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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要/卷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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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運歷下

◎測影

正統十一年八月,作晷影堂。(《昭代典則》。 ) 正德十六年,漏刻博士朱裕言:「晷表尺寸不一,難以准測。而推算曆數,用南京日出分秒,似相矛盾。請敕大臣一員,總理其事。鑄立銅表,考四時日中之影。仍於河南陽城察舊立土圭,以合今日之晷;及分立圭表於山東、湖廣、陝西、大名等處,以測四方之影。然後將內外晷影,新舊曆書,錯綜參驗,撰成定法。庶幾天行合而交食不謬。」疏入,不報。(《天文志》。 ) 鄭世子載育曰:「何承天立表測影,始知自漢以來,冬至皆後天三日。然則推步晷影,乃治歷之要也,《授時曆》亦憑晷影為本,而《歷經》不載推步晷影之術,是為缺略,今用北極出地度數,兼弧矢二衛以求之,庶盡其原。又隨地形高下,立差以盡變,前此未有也。」又曰:「冬至之景,一丈有餘。表高晷長,則影虛而淡。或設望筒、副表、影符之類,以求實影。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影符或一前卻,所據之表或稍有傾欹,圭面或稍有斜側。二至前後數日之影,進退止在毫釐之間,要亦難辨。況委託之人,未知當否?九服之遠,既非目擊,所報晷影,寧足信乎?」(《歷志》。 ) 宣城梅文鼎曰:「圭表之法:表短則分秒難明,表長則影虛而淡。郭守敬所以立四丈之表,用影符以取之也。日體甚大。堅表所測者,日體上邊之影;橫表所測者,日體下邊之影;皆非中心之數。郭守敬所以於表端架橫梁以測之也。然而非其本。必須正其表焉,平其圭焉,均其度焉:三者缺一,不可以得影。三者得矣;而人心有粗細,目力有利鈍,任事有誠偽:不可不擇也。知乎此,庶幾晷影可得矣。」(《天文志》。 ) 崇禎初,西洋人測得京、省北極出地度分:北京四十度,南京三十二度半,山東三十七度,山西三十八度,陝西三十六度,河南三十五度,浙江三十度,江西二十九度,湖廣三十一度,四川二十九度,廣東二十三度,福建二十六度,廣西二十五度,雲南二十二度,(按雲南北極出地,高於廣東。此二十二度,約計,或誤。 )貴州二十四度。(以上極度,惟兩京、江西、廣東四處,皆系實測。其餘則據地圖約計之。 )又以十二度、度六十分、之表,測京師各節氣午正日影;夏至三度三十三分,芒種、小暑三度四十二分,小滿、大暑四度十五分,立夏、立秋五度六分,雨、處暑六度二十三分,清明、白露八度六分,春、秋分十度四分,驚蟄、寒露十二度二十六分,雨水、霜降十五度五分,立春、立冬十七度四十七分,大寒、小雪二十度四十七分,小寒、大雪二十三度三十分,冬至二十四度四分。(同上。 )

◎儀象

璣衡之象,或謂起於伏義,或謂作於帝嚳,或雲乃義和舊制,非舜創為也。馬融謂:上天之體,不可測。知天之事者,惟有璣衡一事。即今渾天儀也。王蕃之論儀之制:置天梁地平以定天體,為四游以綴赤道者,此謂璣也;置望簡橫簫於儀中,以窺七曜之行,而知其躔離之次者,此謂衡也。唐李淳風為三重儀:在外曰六合,其外曰三辰,最內曰四游。而一行復益之以黃道儀,其為論亦密矣。靖康之亂,儀象歸於金。元人襲之,而規環不協,難復施用。於是郭守敬創為簡儀、仰儀、候極儀、渾天象、玲瓏儀、立運儀、證理儀、景符、窺幾、日月食儀、星晷定時儀,皆以意為之。始極精詳。(《春明夢余錄》。 ) 渾天儀,四柱以銅龍,架而懸之。