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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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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
2006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6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的通知 (教發〔2006〕18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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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高等學校設置工作,保證普通本科學校設置的質量,現就普通本科學校(獨立設置的學院和大學)的設置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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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學規模

  普通本科學校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稱為學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應在5000人以上。

  稱為大學的,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應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數不低於全日制在校生總數的5%。

  藝術、體育及其他特殊科類或有特殊需要的學院,經教育部批准,辦學規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學科與專業

  1.在人文學科(哲學、文學、歷史學)、社會學科(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中,稱為學院的應擁有1個以上學科門類作為主要學科,稱為大學的應擁有3個以上學科門類作為主要學科。

  2.稱為學院的其主要學科門類中應能覆蓋該學科門類3個以上的專業;稱為大學的其每個主要學科門類中的普通本科專業應能覆蓋該學科門類3個以上的一級學科,每個主要學科門類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於學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總數的15%,且至少有2個碩士學位授予點,學校的普通本科專業總數至少在20個以上。

  (三)師資隊伍

  1.普通本科學校應具有較強的教學、科研力量,專任教師總數一般應使生師比不高於18∶1;兼任教師人數應當不超過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1/4。

  2.稱為學院的在建校初期專任教師總數不少於280人。專任教師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教師數占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30%,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一般應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職務的專任教師應不少於10人。各門公共必修課程和專業基礎必修課程,至少應當分別配備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2人;各門專業必修課程,至少應當分別配備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1人;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1人。

  3.稱為大學的專任教師中具有研究生學位的人員比例一般應達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學位的專任教師占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一般應達到20%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數一般應不低於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職務的專任教師一般應不低於100人。

  (四)教學與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學校應具有較強的教學力量和較高的教學水平,在教育部組織的教學水平評估中,評估結論應達到「良好」以上(對申辦學院的學校是指高職高專學校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對學院更名為大學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稱為大學的學校應在近兩屆教學成果評選中至少有2個以上項目獲得過國家級一、二等獎或省級一等獎。

  2.普通本科學校應具有較高的科學研究水平。稱為大學的學校還應達到以下標準:

  (1)近5年年均科研經費,以人文、社會學科為主的學校至少應達到500萬元,其他類高校至少應達到3000萬元;

  (2)近5年來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獎勵20項,其中至少應有2個國家級獎勵;

  (3)至少設有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重點實驗室2個和重點學科2個;

  (4)一般至少應具有10個碩士點,並且有5屆以上碩士畢業生。

  (五)基礎設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學校生均占地面積應達到60平方米以上。學院建校初期的校園占地面積應達到500畝以上。

  2.建築面積。普通本科學校的生均校舍建築面積應達到30平方米以上。稱為學院的學校,建校初期其總建築面積應不低於15萬平方米;普通本科學校的生均教學科研行政用房面積,理、工、農、醫類應不低於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類應不低於15平方米,體育、藝術類應不低於30平方米。

  3.儀器設備。普通本科學校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理、工、農、醫類和師範院校應不低於5000元,人文、社會科學類院校應不低於3000元,體育、藝術類院校應不低於4000元。

  4.圖書。普通本科學校生均適用圖書,理、工、農、醫類應不低於80冊,人文、社會科學類和師範院校應不低於100冊,體育、藝術類應不低於80冊。

  各校都應建有現代電子圖書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服務體系。

  5.實習、實訓場所。普通本科學校必須擁有相應的教學實踐、實習基地。以理學、工學、農林等科類專業教育為主的學校應當有必需的教學實習工廠和農(林)場和固定的生產實習基地;以師範類專業教育為主的學校應當有附屬的實驗學校或固定的實習學校;以醫學專業教育為主的學校至少應當有一所直屬附屬醫院和適用需要的教學醫院。

  (六)辦學經費

  普通本科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七)領導班子

  必須具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關於高等學校領導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領導班子。 位於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普通本科學校,在設置時,其辦學規模和有關條件在要求上可以適當放寬。

  設置民辦普通本科學校,應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學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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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稱為「××大學」或「××學院」。

  2.設置普通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類型、學科門類、教學和科研水平、規模、領導體制、所在地等,確定名實相符的學校名稱。

  3.校名不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不以個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學校實行一校一名制。

三、設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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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辦理設置普通本科學校的審批手續。設置普通本科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請,逾期則延至下次審批時間辦理。

  2.設置普通本科學校的審批,一般分為審批籌建和審批正式建校招生兩個階段。完全具備建校招生條件的,也可直接申請建校招生。

  3.設置普通本科學校,應當由學校的主管部門委託其教育行政部門邀請規劃、人才、勞動人事、財政、基本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共同進行考察、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擬建學校的名稱、校址、類型、辦學定位、學科和專業設置、規模、領導體制、辦學特色、服務面向;(2)人才需求預測、辦學效益、本地區高等教育的布局結構;(3)擬建學校的發展規劃,特別是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學科建設規劃和校園基本建設規劃;(4)擬建學校的經費來源和財政保障。

  4.凡經過論證,確需設置普通本科學校的,按學校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並附交論證報告及擬設學校的章程。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設立普通本科學校的,還應當附交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書。

  5.普通本科學校的籌建期限,從批准之日起,應當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5年。擬要求「去籌」、正式設立的普通本科學校,須在其正式批准的籌建期滿後,由其主管部門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設立的申請。

  6.凡提出設置普通本科學校的申請,在經由教育部形式審查通過後,由教育部委託全國高校設置評議委員會進行考察、評議;通過考察、評議的學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設立。未通過教育部形式審查或未通過全國高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考察、評議的學校,若仍需設置,需在下次由學校主管部門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凡未通過考察、評議的學校,教育部將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門。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教育部發布的有關普通本科學校設置問題的文件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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