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國家人事局關於司法、交通民警改為幹部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國家人事局關於司法、交通民警改為幹部的通知 高檢人字〔1980〕第77號 〔80〕法人字第456號 〔80〕司發人字第291號 〔80〕公發(治)221號 國人調字〔1980〕1067號 1980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國家人事局 |
各省、市、自治區檢察院、法院、司法、公安、人事廳(局):
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經徵得中央組織部同意,決定司法、交通民警與治安、刑事、戶籍民警一樣改為幹部。改干的條件、辦法和審批手續,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中央組織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戶籍、刑事、治安民警改為幹部的通知」辦理。
司法、交通民警改為幹部是整頓、提高人民警察隊伍的一項措施,各地司法、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計劃,分期分批地進行。整個轉干工作應在一九八二年底前進行完畢。
附件: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省、市、自治區公安局、人事局、勞動局:
根據中共中央(1978)61號文件,關於戶籍、刑事、治安民警「應按幹部標準配備,政治上按幹部待遇,經濟待遇不變,轉業時要按幹部分配」的精神,現將戶籍、刑事、治安民警改為幹部的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改為幹部的警種包括:戶籍民警(含派出所內勤),刑事民警(含鐵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農村、鐵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車、輪般上的乘務民警)。上述民警,凡具備下列條件的,經過批准,均可轉為幹部:(一)無產階級立場堅定,政治思想好;(二)能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辦事;(三)工作積極肯干,熟悉業務,勝任本職工作,有獨立工作能力,能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四)辦事公道,密切聯繫群眾;(五)具有相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上述民警轉為幹部,必須經過一定的手續,即個人總結,本單位群眾評議和領導考核。確定具備上述轉干條件的,要填寫轉干呈批表,報經縣、市革委會人事部門審查批准。轉干時間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對已經按幹部對待的民警不再重新辦理轉干手續。
整個轉干工作,應在一兩年內分批進行完比。對少數尚不具備轉干條件而有培養前途的民警,可以緩辦,經過培養訓練具備條件後,再予辦理轉干手續。對不具備轉干或者經過培養訓練仍達不到轉干條件的民警要另行安置。
三、上述民警經過批准轉為幹部後,應根據其擔負的任務和實際情況,享受同級政府幹部相同的政治待遇,並由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他們的工資待遇、服裝備等不變。
四、戶籍、刑事、治安民警改為幹部,是提高民警隊伍政治、業務素質,適應全黨工作着重點轉移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公安機關要教育廣大民警正確認識採取此項措施的意義,增強當好人民警察的光榮感和責任感,更加勤奮學習,團結戰鬥,努力工作,為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對那些不能轉干的民警,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認真負責地妥善安置。
五、此實施辦法,只適用於現在在職的民警已經調出公安部門的不在此列。
中央組織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國家勞動總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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