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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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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09〕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9年1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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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1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9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9年1月7日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公證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甘檢發研〔2008〕17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後,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9年1月7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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