稱『宗』則當廟,豈有太廟中四親不具之禮?」帝既排正議,崇私親,心念太宗永無配享,無以謝廷臣,乃上獻皇帝廟號曰睿宗,而改稱太宗號成祖。時未建明堂;迫季秋,遂大饗上帝於元極寶殿,奉睿宗配。(《禮志三編》。 )

二十一年四月丙辰,建大饗殿,諭禮部曰:「周之明堂與郊祀並重。曩以季秋享地未定,特祭於元極寶殿,朕心歉焉。茲朕自作制象立為殿,恭存名曰『泰亨』,用昭寅奉上帝之意。」乃定:歲以秋季大饗上帝,奉皇考睿宗配享;行禮如南郊,陳設如祈穀。(《通典》。 )

《通典》云:「明堂之禮,明初未議。及嘉靖中,豐坊首創嚴父配天之說,迎合上意,由是特舉斯禮,追崇所生。元極既配之後,明年幸承天,享帝下於龍飛殿,亦奉獻皇帝配。其後自定規制,更建泰享殿,三年而後成。然大享之禮終未舉行,內殷薦亦止遣官攝事。蓋帝之排羣議,崇私親,雖矯強於一時,終有然不自安者。故禮臣敦請,屢諭緩行,非僅耽奉元修,憚乘輿之一出也。先聖所云:『名不正,言不順,而事不成者,』豈不信哉!」

二十四年八月辛丑,大饗殿成。禮部請行秋享於新殿,上命是秋仍於元極寶殿行禮。自是,歲遣官行之以為常。(同上。 )

隆慶元年,禮臣言:「我朝大饗之禮,自皇考舉行,追崇睿宗以昭嚴父配天之孝。自皇上視之,則睿宗為皇祖,非周人宗祀文王於明堂之義。於是帝從其請,罷大享禮,命元極寶殿仍改欽安殿。(《禮志》。 )

朝日夕月[編輯]

洪武三年,禮官言:「古者祀日月之禮有六:然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此從祀之禮,非正祀也。《大宗伯》:『肆煩於四郊,兆日於東郊,兆月於西郊;』《觀禮》:『祀方明,禮日於南門之外,禮月於北門之外;』此因事之祭,非常祀也。惟春分,朝日於東門之外;秋分,夕月於西門之外;此祀之正與常者。蓋天地至尊,故用其始,而祭以二至。日月陰陽之義,春分陽方永,秋分陰氣始長,故祭以二分。今宜設壇專祀。朝日壇築於城東門外,夕月壇築於城西門外。朝日以春分,夕月以秋分;星辰則祭於月壇。」從之。(《春明夢餘錄》。 )

七年二月丁酉朔,日有食之。是日春分。禮官奏:「朝日禮用己亥。」制曰:「可。」(《典匯》。 )

二十一年二月,增修南郊壇。於大祀殿丹墀內疊石為台四,東西相向,以為日月星辰四壇。其朝日、夕月、星之祭悉罷之。(《通典》。 )

嘉靖九年二月,帝諭張璁曰:「日月照臨,其功甚大。太歲等神歲有二祭,而日月星辰止一從祭,於義未安。當並建東、西郊與南、北郊而四。」遂定春、秋分之祭,如常儀;而建朝日壇於朝陽門外,西向;夕月壇於阜成門外,東向。(《禮志三編》。 )

時改郊壇禮,朝日、夕月等壇玉爵,各用其方之色。因詔求紅黃玉於天方、哈密諸國,不可得。有回回館通事撒文秀者言:「二玉產在阿丹,去吐魯番西南二千里。其地兩山對峙,自為雌雄,或自鳴。請如永樂、宣德時,齎重賄往購。」帝從部議,已之。(《外國傳》。 )

十年,夕月壇以鐵爐置於坎上焚燎,不必造燎壇,以稱祭月於坎之義。(《圖書編》。 )

二月庚辰,上親祀大明於朝日壇。八月癸未,親祀夜明於夕月壇。(《大政記》。 )

隆慶元年,禮部議定:東郊以甲、丙、戊、庚、壬年,西郊以丑、辰、未、戌年,車駕親祭。餘歲,遣文大臣攝祭朝日壇,武大臣攝祭夕月壇。(《禮志》。 ) 三年,禮部上朝日儀,言:「正祭遇風雨,則設小次於壇前,駕就小次行禮。其升降奠獻,俱以太常寺執事官代。」制曰:「可。」(《會典》。 ) 天啟六年二月己亥,祭日於東郊。(《本紀》。 )

