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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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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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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曲靖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曲靖市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018年12月26日曲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三章 保護範圍和對象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建設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名城保護遵循整體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會澤縣人民政府負責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建設和利用工作;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政府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民族宗教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名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統一協調名城保護有關部門的工作,推進綜合執法工作。

會澤縣有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轄區內名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名城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名城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實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護的相關措施和實施方案,參與重大項目實施的審查;

(四)組織編制、修改完善房屋修繕導則和修繕方案、廣告設置導則、業態發展規劃和名城保護名錄;

(五)指導、協調、督促相關單位對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名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展示;

(七)組織挖掘名城傳統文化,開展學術研究、對外宣傳和對外交流工作;

(八)縣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名城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對名城保護的投入。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建立名城保護基金,用於名城保護。

第七條 每年的5月18日為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日。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城的義務,都有權對破壞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檢舉。

第九條 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名城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修改名城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核心保護區修建性詳細規劃。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旅遊發展、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名城保護規劃工作,建立名城保護名錄製度。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界限、形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護範圍和對象

第十三條 名城保護範圍由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構成,具體區域由會澤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名城保護規劃劃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名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由義通河、金鐘山、文廟片區、大佛寺片區、古城內外歷史街巷、集中成片傳統民居院落、會館、寺廟、鑄錢局等形成的歷史城區整體格局和風貌;

(二)白霧村古老民居名宅、會館、祠堂、寺廟等形成的整體格局和風貌;

(三)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與名城格局密切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自然環境;

(四)古遺址、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橋、古門窗、古牌匾、古貨台、古照壁、古柵子、古牌坊,名人故(舊)居、古樹名木、歷史地名、歷史建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等;

(五)斑銅工藝、土陶工藝、洞經音樂、小唱燈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銅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文化遺產。

第十五條 名城保護重點:歷史城區東至翠屏直街,南至金鐘山頂,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通寶路,總面積2.51平方千米;白霧名村東至沙壩口鐵塔,南至白霧村田園機耕路,西至馬家沙溝,北至後公共路上延20米,面積0.53平方千米。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核心保護區內確定保護的建(構)築物的維護修繕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式樣及色彩等,並與整體風貌相互協調;不協調建築物的整治改造應當符合整體風貌的要求;已經破損和瀕臨消失的建築物應當在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後,按照原有的風貌進行修復或者遺址保護;不具有保護價值或者影響整體風貌的現(當)代建築可以逐步拆除。

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的建築物的建築類型、高度、體量、色彩及形式應當與核心保護區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風貌協調區重點保護歷史城區的整體格局,新建、改建的建築物應當體現當地文化傳統、建築工藝特色。

第十七條 名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整體風貌、建設風格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損害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二)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確定保護的歷史建築;

(三)擅自拆除歷史建(構)築物中的古門、古窗、古牌匾、古照壁、古柵子、古貨台、古坊以及其他裝飾構件;

(四)侵占或者損壞園林、綠地、古樹名木、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橋、水面、道路;

(五)在歷史建(構)築物上刻劃、塗污或者移動、拆除保護標誌;

(六)侵占或者損毀歷史遺蹟、遺址;

(七)擅自對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商鋪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以及改變院落格局、結構;

(八)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共設施;

(九)在河道上搭建現代建(構)築物及各項設施;

(十)侵占、圍填、覆蓋、堵截河道、壩塘或者改變其堤坡、寬窄、深淺、走向等自然狀態;

(十一)擅自挖掘、拓寬、截彎、取直街巷、道路,擅自爆破、取土、挖沙、採石,擅自挖掘地下空間;

(十二)建設影響名城安全及污染環境設施;

(十三)升放孔明燈;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建築物屋頂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安裝太陽能、水箱、水塔、煙囪、電視塔等影響名城風貌的設施;

(二)擺放、設置與名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廣告牌匾、遮陽棚;

(三)安裝使用卷閘及其他影響整體風貌的設施;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打井取水;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及歷史建築由所有權人負責修繕、保養。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的,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會澤縣人民政府可以與所有權人協商產權置換;所有權人有修繕能力拒不修繕的,會澤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不能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處理的,會澤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收。

因保護不力導致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由會澤縣人民政府責令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進行修繕。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由會澤縣人民政府責令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建。

任何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阻撓、延誤對文物進行維護和修繕。

第二十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使用導則。

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將保護和使用要求,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所有權人、使用人按照名城保護規劃和批准方案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的,會澤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資金補助,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給予技術支持,具體辦法由會澤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核心保護區內沿街立面、廣告牌匾招幌、攤位、市政設施、台階坡道、鋪地、燈光等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與名城風貌相協調。影響街巷風貌的建(構)築物,會澤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整改。

核心保護區範圍內應當按照安全、消防法律、法規要求消除安全隱患,配備消防設施,確保消防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建(構)築物,會澤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進入核心保護區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制定核心保護區內業態管理的具體辦法,鼓勵傳統文化特色產業經營並予以保護和扶持。

第二十五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恢復歷史水體景觀。

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污水應當接入城市污水管網,在市政改造時實行雨污分流。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在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指導下依法參與名城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對名城保護進行投資。利用社會資本保護修繕文物和公有產權房的,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可以賦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經營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歷史建築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法開展以旅遊業、銅商文化產業、傳統手工業、特色商貿業等為主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活動:

(一)研究、傳承銅商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拍攝影視作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設立文化研究培訓教育基地等;

(二)組織有地方特色的文學、藝術、武術、民俗文化的研究、創作與展演;

(三)製作和銷售旅遊特色紀念品、傳統特色產品;

(四)開發、收藏、展示、交易民間工藝品;

(五)設立以展示會澤歷史、文化、民俗等為主題的博物館;

(六)為名城保護提供技術支持、政策宣傳、義務講解等服務;

(七)其他有利於名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單位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會館、寺廟、傳統民居院落等的修繕和利用。對具備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歷史建築物進行整體性利用。

第三十條 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並通過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傳承補助經費等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及其相關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調整、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准的名城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

(二)不履行名城保護和監管職責;

(三)對破壞名城保護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會澤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會澤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會澤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會澤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拆除,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會澤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會澤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會澤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歷史建築,是指經會澤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傳統民居,是指會澤縣歷史城區、白霧村內各個歷史時期建成,體現會澤傳統風貌,反映會澤傳統建造技藝、社會倫理和審美觀念等文化要素的民用建築物,已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古建築的除外。

歷史街巷,是指會澤縣歷史城區、白霧村內存有較多文物古蹟或者成片的傳統民居,能夠完整、真實的體現會澤傳統街巷特色,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地段。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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