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要/卷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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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司(元有四方獻言詳定司。其置通政院,職掌不同。 )[編輯]

洪武三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罷。(《大政記》。 )

十年七月甲申,置通政司,設通政使正三品,左右通政正四品,左右參議正五品。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諭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儀禮司、九開通事使隸焉。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各一人。成祖復舊制。(《職官志》。 )

通政司門下有一紅脾,書云:「奏事使。」蓋恐下情不得上達,執此牌可以直入內府,守內官不敢阻。(《夢余錄》。 )

通政司所以出納王命,為朝廷之喉舌。洪武永樂間,實封皆自御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倖免者。白天順間,有投匿名書言朝廷事者,於是始有關防。然其時但拘留進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縱還,未嘗窺見其所奏也。厥後乃有「拆封類進」及「副本備照」之說、一有訐奏左右內臣及勛戚大臣者,本未進而機巳泄。被奏者往往經營倖免,具奏者多以虛言受禍。祖宗關防奸黨、通達下情之意,無復存矣。(《菽園雜記》。 )

永樂四年,詔通政司:「凡上書奏民事者,雖小,必以聞。」(《本記》。 )

七年六月,上謂廷臣曰:「近日郡縣數奏水旱,朕甚不寧。」右通政馬鱗等曰:「水旱出於天數,堯湯之世不免。今間一二處有之,不為大害。」上曰:「爾此言,小學故也。《洪範》『恆雨、恆』皆本於人事不修。」顧尚書方賓等曰:「朕與卿等皆常修省,更須擇賢守令。守令賢則下民安。民安於下則天應於上。麟言,豈識天人感應之理!』麟慚而退。(《世法錄》。 )

仁宗即位,通政司請匯四方雨澤章奏,送給事中收貯。帝曰:「祖宗令天下奏雨澤,欲前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積之通政司,既失之矣。今又令收貯,是欲上之人終不知也!自今,奏至即以聞。」(《三編》。 )

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後革。(《夢余錄》。 )

弘治五年,中官傳旨,擢通政司經歷高祿為本司參議。祿,壽寧伯張巒妹婿也。王恕方在告。吏部侍郎周經言:「非面承旨,又無御札,不敢奉詔。」復輿恕上疏曰:「天下之官,以待天下之士。勿私貴戚,妨公議。」不納。(《王恕傳》。 )

十一年,定通政司五月至七月,日引奏五事;余月,日七事。(《大政記》。 )

嘉靖中,趙文華與嚴嵩結為父子。嵩念「己過惡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為計。」故以文華任通政使。(《嚴嵩傳》。 )

大理寺(元大理寺,職掌不同。 )[編輯]

吳元年七月辛丑,置大理司卿。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尋亦革。十四年十一月己亥,復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又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復詳議之。是年,命李仕魯為大理寺卿。十九年,罷審刑司。二十二年,復卿秩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二十九年十片,罷大理寺,盡移案牘於後湖。建文初,復置。改寺為司,卿為大理卿,左右寺正為都評事,寺副為副都評事。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設官,復如洪武時。(《職官志》。 )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壬午,升大理寺丞周志清為卿,上諭之曰:「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昭代典則》。 )

永樂元年十月己酉,大理寺卿薛等奏:「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獄,凡死罪百餘人。請分遣御史臨決。」上從之。(《世法錄》。 )

仁宗時,虞謙為大理卿,呂升為少卿,仰瞻為丞,而謙又薦嚴本為寺正。帝方矜慎刑獄,謙等亦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時斷獄者多以「知情故縱」及「大不敬」論罪。本爭之口:「律自叛逆敷條外,無『故縱』之文。即『不敬』,情有輕重,豈可概入重比?」謙韙之,悉為駁正。(《虞謙傳》。 )

吏部尚書蹇義疏:「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核: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剝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凡評允人犯,奉有欽依,單本具題,曰「單題」。其死罪,京詳、外詳俱五起一題,曰「類題」。系日審者,寺正具稿;系外詳者,寺副而下寺員五日一具稿;呈堂裁定。

正統六年,評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所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多。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已上《夢余錄》。 )

八年,王振問楊士奇:「吾鄉誰可為京卿者?」士奇以薛對,召為大理寺少卿。碹至,士奇使謁振。曰:「拜爵公朝,謝恩私室,吾不為也。」(《薛傳》。 )