簡儀,相似而省十之七,止周圍數道而已。玉衡,亦以銅為之,如尺,而首尾皆曲,有二孔,對孔直窺,以候中星;又有銅球,左右轉旋,以象天體,以方函盛之;函四周作二十八宿真形。觀象台下小室,有量天尺,有鑄銅人捧尺北面。室穴其頂,以候日中測影之長短。冬至後可得一丈七尺,夏至後可得二尺。中為紫微殿,殿傍有銅壺滴漏。其簡儀,乃耶律楚材制。(同上。 ) 璇璣玉衡為儀象之權輿,然不見用於三代。《周禮》有圭、表、壺、漏,而無璣、衡。其制遂不可考。漢人創造渾天儀,謂即璣衡遺制,其或然與?厥後代有製作。大抵以六合、三辰、四游重環湊合者,謂之渾天儀。以實體圓球,繪黃赤經緯度,或綴以星宿者,謂之渾天象。外此,則圭、表、壺、漏而已。迨元作簡儀、仰儀、窺幾、景符之屬,制器始精詳矣。 太祖平元。司天監進水晶刻漏,中設二木偶人,能按時自擊鉦鼓。太祖以其無益而碎之。洪武十七年,造觀星盤。(已上《天文志》。 )十八年十月丙申,築觀星台於雞鳴山。(《昭代典則》。 ) 二十四年,鑄渾天儀。(《天文志》。 )仁宗即位,作觀象台于禁中。(《大政記》。 ) 正統二年,行在欽天監正皇甫仲和奏言:「南京觀象台設渾天儀、簡儀、圭、表以窺測七政行度,而北京乃止於齊化門城上觀測,未有儀象。乞令本監官往南京,用木做造挈赴北京,以較驗北極出地高下,然後用銅別鑄。庶幾占測有憑。」從之。明年冬,乃鑄銅渾天儀、簡儀於北京。御製《觀天器銘》。 十二年九月,監正彭德清言:「北京北極出地度,太陽出入時刻,與南京不同;冬夏晝夜,長短亦異。今宮禁及官府漏箭,皆南京舊式,不可用。」有旨,令內官監改造。 景泰六年,造內觀象台簡儀及銅壺。(已上《天文志》。 ) 成化中,禮部侍郎周洪謨以:《蔡傳》所釋「璇璣玉衡」,後人遵用其制,考驗多不同,宜改制。帝即屬洪謨。洪謨易以木,旬日而就。(《周洪謨傳》。 ) 弘治二年,監正吳昊言:「考驗四正日度,黃赤二道應交於璧軫。觀象台舊制,渾儀,黃赤二道交於奎軫,不合天象。其南北兩軸不合兩極出入之度,窺管又不與太陽出沒相當,故雖設而不同。所用簡儀,則郭守敬遺制,而北極雲柱差短,以測經星去極,亦不能無爽。請修改,或別造,以成一代之制。」事下禮部覆議,令監副張紳造木樣以待試驗,黃道度許修改焉。 嘉靖二年,修相風杆及簡、渾二儀。(已上《天文志》。 ) 河南巡撫何天衢言:「登封縣舊有觀星、測景二台,周公營洛邑時,手建遺蹟也。土圭、表漏具在。乞敕飲天監官考正制度尺寸,書之史冊。」從之。(《通紀》。 ) 七年,始立四丈木表,以測晷影,定氣朔。由是欽天監之立運儀,正方案,懸晷、偏晷、盤晷諸式,具備於觀象台。一以元法為斷。 萬曆中,西洋人利瑪竇制渾儀、天球、地球等器。仁和李之藻撰《渾天儀說》,發明製造施用之法。其制,不外於六合、三辰、四游之法。但古法:北極出地,鑄為定度;此則子午提規可以隨地度高下,於用為便耳。 崇禎二年,禮部侍郎徐光啟兼理曆法,請造象限大儀六,紀限大儀三,平懸渾儀三,交食儀一,列宿經緯天球一,萬國經緯地球一,平面日晷三,轉盤星晷三,候時鐘三,望遠鏡三。報允。已又言:「定時之法,當議者五事:一曰壺漏,二曰指南針,三曰表臬,四曰儀,五曰晷漏。」 七年八月,右參政李天經請造沙漏。明初,詹希元以水漏至嚴寒水凍,輒不能行,故以沙代水。然沙行太疾,未協天運,乃以斗輪之外,復加四輪,輪皆三十六齒。厥後周述學病其竅太小,而沙易堙,乃更制為六輪。其五輪悉三十齒,而微裕其竅。運行始與晷協。天經所請,殆其遺意歟?(已上《天文志》。 ) 十四年,禮部言:「寺臣李天經等所制日晷、星晷、星球、星屏、窺筒諸器,多歷家所未備。」又言:「舊法用日度,計日定率。西法用天度,因天立差。舊法用黃道矩度,西法用黃道緯度。雖微有不同,然其黃、赤儀器,與守敬簡儀、仰儀、侯極、景符、玲瓏、立運等儀,亦皆相似。特守敬之徒,沿習不察耳。」(《春明夢余錄》。 )

◎句股