星辰[編輯]

洪武三年,帝謂中書省臣:「日月皆專壇祭,而星辰乃祭於月壇,非禮也。」禮部擬於城南諸神享祭壇正南向增九間,日月及周天星辰皆於是行禮。朝日、夕月用春、秋分;祭星辰則於天壽節前三日。從之。

四年九月,帝躬祀周天星辰,儀如朝日。二十一年,以星辰既從祀南郊,罷星之祭。 先是元年,太常司奏:請以立秋後辰日祀靈星,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祿,為壇於城南。從之。二年,從禮部尚書崔亮奏:每歲聖壽日祭壽星,同日祭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八月望日祀靈星,皆遣官行禮。至三年,罷壽星等祀。(已上《禮志》。 )

太歲風雲雷雨之祀[編輯]

洪武初,以太歲、風、雷、雨師從祀圜丘,增雲師於風師之次。(《會典》。 )

二年,以太歲風雲雷雨諸神合祀城南,享祀之所,未有壇,非尊神之道。命禮官考古制以聞。禮官奏:「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天下山川城隍諸神,宜合為一壇,春、秋專祀。」從之。遂定以驚蟄、秋分日祀太歲諸神,以清明、霜降日祀嶽瀆諸神。(王圻《續通考》。 )

六年,命天下祀風、雲、雷、雨之神。(《通典》。 )

七年,令春秋上旬擇日祭太歲。未幾,以諸神從祀南郊,遂省春祭。(《春明夢餘錄》。 ) 嘉靖九年,改定風、雲、雷、雨神牌次序,曰「雲、雨、風、雷」。(《日下舊聞》。 )

十年,何孟春言:「國初,定祭太歲於山川壇之正殿,而以春夏秋冬四月將分祀兩廡。或謂『月將』非經見者;按《祭法》:『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太歲實統四時,而月將四時之候,寒暑行焉。古人有『時』與『寒暑』之祭。今祭太歲、月將,則固時與寒暑之神,孰謂非經見耶?」(《春明有夢餘錄》。 )

是年,建太歲壇於正陽門外之西,與天壇對。中、太歲殿;東廡,春、秋月將二壇;西廡,夏、冬月將二壇。帝親祭於拜殿中。每歲孟春享廟、歲暮祭之日,遣官致祭。(《禮志》。 )

十一年,釐正祀典,改敘雲、雨、風、雷祭期。每歲仲春、秋上旬,擇日行事,並同社稷儀注。(《通典》。 )

社稷[編輯]

吳元年八月癸丑,建社稷壇於宮城西南,北向,異壇同。(王圻《續通考》。 )

洪武元年二月戊申,祀社稷;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周棄配。是日,上親禮社稷,服皮弁服,省牲祭服,通天冠、絳紗袍,行三獻禮。初,上命中書省、翰林院議創屋備風雨。學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風雨霜露。亡國之社則屋之,不受天陽也。建屋非宜。若遇風雨,則請於齋宮望祭。」從之。(《春明夢餘錄》。 )

十二月己丑,頒社稷壇制於天下。郡邑皆建於本城西北,右社、左稷。祭用春、秋二仲月上戊日。(《禮志》。 )

三年,於社稷壇北建享殿,又北建拜殿五間,以備風雨。(《通典》。 )

十年八月癸丑,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當,下禮部議。尚書張籌厯引《禮經》及漢唐以來之制,請改建於午門外之右,社稷共為一壇;罷句龍、棄配位,奉仁祖配享。遂升為大祀。(《紀事本末》,《明史張籌傳》。 )

文彬按:社稷升為大祀,始於唐天寶三載。至於同壇合祭,奉祖配享,自周以來二千餘年,未之聞。初,陶安議禮,謂社稷之「社」與郊社之「社」異。社與郊對舉,則天地分祭之本義也。社與稷異名,則社稷異壇之本義也。故據古禮分祀,而以句龍配社,后稷配稷。今張籌迎合上意,改為合祀,改為配祖,說多強為傳會。且既以仁祖配南郊合祭之社,又以配五土之社,混淆無別,於尊祖、親地之道雨失之。此與改天地合祀,同一變禮之過也。