十一年,評事孫鏞上言:「重囚稱冤,未及詳讞,原鞫者慮其反覆,或棰死獄中。乞敕審刑官,徙置他獄。」法司議:「徙獄非制。」不從。

景泰六年,大理寺卿向敬言:「鞫囚有二弊:其一,論罪不當者,輒調問,痛加棰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擬,不免有冤。請自今三次不允,送別衙門推鞫。原問不當者,罪之。其一,毆鬥、罵詈、違限等類,輕重律有正條者,法司以正條罪輕,輒依擬不應從重。其買免、枉法、強竊盜等項贓法金銀,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費用追鈔。此智輕重不當,乞禁令如律。」從之。(已上《通典》。 )

成化時,給事中白昂言:「大理寺審錄,有稱冤人犯,駁回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己見,不與辯明;或用非法重刑,鍛煉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酷刑,雖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後有問招不明、擬罪不當者,俱乞改調相應官員問理,不許鍛煉成獄。違者,雖無贓亦依律問罪。」從之。(《夢余錄》。 )

五年,評事張鈺言:「大理之設,所以審錄刑部都察院鞫問重囚。其間,或擬罪不當者,一再駁還,並令改擬;或仍不當,許參問。此系舊制。近見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追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乞自今許本寺參問。」寺卿王概覆奏如議。(《績通典》。 )

初,大理設左、右二寺。兩京、五府、六部刑名屬左寺,余屬右寺。左寺置評事四人,右寺倍之。其後天下罪囚類不解審,右寺簡於左寺。弘治元年,裁減右寺評事四人,輿左寺等。評事魯永言:「刑官擬議不當,或舞弄條例,或紐合文法,或律有正條而擬以不應,或畏避權勢而拘於戍案,或信憑參語定罪而不論招情,皆可恣為出入,刑獄由是不平。請悉依律例定擬科斷。違者,從給事中、御史舉劾。御史有違,都察院查究。」從之。

弘治十七年,奏准:「原問官事涉嫌疑或有偏拗者,不拘一次二次,聽本寺駁調問理若不改,本寺徑行隔別衙門問理。又駁回犯人,不須提人者,輕事限五日,重事限十日完報。若故意淹禁,致情輕犯人累死者,聽本寺參奏。」

十八年,刑部主事朱{流土}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今左右二寺分外用刑,展轉淹滯。乞令毋得擅加考掠。」大理寺卿楊守隨覆奏:「大理寺雖止於參駛,然每有隱匿重情,量加刑罰。況永樂年間,本寺亦設刑具,豈為分外?請申禁戒,合法司同寅協恭,毋彼此執拗。」帝從之。(已上《夢余錄》。 )

嘉靖元年,大理寺卿鄭岳言:「內臣有犯,宜聽部院問決,毋從中決。」帝不能從。(《鄭岳傳》 )

三年,評事韋商臣上疏曰:「臣所居官,以平獄為職。乃自授任以來,竊見群臣以議禮忤旨者:左遷,則吏部侍郎何孟春一人;謫戍,則學士豐熙等八人,杖斃,則編修王思等十七人;以弗中使逮悶,則副使劉秉鑒、布政馬卿、知府羅玉、查仲道等十人,以失儀就系,則御史葉奇、主事蔡乾等五人;以京朝官為所屬訐奏下獄,則少卿樂護、御史任洛等四人。此皆不平之甚,上干天象,下駭眾心。臣竊以為皆所當宥。況比者水旱、疫癘、星隕、地震、山崩、泉涌、風雹、蝗蝻之害,殆遍天下,有識莫不寒心。及今平反庶獄,復戍者之官,錄死者之後,釋逮系者之囚,正告訐者之罪,亦弭災禳患之一道也。」帝責以沽名賣直,謫清江丞。(《韋商臣傳》。 )

馬森為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延稱為三平。(《馬森傳》。 )

六年,黃綰奏:「法司所以理刑名,至於大理寺職司參駁,關係尤重。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近見兩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為口實,至於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輒逞雄辨,往復數次,淹纍囚眾,至不得巳,將就允行。刑獄不清,職此之故。合無行令本寺,今後遇有新除評事,督令講讀律例半年以上。疏通者,方許干預平允,生疏者,此照試御史例仍令重歷。若再不堪,參送吏部,對品降調在京別衙門用。其見在者,除寺正、寺副外,其餘限三月內通加考驗。有年久未諳者,一體參送吏部別用。若有究心刑名才識出眾者,開送吏部,俟兩寺正、副員缺,不論年資銓補。至為正、副,又能益勵職業,此照刑部各道年深郎中御史一體超擢。」疏入,允行。(《明臣奏議》。 )

