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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要/卷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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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蔭監詳職官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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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乙巳九月丙辰朔,置國子學。以故集慶路學為之。(《大政記》。 )

洪武元年,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尋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董㫤等,入學讀書。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𢟍事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群書,講明道德通經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選舉志》。 ) 洪武二年,太祖諭中書省臣曰:「太學育賢之地,所以興禮榮、明教化,賢人君子之所自出。古之帝王建國君民,以此為重。朕承困弊之餘,首建太學,招徠師儒。今學者日眾,齋舍卑隘,不足以居。其令有司增益學舍。」(《大訓記》。 ) 是年,擇國子生,試用之巡行列郡。舉其職者,竣事復命,即擢行省左右參政、各道按察使、僉事及知府等官。五年,以國子生王鐸攝監察御史。(已上王圻《通考》。 ) 八年,選國子生林伯去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北方。(《大政記》。 ) 十五年五月己未,新建太學成,改為國子監,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庚午,命劉仲質立學規二十條,合欽定九條,頒賜諸生。(《紀明》。 ) 太祖幸太學還。馬皇后問生徒幾何?帝曰:「數千。」後曰:「人才眾矣。諸生有廩食,妻子將何所仰給?」於是立紅板倉,積糧賜其家。太學生家糧自此始。(《馬皇后傳》。 ) 十七年四月,增築國子學舍。(《本紀》。 ) 十九年,命祭酒、司業,擇監生千餘人送吏部,授知州、知縣等職。二十年,擢監生李慶署右僉都御史。(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一年十一月,命禮部給賜國子生鈔。在監三年以上者,五錠;二年,人二錠;俾制是冬衣。復命工部,於國子監前造別室一區,以處諸生之有疾者,令膳夫二十人給役。(《世法錄》。 ) 二十三年,令本監辟射圃,給監生弓矢,習射。(《會典》。 ) 二十四年,選監生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命行御史事,稽核天下百司案牒。 二十五年,擢監生師達、墨麟等為監案御史,夏原吉為戶部主事。(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六年十月壬辰,除監生二百四十一人為教諭等官。既又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大政記》。 ) 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選舉志》。 ) 時國子生殷敏選入武英殿紀事,監察御史。蓋其時儲養國學,有出使歷事之任,又有大本堂讀書、武英殿紀事等清要之責,故賢才輩多出其中。二十九年,擢監生盧祥為刑部郎中。(王圻《通考》。 ) 建文二年十月,更定歷事監生選法。凡歷事一年為滿,考分三等:上者授官;次、下者再歷一年復考,上者授官,次量材選授,下還監肄業。(《昭代典則》。 ) 永樂二年,始以北平府學為北京國子監。八年,重建左監、右學、南雍六堂。(王圻《通考》。 )仁宗初,擢監生徐永氵晉等二十人,為給事國。(《本紀》。 ) 宣德二年七月,汰監生一千九百餘人,南京汰監生千五百餘人,為民。 四年九月,放免南北監生年老無成者,二百五十三人。(已上《大政記》。 ) 北京國子監助教王仙言:「學校教養人材,固當講習經史;至於書靈敏之學,亦當用心。近年生員止記育文字,以備科貢;其於字學、算法,略不通曉。乞令兼習,從提調正官按祭司巡按御史考試。」從之。(《通紀》。 ) 七年四月己酉,增建國子監學舍。諸生有家室者,給月糧如南京例。(《大政記》。 ) 正統三年十一月,南京國子監祭酒陳敬宗上書言:「舊制:諸是生以在監久近,送諸司歷事。此年有因事予告者,遷延累歲,至撥送之期始赴,實長奸惰。請以肄業多寡為次第。又近有願就雜職之例,士風卑陋,誠非細故,請加禁止。」從之。(《陳敬宗傳》。 ) 景泰五年三月,戶部侍郎孟鑒言:「國子生二千餘人俱仰給官廩,有名無實。請留年深者千餘人,余悉放歸。」從之。(《通紀》。 ) 成化四年,吏部尚書李秉等奏:「近來,監生記名聽選者八千餘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尤多於聽之數。先後積滯,賢否混淆。茲欲將該選監生考選:『身』『言』『書』『判』四事俱可了以者,居優等選用。三事、二事可取者,量才授任。