唐順之《句股測望論》:「句股,所謂矩也。古人的執數寸之矩,而日月之運行,肉遲速之變,山溪之高深廣遠,凡目力所及,無不可知,蓋不能逃於數也。句股之法:橫為句,縱為股,斜為弦。句、股求統,句、股自乘相併為實,平方開之,得弦。句、弦求股,句、弦自乘相減為實,平方開之,得股。股、弦求句,同法。蓋一弦實,藏一句、一股之實;一句、一股之實,並得一弦實也。數非兩不可行。因句、股得弦,因股、弦而得句,因句、弦而得股。三者之中,其兩者顯而可知,其一者藏而不可知。因兩以得三,此句股法之可通者也。至於遠近可知,而高下不可知。如:卑則塔影,高則日影之類。塔景之在地者,可量,人足可以至於戴日之下,而日與塔高低之數不可知。則是有句而無股、弦,三者缺其二,數不可起,而句股之法窮矣。於是有立表之法,蓋以小句股求大句股也。小句股每一寸之句,為股長几何;則大句股每尺之句,其股長几何,可知矣。此以人目、與表、與所望之高,三相直而知之也。人目至表,小弦也。人目至所望之高,大弦也。又法:表為小股,其高几何與至塔下之數相乘,以小句除之,則得塔高。蓋橫之則為小股至塔之積,縱之則為小句至塔頂之積,縱橫之數恰同。是變句以為股,因橫而得縱者也。句、股、弦三者,有一可知,則立表之法,可得而用。若其高與遠之數皆不可知,而但目力可極,如隔海望山之類。則句、股、弦三者無一可知,而立表之法又窮矣。於是有重表之法。蓋兩表相去幾何,為影差者幾何,因其差以求句股,亦可得矣。立表者,以通句股之窮也。重表者,以通一表之窮也。其實,重表一表也,一表句股也,無二法也。」(《春明夢余錄》。 ) 徐光啟曰:「句股即三邊直角形也。底線為句,底上之垂線為股,對直角邊為弦。句股上兩直角方形並,與弦上直角方形等。故句三、股四,則弦必五。從此,可以句股求弦,句弦求股,股弦求句;可以求句股中容方、容圓;可以各較,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各和,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大小兩句、股互相求;可以立表,求高深廣遠,以通句股之窮;可以二表、四表,求極高深、極廣遠,以通立表之窮。」(《句股義》。 ) ◎權量 王煥如曰:「八音者,聖人致中和之器也。其制之長短、廣狹、小大、輕重皆有數。三三迭運,九九相乘,天地萬物之所生也,太和元氣之所鍾也,聲律家謂之元聲。黃鐘者,天地陰陽之和也。今按黃鐘之長九寸。十寸為尺,十尺曰丈。黃鐘之管,其容子粟黍中者一千二百,為龠。十龠曰合,十合曰升,十升曰斗,十斗曰斛。黃鐘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為兩。兩四分,分六銖。銖十累,累十黍。黍凡二千四百,得兩。十六兩曰斤,二斤曰裹,十五斤曰稱,三十斤曰鈞,四鈞曰石。三之、九之、損之、益之,以合陰陽之中,以通律呂之和。長短、廣狹、小大、輕重以十有二律為之度數,以十有二聲為齊量。紀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之以十二,天之道也。」(《春明夢余錄》。 ) 李之藻曰:「凡度:十丈曰引,五丈曰端,四丈曰疋,十尺曰丈,十寸曰尺,十分曰寸。而計田,則橫一丈,縱六十丈為畝。四分其畝為一角,角得方丈者五十。十分其為一分,分得方丈者六,得方尺者六百。分以下釐毫析之,而以百畝為頃。五頃四十畝為邱。凡量:六粟為圭,十圭為撮,十撮為抄,十抄為勺。滿十而進之,為合,為升,為斗,為石。石亦曰斛。凡衡:以兩為君。兩有十錢,錢有十分。自分下,什而析之,曰厘,曰毫,曰絲,曰忽,曰微,曰纖,曰沙,曰塵,曰埃,曰渺,曰漠。至細之倪,惟所立名。而十六兩為斤,二百斤為引。此公私通用之則也。曆法:每度百分,每分百秒。西曆則積六十秒為分,積六十分為度;秒以下,俱以六十析之。