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沿革和最新版 |
2017年8月31日經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2017年9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3號》公布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依據《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高等學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成長成才的人生導師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中心環節,把輔導員隊伍建設作為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整體規劃、統籌安排,不斷提高隊伍的專業水平和職業能力,保證輔導員工作有條件、幹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發展有空間。
第二章 要求與職責
[編輯]第四條 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恪守愛國守法、敬業愛生、育人為本、終身學習、為人師表的職業守則;圍繞學生、關照學生、服務學生,把握學生成長規律,不斷提高學生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引導學生正確認識世界和中國發展大勢、正確認識中國特色和國際比較、正確認識時代責任和歷史使命、正確認識遠大抱負和腳踏實地,成為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條 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思想理論教育和價值引領。引導學生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國夢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幫助學生不斷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掌握學生思想行為特點及思想政治狀況,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思想認識、價值取向、學習生活、擇業交友等方面的具體問題。
(二)黨團和班級建設。開展學生骨幹的遴選、培養、激勵工作,開展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工作,開展學生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團組織建設。
(三)學風建設。熟悉了解學生所學專業的基本情況,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指導學生開展課外科技學術實踐活動,營造濃厚學習氛圍。
(四)學生日常事務管理。開展入學教育、畢業生教育及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學生軍事訓練。組織評選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指導學生辦理助學貸款。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做好學生困難幫扶。為學生提供生活指導,促進學生和諧相處、互幫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工作。協助學校心理健康教育機構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對學生心理問題進行初步排查和疏導,組織開展心理健康知識普及宣傳活動,培育學生理性平和、樂觀向上的健康心態。
(六)網絡思想政治教育。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高度融合。構建網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陣地,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加強學生網絡素養教育,積極培養校園好網民,引導學生創作網絡文化作品,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創新工作路徑,加強與學生的網上互動交流,運用網絡新媒體對學生開展思想引領、學習指導、生活輔導、心理諮詢等。
(七)校園危機事件應對。組織開展基本安全教育。參與學校、院(系)危機事件工作預案制定和執行。對校園危機事件進行初步處理,穩定局面控制事態發展,及時掌握危機事件信息並按程序上報。參與危機事件後期應對及總結研究分析。
(八)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為學生提供科學的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指導以及相關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引導學生到基層、到西部、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
(九)理論和實踐研究。努力學習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論和相關學科知識,參加相關學科領域學術交流活動,參與校內外思想政治教育課題或項目研究。
第三章 配備與選聘
[編輯]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總體上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置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足額配備到位。
專職輔導員是指在院(系)專職從事大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員,包括院(系)黨委(黨總支)副書記、學工組長、團委(團總支)書記等專職工作人員,具有教師和管理人員雙重身份。高等學校應參照專任教師聘任的待遇和保障,與專職輔導員建立人事聘用關係。
高等學校可以從優秀專任教師、管理人員、研究生中選聘一定數量兼職輔導員。兼職輔導員工作量按專職輔導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條 輔導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堅定的理想信念,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別力;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甘於奉獻,潛心育人,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從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關學科的寬口徑知識儲備,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關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基本理論、知識和方法,掌握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相關理論和知識,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實務相關知識,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四)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及教育引導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具備開展思想理論教育和價值引領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較強的紀律觀念和規矩意識,遵紀守法,為人正直,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第八條 輔導員選聘工作要在高等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學生工作部門、組織、人事、紀檢等相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根據輔導員基本條件要求和實際崗位需要,確定具體選拔條件,通過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經過筆試、面試、公示等相關程序進行選拔。
第九條 青年教師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須有至少一年擔任輔導員或班主任工作經歷並考核合格。高等學校要鼓勵新入職教師以多種形式參與輔導員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發展與培訓
[編輯]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制定專門辦法和激勵保障機制,落實專職輔導員職務職級「雙線」晉升要求,推動輔導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按專任教師職務崗位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專職輔導員的相應教師職務崗位,專職輔導員可按教師職務(職稱)要求評聘思想政治教育學科或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應更加注重考察工作業績和育人實效,單列計劃、單設標準、單獨評審。將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納入專職輔導員的科研成果統計、職務(職稱)評聘範圍。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可以成立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聘任委員會,具體負責本校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聘任工作。聘任委員會一般應由學校黨委有關負責人、學生工作、組織人事、教學科研部門負責人、相關學科專家等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制定輔導員管理崗位聘任辦法,根據輔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確定相應級別的管理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輔導員培訓應當納入高等學校師資隊伍和幹部隊伍培訓整體規劃。
建立國家、省級和高等學校三級輔導員培訓體系。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開展國家級示範培訓。省級教育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內現有高等學校輔導員規模數量設立輔導員培訓專項經費,建立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承擔所在區域內高等學校輔導員的崗前培訓、日常培訓和骨幹培訓。高等學校負責對本校輔導員的系統培訓,確保每名專職輔導員每年參加不少於16個學時的校級培訓,每5年參加1次國家級或省級培訓。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部門、高等學校要積極選拔優秀輔導員參加國內國際交流學習和研修深造,創造條件支持輔導員到地方黨政機關、企業、基層等掛職鍛煉,支持輔導員結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實踐和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發展開展研究。高等學校要鼓勵輔導員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攻讀相關專業學位,承擔思想政治理論課等相關課程的教學工作,為輔導員提升專業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條件保障。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積極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創造便利條件,應根據輔導員的工作特點,在崗位津貼、辦公條件、通訊經費等方面制定相關政策,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編輯]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輔導員實行學校和院(系)雙重管理。
學生工作部門牽頭負責輔導員的培養、培訓和考核等工作,同時要與院(系)黨委(黨總支)共同做好輔導員日常管理工作。院(系)黨委(黨總支)負責對輔導員進行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根據輔導員職業能力標準,制定輔導員工作考核的具體辦法,健全輔導員隊伍的考核評價體系。對輔導員的考核評價應由學生工作部門牽頭,組織人事部門、院(系)黨委(黨總支)和學生共同參與。考核結果與輔導員的職務聘任、獎懲、晉級等掛鉤。
第十九條 教育部在全國教育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中對高校優秀輔導員進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輔導員單獨表彰體系並將優秀輔導員表彰獎勵納入各級教師、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體系中。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其他類型高等學校的輔導員隊伍建設或思想政治工作其他隊伍建設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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