其無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令冠帶閑住。」從之。(《昭代典則》。 ) 六年五月,命襲封衍聖公孔宏泰朔望隨班朝參,在監讀書一年,乃許歸。(同上。 ) 九年二月,南京吏部尚書崔恭奏:「南雍監生歷事滿,必抵北紀選,而還卒業。其中有貧乏者,病於往復,率多淹滯。請即紀選於南吏部。」從之。(《實錄》。 ) 弘治八年,定國子監生分撥歷事期。凡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改上選。(《三編》。 ) 禮部尚書李時言:「國初,監生俱由廣業堂積漸升率性堂,始得積分。故天順以前,監生必作養十餘年,然後撥歷。後積滯人多,節將撥歷歲量減。至弘治八年,國子監有坐班人少,不敷撥歷之期。本部尚書倪岳題稱:『權宜救弊之法有二:增貢額以足坐班生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今國學缺人,視弘治為甚。所有前項事例,似應參酌舉行。」詔從之。(《春明夢余錄》。 ) 嘉靖八年,廷議復申三途並用之例。於是以舉人監生阮徽、歲貢監生張澍為監察御史。(王圻《通考》又云:國初太學生,皆貢自郡邑,選鄉學之秀者充之。其後乃有各省鄉試舉人。時進士之科未盛,內而台諫,外而藩臬,率以授學生之成材者。自製科既重,太學生成材者與天下賢士盡入搜羅。於是內外要重之司,皆歸進士。而舉貢所稱監生者,則有遺賢。銓入高等,不過授以省、府幕僚、郡佐、州正。而台諫、藩臬則必待其歷官有譽而後得之。然亦千百而什一耳。 ) 舉監〓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明史選舉志》:「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但於洪武時,明言「擇年少舉人趙唯一等入學讀書。」則又兩歧。茲據《會典》。 ) 三十一年,試寄監下第舉人,次第授教官。(《大政記》。 ) 永樂二年六月,命翰林院更試下第舉人,擇文詞優等者,得張鉉等六十人。上召見,皆賜冠帶,送國子監肄業。(《憲章錄》。 )四年三月,親試下第周翰等四十二人,送監進學。 十三年三月,再試下第舉人朱瑛等二十四人,賜冠帶,入國學。(已上《大政記》。 ) 宣德七年,取下第胡概、金庠等十餘人,送監讀書。(《山集》。 ) 八年三月,帝命禮部尚書胡氵熒與大學士揚士奇、揚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監進學。(《大政記》。 )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監卒業。 成化十四年,令:南方舉人願入南監者聽。(已上《會典》。 )嘉靖十七年二月,詔許應天中式送國子學。(《明政統宗》。 ) 萬歷十三年,奏定: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京國子監肄業。不許假借名色,呈請順天應給引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會典》。 ) 祭酒呂楠言:「舉人在監,本以觀光皇極,薰陶德性。今查在監實數,天下之廣,僅止二三十人。蓋自會試之後,支稱他故回籍,荒廢學業。及試期,方迫監簿計水程,用規撥歷。未仕如此,居官可知。敕該部將入監告回舉人,移文行取,申明『違限作曠,計月加曠,不許會試』之條。庶士類知儆,眾向於學。」(《春明夢余錄》。 ) 貢監〓一日,歲貢。洪武初,命各學歲貢一人,謂之歲貢。其後,例屬更。弘治、嘉靖間,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一日,選貢。弘治中,從南京祭酒章懋言。於常貢外,令提學行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屢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三、五年一行。此選貢所由始也。一日,恩貢。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一日,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選舉志》。 ) 洪武十六年正月,司諫關賢上言:「邇來都邑所司非人,師道不立,及至選貢,賢愚混淆。其甚者,將俊秀生員,黜充承差,有乖育才之意。」禮部尚書任昂奏定學校歲貢士法。(《任昂傳》。 ) 二月丙申,命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始,歲貢生員各一人。正月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監讀書。不中者,罰為吏。(王圻《通考》。 ) 正統十四年,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會典》。 ) 天順五年,令天下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國子監肄業。(王圻《通考》。 )成化十四年,奏定:南直隸歲貢生仍還南監。 弘治十七年,奏定:歲貢生願就教者,聽禮部考試。不中者,分送南北監肄業。(已上《會典》。 ) 萬歷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神宗以為然。至崇禎時,又常行之。(《選舉志》。 ) 祭酒呂楠疏:「歲貢入監,即古鄉舉、里選六德、六行、六藝之士,故《禮》稱『四十強仕』。近年有歲貢二十上下者,其德行焉考?甚且禮儀未嫻。各提學惟取詞章,不顧行檢。遂使質樸淪墜。乞敕該部,轉行提學官,當歲貢期,於食廩年深二、三名內,遵照祖宗臥碑,參取德行。必注其平日某德、某行,以副敦崇實學之至意。(《夢余錄》。 )