(《同文算指》。 ) 崇禎十四年,上欲考定樂律,命工部察周尺之制。工部不能定,移問禮部。禮部覆云:』周尺之制,古今推求不一。有周累黍者:《漢書律曆志》云:『以子黍中者度之,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一黍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顏師古云:『中者,不大不小。』《唐禮樂志》云:『黍真則尺定,尺定則律均。』宋竇儼司馬光等,考定周尺,用上黨黍十黍為一寸。是也。有用指者:古人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臂知尋。大禹聲為律,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許慎《說文》曰:『中婦人手長八尺,謂之咫尺。』即周尺也。有用璧羨者:《考工記》曰:『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蓋璧徑九寸,羨而長之,縱十寸,橫八寸,周謂之度尺。則周之十寸、八寸皆為尺也。有用{艹票}粟者:{艹票},禾穗芒也。《淮南子》曰:『律數十二,故十二{艹票}當一粟,十粟而當一寸。』是也。有用蠶絲者:《孫子算經》云:『蠶吐絲為忽,自絲、毫、厘、分而成一寸。』是也。有用馬尾者:《易緯》以十馬尾為分。是也。詳考之,竊謂:人指則長、短不同,璧羨則古璧雜得,粟有輕、重,馬尾有巨、細,蠶絲秒忽雜辨,惟累黍之法為正。而又有謂:圭璧之屬用指尺,冠冕、尊彝之屬用黍尺者。又有謂:歲有豐歉,地有肥磽,累黍較驗,亦復不齊者。故前代制尺,非特用累黍,又必求古器以雜較焉。《隋書》所載歷代之尺,十有五種。第一種即周尺,與西漢劉歆銅斛尺、東漢晉武銅尺、晉荀勖律尺、祖沖之銅尺,皆合。今去古既遠,欲求確據,惟我高皇帝時,命宋濂、冷謙等所定樂律,及劉基等所定欽天監晷影,可憑。而晷影尤其顯者。宋和峴用西京銅望臬,即司天台影銅臬下石尺也。影表上可測天,度數不爽,況其他乎?唐順之曰:『欽天監表尺乃元郭守敬所造,比市尺止得八寸強。守敬精於律歷,決非妄作。嘗黑黍中者一千二百粒,日乾之,稱量重五錢者,以九十粒橫之,合為九寸,與表尺果合。』於今欲求周尺,似不能舍是而他求矣。抑又有說焉。高皇帝創製垂法,當時制為鎮圭。定按周尺莫若以鎮圭之尺為主。若欲別造准尺,必博A8古器,如表尺之屬,兼求真黍,參互考定,非可懸虛臆決也。」疏入。得旨,著熙鎮圭式造尺。 審度嘉量權衡皆出於律。自積黍之法不明,黃鐘之說,紛如聚訟。近代鄭世子考羊頭山黍以時等則稱之,百粒得二分五厘。至兩龠,二千四百,重六錢。則今之六錢為古一兩。以約度量,今之八寸即古一尺,今之三斗即古之一斛。度以八為率,量以三為率,權以六為率。(已上《春明夢余錄》。 )

◎時令

洪武四年正月癸卯,帝謂中書省臣曰:「今日,天寒有甚於冬。京師尚爾,況北邊荒漠之地,冰厚雪深。吾守邊將士甚艱苦。爾中書其以府庫所儲布帛制棉衣。運赴蔚、朔、寧夏等處,以給將士。」(《大訓記》。 ) 又謂中書省臣曰:「大亂未平,民多轉徙失本業,而軍費悉自民出。今春時和,宜令有司勸農事,勿奪其時。仍觀一歲中之收穫多寡,立為勸懲。」(《農政全書》。 ) 五年五月戊午,夏至,祭方丘禮畢,駕遠乾清宮,謂皇后嬪妃曰:「方農時,天久不雨,苗未入土。朕恐民之失望也,甚憂之。汝等宜皆蔬食,自今日始。俟雨澤降,復常膳如故。」(《大訓記》 ) 十二年七月,馮勝督建周王宮殿於開封府,將以九月興役。帝賜敕諭之曰:「中原民食,所恃者麥耳。近聞爾令有司集民夫,九月赴工。正當播種之時而役之,是奪其時也。過此地凍,不得入土,來歲何望,敕至放還。俟農隙之時,赴工未晚也。」(《明正統宗》。 ) 十三年,置四輔官,以四時為號,命協贊政事,均調四時。