十一年,禮臣言:「太社、稷既同壇合祭,王國、各府、州、縣亦宜同壇,稱國社、國稷之神,不設配位。」詔可。十三年九月,復定製,兩壇一如初式。(已上《禮志》。 )

建文元年二月,祀社稷,奉太祖配,撤仁祖位。(《太常紀》。 )

永樂十九年正月,北京社稷壇成,制如南京。奉安神位,遣太孫行事。(《實錄》。 )

洪熙元年二月,祭社、稷,奉太祖、太宗同配,命禮部永為定式。(《通典》。 )

宣德二年二月,祀社、稷,仍用上戊日。是日適當萬壽節,禮官以祭期妨慶典,請改用中旬。帝以祖宗定製不可改,至日,行禮如常。(《實錄》。 )

正統二年,令應天府建社稷壇,春秋祈報,以守臣行事。(《會典》。 )

嘉靖九年,諭禮部:』天地至尊,次則宗廟,次則社稷。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禮官之失也。宜改從皇祖舊制: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后稷配。」(《禮志》。 )

十年,上命於西苑空閒地開墾為田,樹藝五,改土、壇為帝社、帝稷壇。每歲仲春、秋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春明夢餘錄》。 )

十八年三月,帝至承天,秩於國社、國稷。(《本記》。 )

隆慶元年,禮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無,嫌於煩數,宜罷。」從之。(《禮志》。 )《通典》云:「按漢書郊祀志有太社、礦產稷,又別立官社。《臣瓚注》所謂『王社』是也。自魏、晉至唐皆有帝社,相沿已久。嘉靖時,帝社稷之名,不為無據。隆慶禮臣謂『自古所無』,未免失考,以為煩數而罷之,則可矣。」

嶽鎮海瀆山川[編輯]

國初,建山川壇於天地壇之西,正殿七間,祭太歲、風、雲、雷、雨、五嶽、五鎮、四海、四瀆、鐘山之神。東西廡各十五間,祭京畿山川、春夏秋冬四季月將及都城隍之神。(《會典》。 )

洪武二年,太祖以嶽鎮海瀆諸神合祭城南,未有壇,非隆敬神祇之道,命禮官議。禮官言:「嶽鎮、海瀆、山川、城隍諸神宜合為一壇,與天神埒,春秋專祀。」遂定祭日,以清明、霜降。(《春明夢餘錄》。 )

是年,命官十八人祭天下嶽鎮海瀆之神。(《禮志》。 )

三年六月癸亥,詔曰「嶽鎮海瀆之封,起自唐世。崇名美號,厯代有加。朕思之則有不然。夫英靈之氣,萃而為神,必皆受命於上帝,豈國家封號之所可加?瀆禮不經,莫此為甚!今宜依古定製:凡嶽鎮海瀆並去前代所封名號,止以山川本名稱其神。」(《日知錄》。 )

是年,奏准:自今遣官祭山川壇諸神,春用驚蟄後三日,秋用秋分後三日。(王圻《通考》。 )

七年,令禮部頒祭嶽鎮海瀆儀於所在有司。(《圖書集成》。 )又令春、秋仲月上旬,擇日祭山川壇。

九年,復定山川壇制,凡十三壇。正殿:太歲、風雲雷雨、五嶽、五鎮、四海、四瀆、鐘山七壇。東廡,京畿山川,夏、冬月將;西廡,春、秋月將,京都城隍;各三壇。

十年,太祖親祀山川壇諸神於殿中,功臣分祀兩廡。命官十八人分祀嶽鎮海瀆,賜之制。(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一年,增修大祀殿諸神壇。乃敕十三壇諸神並停春祭,每歲八月中旬擇日祭之。命禮部更定山川壇儀,與社稷同。(《禮志》。 )

永樂十八年,建山川壇於正陽門南之右,位置陳設悉如南京舊制,惟正殿鐘山之右,增祀天壽山神。(《明會典》,《春明夢餘錄》。 )正統九年三月,雨雪愆期,遣官祭嶽鎮海瀆。

弘治十七年,畿內、山東旱,分命各巡撫祭告北嶽、北鎮、東嶽、東鎮、東海。(已上《禮志》。 )

