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林補遺/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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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詞舉訟章第一百二十一
[編輯](以官鬼為主,父母為憑。)
文詞相訴至公庭,須要官爻父母興。
凡占造狀訴詞,父母為之狀詞文移。官鬼乃官府作主之人,須要二爻上卦為吉。
父陷休來投此狀,官空莫去訴其情,爻中無父誰籤押,卦內無官訟不成。
如父母空亡墓絕、或無父母上卦,雖有詞無處告理,雖造也不准。若官鬼逢空或絕、或無官上卦乃無貴主張,決難舉訟,縱舉不結。
父鬼兩全方准理,福財不動定標名。
但得父官旺相、或動而生世持世者,則狀有理,告必准行,官能做主,訟必全勝。其中更忌妻財子孫發動,動則徒費乎心。故經云:財動文書空費力,子動傷官事不亨,凡占居訟卦中,若得父官有氣,財子俱安,詞能准理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