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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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19〕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4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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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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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的批覆》已於2018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4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的依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及其附表《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是根據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授權制定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可以作為認定毒品的依據。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4月29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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