(《明史舉志》載會試副榜,未載鄉試副榜。按《永春州志》:天启元年,凡鄉試副榜,廪准監,增附准廪。至崇禎己卯,皆准貢。《史稿》略而不書,然犹見故家藏有是科鄉試副榜全錄,与《永春志》合。據以备考。 )

例監〓景泰四年四月己酉,令生員納粟為國子生。初洪武中,監生與薦舉人材參用,故其時大學生最盛。迨薦舉既廢,進士日重,而監生輕。至是納粟例開,不久即止。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據前例行之。而軍民子弟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或竟謂之「例監」,而監生日益輕矣。(《三編》。 ) 成化二年,南京大飢,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選舉志》。 ) 十年十月,禮部議:「科貢入監,乃祖宗舊典。納粟,實一時權宜。況納粟送監,其復班之日,多在科貢者入監之先。若仍緣舊規,以次取撥,是使納粟者得以遂捷取之願,而科貢者不能無淹困之嗟。宜敕國子監,於此兩途,酌其多寡,分序撥歷。」上,從之。(《昭代典則》。 ) 弘治五年,吏部尚書王恕奏:「自納粟等項事例既開,雜進者日多一日。以致正途監生壅滯不得出身,候選至十五六年以上,才得一官。年紀日衰,誰肯盡心職業?況此等既以財進身,他日豈能以廉律己?伉財害民,天下治安何由而得?今後各處災傷,任從巡撫等官多方區畫。再有奏開前項事例,聽從本部並科道官糾劾治罪。」(《通紀》。 ) 十五年,令納粟諸項監生,放回依親讀書。其未冠者,提學並教官嚴加考核。以入監日為始,扣滿十年,方准起送赴部復監。(《會典》。 ) 嘉靖中,祭酒呂楠疏:「請飭部,將依親例貢,行各提學官考行業類報。其逃監,及患病,給假三月之外,許臣查治。重則削其名籍。」(《夢余錄》。 ) 崇禎五年十二月,詔:納粟輸貲,原於正途之外,以此鼓舞俊秀。乃近年事例頻開,吏途紛雜。有貲即可博官,才品俱所勿論。甚而儼然民牧,掊克取償,貽害滋甚。朕欲慎稽流品,撫恤疒同 。而開納不除,則源之不清,流何能潔?茲諭爾戶工二部,從今為始,將近年新開各項事例,盡行停止。其以前曾經納過者,照例銓選;此後不得再行援納。仍將議停款目,奏請裁定。(同上。 ) 勛戚入監〓洪武二年四月,令功臣子弟入學。(《本紀》。 )五年三月,令:將官子弟承襲年幼者入國學。(《會典》。 )十年八月癸丑,選武臣子弟讀書國子監。(《本紀》。 ) 十四年正月,命公侯子弟入國學。(《會典》。 ) 十六年,上慮武臣子弟頑梗,繩愆廳不能撲罰,命李文忠兼領監事。(王圻《通考》。 ) 成化十年九月,國子司業耿裕言:勛戚子弟當先束身禮法。乃采輯古諸侯貴戚言行可師者,人授一編。上聞而稱善。乃詔侯、伯及駙馬年少者,皆入國子監讀書習禮。不率者奏聞(《通紀》。 ) 弘治六年,副都御史張敷華奏准:公、侯、駙馬、伯子孫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者,送監;照依監生,讀書習禮。 嘉靖元年,題准:公、侯、伯未經任事,年三十以下,遵照累朝舊典,送監讀書。命祭酒、司業用心訓誨、試驗。是歲,公侯入監者凡八人。九年,題准:公、侯、伯未任事送監者二十二人。 十五年,祭酒呂楠奏准:「公、侯、伯子孫,舊規每日在監。後偶從寬簡,定以二、八日期。近年到監,止二三人,余多不至。乞敕該部轉行各爵,戒飭子孫。今後有違例久曠者,許臣等參劾。」 十九年五月丙申,國子司業王祖同請敕兩京公、侯、伯子弟,凡未仕者,悉入成均。俟學有成,方請蔭敘。不率者,本監奏聞區處。上從之。(已上《通考》。 ) 土司入監〓洪武二十一年,播州宣慰使揚鏗,並所屬宣撫司官,各遺其子來朝,請入太學。帝敕國子監官,善訓導之。 二十三年,烏撒土知府阿能、烏蒙芒部土官,各遣子弟入監讀書。建昌土官安配遣子僧保等四十二人,入監讀書。 永樂二年,天全招討使高敬讓來朝,遣其子虎入國子學。(已上《土司傳》。 ) 外蕃入監〓洪武五年,高麗國王請遣子入太學。(《朝鮮傳》。 ) 二十五年,琉球、中山貢使,以其王從子及寨官子偕來,請肄業國學。從之。其冬,山南王亦遣從子及寨官子入國學。(《琉球傳》。 ) 成化十八年四月,琉球國中山王尚真奏,乞以陪臣子蔡賓等五人,於南監讀書。許之。(《昭代典則》。 )