十一年,大理寺題准:「凡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准行,非由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非由大理寺評允,不許發落。若徇私廢法及改易發落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檢舉。」

是年,刑部題准:「今後招擬未當,大理寺駁回再問者,原問官郎當更改,不得偏執己見。如招情已明,罪無出入,該寺即與評允,不得駁論一文一字,以致往返駁辯,有累罪犯。」十二年,本寺奏准:「凡經駁回再問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七日,大事十日,並要限內結絕。其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初以系軍者屬左寺,系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屬左寺,在外屬右寺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四川、貴州、廣東、山東六司道屬左寺,湖廣、廣西、陝西、雲南、河南、山西、江西七司道屬右寺(已上《夢余錄》。 )

萬曆三十三年,評事姜志禮以囚多瘐死,疏言:「犴狴之間,一日斃十五人,積日而計,亦何紀極?又況海內小民罹災而轉死溝壑,及為礦稅所羅織,貂所攫噬,含冤畢命者又復何限?乞為矜宥,勿久淹系。且盡除礦稅,毋使宵人竊弄魁柄,賊虐蒸黎。」不報。(《姜志禮傳》。 )

王用汲為大理少卿。會法司議胡櫝、龍宗武殺吳仕期獄,傅以謫戍。用汲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賈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謫戍,不知所遵何律也?」上欲用用汲言。閣臣申時行等謂:「仕期自斃,宜減等。」獄遂定。(《王用汲傅》。 )

崇禎十一年,大理右寺副高倬以近者刑獄繁滋,法官務停閣。請敕諾司剋期奏報,大者旬日,小者五日。其奉旨覆讞者,或五日、三日。務俾積案盡疏,囹圄衰減。(《高倬府》。 )

詹事府(元儲政院。 )[編輯]

