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一批普洱市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外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確保歷史文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文化局按程序推薦上報的第一批32處普洱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附後),現予公布。
文物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蘊含着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體現着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保護和利用好文物,對於傳承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各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要求,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指導思想,切實做好重點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普洱市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普洱市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序號 | 名稱 | 類別 | 年代 | 級別 | 地點 | 保護單位 |
---|---|---|---|---|---|---|
1 | 困鹿山古茶園 | 其他 | 明代 | 縣級新發現 | 寧洱 | 寧洱縣文物管理所 |
2 | 花山營石倉 | 古遺址 | 清代 | 縣級 | 鎮沅 | 鎮沅縣文物管理所 |
3 | 向家墳 | 古墓葬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鎮沅 | 鎮沅縣文物管理所 |
4 | 勐馬佛寺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孟連 | 孟連縣文物管理所 |
5 | 芒朗佛寺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孟連 | 孟連縣文物管理所 |
6 | 芒局佛寺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7 | 遷崗佛寺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8 | 漫落佛寺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9 | 茂密佛寺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10 | 洪武八角亭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11 | 南歸佛寺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西盟 | 西盟縣文物管理所 |
12 | 石屏會館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思茅 | 思茅區文物管理所 |
13 | 文昌宮門樓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寧洱 | 寧洱縣文物管理所 |
14 | 營盤文筆塔 | 古建築 | 民國 | 縣級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15 | 文冒振文塔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景東 | 景東縣文物管理所 |
16 | 南鯨山文筆塔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景東 | 景東縣文物管理所 |
17 | 黃正本宅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墨江 | 墨江縣文物管理所 |
18 | 張鵬光舊宅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墨江 | 墨江縣文物管理所 |
19 | 黃正元宅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墨江 | 墨江縣文物管理所 |
20 | 玻烈河石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鎮沅 | 鎮沅縣文物管理所 |
21 | 難搭橋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鎮沅 | 鎮沅縣文物管理所 |
22 | 芒玉石拱橋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23 | 五台山文筆塔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鎮沅 | 鎮沅縣文物管理所 |
24 | 田政李文學者干會盟遺址 | 古建築 | 清代 | 縣級 | 景東 | 景東縣文物管理所 |
25 | 新撫岩畫 | 石窟寺及石刻 | 新石器時期 | 縣級新發現 | 墨江 | 墨江縣文物管理所 |
26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袖紀念碑 | 近現代重要史跡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縣級新發現 | 寧洱 | 寧洱縣文物管理所 |
27 | 碧光中學舊址 | 近現代重要史跡 | 中華民國 | 縣級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28 | 景東川河大溝 | 近現代代表性建築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縣級新發現 | 景東 | 景東縣文物管理所 |
29 | 毛澤東朱德題詞碑 | 近現代重要史跡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縣級 | 墨江 | 墨江縣文物管理所 |
30 | 羅正明家客棧 | 近現代代表性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31 | 陳家大院 | 近現代代表性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32 | 段家大院 | 近現代代表性建築 | 清代 | 縣級新發現 | 景谷 | 景谷縣文物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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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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