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國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嚴格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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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國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嚴格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通知
2014年8月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執行法律規定,積極運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各種措施,依法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加大辦案力度,保持查辦案件強勁勢頭,取得了辦案工作新的明顯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一些地方在辦案中存在不規範甚至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問題,有的還比較突出,個別地方在使用期間發生重大辦案安全事故,不僅嚴重影響了辦案工作,也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形象和執法公信力,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為嚴格依法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加強辦案安全防範,防止發生辦案安全事故,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堅持嚴格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標準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一項強制措施。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案的需要,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無固定住處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並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這是嚴格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法定標準。偵查實踐表明,嚴格按照標準要求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有利於及時突破案件,加強辦案保密,提高破案能力、辦案效率和案件質量,也有利於保障被監視居住人合法權益。但如果不嚴格執行標準或者使用不當,特別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刑訊逼供或者辦案安全事故,就會嚴重影響辦案工作的深入進行和質量效果,還可能引發被監視居住人及其家屬乃至社會各界的質疑,甚至帶來更為嚴重的後果。各級檢察機關要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深刻認識堅持嚴格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標準的極端重要性和違法違規使用的嚴重危害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高檢院的部署要求上來,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嚴明辦案紀律,越是加大辦案力度,越要嚴格依法辦案,越要注重保障人權,越要始終繃緊辦案安全這根弦,做到警鐘長鳴。要切實完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使用監督機制,及時制定和嚴格執行每個案件的偵查預案,嚴格按照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把辦案安全防範各項工作做細做實,堅決防止刑訊逼供行為和辦案安全事故發生,推動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健康深入發展。

  二、要嚴格規範指定的居所

  按照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有關要求確定指定的居所,是規範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加強辦案安全的重要基礎和保證。監視居住場所建設,要統一由市級檢察院負責,協調同級公安機關,根據本轄區辦案需要進行統籌規劃。要嚴格實行居審分離,充分利用現有辦案工作區的條件,認真按照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過改造滿足辦案需要。指定居所必須設在樓房一層,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便於監視、管理,能夠保證辦案安全」的條件。對具備修建條件的地方,要抓緊修建,實行居所樓與審訊樓相分離。對不具備樓與樓分離條件的或者不具備修建條件,採取租、借臨時用房的,必須嚴格實行居所房與審訊房的分離。對樓與樓或者房與房的隔離區,必須實行24小時監控錄像,加強全方位實時監督,防止辦案人員進入監視居住場所發生體罰虐待等違法違規行為,侵犯被監視居住人合法權益。要建立居所使用審批制度,市級檢察院修建或者臨時租用的居所,在使用時必須報省級檢察院審批並頒發准用證,禁止在人員出入複雜的地方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各地要抓緊對現有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檢查清理,省級院反貪局要加強組織領導,重點是加強對基層院監視居住場所建設和使用的檢查,凡發現不符合條件的,一律先停止使用再進行整改,確保監視居住場所的依法規範建設、使用和監管。

  三、要嚴格控制使用的時限

  根據辦案需要,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以儘可能短的時間突破案件,既是偵查素質能力高的體現和要求,也是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辦案成本,控制和防止辦案安全風險的重要措施和途徑。要按照「敢用、慎用、短用」的要求,實行控制使用,加強審批監管,強化節約用時,切實提高辦案效率,儘量縮短使用時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使用時限,原則上控制在十五天以內。超過十五天的,凡基層院使用的,必須上報市級院反貪局、反瀆局批准;市級院使用的,必須報省級院反貪局、反瀆局批准;超過一個月的,一律上報省級院反貪局、反瀆局批准。要根據辦案情況,做到靈活使用、動態掌握、及時變更,對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並做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與逮捕之間的銜接;對認罪態度好、供述心理穩定,符合變更條件的,要及時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解除監視居住。

  四、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

  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採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決定與執行相分離,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警察,既是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的橋梁和紐帶,也是現場執法者,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4條、第115條等有關規定履行執行職責,嚴格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確保安全。檢察機關要增強依法辦案意識,凡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在決定前同公安機關溝通協商,取得公安機關的支持,確定指定居所,提前部署警力,為完成執行任務提供保障條件。需商請公安機關採取電子監控、通訊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的,要及時協商。要嚴格執行依法通知的規定,檢察機關決定作出後,應當按照法律等規定將有關法律文書、案件材料送交監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並依法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對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律師的,檢察機關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嫌疑人應當經檢察機關許可。檢察機關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的,可以指派法警協助執行,但不得替代公安機關的執行。要實行辦案期間值班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指派固定的警察駐在監視居住場所,並坐班執勤,採取不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監視;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也要商請公安機關臨時指派警察帶班執勤,加強不定期檢查監督,檢察機關做好協助執行工作,防止被監視居住人逃跑、串供、自傷自殺等有礙偵查行為的發生,保證辦案安全。