會立冬,朔風釀寒,帝以為順冬令,乃賜敕嘉勉。(《安然傳》。 ) 十五年,諭刑官曰:「方春,萬物發生。而無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雖有決不待時之律,然於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減死論。」(《春明夢余錄》。 ) 諭都督府曰:「前遣囚往充遼東驛卒。天氣尚寒,恐道途凍餒。令就濟寧暫住,往春暖遣行。」(同上。 ) 二十一年,解縉言:「治歷明時,授民作事,但申播植之宜,何用建除之謬。所宜著者,日月之行,星辰之次,仰觀俯察,事合逆順。七政之齊,正此類也。」(《解縉傳》。 ) 武定侯郭英請築魯王塋所享堂周垣。上曰:「『使民以時。』奈何當耕種之日,穩築垣以奪農時乎?」止之。(《農政全書》。 ) 永樂二年四月,諭法司曰:「天氣向熱,獄囚淹久必病。令五府、六部、六科協助爾等,盡數日疏決。」(《大訓記》。 ) 又諭:「今春時和,東作方興。宜申明教術,勸課農桑。」(《農政全書》。 ) 宣德元年五月,諭三法司曰:「古者,孟夏斷薄刑,出輕系;仲夏拔重囚,益其食。所以順時令重人命也。祖宗時,遇隆寒盛暑,必命法司錄囚。今天氣向炎,不分輕重悉系之,非欽恤之道。卿等當體此心,即量輕重區別之。務存平恕,毋致深刻。」(《三編》。 ) 五年二月,帝以春和,下詔寬恤。(《三編》。 ) 七年二月,帝以春和,諭法司錄囚。帝親閱眾囚,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刑法志》。 ) 天順五年二月,諭法司曰:「春陽肇序,萬物咸新。在京文武官除贓罪外,諸犯錄悉與湔除,命奉公守法。」(《明政統宗》。 ) 成化十年決囚,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既而給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刑法志》。 ) 嘉靖四年二月乙卯,御史王鼎言:「《禮月令》:『仲春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今所犯笞杖徒流罪,淹系經年,不即遣釋,多以禁死。足以干天地之和。」上是之。詔內外理刑官:「凡獄成者,各即放遣。違者,罪之。」(《實錄》。 ) 二十二年,御史何瓚言:「京師苦寒,小民凍餒枕藉。乞多方振救,並行江北諸郡加惠,以廣德意。」帝曰:「今歲嚴寒,困窮可憫。亟行一體振之。」(《三編》。 ) 二十四年正月,上以春多疾疫,命施藥於朝天門外,溥濟貧民。(《實錄》。 ) 三十二年,南京刑部尚書顧應祥秋奏決囚。比得決單已逾冬至二日。例當復請。應祥竟論決。御史參劾,上令應祥致仕。(王圻《通考》。 ) 萬曆中,刑部尚書孫丕揚奏:「五歲方恤刑,恐冤獄無所訴。請敕天下撫、按,方春時和,令監司按行州縣,大錄繫囚;按察使則錄會城囚。死罪矜疑,及徒流以下可原者,撫、按以達於朝。期毋過夏月。」(《孫丕揚傳》。 ) 三十八年十一月朔,日有食之。禮部右侍郎翁正春言:「前兩歲,食四月朔,純陽之月也。今食十一月朔,陽生之月也。仲冬之月,於律為黃鐘,於卦為復。乃群陰已極,一陽初生之候。而有此虧蝕,其災異尤甚。君德象日,宜照臨宣布,不宜暗汶閉藏。自萬曆二十年後,貨財日斂聚,人才日剝落。一切請補大僚,考選起廢,率皆不報。六卿、九列之地,三、五晨星。閶闔徒號,天聽愈杳。天下不見陽和舒育之氣,如在窮陰冱寒之中。是以上天譴告如此。然日之依與更,止在一時:而皇上之寢與行,止在一念。誠翻然轉移,立見改轍;將日中之治,可保無疆矣。」疏入,不省。(《三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