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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複議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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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複議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15〕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複議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複議的批覆》已於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複議的請示》(寧檢〔2015〕126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或者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法律、司法解釋設置複議程序或者重新審查程序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或者報請重新審查;法律、司法解釋未設置複議程序或者重新審查程序的,不能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或者報請重新審查。

三、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的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複議;上級人民檢察院非經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的決定,且不屬於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提請複議情形的,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得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提請複議。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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