大學士邱浚云:「厯代東海南海,皆臨海而祭,西海北海則望祀。在宋都汴梁,無由至遼蘇之域,出國門而北望祭之可也。今建都於燕,望南而祭北海,豈天子宅中以臨四海之義?按京師東北乃古碣石淪海之地,於此立祠而祭,於理為宜。若夫中國之正西在於秦隴,西南則蜀,稍南則滇也。滇之極西,百夷之外,聞有大海,宜於此處望祀之。」今祭北海仍在讓慶,祭西海仍在蒲州,是邱之說終明世末用也。(《春明夢余錄》。 )

嘉靖八年,今凡親祀山川等神,皆用皮弁服行禮,以別於郊廟。先是改山川為中祀。嘉靖中,凡由川皆天子親祀。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會典》。 )

十一年,大學士李時等以聖嗣未降,請廷臣詣嶽鎮名山祝壽。禮部尚書夏言言:「輔臣所請,止於嶽鎮;竊以山川海瀆發祥效靈,與嶽鎮同功,祈壽之禮皆不可缺。」遂命大臣詣壇分祀。(《吾學編》。 )

是年,改山川壇名為天地神祇壇。天神壇在左,南向,改序雲雨風雷凡四壇。地只壇在右,北向,五嶽、五鎮、五陵山、四海、四瀆凡五壇。從祀:京畿山川,西向;天下山川,東向。以辰、戌、丑、未年仲秋,皇帝親祭。餘年,遣大臣攝祭。(《明會典》。 ) 隆慶元年,禮臣言:「天神、地只已從祀南、北郊,其中秋神祇之祭,不宜復舉。」今罷之。(《禮志》。 )

先農[編輯]

吳元年十一月,太祖欲舉行田禮,諭廷臣曰:「古者天子田千畝,所以供粢盛,備饋膳。自經喪亂,其禮遂廢,上無以教,下無以勸。夫欲財用之不竭,國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莫先務農。」遂命以來春舉田禮。(《大訓記》。 )

初,御史尋適請行耕享先農禮。上命禮官錢用壬等議,謂:「先農與社異,當以耕日祭之。《國語》:『農正陳禮,』衛昭《注雲》:『祭其神,為農祈也。』漢以田之日祀先農,其禮始著,由晉至唐、宋相沿不廢。政和間,命有司享先農,止行親耕禮;南渡後,復親祀;元雖議耕,竟不親行。其祀先農,命有司攝事。今議:耕之日,皇帝躬祀先農;禮畢,躬耕田,以仲春擇日行事。」從之。(《春明夢余錄》。 )

洪武二年二月,帝建先農擅於南郊,在田北。親祭先農,以後年輕化配。祀畢,行耕禮。御耒耜二具,韜以青絹;御耕牛四,被以青衣。禮畢,皇帝還大次。應天府尹及上元江寧兩縣令率庶人終畝。是日,宴勞百官耆老於壇所。(《禮志》。 )

八年,遣應天府尹祭先農,不設配(《春明夢余錄》。 )

十年二月,遣官享先農,命應天府官率農民耆老陪祀。(《禮志》。 )

二十年二月,上躬耕田遣官享先農。禮成,宴羣臣於壇所。(《明通紀》。 )二十一年,更定祭先農儀,不設配位。(《禮志》。 )

永樂中,建壇京師,如南京制,在太歲壇西南。每歲仲春上戊,順天府尹致祭。後凡遇登極之初,行耕禮,則親祭。(同上。 )

宣德元年,禮部進春耕田儀注。上觀之,謂侍臣曰:「先王制田以供粢盛,以率天下務農。天子公卿躬秉耒耜,貴有實心耳!不然,三推五推,何益於事?」(《通典》。 )

弘治元年二月丁未,耕田。禮畢,宴羣臣,教坊雜伎進。都御史馬文或厲聲曰:「新天子當知稼穡艱難,豈宜以此瀆亂宸璁?」即斥去之。耕之禮,自成祖以後,唯登極一行之。至是,始定於每歲仲春,上躬自行禮,定為制。(《三編》。 )

嘉靖元年,命終畝農夫照例引見。人賞布一疋。(《圖書編》。 )

九年二月,禮部上耕儀,帝以其過煩,命來歲別議。(《實錄》。 )