○府州縣學

洪武二年十月,詔天下府、州、縣立學。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設,名存實亡。兵變以來,人習戰爭。朕惟治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於是設學官,令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昭代典則》。 ) 初,太祖改婺州為寧越府,以王宗顯知府事。宗顯故儒者,博涉經史。開郡學,聘葉儀、宋濂為五經師,戴良為學正,吳沈、徐源為訓導。自兵興,學校久廢,至是始聞弦誦之聲。(《王宗顯傳》。 ) 十三年八月,命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免其差徭二丁。(王圻《通考》。 ) 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學校。鐫勒「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論。(《會典》。 ) 十七年十一月庚午,命遼東立學校。上諭禮部曰:「或言:『邊境不必建學。』夫聖人之教,猶天也。天有風雨霜露,無所不施。聖人之教,亦無往不行。昔箕子居朝鮮,施八條之約,故男遵禮義,女尚貞信。管寧居遼東,講詩書,陳俎豆,飾威儀,明禮讓,而民化其德。曾謂邊境之民不可以教乎?況武臣子弟久居邊境,鮮聞禮教,恐漸移其性。今使之誦詩書,習禮義,非但造就其才,他日亦可資用。」(《昭代典則》。 ) 二十年,令增廣生員,不拘數。(王圻《通考》。 ) 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舉人少者為平等。至少、全無者為殿。(《選舉志》。 ) 永樂二年,禮部奏:北方歲貢生員,入學十年,考不中式者,例當充吏。帝曰:「責人之功,當量其力。論人之罪,當明其情。北方近三四年,兵戈擾攘。諸生舍俎豆而事軍旅,飛芻輓粟之勞,奔走流離之苦,奚暇為學?今考不中式者,可發回原學肄業,以俟再試。不中,如例處之。」(《大訓記》。 ) 正統十二年三月,鳳陽知府揚瓚言:「民間子弟可造者多,請增廣生員,毋限額。」禮部采瓚言,考取附學。天下學校之有附學生,由瓚議始。(《揚瓚傳》。 ) 天順六年,令廩膳有缺,於增廣內選補。 嘉靖二年,令增順天府學廩膳生員二十名。三年,令增應天府學廩膳增廣生員,順天府學增廣生員,各二十名。 十一年,奏准:承天府學廩膳增廣六十名。(已上王圻《通考》。 )

○宗學

萬歷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俱入宗學。於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領其事。尋增宗副二人。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已,復令一體鄉試,許得中式。其後宗學{宀浸}多,頗有致身兩榜,起家翰林者。(《選舉志》。 ) 鎮國中尉睦楔為周藩宗正,領宗學。約宗生以三、六、九日,午前講《易》、《詩》、《書》,午後講《春秋》、《禮記》。雖盛寒、暑不輟。(《周王傳》。 )

社學

洪武八年正月,詔天下立社學。(《三編》。 )方克勤知濟寧府,立社學數百區。(《克勤傳》。 )十六年,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會典》。 ) 吳良守江陰,暇則延儒生講論經史。新學宮,立社學。(《吳良傳》。 ) 二十年,令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律令。(《會典》。 ) 宣德時,王翱巡按四川,奏州、縣及土司遍設社學。(《王翱傳》。 ) 正統元年,令各睡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馳。其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會典》。 ) 成化初,揚繼宗為嘉興知府,大興社學。民間子弟八歲不就學者,罰其父兄。(《繼宗傳》。 )南安知府張弼毀淫祠百數十區,建為社學。(《張弼傳》。 ) 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儀。(《會典》。 ) 嘉靖中,徐階為延平府推官,攝郡事,創鄉、社學。(《徐階傳》。 ) 萬歷中,林培為新化知縣。縣僻陋,廣置社學教之。(《馬經綸傳》。 )○武學 洪武二十年七月,禮部請立武學、開武舉。不許,曰:「是歧文、武為二也。」(《昭代典則》。 )宣德十年,英宗即位,詔天下衛所皆立學。 正統六年,設京衛武學。除教授一員、訓導六員,教習勛衛子弟。以兵部司官提調。七年,設南京武學。(已上《大政記》。 ) 自正統以來,天下軍衛子弟多習儒業。其勛戚子孫襲爵者,習禮肄業於國子監。至各衛幼官暨子弟未襲職者,在兩京並建武學,如京府儒學之制。(《會典》。 ) 成化元年四月,申定武學規,凡十五則。(《大政記》。 ) 三年,令設衛學。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不及者不拘。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王圻《通考》。 ) 九年,命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或附近儒學。 十三年,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黜退送操。(已上《會典》。 ) 弘治六年三月,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刊《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應襲舍人。(《大政記》。 ) 嘉靖十五年四月,改建武學於皇城西隅大興隆寺舊地。(同上。 ) 二十一年,題准:直隸金山衛學,添設廩膳二十名;貴州普定等十三衛,各添設廩膳生員二十名。(王圻《通考》。 ) 萬歷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學。(孫承澤《春明夢余錄》。 )御史左光斗請增畿南真、順、廣、大四府武學。(同上。 ) 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官一體考取。(《選舉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