洪武元年正月,中書及都督府議,仿元舊制設中書令,欲奏以太子為之。帝曰:「取法於古,必擇其善者而從之。元人事不師古,設官不以任賢,惟其類是與,豈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長,學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禮師傅,講習經傳,博通古今,識達機宜。他日軍國重務,皆令啟聞,何必效彼作中書令乎?」乃令詹同考東宮官,設少師、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諭德、贊善、賓客等官。以李善長為太子少師兼詹事,馮勝兼副詹事,徐達兼太子少傅,常遇春兼太子少保,鄧愈、湯和兼太子諭德,章溢兼贊善大夫,劉基兼率更令。(《明通紀》。 )十月,以梁貞、王儀為賓客,秦鏞、盧德明、張易為諭德。(《世法錄》。 ) 十五年四月丙申,更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司直郎,又各設大學士。時以耆儒劉育、關賢為左、右司諫兼春坊左、右庶子,趙肅、何顯周為左、右正言兼左、右諭德二十二年,以官聯無統,始置詹事院。二十五年六月,改院為府。定詹事秩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司經局洗馬從五品,訾列署府中,而事總於詹事府。二十九年,增設左、右春坊清紀郎、司諫、通事舍人。建文中增少卿、寺丞各一人,賓客二人,又置資德院賽德一人,資善一人。成祖復舊制。(《昭代典則》。 ) 洪武三年十二月,禮部尚書陶凱請選人專任東宮官屬,罷兼領之職,庶於輔導有所責成。帝曰:「古者不備其官,惟賢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勛德者,兼東宮官,非無謂也。嘗盧廷臣輿東宮官屬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謀,離間骨月,其禍非細。若江充之事,可為明監。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東宮贊輔之職。父子一體,君臣一心,庶幾無相構之患。」(《洪武聖政記》。 ) 文彬曰:太祖不別設官僚,以勛舊大臣兼領其職,慮雖深遠;然當時武臣在外,徒被虛名,無與輔導,即省台諸臣,各有職司,未能專心諭教。古人重師保疑丞之任,是以教豫而德成。若江充之禍,史冊僅見。過為防閒,不設專官,是因噎廢食而已。 初置詹事院,命吏部曰:「輔導太子,必擇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禮甚尊嚴。兵部尚書唐鐸謹厚有德量,以為詹事,食尚書俸如故。」以鐸嘗請豫教故也。(《唐鐸傳》。 ) 泰州教諭門克新秩滿來朝。召問經史及政治得失,直言無隱,授贊善。時紹興王俊華以善文辭,亦授是職。上諭吏部曰:「左克新,右俊華,重直言也。」(《蕭岐傳》。 ) 二十六年九月甲子,以鄭濟為左庶子,王勤為庶子。初,東宮官屬缺,命廷臣舉孝義篤行之士。工部尚書嚴震直以浦江鄭氏對。帝曰:「膚素知鄭,更聞其里王氏力行鄭氏家法,可並徵兩家子弟,以勸天下。」鄭氏舉濟,王氏舉勤,遂並拜官。(《三編》。 ) 成祖時,詔選老學之士,能講說者。尚書蹇義以教授趙文名上。成祖召至御前,面謝授左春坊左中允,賜宴,俾輔仁宗於東宮。文進講經史,敷繹明盡,應制有作,悉寓箴規。睿旨嘉獎。周述進左春坊右諭德兼侍讀,從皇太子謁陵南京。上諭之曰:「汝素厚重,尤資匡弼。太子雖聰明純謹,然智或未逮,行或過中,必須盡言,庶稱朕意。」仁廟居守,中外無失政,德澤浹於人心,述力為多。宣德中升庶子。(《通典》。 ) 永樂八年,許州知州潘文奎以事當降,為有文學,改左春坊司直郎。(《山集》。 )洪熙元年,鳳陽府照磨李准為太子賓客。 宣德時,楊士奇等言:交址南靈州革任知州黎恬有文學。改右春坊右諭德。(已上《夢余錄》。 ) 天順元年正月,令翰林官有兼東宮銜者,俱改別職。以景泰易儲故也。(《明通紀》。 ) 天順初,李賢言:「禮科給事中孔公恂,大聖人後,贊善司馬恂,宋大賢溫國公光後,宜輔導太子。」帝喜,同日超拜少詹事,侍東宮講讀。入語孝肅皇后曰:「吾今日得聖賢子孫為汝子傅。」(《孔公恂傳》。 ) 嘉靖時,給事中劉世揚劾詹事顧鼎臣污佞,且言:「今日詹事,即他日輔臣。」帝怒,詰「詹事進輔臣,出何典例?」予杖,下詔獄。(《劉世揚傳》。 ) 童承為講官。上御文華殿,承敘進講《周書立政》篇,極陳王業艱難,周公夾輔之忠,詞意婉切。上改溶聽焉。及冊正儲位,以承敘為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侍講,慎輔導之選也。(《績通典》。 ) 十八年,以陸深為詹事,崔銑為少詹事,王教、羅洪先、華察等為論德、贊善、洗馬,皇甫孝、唐順之等為司直、司諫,皆天下名儒。自明初宋濂諸人後,宮僚莫盛於此。(《職官志》。 ) 左、右春坊大學士與正學士同品。洪武中,無任之者。建文以任董倫。永樂立東宮,李至剛、胡廣、暢士奇為左,解縉、黃淮為右。洪熙,曾為左,王英為右。景泰,商輅、彭時、呂原、倪謙為左,劉儼、劉定之為右。逾五十年,而《弘治會典》成,拜楊廷和左春坊大學士。以後遂不復設。(《夢余錄》。 ) 萬曆十一年六月,擢編修吳中行為右春坊右中允,檢討趙用賢為右春坊右贊善。因廷臣交薦,輔臣申時行書:「此二臣遭挫巳久,茹痛已深,不宜但敘年資,僅從常調。」乃有是命(《實錄》。 )

翰林院上(元翰林兼國史院。 )[編輯]