十年正月,更定耕儀。(同上。 )又命懇西苑隙地為田,建殿曰無逸;亭曰豳風,又曰省耕,曰省斂;置侖曰恆裕。貯田之所入,以供祀事。(《會典》。 )

十六年諭:凡遇親耕,則戶部尚書先祭先農;皇帝至,行三推禮。三十八年,罷親耕,惟遣官祭先農。(已上《禮志》。 )

四十一年,遣順天府尹祭先農,免樂舞。(《圖書編》。 )

降慶元年,罷西苑耕種。諸祀皆取之田。(《禮志》。 )

二年二月己亥,耕田。以禮部言,增上中下三等農夫各十人於耆老之後,如弘治中例。(《通紀》。 )

崇禎十五年二月,親祭先農,行田禮。科臣沈迅言:「教坊承應歌詞俚俗,宜改正。」上諭閣臣:以後耕,宜歌《豳風無逸》之詩。教坊俚俗之詞,斥令改正。(《春明夢余錄》。 )

先蠶[編輯]

洪武二年二月,命皇后率內外命婦,蠶於北郊。(《通紀》。 )

嘉靖九年正月丙午,作先蠶壇於北郊。(《本紀》。 )

初,給事中夏言請皇后親蠶;以為耕、蠶禮本並行,不宜偏廢。帝召禮官詳考古制。大學士張璁等,請於安定門外建先蠶壇。從之。三月丁巳,皇后親蠶於北郊。禮畢,親詣採桑壇,公主及內外命婦從之。賜宴畢,還宮。逾月,蠶事告成,復行浴繭禮。(《三編》。 )

十年,改築先蠶壇於西苑仁壽宮側。四月丁巳,皇后行親蠶禮於西苑。十六年,詔罷之,仍命進蠶具如常儀,遣女官祭先蠶。三十一年,罷親蠶禮。四十一年,並罷所司奏請。(《通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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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九年,張璁疏:「頃者生員李時揚,監生張岑各疏請舉祀高之禮,以祈聖嗣。夫古后稷之生,祈於郊;孔子之生,禱於尼山。乞禱之說,古禮有之。雖《大雅既醉》之詩曰:『公屍嘉古。』曰:『君子萬年,永錫祚允。』曰:『釐爾女士,從以孫子。』夫公屍之告,皆祖考之錫福也。願值茲慎選淑女之時,以廣求嗣續之誠,告於太廟、世廟,以祈祖考之,以慰聖母之心。」上嘉其請,於是建木台於皇城東永安門北震方,擇十二月二十四日行禮。夏言充祈嗣醮壇監禮使。(《春明夢余錄》。 )

十一年十一月,復於欽安殿建祈嗣醮。以夏言充監禮使,湛若水、顧鼎臣充迎嗣導引官。(《實錄》。 )

城隍[編輯]

洪武二年,封京師及天下城隍。(《圖書編》。 )

是年,以城隍止合祀於城南諸神享祀之所,未有壇,非隆敬神祇之道,命禮官考古制以聞。禮官言:「國家開創之初,嘗以京都城隍及天下城隍祀於城南享祀之所,即非專祀,又室而不壇,非禮所宜。今宜以城隍及太風雨等合為一壇,春秋祀之。」詔可(《春明夢余錄》。 )

三年,詔去封號,止稱某府、州、縣城隍之神,命從祀於山川壇。(《會典》。 )

九月戊子,京師城隍廟成,改東嶽行祠為之。(《大政記》。 )

永樂中,建廟都城之西,曰大威靈祠。(《禮志》。 )

弘治中,倪嶽疏:「歲以五月十一日為神之誕辰,及萬壽聖節,各遣官致祭。夫廟祀城隍之神,本非人鬼,安得誕辰?可謂謬妄。況每歲南郊大祀壇,八月山川壇,俱有合祭之禮,事體已重,與天下府州縣之祭不同。所有前項祭告,煩瀆無據,俱各罷免。」(王圻《通考》。 )

嘉靖九年,罷山川壇從祀,歲以仲秋祭旗纛日,並祭都城隍之神,凡聖誕節及五月十一日神誕,皆遣太常寺堂上官行禮。國有大災則告廟。在王國者,王親祭之;在各府、州、縣者,守、令主之。(《禮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