  五、要加強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看管

  加強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看管,是確保辦案安全、防止發生辦案安全事故的關鍵環節。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發生的重大辦案安全事故,八成以上是在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看管環節發生的。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嚴加防範。要堅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到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是檢察院的工作,而不僅僅是反貪、反瀆部門的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反貪、反瀆部門與法警部門既要互相協作配合,也要加強監督制約,共同實現辦案安全的目的和要求。一是要制定針對具體案件的安全防範預案。對被監視居住人進入居所到解除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撤離居所的全過程,都要事先有計劃,在進入居所時必須進行人身檢查,記錄身體狀況,並防止對人體可能造成傷害的任何器具帶入居所,對監視居住期間的每個環節都要制定檢查方案,確保辦案安全。二是要建立醫療保障協作機制。在監視居住場所設立醫務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商請當地人民醫院指派一名醫師、一名護士入駐居所,在辦案期間實行醫師、護士24小時值班制度,待被監視居住人解除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後撤回;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也要商請當地人民醫院確定專人負責身體檢查、救治等工作。三是要嚴格實行看審分離。法警專門負責看管,辦案人員專門負責審訊取證,並建立登記制度,明確需要提審的,由辦案人員將被監視居住人從居所帶至辦案工作區審訊室進行審訊。審訊結束時,由法警將其帶回居所。提審與帶回居所的全過程,必須做好記錄,詳細記錄帶出、帶回的時間。對帶回居所的被監視居住人,看管法警要對其進行身體檢查,一旦發現身體有異常,必須及時進行檢查或者救治。實行居所房與審訊房分離的地方,也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四是要建立值班與備勤制度,合理配置看管力量。對居所實行2人一班看管,同時配備2人在居所外備勤,以防緊急、突發等情況發生。法警看管時,要一站一坐,防止發生法警犯困、失職等問題;白天、夜間看管要予以區別,白天看管時以法警4人看管1名被監視居住人的比例配置力量,每2小時一班,夜晚12點後以5比1的要求配置,2人值班、3人備勤,每1.5小時一班。五是要加強對容易引發安全事故風險節點的監控。對被監視居住人睡覺、喝水、洗澡、吃飯、如廁、剃鬚以及送往醫院進行體檢時上下車、檢查全程貼身看護等關鍵節點,都要加強動態檢查、看管,確保被監視居住人始終處於被監控狀態;對居所要及時清理,對被監視居住人睡前的被子要及時檢查,看管人員的本人生活用品也要檢查,防止洗漱用品被用於自殺自傷等;對被監視居住人交代犯罪事實之後,要加強動態看管,注意觀察其行為表現,防止出現心理波動等引發安全事故。

  六、要加強監督制約,進一步嚴明辦案紀律和責任追究

  檢察機關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案中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替代羈押措施,是實行人性化執法、文明司法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重要體現,但如果使用不當甚至被濫用,必將侵犯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加強監督制約至關重要。一是要加強上級檢察院的監督。凡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必須實行審批或者備案制度。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嫌疑人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必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批准,同時報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對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必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上級檢察機關要及時審查,防止通過指定管轄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對解除或者變更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下級院反貪局或者反瀆局必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備案。二是要加強對執行活動的監督。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反貪或者反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和其他相關材料抄送負責執行監督的監所檢察部門,並通知其指定的居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派檢察人員到指定的居所檢查監督。有條件的地方,監所檢察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入駐指定的居所,對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檢查監督;條件不具備的地方,監所檢察部門應當派員不定期進行巡迴檢查,巡迴檢查每周不少於一次;發現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活動中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並督促糾正。三是要建立投訴救濟機制。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反貪或者反瀆部門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或者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舉報的,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移送同級監所檢察部門處理。四是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銜接。對紀檢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的案件或者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明確提出對涉案人採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如果認為符合條件,也必須在立案後採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或者不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措施。嚴禁在案件進入司法環節前,以檢察機關名義對紀檢監察對象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對紀檢監察機關給檢察機關發送案件移送函,但不移送案件材料和紀檢監察對象的,檢察機關不得對該紀檢監察對象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在案件進入司法環節後,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提審,應當由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紀檢監察機關因辦案需要提出提審請求的,可將提審提綱交由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按照提綱的要求進行提審,必要時經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分管領導同意,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在檢察人員陪同下進行提審。對於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違規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對被監視居住人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甚至刑訊逼供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絕不姑息遷就,確保檢察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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