吳元年五月己亥,初置翰林國史院,設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直學士、修撰、典簿、編修。以陶安、潘庭堅為學士,朱升為侍講學士。洪武元年,改為翰林院。授張以寧侍講學士,秦裕伯侍讀學士,陳陘、范常直學士。二年,置學士承旨,以詹同、宋濂為之。增設待制,則秦裕伯、王為之;應奉,則趙震、殷哲為之。定侍講學士正四品,侍讀學士從四品,修撰正六品。十四年,定學士為正五品。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十八年,定以侍讀先侍講。建文初,仍設承旨。改侍講、侍讀兩學士為文學博士,方孝孺任之,參預機務。置文翰、文史二館。文翰以居侍讀、侍講、侍書、五經博士。文史以居修撰、編修、檢討。成祖初,復舊。(《山集》,《夢余錄》。 )洪武六年七月,宋濂遷侍講學士,知制誥,同修國史。(《宋濂傳》。 ) 詹同兼學士承旨,並命與學士樂韶鳳等定《釋奠先師樂章》。(《詹同傳》。 ) 九月,命翰林院儒臣擇唐宋名臣箋表可為法式者。詞臣以柳宗元《代柳公綽謝表》及韓愈《賀雨表》進。令中書頒為式,禁駢儷對偶體。(《世法錄》。 ) 七年八月,上御武樓,賜學士宋濂坐,謂曰:「天下既定,朕方垂意宿學之士。卿知其人乎?」濂以會稽郭傳對。帝召見謹身殿,授翰林應奉,直起居注。傳實僧也。(《王蒙傳》。 ) 八年十月,詔翰林考議陵寢、朔望、節序祭祀禮。(《大政記》。 ) 十二年十二月,詔徵寧國府訓導陳迪為編修。(《明政統宗》。 ) 十四年五月癸丑,召山西右布政使趙新為翰林院修撰。(《昭代典則》。 )凡諸司章奏,命同春坊、正字等官考核平允,則署銜曰:「翰林院兼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書之。(《吾學編》。 ) 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翰林院侍講火原潔及編修馬懿赤黑等,以華言譯蒙古語復取《元秘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昔。既成,詔翰林李、吳伯宗等譯《回回曆》書。(《昭代典則》。 ) 十八年,更定翰林品員。又定進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編修、檢討。其秩,自學士正五品以下至七品有差。初,翰林院官皆由薦舉,未有以進士入者。故四年開科,狀元吳伯宗止授員外郎,榜眼、探花授主事而已。(《山集》。 )至是年廷試,擢一甲進士丁顯等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為編修,吳文為檢討。進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使進士觀政於諸司,其在翰林、承敕監等衙門者曰「庶吉士」。進士之為庶古士,亦自此始也。(庶吉士不專屬之翰林。 )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也。(《選舉志》。 ) 二十三年十一月己丑,以永川縣知縣王佐為翰林院侍讀。(《昭代典則》。 ) 三十年,以張信為侍讀,戴德彝為侍講,諭之曰:「翰林雖職文學,然既列禁近,凡國家政治得失,民生利害,當知無不言。唐陸贄、崔群、李絳在翰林,皆能正言讜論,裨益當時。汝宜以古人自期。」(《王度傳》。 ) 建文二年十二月,以處士唐愚為翰林侍讀。(《明政統宗》。 ) 永樂二年,授一甲三人為翰林修撰、編修,復命於第二甲擇文學優等楊相等五十人及善書者湯流等十人為庶吉士。於是庶吉士遂為翰林之專官?尋命解縉等,選修撰曾、編修周述、周孟簡及庶吉士楊相等凡二十八人,就學文淵閣。庶吉士周忱自陳少年願學。上喜而俞之,增為二十九人。上命司禮監給紙筆,光祿給朝暮饌,禮部月給膏燭鈔人三錠,工部擇近宅居之。上時至館召試。五日一休沐,必使內臣隨行,且給校尉騶從。(《山集》。 ) 初,選進士為庶古士,謂之「館選」。其後或間科一選,或連科屢選,或數科不選。所選多寡無定額。比三年試之:其留者,二甲授編修,三甲授檢討;不得留者,為給事中、御史、主事,或外為州、縣官,謂之「散館」。(《三編質實》。 ) 翰林改教授者:永樂乙未,進士第二人李貞以編修改高州府教授,第三人陳景以編修改福州府教授。(《夢余錄》。 )十三年,蘄州同知桂宗儒柔懦當黜,改修撰。(《山集》。 ) 十六年五月,以刑部主事李時勉為侍讀,陳敬宗為侍講。(《大政記》。 ) 十八年九月,擢教授藺從善、林長懋,教徐永達等,為編修,侍皇太孫。(同上。 ) 仁、宣間,有陳繼、楊翥者以布衣通經,用楊士奇薦,繼由博士遷檢討,翥亦授檢討,歷任修撰。自天順後?漸拘資格。編修馬升、檢討傳宗,不由科目,皆出之為參議。布衣無得預館閣者。(《陳濟傳》。 ) 宣德七年,以故鴻臚寺為翰林院。落成,諸殿閣大學士皆至。錢習禮不設楊士奇、楊溥座,曰:「此非三公府也。」士奇等以聞。帝命具座。後遂為故事。(《錢習禮傳》。 ) 八年三月,帝命楊溥合選宣德二年、五年、八年所取進士,拔二十八人為庶吉士,以蕭為首。(《蕭傳》。 ) 正統十二年三月,選修撰劉儼、商輅等十人入東閣,習制誥,讓中秘害,仍命侍經筵,以備他日內閣之選。(《通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